天主教有沒有改動聖經呢﹖
【基督教聖經舊約正典歷史問題】
【引言】
本文主要討論一個普遍在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之間爭論的問題,就是聖經舊約的部份兩派的差異。基要派新教徒,尤其傾向保守的,會指控天主教在天特大會 (脫利騰大會)「把次經加入聖經裡面」,因而以這一個為指控天主教是異端的一個主要罪名。
首先,在今日新教,尤其是基要派的立場,聖經是三十九卷舊約和二十七卷新約 (經目可以參考這個網頁http://www.cathlinks.org/bible.htm#b5 基督教的一欄) 集合而成的。這個立場和基督教相信耶穌是神的兒子、死而復活、三位一體一樣,是絕對沒有妥協餘地的。「聖經是三十九卷舊約和二十七卷新約(確定經目)」是等同一個教條(dogma)一樣。在基要派看,誰人質疑、提出另外見解就已經是異 端 (所以他們對東正教的態度也很猜疑)。
原先我是要探討到底新教是從哪裡證明聖經正典在天主教天特大會(脫利騰大會) 之前已經確立,從而可以指控天主教。後來筆者多翻查考,發現這些指控背後的虛假和基督教聖經舊約正典歷史問題上面基督教徒(尤其福音派和基要派)較少討論 、甚至視為言論禁區的事實。但是為了忠于事實我決定原原本本的寫出來,要是有基督徒看見因而信心不穩,也只好怪他自己教會隱瞞他了。
【天主教和基督教聖經的分別】
天主教聖經和新教聖經在新約全書部份的經目大家是一致的,都是二十七卷書。 但是,天主教聖經和新教聖經主要分別在天主教在舊約收集了多七卷書(天主教有 46卷,新教39卷),分別是:
「多俾亞傳」,新教中文叫「多比傳」,Tobit,原文是希伯來文
「友弟德傳」,新教中文叫「猶滴傳」,Judith
「瑪加伯上」,新教中文叫「瑪喀比一書」,1 Maccabees
「瑪加伯下」,新教中文叫「瑪喀比二書」,2 Maccabees
「智慧篇」,新教叫「所羅門智訓」,Wisdom (of Solomon)
「德訓篇」,新教叫「便西拉智訓」,Ecclesiasticus 或者Wisdom of Jesus Son of Sirach,原文是希伯來文
「巴路克」,新教叫「巴碌書」,Baruch,相傳作者是先知耶利米的書記,在耶路撒冷聖殿中是個文士,scribe,以希伯來文寫成,「耶利米書」也有提巴碌這個人。
這七卷書﹐天主教稱為「第二正典」﹐Deuterocanonical books,而新教稱為「次經」(Apocrypha)。而Apocrypha這個字意思不是代表這些書卷是偽造的,而是 他們屬于「隱藏」的,hidden books,只留給有智慧知識的人讀。 另外,舊約書卷裡面,天主教聖經在兩卷書都多了些經文:
「但以理書」部份
「但以理書」(天主教叫作「達尼爾」,The Book of Daniel)裡面天主教收錄了幾篇不是希伯來文的文章在裡面,包括了:
「蘇撒拿傳」(Susanna「蘇撒納」),成為「但以理書」/「達尼爾」第十三章。
「比勒與大龍」,天主教稱之為「貝爾和大龍」(Bel and the Dragon), 是「但以理書」/「達尼爾」第十四章。
「亞薩利亞禱言」(天主教叫「阿匝黎雅的祈禱」,Prayer of Azariah) 和 「三童歌」(或者「三聖子之歌」,天主教叫作「三青年讚美上主歌」)這兩篇,在天主教聖經放在「但以理書」的第三章裡面。 這些多了的部份用亞蘭文寫的 Aramaic。
「以斯帖記」部份 「以斯帖記」(天主教叫作「艾斯德爾傳」,The Book of Esther),在翻譯成希臘文後加上了希臘文部分(「以斯帖補篇」),表達她對宗教的虔誠。
牛津出版的英文聖經把多了的部份收在 Apocrypha篇,列名了他們出來。
天主教聖經把「以斯帖記」和「但以理書」多了的就放在原書之中沒有分開來。
以下網頁有一些簡單介紹:http://www.bible-researcher.com/canon2.html
東正教次經:
1 Esdras 以斯得拉一書(即基督教指為偽經的以斯得拉三書)(*)
Tobit 多俾亞傳
Judith 友弟德傳
Additions to Esther 艾斯德爾傳補編
Wisdom of Solomon 智慧篇
Ecclesiasticus 德訓篇
Baruch 巴路克
Epistle of Jeremiah Song of the Three Children 三聖子之歌
Story of Susanna 蘇撒納
Bel and the Dragon 貝爾和大龍
Prayer of Manasseh 瑪拿西禱言(*)
1 Maccabees 瑪喀比一書
2 Maccabees 瑪喀比二書 3
Maccabees 瑪喀比三書(*)
4 Maccabees 瑪喀比四書(*)
Psalm 151 詩篇151篇(*)
* = 天主教所沒有的次經,其餘就是天主教聖經包含部份
【新教對次經的態度】
自宗教改革時代到今日,新教仍然反對把舊約次經列為正典,但是舊約次經的地位是否能夠判別一個教派是異端的準則卻沒有一致意見(下文會交代)。但是個別基督教派對這些在歷史上面曾經長時期被教會傳統沿用、相關的歷史事實卻非常迴避、甚至不許信徒接觸,主要因為他們把「次經」和「羅馬天主教」混為一談,也把宗教改革時代之前的教會歷史等同「羅馬天主教」歷史而否定之,於是把宗教改革時代之前的教會歷史割裂,甚至故意誤導一般信徒以為教會一開始就使用和今日一模一樣的聖經(美國的比較極端基要派更加認為KJV,King James Version比任何翻譯本更加正確,完全拒絕所有新近聖經文本的研究,發出例如耶穌的名字只可以叫 Jesus,不可以叫 Jesu、Yeshua、 Iesu、耶穌等等的怪論)。
當然越來越多學者開始接受初期教會和信徒群體都有閱讀使用次經,令次經問題少了情緒化的爭執。
【次經問題的起源】
不少次經其實都是希伯來文寫的,例如「多比傳」、「便西拉智訓」原本都是希伯來文寫的,但是不幸地它們的希伯來原文已經散失。有部份次經則是是亞蘭文或希臘文寫的,主要是在「間約時期」,或者兩約之間時期寫成的,寫於公元前 400 年祭司以斯拉帶領猶太人返回耶路撒冷到主前 200 年間。
次經分作以下類別:
歷史書卷:包括 「以斯得拉一書」、「瑪喀比一書」、「瑪喀比二書」。
宗教故事:「多比傳」、「猶滴傳」、「以斯帖記補篇」、「比勒與大龍」、「蘇撒拿傳」、「三童歌」、「亞薩利亞禱言」 。
智慧書:「巴碌書」、「所羅門智訓」、「便西拉智訓」。
在主前約一百八十年之前已經完成的「七十士譯本」,Septuagint,在基督的時代,已經通行巴勒斯坦和散居各地說希臘語猶太人(Hellenist),他們被稱為 Hellenist World,在各地猶太教會堂裡面,「七十士譯本」是被使用來誦讀的。 著名使徒保羅生在大數城(Tarsus),受業於著名的法利賽教師迦瑪列(徒 22:3),按今日學歷比較,保羅學歷起碼是研究院博士,他通曉拉丁文、希臘文、希伯來文、 亞蘭文,他全部書信都用流暢的希臘文寫成,他熟悉舊約,非常清楚「七十士譯本」和希伯來文本的分別,他在所有自己寫的書信裡面直接引用了「七十士譯本」的舊約,而不是用希伯來文。這一點已經表示,「七十士譯本」在他心目中地位絕對不下於希伯來原文聖經。
【猶太人舊約】
猶太人舊約編排和基督教的有明顯的不同,他們稱他們的經典作Tanakh,分別是:
(一)律法書,Laws,Torah: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
(二)先知書,Prophets,Neviim:約書亞記、士師記、撒母耳記上下、列王記上下、耶利米書、以賽亞書、以西結書、何西亞書、約珥書、阿摩司書、俄巴底亞書、約拿書、彌迦書、拿鴻書、哈巴谷書、西番雅書、哈該書、撒迦利亞書、瑪拉基書。
(三)著作部份,Writings,Ketuvim:詩篇、箴言、約伯記、但以理書、以斯拉記、尼希米記、歷代志上下,著作裡面也分一類稱為Megilot,包括雅歌、路得記、耶利米哀歌、傳道書、以斯帖記等。
【猶太人舊約成典的三階段說】
根據三階段說,律法部份最早得到猶太教廣泛接受。而一位學者賴爾用公元前五世紀為界線,當時撒瑪利亞人和猶太人分裂,撒瑪利亞人只接受律法書為正典。先知書這一部份後於律法書,約在公元前三世紀才開始被承認。而最後被承認的是著作部份,也是最多爭論的部份。這一部份最後確立年份最多爭論,堅持雅麥尼亞大會一派認為是公元90年,也有一派認為實際確立日期要到公元二世左右。例如在 Encyclopedia of Judaism,指出著作和是到公元第二世紀中葉才正式確定,而不是公元第90年的 Jamnia會議。 而依索匹亞Ethiopia居住的猶太教派,到今天用的舊約和以色列猶太教用的是不同的舊約。他們用的是「七十士譯本」扣除了「便西拉智訓」,可見雅麥尼亞大會的決定也沒有流傳到所有猶太教世界。當然現在也有更多學說企圖勾劃出舊約形成的歷史,但是普遍傾向把猶太教舊約經目確定年日定在主後一世紀之後,並且指出猶太教和基督教已經明顯分開,猶太教的決定沒有在基督教造成影響。例如支持三階段說主要是參考猶太教的經目編排,但是經目編排未必代表其形成時間,也可能是按崇拜誦讀習慣而形成的。
【新教和天主教在舊約正典的爭論】
新教主要聲稱舊約只有39卷的根據,是指猶太教據講在公元90年在雅麥尼亞 (Jamnia,又名 Yavneh 或 Javneh)舉行了一個會議,拍板把舊約經目定立。猶太教據稱在 公元90年在雅麥尼亞的會議所訂立的經目,稱為「巴勒斯坦正典」(Palestinian Canon),但是那個會議的地位和一個宗教的大公會議(Ecumenical Council)完全不同,並非一定代表他們把正典拍板,他們也沒有代表所有猶太教派。他們也不能代表那些散居在羅馬帝國各處的猶太人,特別是以希臘語為主要語文的 (Hellinist)。
【耶穌時代的情況】
很不幸,記載耶穌生平犖眴筑恁A新約作者都沒有著意探討舊約正典經目這個問題。 聖經新約全書所給人的印象是,耶穌接受有律法、先知和詩篇,不過這三個分類和基督教的不同,不是全部的舊約,律法指Torah,先知書就缺了但以理書、歷代志等,也沒有提到「著作」。死海古卷裡面發表的,就是愛色尼人也抄寫耶利米書信、巴碌書,缺了以斯帖記 (這和理論指以斯帖記仍然有爭議不謀而合)。
【耶穌時代猶太教不同教派對正典標準有異,沒有任何一派被判為異端】
耶穌時代猶太教有主要兩派:
(一)法利賽人接受Torah、Neviim、Ketuviim (二)當時和祭司是同人(associates)的撒都該人 Saduccees,只接受 Torah。
撒都該人雖然人少,但是地位高過法利賽人。法利賽人比較受人尊重,因為他們宗教生活敬虔。但是兩派只是互相指責,卻從來沒有指責對方是異端。雖然後來有雅麥尼亞大會(Jamnia),但是假如其結論有約束力,就不應該到主後 兩世紀仍然有拉比對《傳道書》、《雅歌》和《以斯帖記》有爭議了。
【新約和使徒時代使用的舊約】
首先,新約書卷作者多數都直接從希臘文的「七十士譯本」舊約。而「七十士譯本」早於公元前180年完成,在新約時代已經是在巴勒斯坦地非常普及。但是最大原因,其實是「七十士譯本」是基督徒用來證明耶穌是彌撒亞的主要理據。如上面提到,保羅書信、希伯來書等都使用「七十士譯本」舊約。
【雅麥尼亞大會的背景】
當早期基督徒和猶太教爭辯耶穌是否彌賽亞,基督徒往往使用「七十士譯本」去證明,其中以賽亞書7:14說「因此,主自己要給你們一個兆頭,必有童女懷孕生子, 給他起名叫以馬內利(註:就是「神與我們同在」的意思)。」「七十士譯本」用的是 Virgin (處女),而希伯來原文的字直解不一定解釋作為處女。基督徒就用這段經文證明耶穌是基督,向說希臘文的群眾,包括向說希臘語的猶太人傳福音。這翻譯上的分別,種下猶太領袖拒絕「七十士譯本」而基督徒接受「七十士譯本」的因。 另外,在「所羅門智訓」第二章就有一段非常強力的彌賽亞預言:(以下是引用自天主教「思高聖經」)
「惡人共謀壓迫義人」
10. 我們要壓迫窮苦的義人,不必顧惜寡婦,連白髮年高的老人,也不必敬重。
11. 我們的勢力,就是正義的法律,因為軟弱只呈現自己無用。
12. 我們要陷害義人,因為他太令我們討厭,反對我們的作為,指責我們違犯法律,控告我們品行不檢,
13. 自誇認識天主,自稱是上主的僕人,
14. 自充我們思想的裁判員,我們一見他,就感覺討厭;
15. 因為他的生活與眾不同,他的行徑與人兩樣。
16. 他竟將我們視作雜種,遠避我們的行徑,像遠避不潔之物;聲言義人有幸福 的結局,且自誇有天主為父。
17. 我們且看他的話是否屬實,看他究有什麼結局。
18. 因為,如果義人是天主的兒子,天主定要幫助他,拯救他脫離敵人的手。
19. 來罷!我們用恥辱和酷刑試驗他,查看他是否溫良,考驗他是否忍耐。
20. 我們判他受可恥的死刑,看他是否蒙受眷顧,如他所說的一樣。
上面的景象和馬太福音裡面宗教領袖嘲笑基督的言論何其相似。另外,耶穌基督有兩個比喻也是取材自次經的:
太廿二23-33:
[23] 撒都該人常說沒有復活的事。那天,他們來問耶穌說:
[24] 「夫子,摩西說:『人若死了,沒有孩子,他兄弟當娶他的妻,為哥哥生子立後。』
[25] 從前,在我們這裡有弟兄七人。第一個娶了妻,死了,沒有孩子,撇下妻子給兄弟。
[26] 第二、第三,直到第七個,都是如此。
[27] 末後,婦人也死了。
[28] 這樣,當復活的時候,她是七個人中哪一個的妻子呢?因為他們都娶過她。」 [29] 耶穌回答說:「你們錯了,因為不明白聖經,也不曉得 神的大能。
[30] 當復活的時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樣。
[31] 論到死人復活, 神在經上向你們所說的,你們沒有念過嗎? [32] 他說:『我是亞伯拉罕的 神,以撒的 神,雅各的 神。』 神不是死人的 神,乃是活人的 神。」 [33] 眾人聽見這話,就希奇他的教訓。
原來是取自多比傳一個婦人連續嫁了七個男子,個個都在她未生兒前死了。(貓按: 非常命硬,剋死七個老公﹗)
多比傳三7-17
「撒辣的憂苦與祈禱」
同日,在瑪待厄克巴塔納城裡,辣古耳的女兒撒辣聽到了她父親的一個使女的辱罵,
因為她已嫁過七個丈夫,而惡魔阿斯摩太在他們按禮俗與她合房以前,就一一殺死了。使女對她說:「是你殺了你的丈夫,你已嫁過七個丈夫,但是你連他們中的一個姓氏都沒有得到。
你為什麼因為你丈夫死了,就責打我們呢!你也跟他們去罷!巴不得我們永遠見不到你有子女!」
當日她心中十分憂傷,流淚痛苦,便走上她父親的樓台,想要懸樑自盡。但她轉念一想,說道:「決不能讓人譏諷我的父親說:你只有一個愛女,但是她為了許多苦難而自縊了;這樣,我必使我老年的父親悲慘地進入陰間了!還是苦求上主使我死去,總比我自縊為我更好;這樣,我一生再也聽不到辱罵了。」
那時,她便向窗戶伸手祈禱說:「慈悲的天主!你是可頌揚的,你的聖名是永可讚頌的,願你的一切造物永遠讚頌你!
現在,我向你仰面舉目,
請你發言,命我脫離現世,使我再聽不到辱罵之聲罷!
主你知道,我是清白的,我從沒有受到男子的玷污。
我在流徙之地,從沒有玷污過我的名和我父親的名。我是我父親的獨生女,他沒有別的兒子來繼承,他也沒有近支的兄弟或近親,可以讓我嫁給他為妻。我的七個丈夫業已死去,我為什麼還活著呢?假使你不願叫我死去,那麼,上主!請你垂顧可憐我,使我再不聽見辱罵罷!」
「 二人的祈禱蒙垂允」
那時,二人的祈禱,在榮耀的天主前都獲得垂允。
所以天主打發辣法耳來醫治他們二人:給托彼特除去了他眼中的白膜,使他再親眼見到天主的光芒;將辣古耳的女兒撒辣嫁給托彼特的兒子多俾亞為妻,把惡魔阿斯摩太從她身上趕出去,因為多俾亞比那一切願意娶她的人,更有權利佔有她。那時,托彼特正從庭院回到屋裡,而辣古耳的女兒撒辣也正從樓台上下來。
也因為如此,基督教早期教父,包括奧古斯丁都認為「七十士譯本」含有神的啟示(見其著作「上帝之城」)。而「七十士譯本」有不少其他經文(包括次經部份)都被說希臘語的基督徒引用證明耶穌是彌賽亞,可以想像到猶太宗教領袖對「七十士譯本」的存在是非常不滿的。
因此,公元90年在 Jamnia的會議目的除了決定猶太教經典之外,更加是要把一切有利基督教的書卷排除。
這裡所得的結論就是,所謂 Palestine Canon根本不是基督教的正典,而是為反基督教的猶太教正典。同一時間,新約作者卻不斷使用「七十士譯本」,似乎看到他們把「七十士譯本」和希伯來舊約是放在等同地位的。他們也沒有跟隨公元90年在 Jamnia的會議決定。 基督教正確來說,「七十士譯本」是基督徒的舊約(Christian Old Testament),而不是猶太人的舊約。
另外一點要留意,就是當時一個隱密教派愛色尼人(Essenes)他們留下的死海古卷裡面沒有「以斯帖記」。
這顯示了,Ketuvim部份的 Megilot在基督時代是未有定論的。
公元七十年聖殿被毀滅,猶太人永遠被趕出耶路撒冷,Hillel教門的Rabbi Yochanan ben Zakkai在 Jamnia召開會議,討論了猶太教經卷的問題。首先他們把希臘文寫的 次經拒絕,目的主要是因為裡面有很明顯的彌賽亞預言,和耶穌基督的遭遇太相似,所以不可以留下來。 「瑪喀比一書」雖然有希伯來原文版,但是因為裡面描述猶太人獨立戰爭,公元七十年猶太人反抗羅馬帝國受到殘酷鎮壓的痛苦和恐怖還歷歷在目,因此在 Jamnia大會上面他們不願意再把「瑪喀比一書」和「瑪喀比二書」列入正典。
Jamnia會議所謂的舊約正典,還不是所謂基督教的舊約正典,而只是猶太一個教門 的經目而已。是次決定,並沒有和當時的基督徒溝通,因為當時雙方關係惡劣。 基督徒就仍然自顧自用「七十士譯本」(Septuagint)。
但是Jamnia會議的決定並未真的使猶太教形成一個固定的舊約經目(rigid list of definitive books),相反他們似乎以兩組經目為核心(律法、先知),其他經目 維持一定彈性,直到主後第二世紀,才把舊約經目固定為二十二卷(包含新教三十九卷舊約)。
James King West,一位新教的聖經學者說:The Scriptures of Judaism were not, therefore, a precisely defined body of literature absolutely set apart from all other literature, but a central body of material, the Torah (i.e. Genesis, Exodus, Leviticus, Numbers & Deut.), which from the time of Ezra had remained fixed as... the Scriptures par excellence, surrounded by other interpretive material of varying degrees of importance and authority. [S&W, p. OT 432]Donald J. Selby & James King West, Introduction to the Bible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 1971).
【早期教會使用的舊約】
教會最初三百多年也是沒有固定一個經目的,早期教父引用經目是非常自由,而今日被部份新教視為異端書的次經,在早期教會是和其他書卷一同被使用。早期教會對舊約經目上,有不少教父都對次經有一定的肯定: 殉道者游士丁 (Justin Martyr)、愛任紐 Iranaeus 、特土良Tertullian接受「七十士譯本」。 俄利根在 "A letter from Origen to Africanus" 指出雖然猶太人不接受「多俾亞傳」 和「友弟德傳」,但是他指出教會是一向使用這兩卷書的。而在那篇書信裡面,俄利根也為教會使用「蘇撒拿傳」辯護。
【耶柔米﹐St Jerome】
基督教對猶太教舊約或者Jamnia會議所謂的舊約正典是一無所知,直至主後到三百多年,耶柔米為了要編寫拉丁語聖經才去接觸猶太教。他卻對Jamnia大會 把 部份次經排除出正典的原因並不了解,相反傾向接受他們的解釋。耶柔米他親自編寫了第一部以平民普及語文拉丁語的「武加大版本」(Vulgate),對次經的看法一生都不斷搖擺,他曾經稱它們為次經,後來又稱「便西拉智訓」為 Holy Scripture、 「所羅門智訓」為Scripture、「猶滴傳」為 Sacred Volume,而又接受在但以理書和以斯帖記裡面希伯來原文沒有的補篇("Against Rufinus" )。但是耶柔米對於次經的批評後來被新教引用來攻擊天主教。
【奧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
奧古斯丁是主要支持次經的教父,特別在他的著作「上帝之城」裡面,指它們屬于 正典。而也有教會領袖,例如亞那他修對次經持保留態度。基本上,最初的三百多年,教會容許各領袖自由使用書卷,而沒有所謂正典的存在。一切視乎地方教會的習慣。
【地方教會議會和大公教會會議】
在公元382年 Council of Rome (羅馬大會)、393年希波大會Synod of Hippo 和兩次在迦太基 (AD 397 、419)舉行的地教會議會,先後倡議了教會應該使用並視為神默示的舊約和新約經目,而舊約部份正正包括了次經。而主要倡議者就是奧古斯丁。他看到教會有需要就崇拜和教導經目上有一個統一的決定,就有這些倡議。
第二次尼西亞大公會議 Ecumenical Council of Nicea II (AD 797) 追認了迦太基會議(AD 419)關於教會使用的新舊約經目的決定。但是第二次尼西亞大公會議並沒有正式列出舊約和新約經目或者使用到「正典」 (Canon )這個字眼,而只是認為他們是否Inspirted Words,可以在教會崇拜使用。不過西方教會和東方教會也開始習慣接受次經為 Sacred books,並在教導和崇拜上面讀。
在1442年,Council of Florence再次提起聖經的經目,當時是希望和東方教會修好,那些經目也包括了次經,所用的字眼叫 Inspired,而不是「正典」(Canon)。
教會當時不是只有聖經才是權威,當時權威包括:教會、聖經、承傳,三者同樣受到重視,並沒有分別。聖經正典經目,所謂 definitive list of sacred books,根本在宗教改革之前,是沒有像「尼西亞大會」通過的「尼西亞信經」者後來的「迦克敦信經」成為「大傳統」(Tradition with the big "T")。只要次經是在教會傳承下在崇拜、教導上面得到和其他書卷一樣地位,當時教會的觀點就等同承認了 他們是正典,因此教會也沒有刻意的定出所謂 Canon of Old Testament或者 Canon of New Testament。(新教基要派一方面否定傳統,一方面也選擇性接受部份傳統,而從來不加以解釋)。
由于教會領袖認為關於教會使用的新舊約經目再沒有任何爭論,沒有正式使用「正典」(Canon) 這個字眼去確立,相反出現的是 "canons"這個眾數。在任何大公會議裡面也沒有宣佈正典"Canon"(有個大"C"的Canon)。在當時教會看來,之前大公會議的決定對他們是有約束性的,他們會尊重過去會議決定,因而他們就接受了46卷舊約 和27卷新約為 Sacred books,Inspire books。聖經各卷權威,基本取決於教會是否習慣在崇拜裡面使用、參考裡面內容訂立禮儀。既然教會已經在崇拜誦讀,甚至早期教父都承認了,羅馬天主教教會根本認為聖經經目是已經有共識,將來也不會有人挑戰。 這個漏洞結果為後來宗教改革時代聖經正典爭論埋下了計時炸彈。
【宗教改革時代】
馬丁路德和天主教關係破裂後,他自己出版聖經。多數新教徒會知道他把次經列入附錄,和他對「雅各書」的不滿。但是馬丁路德對當時羅馬教會聖經正典的懷疑並非單單在教義出發。路德當時反對贖罪卷、煉獄等教導,被天主教引用「瑪喀比二書」挑戰,路德就一口拒絕「瑪喀比二書」,指他們不是神的啟示(not inspired words by God)。馬丁路德自行訂立的的經目不是任何大公教會的決定,而是他知道的「巴勒斯坦正典」,Palestine Canon,是屬于猶太教的經目,而不是一個 Christian Canon。
馬丁路德基本上把過去羅馬教會接受的舊約和新約經目視為人為的傳統,是可以改變的,加上第二次尼西亞大公會議沒有明確列明新舊約經目,所以他就大膽批評,並把經目按自己的神學觀點理解再重新確立。馬丁路德除了極力批評「雅各書」外,他也認為「啟示錄」、「猶大書」、「希伯來書」都有問題,要把他們和次經一同列為聖經附錄,把其權威性置於「神啟示經卷」之下,只是屬于有益的讀物,而不可以用以建立教義。
相信沒有任何福音派信徒或者新教徒會願意承認,今日他們手上的聖經(所謂39卷舊約加27卷新約)其確立過程,不是先有一個正典經目(compiled list of inspired books),才有信仰的解釋建立,而是反過來,先有信仰和教義,再決定那一些可以歸入正典經目。手上的「舊約全書」,其產生過程,正是路德先決定了信仰立場,然後才決定刪除那些舊約書卷。
正確來說,馬丁路德清楚知道羅馬教會(其實也即是整個基督教)千百年來沒有正式宣佈過聖經正典的經目,而對次經的權威地位也沒有清晰的立場,馬丁路德其實是單純從他理解的神學立場去決定那些書卷應該被納入為正典。而馬丁路德其實自小學習的的聖經就是天主教聖經。第一部用普及語文的聖經其實就是耶柔米翻譯的 Vulgate,拉丁文聖經。拉丁文是普通百姓的語言,希臘文是知識分子和貴族的語言。馬丁路德因為反對煉獄或者為死人祈禱,就把「瑪喀比二書」拒絕。他看見「雅各書」和他倡導的「唯獨因信稱義」有矛盾,而想把「雅各書」的權威貶低到和「次經」一樣。
以下是馬丁路德的說話:
I see that Luther rejects the apostolicity of Hebrews, James, Jude, and Revelation, although he does say they are "fine" books. Yet of James, Luther states that it is "flatly against St. Paul and all the rest of Scripture." Logical consistency was not one of Luther's better qualities, needless to say. In his Preface to Revelation, from 1522 - from the time period in which he was translating the Bible), he pontificates: I miss more than one thing in this book, and this makes me hold it to be neither apostolic nor prophetic. . . . I think of it almost as I do of the Fourth Book of Esdras, and can nohow detect that the Holy Spirit produced it . . . It is just the same as if we had it not, and there are many far better books for us to keep.... Finally, let everyone think of it as his own spirit gives him to think. My spirit cannot fit itself into this book. There is one sufficient reason for me not to think highly of it, - Christ is not taught or known in it; but to teach Christ is the thing which an apostle is bound, above all else, to do, as He says in Acts 1, 'Ye shall be my witnesses.' Therefore I stick to the books whichgive me Christ, clearly and purely. {Jacobs, ibid., pp. 488-9} (Works of Martin Luther, Philadelphia: Muhlenberg Press, 1932, copyrighted by the United Lutheran Church in America, vol. 6. pp. 363 ff., tr. C.M. Jacobs)
由上面可見,馬丁路德對於所謂聖經正典的決定是很主觀的。 然而,除了在舊約的觀點上馬丁路德得到其他宗教改革人士支持之外,他後來對新約書卷的批評也沉默下來,之後的改革者也沒有跟隨他的意見把「雅各書」、「啟示錄」、「猶大書」、「希伯來書」從新約剔除。但是對於舊約,他們就跟隨馬丁路德的版本(雖然路德對舊約的批評也非常苛刻,例如他覺得「以斯帖記」是沒有價值的)。 英國教會仍然把次經和39卷舊約、27卷新約一同出版。
【天特大會(脫利騰大公會議)】
面對馬丁路德的挑戰,羅馬天主教會被逼回應。因此召開天特大會,把七卷次經、其他39卷舊約書卷和27卷新約正式宣佈為正典,但是為時已晚。宗教改革如燎原之火,勢不可擋。這個是唯一一次大公會議(Ecumenical Council)正式地白紙黑字把新舊約全書經目(Definitive list of books in the New Testament and Old Testament)列出。 後來,清教徒移居北美洲,他們缺乏教會歷史文獻和歷史資料,而後來他們用的聖經是沒有次經的,因此他們開始相信聖經一開始只有39卷舊和27卷新約(即今日 新教徒的聖經),渾不知道他們其實也接納了羅馬教會的傳統。
【現代不同基督教或者猶太教派用的舊約都不同】
新教:39卷
天主教:39卷加七卷次經
東正教:39卷加七卷次經加「以斯得拉一書」I Esdras、「瑪喀比三書」3 Maccabees、「瑪喀比四書」4 Maccabees、耶利米書信 Letter of Jeremiah、瑪拿西禱言、詩篇151篇
依索匹亞猶太教:39卷加七卷次經加「以斯得拉一書」I Esdras、「瑪喀比三書」 3 Maccabees、「耶利米書信」 Letter of Jeremiah、「以諾一書」1 Enoch、 Jubilees、Josippon's Medieval History
【現代基督教學者的意見】
首先梁家鱗博士在《信仰答客問》(p. 80)指出,天主教聖經多了的次經,「只是舊約版本審定問題,也是歷史傳統問題,與信仰的真偽無關」。
在《聖經無誤的再思》裡面,羅慶才博士指出,所謂公元 90年在雅夫拿(即 Javneh,或Jamnia)的拉比會議聲稱舊約正典已經被確立,是缺乏客觀佐證的。唯一被確定的,就是舊約律法和先知的部份,而著作部份(Writings,包括所有次經)是沒有確定的。而死海古卷裡面發現的部份經文,有些和今日的馬所拉經文非常接近,有些則差距很大,顯示在主前一世紀到主後一世紀間,經文也沒有劃一化,同一卷書也同時有不同版本流傳。當時最少有巴比倫、巴勒斯坦、埃及(亞歷山大)三個不同版本,而且是沒有分別的。
「七十士譯本」和希伯來文兩個版本的分別非常明顯,例如在希伯來書,作者引用了詩篇40:6
「祭物和禮物,你不喜悅,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燔祭和贖罪祭非你所要。」(和合本)
Sacrifice and offering you did not desire, but my ears you have pierced burnt offerings and sin offerings you did not require. (NIV)
新約的希伯來書卻是如此:
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神啊,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
這裡的經文根本和希伯來文的舊約有出入。一經查考,其實原來希伯來書作者所引用的是「七十士譯本」裡面的翻譯。要是希伯來書作者沒有「七十士譯本」,他根本不能夠引用詩篇40:6節證明基督就 是那個上帝喜悅的祭。
因此,早期教會使用「七十士譯本」除了語文上方便,主要是有利於他們教義的建立。 而在《聖經正典與經外文獻導論》(基道),書裡面無一處指出基督教何時確立新約和舊約正典,卻只提出所謂「方向、通則」是在那些事件、因為那些人而產生,並沒有說是何年教會確立一個所謂聖經正典經目。
當然裡面提出一個有力論點,就是約瑟夫(Josephus)在「反駮亞皮安」書信裡面,指出「我們(猶太人)所擁有的並非無數矛盾和互相抵觸的書卷。我們有的卻是二十二本書卷,記載了歷來一切的事跡,而這些書卷也正確被譽為神聖的典章。其中包括五卷摩西的著作……摩西之後的先知共作成了十三卷書……其餘四卷則彙集了頌贊上帝的詩篇噩耗有關日常生活的告誡……」,約瑟夫分類法在律法書上和猶太教分類一樣,最後四卷是詩篇、箴言、傳道書和雅歌,另外所謂十三卷是:約書亞記、士師記與路得記、撒母耳記上下、列王記上下、耶利米書與耶利米哀歌、以賽亞書、以西結書、十二小先知書、約伯記、但以理書、以斯拉記與尼希米記、歷代志上下、以斯帖記等。
可惜,書裡面沒有解釋為何北非教會在迦太基會議會承認次經(書裡面沒有提迦太基會議),以及基督教會長期對次經的含糊情況,也沒有解釋為何一些經外傳統如何會被納入新約,例如司提反說摩西於西奈山上與那對他說話的天使同在,卻沒有舊約經文支持這個說法──
徒七37-38:
那曾對以色列人說 神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們興起一位先知像我的,就是這位摩西。這人曾在曠野會中和西奈山上與那對他說話的天使同在,又與我們的祖宗同在,並且領受活潑的聖言傳給我們。
到底約瑟夫的言論有沒有被初期教會考慮呢?早期教父時代到底是否知道約瑟夫這個二十二卷的「經目」?
雖然菲洛(Philo)沒有正式對次經表態,但是從新約裡面部份和次經取材近似的經文,有證據顯示次經在巴勒斯坦有以致使徒、耶穌基督也從中取材的流行程度。雖然《聖經正典與經外文獻導論》指出次經在猶太教地位並不重要,但是卻沒有清楚指出次經在基督教地位,尤其在第一世紀到第四世紀裡面的地位。而在黃錫木博士所寫部份(第六章),更加說:「當基督教用猶太教聖經時,卻未仔細討論過那些書卷應該歸入舊約類別,只因【七十士譯本】的文本內容較能配合新約作者的信息,且是以希臘文寫成,故外邦人都可以明白,一般教會就直接採用了【七十士譯本】的傳統,而次經亦因此沿用下來。
及後猶太教領袖對希伯來文聖經正典的定案(次經全部剔除),卻沒有在影響基督教教會立場,因為踏入公元一世紀末之後,基督教教會和猶太教會堂之間的分野已越益明顯,而且分立之勢既成,就各有各的『正典傳統』了。自此,舊約次經就只有在基督教教會的歷史中繼續被使用﹔不過歷代教會對舊約次經的態度不斷轉變。」 (108頁)
在觀念上,教父確有「正典書卷」和「次經書卷」的區分,然而「次經書卷」雖有別於「正典書卷」的權威,卻仍然有相當份量和宗教價值。奧古斯丁完全接納次經書卷的權威,並且認為「它們被確認為正典這決定,並非出自猶太教,而是出自教。」(110頁)
從以上歷史回顧,可見在歷代的基督教教會中,包含次經書卷的舊約正典經目原是一般和大多數教會所接受的聖經傳統。(115頁)
現代我也發現,最古老的基督教,就是亞美尼亞基督教(Armenian Christian),它早於八世紀就接受了次經。(亞美尼亞基督教在公元301年誕生﹐比羅馬天主教還古老)。埃及的Coptic Christian和東正教早在十三世紀也分了出來,他們的舊約也包括次經。
只要看這些歷史事實,次經確實在基督教歷史裡面有重要地位,是不可否認的。這些是基督教舊約正典裡面有待發掘的歷史空白和灰色地帶。
【部份教徒對歷史的不誠實】
舊一些的所謂「新約導論」提及的希坡大會(Council of Hippo),聲稱那是新約正典形成之歷史定案的由來。可是它們對對後來的迦太基大會卻隻字不提(這多次大會與會者大部份都有參與希坡大會北非的教會主教,而迦太基大會的舊約正典就包括了新教所反對的次經)。 事實上,如果他們一提希坡大會,人們就一定質疑為何不提其他教會會議了。引用歷史事件去說明聖經正典權威的取捨,基本上已經有了教會的偏見。其中一個由一位自稱「遊子吟」的人寫的所謂「《聖經》的作者和正典的形成 」,就只是提到 397 年的迦太基(Carthage)會議上(奧古斯丁是主要人物)所謂「一致承認這27卷經書。從此,羅馬及非洲兩大教區對新約正典應有的書卷不再有爭議,新約正典終 告完成……」,卻絕口不提397年的迦太基(Carthage)會議上同時承認了次經為舊約正典一部份,而另外一次迦太基(Carthage)會議(419年)──同樣以奧古斯丁為主要人物──再次肯定次經是舊約一部份。就算沒有承認次經,那個會議也只是地方教會會議,不是大公教會會議,其所謂決議對其他教會沒有任何約束力,更加不可能因為一個地方會議就斷言新約正典終告完成。
部份新教徒攻擊這些會議,指這些會議決議也不是「無誤」的,甚至是已經被「天主教」污染了。如果按他們的推論,那麼早一些時候確立基督神性、三位一體教義 、聖靈地位、把「亞流主義」、「馬吉安主義」、「伯拉糾主義」定為異端的大公教會豈不也是有誤了嗎?那麼今日任何基督徒也可以隨時推翻基督神性、三位一體教義,或者給「亞流主義」、 「馬吉安主義」、「伯拉糾主義」復辟了。二十世紀確實有一個一個教派,就是 「普世上帝教會」,或稱「阿姆斯壯主義」(Armstrongism),就否定了聖靈,因為他們就正正把三位一體教義等同世人留下來的傳統而否定之,而只從聖經裡面關於聖靈的經文斷定聖靈不是神。
另外一個為基督教喜歡引用的經文就是路十一50-51:「使創世以來所流眾先知血的罪,都要問在這世代的人身上,就是從亞伯的血起, 直到被殺在壇和殿中間撒迦利亞的血為止。我實在告訴你們:這都要問在這世代的人身上。」
亞伯就是創世記裡面的亞伯,撒迦利亞就是撒迦利亞書作者,其實耶穌指的撒迦利亞是歷代志下廿四21-22的那一位:
「眾民同心謀害撒迦利亞,就照王的吩咐,在耶和華殿的院內,用石頭打死他。這樣,約阿施王不想念撒迦利亞的父親耶何耶大向自己所施的恩,殺了他的兒子。撒迦利亞臨死的時候說:願耶和華鑒察伸冤!」 而小先知書撒迦利亞書作者撒迦利亞是後來的人,他父親叫比利家,是在被擄回歸的時代。亞一1:大利烏王第二年八月,耶和華的話臨到易多的孫子比利家的兒子先知撒迦利亞……
而撒迦利亞(不論耶穌說的是那一個)也不是最後被殺的先知。唯一可能是耶穌指的是歷代志下是舊約最後一部書,而不是指先知被殺的次序。這樣子解釋比較彆腳,因為耶穌的說話似乎是說時間先後而不是書卷先後。
另外一位改革宗學者R.C. Sproul的說話,可以說是把新教放於一個更加尷尬的局面,他說,我們擁有的正典只是一個"a fallible collection of infallible books", 那麼今日我們擁有的正典就是一個「有誤正典」,表明我們今日並未有一個完全的正典,聖經不是全部真理的來源。
【歷史實況】
新教其實在天主教的「天特(脫利騰)大公教會會議」也從來沒有正式宣稱過任何所謂「聖經正典」,而在「天特(脫利騰)大公教會會議」之前,宗教改革這可也沒有正式宣稱過任何所謂「聖經正典」。
整個基督教(天主教、新教、東正教等)其實從來沒有對「聖經正典」有過共識,所謂聖經的版本訂立,從歷史看,不論是天主教、是新教,都是從信仰立場出發,而不是「先有聖經經目,才有信仰立場」,而是「先有信仰立場」,才決定「聖經經目」(哪些是正典,哪些不是)。
今日通行在新教的聖經根本沒有一個可以援引的先例(例如可以引用歷史某一個時期曾經被整個基督教世界都公認的「全套新舊約全書」,而又有歷史文獻支持)。答案是,關於聖經正典,二千年來都是眾說紛云。
況且,基督教教會可以忍受成三百幾年都沒有固定的聖經經目 (definitive list of Holy Scriptures,指在迦太基會議之前),要幾個地方教會會議提倡才有些動作,但是他們從來沒有特別開一個大公教會會議去確立──因為他們認為聖經經目和前途大公教會會議議論的事情性質不同,聖經經目的不固定、分歧,並非一個嚴重到會導致教會分裂的問題 (not a church dividing issue),直至馬丁路德出現。
當時用馬加比一書去證明立場的教廷代表一定對馬丁路德會出此奇招──突然聲稱一卷在教會使用已久的古老經卷「不是神啟示」──而大吃一驚!可是,馬丁路德的做法並非一個正確的做法──他的隨意解釋、隨己意立傳統,基本上斷送了他的宗教改革事業,因為隨後來的改革者比他更激烈、更狂熱,以至他最後不能夠和他們合作(因為他們比路德更加貫徹路德自己排除傳統的原則),宗教改革運動就此變成了宗派主義。
【反對意見】
反天主教分子最常用的策略,不外是指出:
(一)Councils of Carthage and Hippo did not establish the canon for the Church as a whole,即迦太基地方會議和希坡大會,只是北非的地方主教會議,並沒有代表教會訂立聖經正典。
這個論點的漏洞,在於沒有說明基督教那個時候開過一個代表全基督教的大會,去為整個教會訂立聖經正典。(then when did the Church establish the Canon for the Chruch as a whole?)
(二)不同早期領袖對次經有保留。(例如John of Damascus, Gregory the Great, Walafrid, Nicolas of Lyra and Tostado )
這個論點的漏洞,在於這只更加證明了基督教二千年來根本對於次經地位從來沒有明確決定,一方面容許迦太基地方會議和希坡大會去自由提倡使用,一方面各時代教 父、學者意見紛云意見,而歷史上教會沒有對正典經目作一個正式宣佈。
(三)所有大公會議都是有誤的,所以任何天特大會或者之前所謂的 Canon 都不可以接受。
這個論點的漏洞,在於若此話當真,那麼歷史上面著名的第一次尼西亞會議(AD325)、第一次君士坦丁會議(AD381)、 以弗所會議(AD431)和迦克墩會議(AD451)等通過的重要基督教信條,豈非都不可靠?我們豈不是都要重新考慮是否接受?我們到底憑什麼說其他大公教會會議有誤?如果大公教會會議都並非無誤,難道新教自己訂立的聖經經目也是「無誤」?正如 R.C. Sproul所言,我們有的是一個「一個有誤的的『無誤』聖書經目」(fallible list of infallible books)。
(四)「基督教是何年/什麼基督教領袖/什麼地方訂立「39卷舊約27卷新約」的聖經正典?有甚麼文獻支持」這個問題本身就有問題,因其實無論是新舊約聖經,都不是由任何人,任何大會定立的。它正像「三位一體」一樣,在任何大會沒開始之前,它已經是真理、它已經是聖經了。事實上,聖經告訴我們,主耶穌時代,神啟示給以色列人的舊約已經確定了,舊約正典在教會之前己經存在了。耶穌曾經說:「為我做見證的就是這經。」那這「經」是指舊約聖經,所以舊約聖經,也就是基督教的正典。
這個論點的漏洞是,其實新約裡面,作者偏重引用的只是少數經卷,有些明顯沒有提及,所以很難確定當時舊約是否等如今天的舊約(新教版)。另外,一直到主後二百年,猶太教著作部份的以斯帖記、雅歌、傳道書仍然被一些拉比所反對:
"...certain parts of the Palestinian Bible (Esther, Ecclesiastes, Canticle of Canticles) was disputed by some rabbis as late as the second century of the Christian Era. (Mishna, Yadaim, III, 5; Babylonian Talmud, Megilla, fol. 7)
但憑耶穌基督這段說話(「為我做見證的就是這經」)和其他新約引用經文,我們最多可以確定摩西五經Torah、先知 Neviim 、部份著作Ketuvim如詩篇,已經有一定認受性,而其餘的就難以確定。而且這個論點忽略幾個問題,早期教父到宗教改革時代,對次經的立場其實都已經不一致,也沒有明顯證據證明教會只接受「巴勒斯坦經目」,因此這個論點仍然有疑點。
【思考問題】
如果堅持是天主教在1545-1563的天特大公教會會議(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才把「次經」加入去已經「公認」的「39卷舊約 27卷新約」的聖經正典,新教徒就必須解釋並說明下列各點:
基督教是何年/由甚麼基督教領袖/在什麼地方訂立「39卷舊約27卷新約」的聖經正典?有什麼文獻支持?
如果天主教在1545-1563的天特大公教會會議把「次經」加入去已經「公認」的「39卷舊約27卷新約」的聖經,那麼為什麼早在主後一○一五年已經分裂出去的東正教會、埃及的 Coptic Christian的聖經會包括次經?
為什麼最古老的亞美尼亞基督教 (Armenian Christian)的聖經會包括次經?亞美尼亞基督教使用次經可以追溯到主後八百年。
如果主後九十年的雅麥尼亞大會(Jamnia)會議上公認了現時的三十九卷舊約聖經,為何沒有一份早期教會文獻提及此事,要遲遲到耶柔米(St. Jerome)在主後三百多年才去耶路撒冷看到猶太人的舊約,而最後耶柔米翻譯的拉丁文聖經也把次經加在裡面?
如果是主後三九七年在迦太基教會會議 (The Council of Carthage)上批准了今天的六十六卷新舊約全書,那又怎麼解釋主導這次大會的奧古斯丁會在公元三九三年的希坡大會,和後來的兩次迦太基教會會議 (主後三九七年、四一九年)都把次經列為正典?
在基督教接近二千年歷史裡面,在宗教改革之前,到底有沒有一個時期是整個基督教有一個公認/沒有任何爭議/具代表性的立場,指出聖經的經目就等於今日新教的版本? (如果沒有,指控天主教把次經加入聖經,從何說起?天主教指控新教把經書從聖經刪除,又從何說起?)
如果有任何教會會議通過個聖經正典,請看看這個又如何了,Session 11列出的 accepts and venerates their books, whose titles are as follows..﹐包括 39卷新教承認的舊約、次經和27卷新約。留意,Ecumenical Council of Florence 比天特大會早了一百年,路德都未出世。而那個大會上面,羅馬教會和北非的 Coptic Christian是一起開會共同承認次經的。這個是一個大公教會的會議 ECCUMENICAL COUNCIL OF FLORENCE (1438-1445) 。
【不容否定的事實】
接近二千年的基督教歷史(History of Christendom),有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是天主教和新教共同的歷史。
新教無論在經典、音樂上,都承受了那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屬於天主教和新教共同歷史的發展和其產物(例如音樂,再例如聖經)。
新教不可以否定那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共同的歷史,也不可以和那歷史割裂,因為今日新教不是無中生有,不是在使徒時代後突然飛越或跳過千多年歷史就變成今日這樣子。
新教和天主教共同的地方,不可以否定。
新教和天主教不同的地方,需要加以討論,而不是去用抹黑污衊手法捏造出「不同」來,為了分開而捏造「不同」。
我不明白為什麼某些人硬是要將天主教和基督教對立起來,若要談論不同,新教不同宗派之間一樣有許多不相同的地方,我就是不明白某些人硬是要將自己宗派、教會對天主教的觀點無限放大至「代表整個新教的地步」,硬是要將自己教派和其他新教宗派扯在一起!這宗派要反對天主教,要說天主教是異端是他們的事,不要把整個新教扯在一起。
要看次經和聖經(39卷舊約27卷新約的新教版版)有甚麼矛盾,其實不是看聖經和次經本身,而是根本先從看者自己信仰立場出發。馬丁路德不是看到次經和聖經有矛盾而把次經拒絕,而是他看到次經和他主張的教義有矛盾而拒絕次經,只把那些和他主張沒有矛盾的經典歸入聖經。不要忘記馬丁路德曾經要把《雅各書》、《彼得後書》、《啟示錄》和《希伯來書》從新約剔除,把它們都貶為次經。從來人人都是從信仰立場定了聖經的地位、教義,然後才比較,而不是倒過來看的。
【歷代主張聖經包括次經的人從來沒有被判為異端】
其實要證明基督教初期是否已經有正典很簡單,首先,我們今日理解的聖經正典經目已經是一個不可以隨意更動的經目,如果有新教教會今日夠膽說新約不是現在的27卷或者舊約不是新教承認的39卷,相信必定引起震動,並且遭群起攻之,甚至被判為異端。
換言之,在新教立場,正典書目的地位具有「教條性」(dogmatic),其地位神聖不可侵犯。於新教的角度,「舊約39卷,包括創世記……瑪拉基書﹔新約27卷,從四福音到啟示錄」,這個宣告的地位根本和「三位一體」、「基督論」等基督教基要教條等同,即「舊約39卷,包括創世記……瑪拉基書﹔新約27卷,從四福音到啟示錄」就是一個教條(Dogma, Doctrine),沒有半點妥協餘地。
然而縱觀在十六世紀宗教改革之前的歷史,卻不是如此:
在羅馬大會(Council of Rome)、迦太基大會都是地方教會會議,竟然可以可以自己宣告自己的聖經經目而沒有任何人出來指責他們是異端,他們的經目包括次經。 如果主後九十年的 Jamnia大會的經目已經被基督教接受了,又或者基督教已經有了舊約全書的確定經目,並且已經賦予了等同教條的地位,那麼羅馬大會(Council of Rome)、迦太基大會、Council of Florence等根本不可能發生,發生了也不可能不引起教會震動,導致有人被判為異端(教會歷史上從來沒有單為了經目問題而判人是異端)。
公元第二世紀至第三世紀,東方教會和西方教會都有自己不同的經目,他們可也沒有指責對方是異端,不同經目來自俄利根、愛任紐等,教會也因為他們有不同經目而指責他們是異端(俄利根被定為異端不是因為他對聖經經目的觀點)。
公元第十一世紀,東正教正式和教會分出來,擁有的聖經經目和大公教會有差異,大公教會也沒有指責對方是異端。
公元第十四世紀,Council of Florence也是一個受到正式認受的大公教會會議,居然也可以宣告自己的經目,並且包括次經(venerated list of books),而結果沒有引起任何風波,由此可見此舉並未換來「異端」這標籤。
若然公元90年的 Jamnia會議對基督教有約束力,或基督教已經有了共識,又何必等三百多年後耶柔米在去學習希伯來文時候才提出來呢?而那些羅馬大會、迦太基大會、Council of Florence又怎麼可能自由宣告經目呢?
【結論】
從歷史角度看,猶太教正典(或者新教一口咬定的「舊約正典」)之確立日期並非真的如新教所以為的是公元90年,初期教會也不是如新教所想的馬上就對此無條件認受了。初期教會最少使用了四百年的舊約經目,是一個變動著、不確定而包含有更多書卷的「浮動」舊約,並且對「七十十譯本」的地位有一定的認可(次經地位上仍然有分歧),直到耶柔米,他開始注意到猶太教用的舊約和他們的「七十十譯本」有出入,猶太教正典才開始受到注目。
但是教會仍然沒有正式否定「次經」,甚至容許「次經」在崇拜裡面使用,或者從「次經」制定教會的習慣、教義和傳統。同時,多次教會地方會議(北非的 Synod of Hippo,即希坡大會﹔Councils of Carthage,即公元397和419年兩次迦太基大會﹔以及第二次尼西亞大公教會會議)都討論過聖經正典,有間接承認次經。那麼在整個基督教歷史(history of Christendome)裡面,其實有超過一千年(十五個世紀)聖經的舊約正典是含糊不清的。
因此,當新教指控天主教「把次經加入聖經裡面」,或者當天主教指新教「把七卷第二正典」從聖經正典剔除,其實兩者都是誇大其詞,因為根本在歷史上面兩者都在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上面各執一詞,各自堅持自己一套版本的歷史。
天主教在天特大會的決定並不太謹慎,也沒有仔細從考古、歷史上再研究,而只是基於教會從開始已經沿用次經,在崇拜和聖經書卷一同使用,也援引先前不同地方教會議會的決定。天主教的立場是他們相信是聖靈的工作在帶領著整個大公教會千多年在各處使用次經,而沒有指示他們跟隨猶太教的定案或者耶柔米的意見。
馬丁路德在宗教改革時候曾經引用相似意見去支持自己接納「嬰兒洗禮」和「聖餐基督真實臨在」的見解,表示 it is the hand of God,但是他沒有用同一理由去支持次經,因為他反對次經裡面教導的部份。
從歷史角度看,次經地位不可以忽略,尤其歷史部份地方教會的決定,某程度對天主教的立場比較有利。那麼,以後新教徒就不可以再用天主教在天特大會(脫利騰大會)「把次經加入聖經裡面」作為指控他們是異端的證據了。
最後,對聖經正典的歷史問題,可總結為下列各點:
基督教歷史裡面,從來沒有正式訂立什麼是聖經正典的經目──留意,是從來沒有正式訂立,因為沒有任何基督徒可以指出基督教是何年何月何地何人訂立。
基督教歷史裡面,對甚麼是聖經正典的經目從來沒有共識,從不同信徒引用的資料,也知道不論是誰──包括耶柔米、奧古斯丁,以及所有基督教領袖,都對次經態度含糊。
基督教歷史裡面,新約作者的的確確沒有引用次經,可是也沒有引用過以斯帖記、士師記、傳道書等,那就證明在耶穌時代,舊約還沒有一個固定的經目(亦即是舊約正典在耶穌時代尚未確定)。
若以迦太基會議只是一個地區性的會議,不是大公會議,那麼基督教更加不應該承認一個非基督教的地區性的會議(主後90年的Jamnia會議),而且猶太教和基督教分開了,基督教完全沒有採納 Jamnia會議的決定(如果有確實跟隨 Jamnia會議決定的話,那些基督教領袖是誰呢?是何時決定的呢?)。
教皇Gregory the Great說馬加比一書不是正典,不過是他個人意見。但是Gregory the Great沒有運用所謂「教宗無誤權」,把他個人對馬加比一書看法頒佈為一個「教條」(Dogma)。
舊約正典問題根本是基督教二千年來沒有確定正典經目留下來的歷史問題,有不同的歷史傳統。新教只是其中一個歷史傳統。
參考網頁:
第一次尼西亞大會,確立三一真理:
http://www.piar.hu/councils/ecum01.htm
早在主後382年羅馬也有一個大會,已經訂立聖經正典為二十七卷新約和舊約四十六卷(包括次經)。 迦太基教會會議的典章(decrees),參考CANON XXIV:
http://www.ccel.org/fathers/NPNF2-14/6sardica/afcns.htm
佛羅論斯大公教會會議(Ecumenical Council of Florence 1438-1445)再次列出經目,而沒有使用Canon字眼:
http://www.ewtn.com/library/COUNCILS/FLORENCE.HTM#5
http://users.binary.net/polycarp/apocry.html
參考書目:
基道書樓:聖經正典與經外文獻導論
厄瑪尼諾團體:聖經無誤的再思
基道書樓:信仰答客問
Wednesday, August 01, 2007
心淡
正當明光社賣旗日遇到抗議﹐之前還有中大學生報事件後被人封做「道德塔利班」﹐有一個座談會裡面他們社長蔡志森(蔡心)和不定時出文批評他們明光社做法的張國棟相遇。兩人答應跟進會面溝通。張國棟在他主持的基督教人文學會網站分享會面﹐本來都有一點期望﹐希望是明光社能夠聽下理性和知識分子的聲音(我應該不算他們認為的理性聲音)﹐從而打開溝通之門﹐但會面的結果令人更加失望。
簡單而言之﹐明光社和香港普遍福音派教會一樣﹐是講一套做一套﹐言行不一。張國棟原想出文在【時代論壇】略略交代事件﹐但【時代論壇】拒絕。我估計是自從上次電影《斷背山》事件後﹐【時代論壇】採取謹慎的做法避免在刊物上引起筆戰﹐然後遭遇教會壓力。
但其實張國棟原文根本並非提及很多細節﹐也不是偏離事實(他也肯定不會笨到這樣做)﹐【時代論壇】反而做了醜人。
為了讓大家多了解﹐我這裡給有關 URL 給大家參考﹕
基督教人文學會有關文章
簡單而言之﹐明光社和香港普遍福音派教會一樣﹐是講一套做一套﹐言行不一。張國棟原想出文在【時代論壇】略略交代事件﹐但【時代論壇】拒絕。我估計是自從上次電影《斷背山》事件後﹐【時代論壇】採取謹慎的做法避免在刊物上引起筆戰﹐然後遭遇教會壓力。
但其實張國棟原文根本並非提及很多細節﹐也不是偏離事實(他也肯定不會笨到這樣做)﹐【時代論壇】反而做了醜人。
為了讓大家多了解﹐我這裡給有關 URL 給大家參考﹕
基督教人文學會有關文章
Tuesday, July 31, 2007
Sunday, April 29, 2007
促成倪柝聲復出的宗教理論如何為害教會﹖(小結)
長篇的文章完畢後﹐用一篇簡單的貼文總結一下我認為倪柝聲復出的宗教理論如何為害教會
(1) 生命樹 -- 這是梁家麟在<倪柝聲的榮辱升黜>裡面最極力指責的理論。他毫不避諱的說﹐這是“歪理”﹐而如果宣揚“生命樹”的叫“生命派”﹐他就是打“生命派”的
這道理令後來以倪派為師的教派﹐用各樣冠冕堂皇的理由合理化他們反智﹑權宜 (而手法不對)的策略﹑隱瞞領袖罪過等﹐一句說﹐就是“生命”比其他一切重要﹐其他一切都在神國無用。信徒因此不可以使用知識﹑良知﹑善惡等挑戰有問題的領袖和教會
(2) 聖經私有化﹑神秘化﹑解經壟斷 - 信徒不得用個人理性邏輯判斷﹑良知等質疑所謂教會的權威解經﹐教會真理被寡頭壟斷﹐就算發明一些歪理﹐除了離開教會外﹐留下就只有昧著良心支持
(3) 獨裁的領袖﹑絕對服從和不許揭露領袖罪惡造成大量極端﹑對信徒進行心靈虐待的教會 (abusive church)﹐這種情況在外國也發生﹐甚至有報導倪的絕對順服教導﹐如何產生 abusive church:
http://www.spiritualabuse.org/experiences/other/judson_s.html
部份 cultic movement﹐例如國際基督教會 (即香港基督教會的國際聯繫組織)﹐也利用了倪這些教導﹐對信徒達到控制﹕
Nee, Watchman (1903-1972)Widely read Christian author with some controversial teachings. Nee required blanket, unquestioning obedience. He also taught that all Christians must have a "Covering" - a person who has delegated authority, must be obeyed unconditionally, and who must be imitated. This "covering" does not stop with matters of faith and doctrine, but also extends to personal and secular matters (such as choice of employment, place to live, whether or not to marry, etc.) In addition, Nee taught there should only be one congregation in each city. Whenever Nee's followers moved into a city, they proclaimed themselves as the only church approved by God in that city. These doctrines have been picked up by various abusive churches and cultic movements, such as the International Churches of Chris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Nee's disciple and co-worker, Witness Lee, his house church movement, the Local Church (known to it's followers as "The Lord's Recovery") later also became controversial.
幸好外國也開始留意到倪柝聲的不良影響﹐對此發出了警告﹕
Watching Out For Watchman Nee
Many Christians uncritically accept the writings of Watchman Nee even though few know anything about his background. Many are impressed by the volume of his work and the dogmatism and feeling of deep spirituality that characterize his writings. His ideas and books still influence charismatics, fundamentalists and people in between.
But one need not be a theologian to discover that his teachings call for scrutiny and caution by Christians. Much can be learned about Nee from a cursory reading of some of his books and the writings of others who were around him. These show that his theology developed through encounters with four different people and it was from these that he "borrowed" ideas extensively. Each new book seemed to develop from "discoveries" received from these teachers.
Nee's basic writings cover over 40 volumes and have been researched by Dana Roberts. His findings are not flattering to Nee and are presented in his book Understanding Watchman Nee. This writer is indebted to Roberts for much of the material in this article.
Nee was born Nee Shi-Tsu in November 1903. His mother, a Methodist mission convert, later changed his name to "Bell ringer," or Watchman, with all the Christian connotations. He claimed conversion to Christianity in April 1920. At a Bible school in Shanghai, he cam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 female teacher, Miss Yu. Under her instruction he seriously sought a "second blessing." He later said he felt he had "recovered" truth for the church and taught four subsequent experiences after conversion.
Miss Yu directed Nee to Miss M.E. Barber, who taught him in the Keswick concept of the filling of the Spirit. In February 1922, Nee claimed, he was "baptized in the Spirit" and put himself under the continuing instruction of Barber. Barber then was responsib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e's perfectionistic theology. Barber also convinced Nee of the truth of the "partial rapture" theory assigning carnal believers to a kind of Protestant purgatory. Nee admitted that in his writings on the book of Revelation, he depended on a book from Barber's library by Robert Gonett that teaches a partial rapture. Thus we see how he got these new "insights" that became the basis for new books.
Later, Barber allowed Nee to read the works of Jesse Penn Lewis when she thought he was "mature enough," Roberts says. Penn Lewis, a mystic with a Welsh Methodist background, saw many parts to man's inner nature. Her literature, considered "holiness literature," is the main source for Nee's Spiritual Man series, in which he developed a gnostic view of man, Roberts says. Nee also got doses of Catholic mysticism through the writings of Madame Jeanne Guyon, as published in Penn Lewis' magazine.
Nee continued to read widely and when Barber exposed him to the writings of John Darby, he found the basis for his ecclesiology, or thoughts on the church. From that point, everything Nee wrote on the church is easily identified with the teachings of the Plymouth Brethren. He rejected clergy as unscriptural.
During this time Nee also professed to be led by inner leadings. He justified this subjective means of revelation by saying that the ways of God are not known by external means but by "internal registrations." Again, he was rejecting external authority.
Nee had his own eclectic system developed when he encountered another woman in 1935. Elizabeth Fischbacker introduced him to Pentecostal theology and speaking in tongues. Nee did not regard tongues as unbiblical but never spoke in tongues himself.
In 1942, Nee took over the running of his brother George's chemical factory. He consigned all the property to the church and sought to have the church members as the factory workers. As a result he contradicted previous positions he had taken regarding disassociation of the church and business. In 1949, Mao-Tse Tung came to power and Communist China was born. Nee, a factory owner, was seen as an imperialist and eventually was jailed. He remained in prison until his death in 1972.
The teachings that developed over Nee's lifetime and out of his encounters with these women and the teachings they directed him to are dangerous to Christians seeking clear guidelines to follow. Space allows a listing of only a few of the problems in Nee's teachings:
Nee outlines no method of Bible study and interpretation and appears to deny evangelical hermeneutics. In his book Spiritual Authority, he sets himself and his elders up as the unquestionable authorities. By all appearances, Nee saw himself not as a servant but as a guru.
One gets the impression from Nee that the Bible was not nearly as important as Christians generally consider it. In his book The Ministry of God's Word, Nee says, "Words alone cannot be considered God's Word." In this book, Nee becomes very philosophical, mystical and incoherent. He says that only as we deliver the Word in terms of the "reality behind it," using what he calls "Holy Spirit memory" and "presenting the pictures as well as speaking the words" will the words be correct; otherwise they are not real.
Nee overemphasizes emotions. In The Ministry of God's Word, he claims that the effectiveness of a preacher's delivery is a product of his emotions. If a preacher does not feel emotionally charged in delivery, "the Spirit is stuck" and the "Spirit is inevitably arrested," Nee says. He continues, "The Spirit flows through the channel of emotion." Then he arrives at a strange conclusion: "Nose in the Scripture stands for feeling. Smelling is a most delicate act, man's feeling is most delicate." Therefore, Nee says, a preacher in speaking needs to "mix feelings with the words spoken, else his words are dead. If our feeling lags behind, our words are stripped of the spirit." To say as Nee does, on page 210, that the Holy Spirit only rides on feeling is dangerous.
Nee uses terms imprecisely. One example is his writing about a minister's receiving "revelations" in his "Holy Spirit memory" and those revelations being remembered in us by the Holy Spirit. This sort of metaphysical mumbo jumbo is impossible to understand, since there is no direct scriptural reference to a "Holy Spirit memory."
When a Christian begins to see Nee as a guide in determining the value of other Christian writers, or sees Nee's writings as a key to spirituality, that person is headed for trouble. Nee's presuppositions are suspect in light of the Word of God. His books provide grist for cult groups such as The Way, The Alamo Foundation, the Children of God and other groups. The astute believer should watch out for Watchman Nee.
(1) 生命樹 -- 這是梁家麟在<倪柝聲的榮辱升黜>裡面最極力指責的理論。他毫不避諱的說﹐這是“歪理”﹐而如果宣揚“生命樹”的叫“生命派”﹐他就是打“生命派”的
這道理令後來以倪派為師的教派﹐用各樣冠冕堂皇的理由合理化他們反智﹑權宜 (而手法不對)的策略﹑隱瞞領袖罪過等﹐一句說﹐就是“生命”比其他一切重要﹐其他一切都在神國無用。信徒因此不可以使用知識﹑良知﹑善惡等挑戰有問題的領袖和教會
(2) 聖經私有化﹑神秘化﹑解經壟斷 - 信徒不得用個人理性邏輯判斷﹑良知等質疑所謂教會的權威解經﹐教會真理被寡頭壟斷﹐就算發明一些歪理﹐除了離開教會外﹐留下就只有昧著良心支持
(3) 獨裁的領袖﹑絕對服從和不許揭露領袖罪惡造成大量極端﹑對信徒進行心靈虐待的教會 (abusive church)﹐這種情況在外國也發生﹐甚至有報導倪的絕對順服教導﹐如何產生 abusive church:
http://www.spiritualabuse.org/experiences/other/judson_s.html
部份 cultic movement﹐例如國際基督教會 (即香港基督教會的國際聯繫組織)﹐也利用了倪這些教導﹐對信徒達到控制﹕
Nee, Watchman (1903-1972)Widely read Christian author with some controversial teachings. Nee required blanket, unquestioning obedience. He also taught that all Christians must have a "Covering" - a person who has delegated authority, must be obeyed unconditionally, and who must be imitated. This "covering" does not stop with matters of faith and doctrine, but also extends to personal and secular matters (such as choice of employment, place to live, whether or not to marry, etc.) In addition, Nee taught there should only be one congregation in each city. Whenever Nee's followers moved into a city, they proclaimed themselves as the only church approved by God in that city. These doctrines have been picked up by various abusive churches and cultic movements, such as the International Churches of Chris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Nee's disciple and co-worker, Witness Lee, his house church movement, the Local Church (known to it's followers as "The Lord's Recovery") later also became controversial.
幸好外國也開始留意到倪柝聲的不良影響﹐對此發出了警告﹕
Watching Out For Watchman Nee
Many Christians uncritically accept the writings of Watchman Nee even though few know anything about his background. Many are impressed by the volume of his work and the dogmatism and feeling of deep spirituality that characterize his writings. His ideas and books still influence charismatics, fundamentalists and people in between.
But one need not be a theologian to discover that his teachings call for scrutiny and caution by Christians. Much can be learned about Nee from a cursory reading of some of his books and the writings of others who were around him. These show that his theology developed through encounters with four different people and it was from these that he "borrowed" ideas extensively. Each new book seemed to develop from "discoveries" received from these teachers.
Nee's basic writings cover over 40 volumes and have been researched by Dana Roberts. His findings are not flattering to Nee and are presented in his book Understanding Watchman Nee. This writer is indebted to Roberts for much of the material in this article.
Nee was born Nee Shi-Tsu in November 1903. His mother, a Methodist mission convert, later changed his name to "Bell ringer," or Watchman, with all the Christian connotations. He claimed conversion to Christianity in April 1920. At a Bible school in Shanghai, he cam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 female teacher, Miss Yu. Under her instruction he seriously sought a "second blessing." He later said he felt he had "recovered" truth for the church and taught four subsequent experiences after conversion.
Miss Yu directed Nee to Miss M.E. Barber, who taught him in the Keswick concept of the filling of the Spirit. In February 1922, Nee claimed, he was "baptized in the Spirit" and put himself under the continuing instruction of Barber. Barber then was responsib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e's perfectionistic theology. Barber also convinced Nee of the truth of the "partial rapture" theory assigning carnal believers to a kind of Protestant purgatory. Nee admitted that in his writings on the book of Revelation, he depended on a book from Barber's library by Robert Gonett that teaches a partial rapture. Thus we see how he got these new "insights" that became the basis for new books.
Later, Barber allowed Nee to read the works of Jesse Penn Lewis when she thought he was "mature enough," Roberts says. Penn Lewis, a mystic with a Welsh Methodist background, saw many parts to man's inner nature. Her literature, considered "holiness literature," is the main source for Nee's Spiritual Man series, in which he developed a gnostic view of man, Roberts says. Nee also got doses of Catholic mysticism through the writings of Madame Jeanne Guyon, as published in Penn Lewis' magazine.
Nee continued to read widely and when Barber exposed him to the writings of John Darby, he found the basis for his ecclesiology, or thoughts on the church. From that point, everything Nee wrote on the church is easily identified with the teachings of the Plymouth Brethren. He rejected clergy as unscriptural.
During this time Nee also professed to be led by inner leadings. He justified this subjective means of revelation by saying that the ways of God are not known by external means but by "internal registrations." Again, he was rejecting external authority.
Nee had his own eclectic system developed when he encountered another woman in 1935. Elizabeth Fischbacker introduced him to Pentecostal theology and speaking in tongues. Nee did not regard tongues as unbiblical but never spoke in tongues himself.
In 1942, Nee took over the running of his brother George's chemical factory. He consigned all the property to the church and sought to have the church members as the factory workers. As a result he contradicted previous positions he had taken regarding disassociation of the church and business. In 1949, Mao-Tse Tung came to power and Communist China was born. Nee, a factory owner, was seen as an imperialist and eventually was jailed. He remained in prison until his death in 1972.
The teachings that developed over Nee's lifetime and out of his encounters with these women and the teachings they directed him to are dangerous to Christians seeking clear guidelines to follow. Space allows a listing of only a few of the problems in Nee's teachings:
Nee outlines no method of Bible study and interpretation and appears to deny evangelical hermeneutics. In his book Spiritual Authority, he sets himself and his elders up as the unquestionable authorities. By all appearances, Nee saw himself not as a servant but as a guru.
One gets the impression from Nee that the Bible was not nearly as important as Christians generally consider it. In his book The Ministry of God's Word, Nee says, "Words alone cannot be considered God's Word." In this book, Nee becomes very philosophical, mystical and incoherent. He says that only as we deliver the Word in terms of the "reality behind it," using what he calls "Holy Spirit memory" and "presenting the pictures as well as speaking the words" will the words be correct; otherwise they are not real.
Nee overemphasizes emotions. In The Ministry of God's Word, he claims that the effectiveness of a preacher's delivery is a product of his emotions. If a preacher does not feel emotionally charged in delivery, "the Spirit is stuck" and the "Spirit is inevitably arrested," Nee says. He continues, "The Spirit flows through the channel of emotion." Then he arrives at a strange conclusion: "Nose in the Scripture stands for feeling. Smelling is a most delicate act, man's feeling is most delicate." Therefore, Nee says, a preacher in speaking needs to "mix feelings with the words spoken, else his words are dead. If our feeling lags behind, our words are stripped of the spirit." To say as Nee does, on page 210, that the Holy Spirit only rides on feeling is dangerous.
Nee uses terms imprecisely. One example is his writing about a minister's receiving "revelations" in his "Holy Spirit memory" and those revelations being remembered in us by the Holy Spirit. This sort of metaphysical mumbo jumbo is impossible to understand, since there is no direct scriptural reference to a "Holy Spirit memory."
When a Christian begins to see Nee as a guide in determining the value of other Christian writers, or sees Nee's writings as a key to spirituality, that person is headed for trouble. Nee's presuppositions are suspect in light of the Word of God. His books provide grist for cult groups such as The Way, The Alamo Foundation, the Children of God and other groups. The astute believer should watch out for Watchman Nee.
倪柝聲的“煉獄論”
大家都以為﹐只有天主教會才主張“煉獄論”﹐即已經信耶穌的信徒﹐如果死時候還有罪沒有向神悔改得到赦免﹐他們需要在“煉獄”逗留﹐直到他們的未悔改之罪被“煉”清才可以進入天堂。
“煉獄”不是像傳媒說的可怕地方﹐而是一個潔淨信徒的罪孽之處。“煉獄” purgatory﹐來自一個字“purge"﹐即代表清除﹐好像提煉精金一樣把雜質除去。
大家也許都出奇﹐為何倪柝聲會有像他極力反對的天主教的”煉獄論“。
倪當然沒有用這個”煉獄“的字眼﹐但卻認為﹐如果一個信徒死後仍然有罪﹐會在天國受到火的刑罰﹐但那個刑罰不是永遠的﹐只會在基督的千禧年受罰。
由於我取得的資料是英文﹐請麻煩誰可以找到相關中文的版本對照﹕
Watchman Nee's PurgatoryBoth Witness Lee and Watchman Nee advocate a purgatory idea. In his book "The Gospel of God, Volume III", Watchman Nee says:
"If a person has become a Christian but his hands or feet sin all the time, he will suffer the punishment of the eternal fire in the kingdom of the heavens. He will not suffer this punishment eternally, but will suffer it only in the age of the kingdom" (Meaning the 1000 year Millenial Kingdom)
These are contrary to two aspects of Biblical Christianity. First it is contrary to the forgiveness of sins which Jesus provided by his atoning sacrifice. It is also contrary to the fact that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one who has been born of God, but lives a lifestyle of sin, as John writes: "No one who lives in him keeps on sinning. No one who continues to sin has either seen him or known him." 1John 3:6 And John is speaking in a lifestyle sense, as Nee is also speaking when John says: "No one who is born of God will continue to sin, because God's seed remains in him; he cannot go on sinning, because he has been born of God. This is how we know who the children of God are and who the children of the devil are: Anyone who does not do what is right is not a child of God; nor is anyone who does not love his brother." 1John 3:9,10 But Nee doesn't accept this concept.
Nee goes on to say: "If a Christian has any unrepented of and unconfessed sins, which are not forgiven, he will suffer the Gehenna of fire." And he also says "In the coming age, there is still the possibility of forgiveness, but one cannot come out until he pays the last quadrans and clears up everything with his brother." So he teaches that there are certain sins which those who have been born of God may have which are not forgiven, but must be payed for in a purgatorial cleansing. Indeed in the same book he says, "All the unconfessed sins and all the sins that have not passed through the blood of the Lord Jesus leave their uncleaness on the person. This uncleanness will cause one to lose his share in the coming kingdom" (Meaning they get thrown into the eternal fire for a time)
http://www.bcbsr.com/topics/lc.html
“煉獄”不是像傳媒說的可怕地方﹐而是一個潔淨信徒的罪孽之處。“煉獄” purgatory﹐來自一個字“purge"﹐即代表清除﹐好像提煉精金一樣把雜質除去。
大家也許都出奇﹐為何倪柝聲會有像他極力反對的天主教的”煉獄論“。
倪當然沒有用這個”煉獄“的字眼﹐但卻認為﹐如果一個信徒死後仍然有罪﹐會在天國受到火的刑罰﹐但那個刑罰不是永遠的﹐只會在基督的千禧年受罰。
由於我取得的資料是英文﹐請麻煩誰可以找到相關中文的版本對照﹕
Watchman Nee's PurgatoryBoth Witness Lee and Watchman Nee advocate a purgatory idea. In his book "The Gospel of God, Volume III", Watchman Nee says:
"If a person has become a Christian but his hands or feet sin all the time, he will suffer the punishment of the eternal fire in the kingdom of the heavens. He will not suffer this punishment eternally, but will suffer it only in the age of the kingdom" (Meaning the 1000 year Millenial Kingdom)
These are contrary to two aspects of Biblical Christianity. First it is contrary to the forgiveness of sins which Jesus provided by his atoning sacrifice. It is also contrary to the fact that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one who has been born of God, but lives a lifestyle of sin, as John writes: "No one who lives in him keeps on sinning. No one who continues to sin has either seen him or known him." 1John 3:6 And John is speaking in a lifestyle sense, as Nee is also speaking when John says: "No one who is born of God will continue to sin, because God's seed remains in him; he cannot go on sinning, because he has been born of God. This is how we know who the children of God are and who the children of the devil are: Anyone who does not do what is right is not a child of God; nor is anyone who does not love his brother." 1John 3:9,10 But Nee doesn't accept this concept.
Nee goes on to say: "If a Christian has any unrepented of and unconfessed sins, which are not forgiven, he will suffer the Gehenna of fire." And he also says "In the coming age, there is still the possibility of forgiveness, but one cannot come out until he pays the last quadrans and clears up everything with his brother." So he teaches that there are certain sins which those who have been born of God may have which are not forgiven, but must be payed for in a purgatorial cleansing. Indeed in the same book he says, "All the unconfessed sins and all the sins that have not passed through the blood of the Lord Jesus leave their uncleaness on the person. This uncleanness will cause one to lose his share in the coming kingdom" (Meaning they get thrown into the eternal fire for a time)
http://www.bcbsr.com/topics/lc.html
從倪柝聲罪證考證到批判促成倪柝聲復出的宗教理論 - 一些對華人教會為禍至深的教導
根據梁家麟博士在書裡面描述﹐”生命樹“的理論是促成倪復出最大威力的理論﹐而且也是眾多攻擊梁家麟博士的倪派支持者使用的伎倆。
例如梁博士憶述他和倪柝聲侄子倪天佑的對話﹐倪天佑完全不討論歷史研究﹑證據真偽﹐而說﹕歷史的研究在上帝的國裡面全無用處﹐我們所追求的是生命而非知識。
這說話的論調是否非常耳熟能詳呢﹖大家對一些基督徒辯論的時候﹐到他們在認知﹑知識層面開始詞窮理屈﹐無法為他們的錯誤資料﹑歪理自圓其說的時候﹐就一定拋出類似上面紅字的部份﹐去逃避他們在知識﹑道德的錯誤。
在李常受的”生命樹“道理﹐他宣稱”善惡知識樹“帶來死亡﹐”善惡知識樹“裡面有善惡知識﹐都是和生命對立的東西。這種理論的含義是﹐基督徒的生命無關乎道德﹑理性。追求道德的信徒不會有生命﹑追求知識的也不會有生命﹐上帝是與道德/知識對立﹐進而是人的良知也是與上帝的生命對立。
李就進而說﹕。「神的救恩是要救我們到一個地步,叫我們能站在神面前說,我不懂何為善,也不知何為惡,也不知何為善;我不作惡事,但我也不立志行善。」
這個理論的威力在﹐當倪/李面對別人有關倪罪狀的挑戰﹐他們可以成功地轉移了視線﹐尤其是對那些曾經受到倪造就﹑卻因為知道倪犯罪大受打擊的領袖最有效。
當A領袖心裡面帶複雜﹑難過的心情問﹕倪弟兄﹐你做了那些事情 (姦淫)﹐你認為有沒有錯﹖
李就會把針對倪犯罪的客觀事件﹐轉而問A君﹕你覺得倪弟兄錯之先﹐你是有生命/是活的嗎﹖然後你覺得倪弟兄錯﹐定了他罪﹐你又是不是有生命/是活的嗎﹖
或者換一個方法問﹕你花這麼多時間精力追究倪是否錯﹑定他的罪﹐對你在基督裡面的生命有好處嗎﹖
很耳熟能詳罷﹖
這個反問﹐是把原本針對倪犯罪的處理問題﹐轉移為另外一個人個人生命問題。沒有人敢否定個人在基督裡面生命的重要﹐於是他們自然以為﹐針對倪犯罪的處理就等於否定了個人在基督裡面生命的重要性。這種反問達到的效果就是反客為主﹑取消了原本問題的迫切性﹑模糊了焦點﹑又同時把一個客觀事件 (倪犯罪如何處理)變成個人感受 (A君如何看自己生命)。
對很多感性﹑柔弱的信徒﹐這麼一問﹐他們必定墮入圈套裡面﹐以為他們追究倪犯罪如何處理就是不重視生命﹐變成不看事實(倪犯罪)與聖經清楚的指示(聖經對這罪的反對﹑要求懲處犯罪的弟兄)﹐變成了講對個人的感受﹑對個人”生命“的好處﹐有如今日所謂”後現代“詮釋 (pg 113)。
而且﹐這樣一轉移﹐就好像弄到是那些要求要求懲處倪犯罪的人他們不對﹐他們不應該為了這樣的事情困擾﹑去為這些根本和“生命”不相干的事情困擾﹑爭辯才是錯﹐倪柝聲犯罪反而不是錯﹗
最後﹐他們把神聖潔道德的標準評斷矮化為“實用性”的評斷﹐例如說﹕
(1) 花時間研究倪的犯罪罪證對教會沒有好處﹐不如花時間去傳福音﹑作造就人的事情﹑讓更多人得到好處 (把前者與後者對立﹐否決前者的需要性)
(2) 花時間研究倪的犯罪罪證對你我個人生命/屬靈成長沒有好處﹐你花多點時間祈禱﹑讀經﹑靈修﹐不就更加有益嗎﹖(把前者與後者對立)
而李就在當時對一個個基於倪犯罪的事件反對復出的人說﹐他們假如繼續執著於指責倪的罪﹑領袖的道德問題上﹐聚會處就復興無期﹐他們的生命也復興無期﹐為了教會的好處﹑為了大局﹐他們要放棄評斷倪柝聲道德問題。因為要是倪“錯”﹐他們就“死了” (沒有生命)﹐反之﹐如果他們是“不死”﹐倪就不是“錯” (pg 114)
這樣﹐李就一一把原先對倪反對的領袖都收復﹐而且那些領袖居然“悔改” (他們沒有犯罪﹑只是倪犯罪要他們困擾)﹐反而倪不需要悔改﹗(
如此顛倒黑白之理論﹐威力之大﹐令人震驚。
上面理論可怕在﹐完全把上帝對領袖重大﹑不可以妥協的道德要求完全取消﹐教會復興原本應該是教會首先除去罪﹑犯罪的人認罪悔改﹐復興才可以來到﹐結果變成要通告放棄評斷倪柝聲道德﹑放棄要求倪認罪悔改來換取“復興”﹐這樣的所謂“復興”是什麼門子的復興呢﹖
聖經裡面﹐從來沒有說上帝是與道德﹑與知識﹑與善對立﹐反而查舊約﹑先知書﹑新約﹐不論是耶穌基督﹑是先知﹑舊約作者﹐都強調神是對人有道德要求﹑對罪的憎惡﹐同時所羅門的智慧文學都歌頌知識﹐神使用的人都不少是既追求知識而蒙神祝福的 (約瑟﹑摩西﹑保羅)﹐神從來沒有反對知識﹐而相反﹐罪是帶來死亡的東西﹑違反神道德律的也必定滅亡﹐而非分別善惡的能力或者知識。
最驚人的是﹐這種觀點把聖經對道德要求完全輕視﹐只看個人“感受”﹑看說話是否“中聽”﹐不理會事實﹐結果可以是造成教會包庇罪惡。
往後倪復出了﹐因為大家都參與了“悔改”﹑為了所謂“教會復興”﹐他們不但放棄了追究﹑不再要求倪悔改對付他的罪﹐更加可怕是教會上下一起隱瞞﹐直到50年代﹐共產黨無意中發現了倪姦淫的證據 (包括色情書刊﹑影片)﹐結果這罪由教外人揭發﹐對聚會處信徒簡直是迎頭痛擊﹑很多信徒痛不欲生﹑放棄信仰﹐不是因為單純倪姦淫﹐而是聚會處居然要把這他們蒙在鼓裡。
”生命樹“的謬誤對華人教會惡劣的影響
中國人傳統思想是充滿矛盾的﹐一方面似乎是上對領袖的道德是非常注重的﹐而且對領袖犯罪採取的態度表面上也是不容忍的﹐所以歷史會指責昏君慌淫無度等。
可是另外一方面﹐如果一個人是被定為賢者﹐中國人就必定對他所犯的過錯加以隱諱﹐例如孔子主張“為尊者諱﹑為賢者諱﹑為親者諱”。
面對倪的處境﹐倪因為他的著作都充滿所謂“屬靈洞見”﹑“生命見證”﹐又去努力傳道﹐對當時民智還相對低﹑還仍然未擺脫中國人服從權威﹑尊敬賢者的思想的信徒群體﹐這個人的“人格”是非常完美的﹐他們的教會理論體系也和這個人無法分開﹐故此在動機上面他們要極力維護倪的完美形像是不足為怪的。在他們看﹐如果倪的人格破產﹐他們的教會理論體系的正統性﹑合法性就要垮臺。
聚會處人們深信他們就是神在末日時候”最後的恢復“ (即最終的真理體現)﹐神國復興的擔子就是在他們肩頭上 (他們不相信其他教會是神揀選的﹑拒絕和所謂”公會“合作)。
但“生命樹“的謬誤可怕在﹐是把後者的目的﹐即教會理論體系對合理性﹑合法性放在最高的位置﹐而轉而淡化﹑甚至取消了教會在世界上最重要的見證標準﹐就是對道德聖潔的堅持﹑對從良知和理性明辨是非的堅持完全取消﹑虛無化﹐反而是 the end justify the means。
往後的理論﹐更加看見這種趨勢的極端﹐他們的三元人論﹑二元對立﹑只關注“來源”/“權柄”﹐不理會事情/行為本質的對錯﹐都變成了他們可以為了達到目的而漠視神道德的要求﹐為了他們的“復興”﹐固然要隱瞞倪的罪﹐如果認定對方不屬於“神”﹑是屬於“魔鬼”﹐就算對方做了好事也是“錯”﹐但如果認定自己就是“代表權柄‘﹑”為神復興“﹐那麼為了這兩者﹐道德的考慮就完全不相干﹐故此可以對敵人造任何傷天害理的事情﹑為了”法輪功“學員被殘酷逼迫感謝神﹐都變得順理成章。
於是大家和這些人對話的時候﹐他們全部一概不聽你講的理論﹑事實﹑推論﹐而是去用不斷的問題去”分辨敵我“﹑”認清對方立場“﹐一旦是敵人﹐就什麼都不用說了。我遇過一個超級倪柝聲狂迷﹐他就是說﹕我就是必須問這大堆立場問題去看清楚你魔鬼還是主內肢體﹐是前者﹐我就用任何方法﹑包括詭詐的來對付你﹐要是弟兄姊妹﹐我就會按照主的愛去勸導你“。
這種敵我分明的威脅下產生了震懾作用﹐因為沒有人願意被教會是魔鬼﹐進而﹐倪派支持者也根據這種觀點﹐封殺教會裡面理性﹑知識的聲音﹐一句”生命比知識重要“ 可以變成了”生命重要﹐知識在神國無用”﹐否決所有理性﹑學術研究。任何人他們認為是追求知識﹑理性等﹐大家就知道這些人會被 label 成什麼的了。結果是﹐不少對基督教有愛慕的知識分子﹐他們是受基督耶穌的愛感動﹐但看見教會這種做法﹐就裹足不前。而教會一些有恩賜﹑才能﹑知識的人﹐如果讀大學學得理性﹑辯証﹐就會受到教會特別對待了。
最可怕是﹐如果連同其他倪/李發明的“宗教理論”﹐假如一個人出現在大家面前﹐自稱”屬靈人“﹐大家根本不可以對他/她道德敗壞做任何判斷﹑不可以按良知產生義怒﹑義憤﹑不可以評斷﹐這個人無論如果都是”屬靈人“。
華人教會的反智﹑極權手段﹐也就是建基在這個理論上﹐只要信徒無從在知識﹑道德層面有任何資源挑戰領導﹐領導的地位自然就牢不可破﹐進而他們建立有關順服﹑權柄的教導﹐就把信徒變成貼服的馴服肢體﹑聽命於教會領導的一切說話﹑不敢反抗了。
從“生命樹”道理把神﹑生命等神秘化
與“生命樹”道理息息相關的一個手段 (不是宗教理論)﹐就是他們如何去 word (用文字描述)所謂“生命樹”的道理。
這個理論不是倪/李原創﹐但其應用和手段﹐卻是其原創人﹐即西方奧秘派 (生命派)未必想到的。
前文論述﹐已經指出倪/李首先把基督徒的生命和一個信徒追求道德﹑知識﹑理性徹底脫勾﹐繼而生命和它們對立﹐取消了道德﹑知識﹑理性的價值。
要是有人想弄清楚﹐問﹕生命是什麼﹖得到的回到是﹕惡固然不是生命﹐善也同樣不是生命。
其實上面根本沒有回到”生命是什麼“這個問題﹐而是通過一個一個的”否定“去迴避問題﹐然後李再故弄玄虛說﹕
那什麼是生命﹖凡是從神來的﹐才是生命。所以這不是善惡的問題﹔生命固不是惡﹐生命也不是善。生命雖然是極其光明﹑聖潔﹑良善的﹐但那不是善惡知識的善﹐而是屬於神自己的善。生命就是神自己﹐生命就是基督。
但你進一步問﹐什麼是來自神﹖什麼是神自己的善﹖聖經不是說神已經教導我們何為善嗎﹖那麼是什麼呢﹖這些問題李/倪的理論沒有答案﹐你問什麼﹐比方生命是不是A﹐他們說不是A﹐是不是B﹐又不是B﹐是不是事奉﹐又不是事奉等等。
他們不給你答案﹐卻好像又全部知道什麼是上帝的生命﹐信徒說什麼他們都說不是﹐於是信徒就好像不懂得生命是什麼﹐他們說話﹐大堆不明所以的﹐就好像顯得他們懂得﹐其實只是玩”同義反覆“的文字游戲 (生命是神自己﹐神就是生命﹐生命就是基督﹐基督就是生命﹐諸如此類)﹐重複玩游戲﹐卻沒有進一步具體描述什麼是生命。
既然信徒答什麼都不對﹐自然他們答的都對﹐他們有生命﹑超越知識 (超越邏輯﹑超越科學﹑超越理性﹑超越XX)﹐也超越道德﹐誰可以用他們知識﹑邏輯﹑科學﹑理性上面的謬誤挑戰他們呢﹖最後就連道德的價值也取消﹐誰可以挑戰他們呢﹖
然後﹐只有他們壟斷了所謂”生命是什麼的知識”﹐誰可以在這個“生命”的題目上面和他們抗衡呢﹖
“生命樹”對基督教的歪曲
在 pg 146﹐同樣有一段令人不寒而慄的說話。這是引用倪賊著作的﹕
基督教不是問對不對﹐不是問善惡是非﹐乃是﹕你作一件事﹐你裡面有生命﹐生命覺得爬起來﹐生命對你說話﹐裡面覺得對﹐裡面有生命﹐裡面有力量﹐裡面有膏油﹐你知道說有生命。.....請你記得﹐神的話告訴我們﹐我們基督徒的生活是憑裡面的生命﹐不是憑外面的是非。
因為在神面前的原則﹐不是分辨善惡樹﹔在神面前的原則﹐乃是生命樹。不是分別善惡就夠﹐乃是生命的問題。分別善惡的果子﹐吃的日子都是死﹐只有生命樹是活的。
而倪認為﹐就算做的是對﹐神不祝福﹐也是無用 --> 可是﹐誰可以決定/辨別那事件是不是“神祝福”。啊﹐sorry﹐係倪柝聲或者李常受 (之後有關”解經恩賜“就會講到他們如何壟斷這些解釋權柄)﹐佢話係就係﹐唔係就唔係。
第一段﹐簡直好像聽瘋子說話一樣﹐讀的根本就不知道是什麼﹐但把生命/真理/靈/神/基督的定義虛無化﹐之後下一步﹐就是確保他們自己才有權柄去解釋﹑去做“解經”﹑去解釋。
確立權柄﹐封鎖挑戰者的進路
“生命樹”的道理﹐在理論層面﹐是取消了人們從道德﹑理性﹑知識對倪柝聲復出挑戰的理論“工具”。簡單講就是繳械的動作。
第二﹐就是要想辦法令人不可以重奪武器﹐或者令繳械廢武功﹐
人們重奪武器﹑令繳械廢武功的手段﹐不外乎以下方法﹕
(1) 直接去搶武器 -- 即與倪/李爭奪對聖經/宗教理論的解釋權柄﹐直接質疑他們的邏輯/方法論
(2) 除去繳械的人 -- 例如揭露﹑暴露他們罪惡
(3) 拒絕服從 -- 聖經教導是順從神不順從人
那麼倪/李要如何對付(1) 呢﹖他們務要確保只有他們才是解釋﹑創建 (恢復)這些宗教理論的人﹐唯一就是利用信徒對他們的敬畏﹐作出一個又一個的斷言和使用聖經個別的例子變成通用的定規。
李常受用“生命樹”收復一個弟兄之後﹐就說倪是生一眾聚會處弟兄姊妹的﹐因為聚會處弟兄姊妹的屬靈境地﹐是拜倪所賜的﹐然後就用父母生子的比喻說﹐父母怎樣錯也是父母﹐所以倪柝聲怎樣錯也是他們的領袖﹐然後他把概念偷換﹐利用挪亞兒子含暴露父親酒醉後醜態遭遇父親咒詛的例子﹐指出暴露父親 (倪)的錯﹐甚至根本不是宣揚﹑不是批評都受到詛咒﹐何況眾聚會處弟兄姊妹是在“靈”裡面欠了倪的﹐沒有倪﹐那有他們呢﹖(pg 114)
這個方法﹐就在聖經層面裡面﹐借一個例子封鎖了(2) 的挑戰。
倪也發展了所謂“神的最後恢復”﹐他斷言神在不同時代興起不同的人﹑發現神隱藏在聖經的真理﹑而每個時代只有“一個”咁大把﹐路德係一個 (咁加爾文﹖sorry﹐歸類入公會那堆了)﹐那麼中國廿世紀初﹐還有誰呢﹖倪那年頭﹑幾乎任何非聚會處的教派都罵﹑都拒絕合作﹐他自言在他這個時代﹐“乃是末後的恢復”﹐如此﹐他就是唯一可以把他發現神隱藏在聖經的真理啟示出來的人(所謂話語的出口)。
質疑者就必定問﹐聖經的解釋﹐都是可以經過後天學習得來的﹐例如希臘文﹑希伯來文﹑不同的解經法﹑聖經文化﹑聖經歷史等﹐都是供任何人 (只要願意付出努力)可以學習的東西﹐為何他的解釋不可以當是眾多解釋的一個見解呢﹖
拆解這招數﹐倪就把聖經的解釋的能力變成一個不是人人憑己力可以獲得的﹐他得到的模式﹐結果比他責備的羅馬天主教變本加厲的宣稱﹐“只有主安排的某些肢體”才有權斷定經文。(pg 158)
倪這樣的說法﹐無疑是與整個新教堅持的“聖經是開放給人解釋閱讀﹑聖經意思是清晰﹑聖經意思是聖經自己的解釋者與證明者” (sel-sufficiency of the Bible)﹐反而他的觀點卻是羅馬天主教的觀點 (至於他如何為他們這種走向比羅馬天主教更加極權﹑更加神權化的做法﹐他往後又有解釋)
這樣子﹐沒有人有權可以與倪/李爭奪對聖經/宗教理論的解釋權柄﹐直接質疑他們的邏輯/方法論了﹐除非你膽敢冒險做(3)的動作
處理(3)﹐即拒絕聽從﹑順服甚至背叛他們﹐是最極端﹐也同時是最後的手段﹐倪/李也想好了這方面的理論。他們通過壟斷了生命/神的解釋﹐其他人也無權柄和他們一樣做話語出口﹐信徒唯一的出路就是順服﹐他們不是頭﹐只是服從頭的肢體﹐沒有個人意志。
可是﹐聖經說頭是基督﹐不是神在地上的興起的人﹐這些興起的同樣是肢體。
但倪使用所謂“配搭”﹐就要信徒徹底放棄個人思想和意志﹐他說神給他們地位是最高的﹑榮耀是最多的﹑他們最有福氣的﹐但神要求他們(信徒)必須看見權柄﹑順從權柄。他認為神在地上設立權柄﹑有從屬﹑服從的關係﹐使徒代表教會﹐教會代表基督﹐而使徒權柄最高 (pg 155﹐引用倪著作)。
在順從的部份﹐信徒不容許按照自己良知引導﹑理性清晰的說服﹑聖經的見證去判斷和行事﹐只可以順從權柄。而不服從的﹐後果就有如可拉等人。
領袖權力絕對化﹑地位超越化的安排
這部份會講有關《倪柝聲的榮辱升黜》第二篇文章﹐最後提到三個倪在復出後花很多篇幅的理論﹕(1) 權柄和職事﹐(2) 禁止背叛代表的權柄 和 (3) 絕對順服
這三個題目的關係非常密切﹐目的就是建立對教會領袖 (倪自己) 絕對順服的理論基礎。
先前他通過李常受在教義上面的手段 (“生命樹”﹑把生命/神/真理神秘化)﹐要信徒沒有任何教義上可以挑戰他道德生活的資源﹐也沒有辦法取得和他相當的地位去解釋聖經/真理﹐抗衡他作為“話語出口”的獨特地位﹐為了鞏固他的絕對權威﹐禁絕一切反叛的企圖﹐倪必須把權力集中﹐在此之前﹐他奉行的是弟兄會相似的地方教會獨立運作模式﹐他反對像其他宗派一樣有所謂宗派總會統領﹐他攻擊這些“公會”的所謂總會制度認為是屬於“尼哥拉黨的”。
可是﹐他今天帶罪復出﹐雖然靠“生命樹”的道理收復一眾曾經反對他的領袖﹐畢竟也不夠保險﹐故此他有必要控制地方的聚會處。
他首先提出全新所謂“耶路撒冷模式”﹐當人質疑這種做法和公會相似﹐他就說因為沒有人可以獨立工作﹑需要配搭事奉﹐他就說配合聖靈﹐而聖靈就把權柄授予了教會中的”職事“ (office)﹐也就是權柄﹐而他說聖經裡面所有的權柄 (領袖)都是”代表權柄“﹐就是平日順服的權柄﹐而他說”順服權柄等同順服元首(基督)“。
倪論證認為權柄是神授予﹑不問能力。他推論說﹐撒旦有能力﹐但沒有權柄﹐他又說﹐這人因為有權柄﹐不是因為他完全/無可指責﹐所以要順服﹐從而說權柄比一切重要﹑凝駕在能力/品格之上 (這裡就呼應”生命樹“說生命不關乎道德﹑知識了)。
倪在講道裡面施展他同義反覆﹑詞語不斷交替運用的慣伎﹐令人以為”元首“(基督)﹑身體﹑”職事“等交替﹐混淆了人對基督元首﹑基督身體(教會)﹑服事教會的功能 (職事)幾個概念﹐以為順從基督(元首)﹐就必定順理成章認同”身體“(教會)和”職事“。
倪承接了先前講”最後的恢復“的觀念﹐首先說只有一個是”話語的出口“﹐即教導的職事 (teaching office﹐相等於天主教的 Magisterium)﹐又只有一個神興起的代表。套用梁家麟博士的說法﹐他的比天主教主張的更加危險﹑極權。
天主教對 Magisterium (訓導處)的組織﹐除了是集體外﹐它不是集中在教宗一人身上﹐而是由一群神學家代表﹐這些人都是需要受訓﹐不是通過某種神秘的”恩賜“﹑奧秘而選拔的。而教宗﹐雖然天主教是說他是基督在地上代表﹐但權力不是絕對的﹐也不是不受道德規範的人。
但倪把他指責的天主教這兩個角色集中於一身了。他雖然推說他不要人順從他﹐但他是表示﹐當弟兄順從他的時候﹐其實心裡面是要看這順從是順從基督﹐不是順從他。(pg 165 - 166)
這樣﹐信徒被教導去用一個想法﹐就是他們視順從倪柝聲的話為順服元首(基督)﹐於是不順從他﹐就等同不順服基督﹐這條罪名可真大﹐在這種環境下﹐除非那人有極大意志﹑獨立思考和勇氣﹐怎敢揹負不順服基督的惡名﹑不去順從他呢﹖
這種”代表權柄“的理論﹐首先令信徒不敢質疑”代表權柄“﹑也把”代表權柄“和‘元首基督”混淆﹑最後因為話語職事﹑解經的壟斷﹑對聚會處外的一切否定﹐信徒不可能靠獨立的﹑“代表權柄”外的憑據印證這個“代表權柄”的合法性。而且﹐既然權柄是神所選﹐信徒所謂的集體確認﹑或者說﹐新教的“信徒皆祭司﹐因為倪等已經把他們定為”配搭“的肢體﹑不可以用理性﹑良知判斷﹐他們的所謂集體確認是沒有任何地位的。
倪進而提出﹐神在教會設立了神聖次序 (和天主教的聖品階層制度如出一轍)﹐他就是這個次序最高者 (=教宗)﹐可以代表教會﹐教會是他這個神特選的”話語出口“﹑”代表權柄“﹐他以下的職事的人﹐他們高于信徒﹐而不是和信徒共同為肢體。
好了﹐你質疑他為何跟隨羅馬天主教相似的制度﹐他說﹐他擁有生命﹑聖靈﹐實行什麼制度也沒有問題 (又是用”生命“去取消事物實質﹑本然的問題了)
確立了這個難以推到﹑不可以質疑的權柄﹐倪就實行威嚇的言論﹐去防止任何人企圖對他背叛。他選材是來自舊約幾個特例﹐來合理化這些”禁止背叛“的教導
(1) 遮掩錯誤
先前有關挪亞酒醉醜態﹐兒子含告訴兄弟的例子﹐倪就用來加以發揮﹐認為挪亞雖然錯﹐但兒子含卻宣揚﹐倪說那是背叛。他認為﹐代表權柄和父母一樣﹐是上帝設立﹐人無權選擇。因此﹐代表權柄犯罪﹐也不改變他的權柄﹐正如父母犯罪﹐仍然是子女的父母一樣。而代表權柄犯罪﹐就只可以遮掩。最後﹐也是倪的威脅說話﹐就是﹐揭露代表權柄的罪遠比代表權柄本身犯的罪嚴重。
挪亞醜態是錯﹐但含因為告訴兄弟﹐自己和后代永遠為奴。
這個就非常可怕了﹐試想﹐如果教會一個領袖自稱“代表權柄”﹐首先順“生命樹”﹑職事“等理論﹐信徒固然不可以質疑他﹐當那個權柄犯罪﹐哪怕是姦淫﹑殺人﹑侵犯兒童等﹐他的罪居然遠遠比那個鼓起勇氣揭露他惡行的信徒低﹐”代表權柄“可以姦淫﹑殺人﹑侵犯兒童而不會受永遠詛咒﹐但揭露者就要學含的榜樣。
這段的解釋沒有處理聖經裡面其他地方如何暴露﹑指責神代表權柄犯罪的部份﹐例如大衛﹑所羅門﹐他們的罪都是當代人揭發的。
(2) 不可以越權
既然教會有嚴格的神聖地位次序﹐那麼最高的“代表權柄”就可以決定誰可以事奉﹑可以做什麼事奉。他引用亞倫的兒子們獻凡火為例子﹐解釋那事件就是越權﹐故此被神消滅。又說魔鬼也是僭越上帝。故此任何人干犯代表權柄 (而沒有人可以印證這個權柄是否真實﹑合法)﹐就等於是“撒旦的背叛”了。
(3) 不可以責備代表權柄﹑不可以管代表權柄的家事﹑家醜
倪利用摩西與亞倫/米利暗為了摩西娶外邦妻子﹐他們譭謗摩西受到懲罰。但倪卻故意歪解聖經對長老/執事的要求﹐即長老兒女要敬畏神﹑家庭要清白等﹐認為長老要符合這些要求﹐但反而“代表權柄”不需要
(4) 順服代表不講理由
這是倪最令人感到憤怒的歪理。他說﹐可拉黨背叛當然有“他們的道理”﹐但權柄(摩西)沒有與他們講道理﹐他們一不順服就被消滅。(“道理”有分合理和不合理的罷﹖怎可以否定“合理”的道理﹐把不合理和合理混淆一起﹖﹖﹖) 倪又推論﹐撒旦又是靠“講道理”誘惑夏娃進入試探裡面。
他說﹕在順服的道路上﹐沒有講理由這件事。在順服路上﹐絕不可有一點講理由的味道。人都不肯作無理的事﹔但在屬靈的事上﹐理由多﹐思想多﹐就永不能順服。基督人的理由是撒旦的營壘﹐叫整個人的思想封閉起來。
倪認為所有講理由﹑道理﹐都是阻攔人認識神。
這個說法﹐配合了“生命樹”的道理﹐要人把基督/上帝與人的良心﹑理性﹑智力﹑是非善惡之心對立。人面對“代表權柄”﹐完全沒有任何能力﹑憑藉去質疑“代表權柄”﹐而質疑更加要負上是“魔鬼”的惡名。
根據上面幾個道理﹐信徒不可以質疑“代表權柄”的私德﹐還要替他掩飾﹐又不可以責備他﹐又不可以講理由﹐又不可以挑戰他們的地位權柄(等於背叛)﹐又不可以代替他們(僭越)﹐什麼質疑的憑藉﹑理論基礎都沒有﹐信徒除了順服就沒有選擇了。
倪說﹐人如果碰到基督的代表權柄﹐就等同碰見上帝﹐背叛代表權柄就是背叛上帝﹐其神權思想﹑極權之用心﹐實在令人不寒而慄。
當人無力的問﹐代表權柄有沒有可能犯罪﹐倪就說﹕既然神都揀選得他﹐你為何不放心 (循環論證)。
在他這種順服權柄的思想下﹐代表權柄犯罪是一回事﹐一旦信徒拒絕順從他﹐例如他命令信徒做犯罪的事情﹐信徒不但不可以反抗﹐而且反抗就是不順從﹑背叛﹑干犯權柄﹑犯的罪是最大的(套用倪的例子﹐詛咒﹑消滅等等)
倪在他著作“權柄與順服”用歪理說﹐代表權柄犯罪不關自己的事情﹐神敢委託這個人做代表權柄﹐倪說他就敢順服他。代表權柄錯得怎樣﹑犯罪犯得怎樣﹐他的本份是順服那個權柄﹐不過問那代表權柄的罪﹐那是他向神自己交代的。倪自己認為他不順服的罪﹐也要向神交代。
這種“各人各自向神交代”的觀點﹐是“獨善其身”﹑不理會公義的表現。當你說他們把責任推卸給神﹐他們振振有詞說﹕神是最後的審判者﹐不是他負責是誰呢﹖
這種教導把犯罪的是非顛倒﹐於是上海地方教會在倪犯罪揭發後停頓﹐責任不是在犯姦淫﹑干犯上帝聖潔的倪柝聲﹐而是那些倪/李說﹐要”按照知識﹑道德﹑分別善惡“的人 ===> 他們用不屬於生命的”知識/善惡心“﹐敵對的上帝﹐他們不順服神設立的權柄 (倪)﹐犯了背叛的罪。
這種顛倒是非黑白的理論﹑只要人放棄良知﹐把個別人提昇為神人的理論﹑容許教會包庇掩飾領袖的罪﹐領袖可以不需要為自己的罪認罪悔改﹐反而是揭露他罪惡﹑堅持追究者是”背叛“﹑”犯罪“﹐”悔改“﹐這種道理是出自什麼的呢﹖
確立權柄﹑絕對順服﹑禁止背叛等理論對華人教會的影響和禍害
倪/李二人建構了所謂“代表權柄”的觀念﹐並且要求信徒絕對順服﹐並且壟斷解釋聖經的權利﹐信徒被約化為盲目順服﹑不可以運用自由思想﹑獨立思考﹑知識﹑善惡之心判別事情/人的絕對順服者﹐害怕背叛蒙上撒旦的惡名﹐對日後華人教會的影響如何呢﹖
(1) 極權主義的教會
教會領袖通過這種理論﹐可以實施極權主義而不需要對人問責。教會對信徒可以絕對操控﹑命令﹑擺布。
(2) 引起了極端教會﹐或者 abusive church
西方研究 abusive church﹐其中有人把領袖對信徒絕對控制﹑要求信徒不可以質疑“代表權柄”的手段﹐與倪的理論(”權柄與順服“) 比較﹐發現部份是順應這套理論﹐建立一個非常強大對信徒的操控系統﹐尤其對背叛者的定罪﹐更加是一種非常 abusive 的手段﹐確保離開的不會好受﹐留下的除了順服﹐也會一面倒排擠離開者
(3) 反智的傳統
由於倪的地位﹐華人教會多以倪為師﹐他這種強調不講理由﹑不講知識﹐只認權柄的觀念﹐符合了傳統華人家長專制的思想﹐又在其上套了“基督”的美麗外衣。海內外不少這些教會﹐都使用這種手段維持領袖權威。
香港拜它的特殊地理位置與歷史背景﹐資訊資源豐富﹐慢慢這些教會已經不是主流。同樣台灣也因為開放了黨禁後言論大開﹐也動搖了這種教會的影響力。
互聯網更加解放了信息﹐教會難以24小時控制信徒接收的資訊﹐從前順服權柄的得到了外在資源去反思﹑質疑。
我記得互聯網初起﹐網上這些跟隨倪派思想的信徒非常多﹑發放他們的信息﹑也有不少網上根據地。可是互聯網資訊的威力不是他們可以抗拒的﹐他們反智﹑盲目順服權柄的理論最終也不能夠經受資訊﹑事實﹑數據等考驗﹐這些教會如果開放他們的教會論壇給人進入﹐無疑就是對他們基於倪派思想那些權柄﹑順服等大開中門任人插﹐所以這些教會﹑機構都一一關閉他們的討論區﹐索性就封閉起來。
零星的倪派思想信徒﹐曾經也在不同地方活動﹐也開始發現香港/海外地區的互聯網他們的聲音越來越弱﹐因為他們同樣無法使用那些理論為自己的歪理自圓其說﹐很多都轉攻內地的保守派網站。這些內地網站﹐清一色“擁倪”﹑“護倪”﹑基要﹐拒絕開放﹐畫地為牢﹐對任何外來挑戰都極力打壓﹑網主刪文﹑關貼等手段都應用到好像我討論倪罪狀的人身上。
如果要總結﹐倪這套權柄/順服的思想﹐造就的是一個一個靠壓制﹑權力去管理教會的人﹐也製造了很多盲信的信徒。
大繳械 - 釜底抽薪的壟斷解經權
前文在不同地方﹐我從閱讀“倪柝聲的榮辱升黜”分析為了令倪順利復出的宗教理論整理出一個脈絡﹐就是這些理論是針對所有阻止倪復出的因素﹑和防止人翻他舊帳的因素﹕
(1) 取消上帝對信徒/領袖的道德要求 -- 防止追究他的罪
(2) 廢去信徒一切理性/知識/個人良心善惡心的基礎 -- 進一步把這些信徒質疑他的憑藉消滅
(3) 鞏固他的權威 -- “恢復職事”裡面自稱是屬於神興趣的代表
(4) 確保信徒對他的順從 -- 包括絕對服的要求﹑所謂“代表權柄”的理論 (不可以質疑道德﹑必須隱瞞他的罪等)﹑禁止背叛
然而﹐最困難的是防止信徒的思想受到影響。信息/資訊是最有力的武器﹐而這裡要說的﹐就是倪柝聲如何對付信徒們手上最有力的武器﹕聖經本身。倪就算是再厚顏無恥﹐也不敢公然指聖經錯而他對﹐他一切的宗教理論﹐來自他歪解聖經﹑從歪解發展他的理論﹑扭曲個別例子製作了對他自己鞏固權柄有利的所謂原則﹑挾經自重﹐問題是有人仍然可以提出不同的解釋﹐挑戰他的解經。他要怎樣面對呢﹖
在基督教(新教)宗教改革中﹐“聖經”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
(1) “聖經”是所謂 Final rule of faith﹐所有有關信仰的爭論都最後要以聖經為判定的標準
(2) ”唯獨聖經“﹐聖經不但是 Final rule of faith﹐也是唯一的權威﹐只有它裡面的內容包含全部神對人有關得救﹑信仰﹑道德生活﹑如何到達神面前﹑與神契合等基督教信仰問題﹐聖經的內容是足夠的 (self-sufficiency)﹐也是全部的 (complete)﹐
(3) ”聖經‘“人人有權讀﹐有權解釋﹐也是自明的﹐不需要什麼”屬靈“高手﹑”生命“好的”權柄“去代信徒解釋。信徒是可以自行去解釋 (他可以借助工具幫助)﹐而不是把這個解釋交到人手﹐自己什麼都不許/沒有能力做
對宗教改革﹐第(3) 是個重要的元素﹐就是信徒個人的良心﹐信徒是有責任﹐不是單純是”可以“ (即可以做或者不做)﹐去按照聖靈在他們心裡面裡面引導﹑良知的判斷和聖經裡面的教訓判斷事情和行事﹐這配合了聖經廣大的發行﹑人手一冊﹐原本壟斷在少數 elite 階層的聖經解釋”權“出現缺口。這和西方的”文藝復興“﹐把知識/科學從少數 elite 平民化﹐可以是沒有電腦時代的信息革命。
倪柝聲在1940年代已經過了宗教改革幾百年﹐聖經已經是人手一冊的時代﹑也有和合本中文聖經﹐他根本沒有可能學歐洲中世紀時代憑藉聖經發行量不夠來壟斷對聖經的研讀。但擺在他面前的是幾個對他有利的因素
(1) 教會對他的尊敬 -- 不論如何﹐倪對聚會處信徒﹐特別是多年資深的長老輩和普通信徒的影響力是巨大的﹐否則在揭發倪犯罪的時候﹐最後他們也不會卡在是否革除他的關鍵上﹐因為這些領袖深知道革除他對聚會處的衝擊難以估計
(2) 中國人傳統的忠厚和尊師重道 -- 由於倪對他們的身份是導師﹑師傅﹐除了他們孤立倪﹑要他停職﹐礙於這種傳統﹐他們不敢去盡﹐甚至他們是有準備再接納倪﹐而且倪確實有過人的領導才能﹐對聚會處是有利的
(3) 心靈上面的軟弱 -- 倪是他們的屬靈領袖﹑英雄﹐所有知情者深受傷害﹑心靈激蕩﹐他們整個人的信念已經動搖﹐容易受到擺布
(4) 信徒領袖們幾乎沒有人有倪/李的聰明 -- 倪有過人的才智﹐講道不必用講稿﹐文字產量之多證明他非常聰明。相反跟隨他的都是當他師傅﹐是典型的普通中國小農思想百姓﹐沒有什麼獨立思考﹑批判能力﹐按感情﹑關係判斷多過理性
當他在李常受協助下﹐成功利用”生命樹“扭轉乾坤﹐他就更加被打了一支強心針 -- 如果他居然可以憑他如篁之舌可以令教會領袖放棄追究他那麼醜惡的罪﹐他又有什麼不可以講令這些人進一步放棄其他挑戰他的憑藉呢﹖
這些有利因素下﹐他繼續去奪取信徒挑戰他的最後武器就如入無人之境了。於是他在復出時候﹐在”恢復職事“訓練就說﹕
天主教說,教會只有一個,並且只有他們的神甫纔懂得聖經,只有他們的教會纔是教會。不錯,教會只有一個,但羅馬天主教的講法錯了。天主教怎麼會從對的走到錯的地步呢?我們要知道,教會合一是對的,但在天主教裏,產生了人意、手段、組織等東西,因而對的就變成錯的了。路德給我們帶來兩件東西,一是因信稱義,二是公開的聖經。不錯,因著主的恢復,每個人都能讀聖經,但這並不是說每個人都能解聖經。有些人沒有那分恩賜,卻偏要解聖經,結果就引進錯誤。有人甚至將兩三節聖經拼起來,就創出一個道理。這樣作不光道理錯了,更叫人在神面前不蒙恩典。甚至有別人告訴他這道理錯了,他還不肯服下來,反而要繼續說下去。這些人乃是不受教的。
神在教會中有設立教師;(林前十二28;)教師就是解聖經的人。在教會中有人是被設立來解聖經的。甚至林前十四章裏所題的聚會,也是以先知為中心的,並不是人人都能解聖經。(26~32。)在聚會中,有會解聖經的人起來說話,其餘的人則須慎思明辨。但這並不是說一兩個人,或幾個人講解聖經就定規了真理;乃是由一兩個人講,眾人分辨。即使眾人都不會分辨,先知所講出來的話仍得由主的靈斷定。"
在上面論述中﹐可以看見他把”教師“這個恩賜說成是”解經“。倪的復出理論體系最重要一環﹐就是他的”話語職事“﹐而要消除人靠聖經去制衡他﹑質疑他﹐他首要就把”話語職事“定為一個獨一無二﹑神揀選”屬靈人“擔任的職事﹐而為了進一步封鎖信徒染指”解經“﹐他把原本保羅說是”把聖經知識教導別人的能力“﹐把即聖經已經有的知識﹑信仰已經知道的傳授的能力﹐變成”解釋“聖經的恩賜。
換言之﹐不是人人可以解釋聖經﹐只有那些聖靈賜下”教師“(解經)恩賜﹑神興起為”代理“的”話語職事“的人才可以染指”解經“這個工作。
你就是參考不同的 Commentary﹑這個的釋經參考﹑或者訴諸原文﹑歷史文化﹑任何後天可以學習﹑可以自行尋找的開放資料﹑任何公開的解經方法/原則去挑戰他的解釋﹐也無從入手﹐他可以一口說你不是神所興起的﹑你沒有恩賜等等﹐否決你的一切挑戰。你得仰賴依靠別人 (倪柝聲或者他認可的”話語職事“)﹐他獨佔了解經的權力。
換言之﹐倪一手摧毀了宗教改革解放給普通信徒自行讀經﹑解釋聖經的原則﹐走去以前中世紀神權時代﹐而且變本加厲﹐因為他完全不受任何約制﹑包括道德﹑聖經和教會制度。天主教倒有主教團﹑大公會議的辯論﹐是抗衡教宗獨大的機制﹐教宗也沒有獨攬解經權﹐他也交給教會訓導所 (Magisterium)﹑大公會議的辯論﹐最少制度有一定開放性。
但倪發明的﹐是徹底個人獨攬﹑封閉性的解經﹐完全沒有制衡。
他又說:
"對於聖經的解釋,經文的斷定,神為自己留下了教師。今天在教會裏,有許多的派別,許多古怪的道理,原因乃是人人都要作教師。但是事實上不是每個人都是教師。如果耳朵說,這是白色的,這並沒有用。白不白,不在乎耳朵的講,乃在乎眼睛的講。今天教會的許多異端,就是從這裏產生出來的。"
這裡活脫脫就好像當年天主教攻擊新教的口吻一樣﹐但做夢也想不到倪這個曾經反對天主教的所謂屬靈領袖﹐可以變本加厲﹐目的就是鞏固自己權威。
倪又說﹕
更正教與天主教對聖經的認識有基本的不同。天主教認為只有教皇纔能斷定經言,(貓按﹕此部份不符合事實)普通人不能隨便解經。教皇的斷案是惟一的斷案。所以從這裏就產生許多拜偶像的事,就如拜馬利亞的像。更正教比天主教進步,更正教說有幾個基督徒就有幾個教皇,因為每個人都可以讀聖經,個人也可以斷定經文。如果我們有光,就會看見這兩者都是錯的。因為在身體裏,只有主安排的某些肢體有權柄斷定經文,所以你不必忙著去作教皇。
事實上﹐倪企圖顯得自己與天主教有別﹐卻其實是自己立了比天主教更加極權的制度。
徹底封鎖信徒用聖經質疑“代表權柄”的最後進路
好了﹐解釋聖經必須是有神安排的“代表權柄”﹐又是恩賜﹐但這還不夠。如果是恩賜﹐信徒還可以憑聖經應許﹑求厚賜人的聖靈給他恩賜罷﹖不。
倪柝聲在“话语职事的最高点”﹐再次運用偷換概念的伎倆﹕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就是给我们看见,保罗这个人被神拣选来作祂话语的执事,是完全到一个地步,他的话语职事就是默示,是准确到一个地步,一个字都不错。他不只在他的话里面带着神的话,并且他说的每一句都是不错的,每一个字都是不错的。他怎么能达到这样的职事呢?是他这个人受了神的对付,是神把他这个人带到一个地步,他这个人在那里想,他这个人在那里说,在那里定规,在那里有意见,而这一切在神面前都行,都对,都准确。这不是一部机器的准确,乃是人的准确。在这里我们看见,神怎样把话摆在人里面让人去说。神把话摆在人口里,不是祂念一句人说一句。如果是神念一句人说一句那样传神的话,那是难得错的。但是,神不是这样。神把祂的话摆在人里面,人要用思想来把它找出来。神把光摆在人里面,人要用思想来把这个光定住了。神把负担摆在人里面,人要用话把那个负担发表出来。是人在那里思想,是人在那里找,是人在那里说,而说出来的时候,神能承认这是祂的话。
上面一段說話意思就是說﹐保羅他是達到一個超級屬靈境界﹐以至他的靈和神的靈合流﹐他的心思就和神的一樣﹐故此他出的話就是神的話﹑神的啟示。但這個論述是把保羅寫聖經書信時候他獲得的“聖靈默示”﹐即在聖經權威來講﹐神使用他寫下神權威的信息在聖經這個“聖經默示過程”﹐與人教導已經完成的啟示(聖經)混合起來。
保羅有兩個身份﹐既是神通過聖靈寫下神話語的使徒﹐所以需要聖靈介入﹑需要神同在。當神的啟示完成(聖經完備完成﹐Canon closed)﹐這個過程就已經不可以應用﹐之後的就是教導﹐完全不涉及啟示﹐而是個人從良知﹑理性和神帶領去明白聖經﹐或者是教導者把聖經已經有的道理教導人﹐“啟示”就完全沒有任何應用了。
倪這裡首先就把“讓神啟示”和“傳講聖經”混淆了﹐認為連“教導”也必須是有“神啟示”。
但倪上面的論述﹐把“話語的職事” (即教導/解經) 和保羅領受神啟示 (一次性﹑特殊的)去寫聖經混合﹐而且把能夠寫這個啟示的人描寫為屬靈超人﹑經過修煉達到那個境界﹐自己的意思和神的意思一樣﹐自己寫的的話﹑說的就是神的啟示。當讀者混淆保羅領受神一次性﹑特殊的啟示 (寫聖經)﹐把這個已經過去﹑不可以再發生的過程﹐與今日傳講聖經﹑教導聖經﹑解釋聖經要神“引導”混合﹐於是呢﹐除非你像保羅那樣﹐否則你怎可以解經呢﹖
這裡﹐倪柝聲通告否認保羅寫出聖經裡面的書信是一個聖靈特別的介入﹑是神自己的行動﹐反而說因為保羅修煉到屬靈超人﹐變成了他思想等於了神的思想﹑說話是神的說話一樣。保羅是一個人﹐他做得到﹐固然倪也一樣可以做﹐但當然不是人人可以﹐但倪他們有獨斷聖經解釋﹑屬靈的權柄﹐他們自稱是和保羅一樣有話語職事﹐自然人人都必須把他們的話當神的說話一樣﹐像他們把保羅(在聖經)的話當是神的啟示一樣。
倪的宗教復出理論和他信仰思想的關係
倪最廣受基督教認識的著作叫“人的破碎與靈的出來”。在<倪柝聲的榮辱升黜>最後一篇﹐有提及他的三元人論 (指人分作﹐靈﹑魂﹑體) 和人如何破碎體﹑魂﹐讓所謂“靈”出來﹐為神所用的部份。
這裡我提出幾個他信仰特點﹐描述出這些特點如何與他復出理論呼應
(1) 三元人論 -- 神拒絕與魂和體合作。倪認為﹐神拒絕人﹐不因為是人的“罪”﹐而是相對神的超自然﹐人是神“不喜歡”的。魂/體都是自然﹐與神的“超自然”不合﹐只有“靈”﹐與神是同質﹐故此神願意與人的“靈”合作。
這裡隱隱把“罪”的因素淡化﹐有如“生命樹”理論的先聲。他的理論也認為﹐人的靈最終可以與上帝的靈合成一靈﹐與後來他把部份執事高舉為屬靈超人隱隱呼應。
他建構神厭棄人的理論裡面﹐產生了矛盾﹐因為人同時不可能不用屬於魂的天然能力事奉神。倪就認為﹐屬靈事物是“不說道理的”﹐”說道理是魂“的﹐一下否定問題。
(2) 神秘主義讀經
倪否定他指屬於”魂“的意志﹑智慧﹑能力﹐進而說﹐就是一個人努力明白聖經﹑遵循聖經教訓﹑合聖經的要求﹐他可以因為是靠”魂“而不是”靈“﹐而因此否定那些人努力明白聖經﹑遵循聖經教訓﹑合聖經的要求的努力/結果。於是﹐聖經的理解變成不可以人人努力﹑後天明白﹐而是所謂有些特別的”屬靈人“才可以明白﹐縱然大家客觀上看見那人努力明白﹑解釋上沒有問題﹑行事合乎聖經﹐佢一句你靠的係”魂“﹐都可以否定。
任何人只有自稱是神在這個時代設立的話語的職事﹐他擁有神的啟示分解聖經﹐其他人就必須完全順服﹐他們不可以依賴聖經的話反駮這個所謂話語的職事。而同樣地﹐任何人只要被指不是有聖靈啟示﹑是靠”魂“﹐他解釋聖經不論如何合理﹑如何合乎真理﹐甚至真的合乎真理和聖經教導﹐那人的解經是沒有權威﹑是僭越了”話語的職事“的權柄。要推翻所謂”話語的職事“的權柄﹐就是要證明他的”靈“不是”聖靈“﹐又需要靠所謂”靈“的智慧﹐不是一部開放的聖經。
這種就是倪後來如何把聖經真理私有化﹑壟斷化﹐給少數自稱是神在這個時代設立的話語的職事的另類宗教 elite 壟斷。
例如梁博士憶述他和倪柝聲侄子倪天佑的對話﹐倪天佑完全不討論歷史研究﹑證據真偽﹐而說﹕歷史的研究在上帝的國裡面全無用處﹐我們所追求的是生命而非知識。
這說話的論調是否非常耳熟能詳呢﹖大家對一些基督徒辯論的時候﹐到他們在認知﹑知識層面開始詞窮理屈﹐無法為他們的錯誤資料﹑歪理自圓其說的時候﹐就一定拋出類似上面紅字的部份﹐去逃避他們在知識﹑道德的錯誤。
在李常受的”生命樹“道理﹐他宣稱”善惡知識樹“帶來死亡﹐”善惡知識樹“裡面有善惡知識﹐都是和生命對立的東西。這種理論的含義是﹐基督徒的生命無關乎道德﹑理性。追求道德的信徒不會有生命﹑追求知識的也不會有生命﹐上帝是與道德/知識對立﹐進而是人的良知也是與上帝的生命對立。
李就進而說﹕。「神的救恩是要救我們到一個地步,叫我們能站在神面前說,我不懂何為善,也不知何為惡,也不知何為善;我不作惡事,但我也不立志行善。」
這個理論的威力在﹐當倪/李面對別人有關倪罪狀的挑戰﹐他們可以成功地轉移了視線﹐尤其是對那些曾經受到倪造就﹑卻因為知道倪犯罪大受打擊的領袖最有效。
當A領袖心裡面帶複雜﹑難過的心情問﹕倪弟兄﹐你做了那些事情 (姦淫)﹐你認為有沒有錯﹖
李就會把針對倪犯罪的客觀事件﹐轉而問A君﹕你覺得倪弟兄錯之先﹐你是有生命/是活的嗎﹖然後你覺得倪弟兄錯﹐定了他罪﹐你又是不是有生命/是活的嗎﹖
或者換一個方法問﹕你花這麼多時間精力追究倪是否錯﹑定他的罪﹐對你在基督裡面的生命有好處嗎﹖
很耳熟能詳罷﹖
這個反問﹐是把原本針對倪犯罪的處理問題﹐轉移為另外一個人個人生命問題。沒有人敢否定個人在基督裡面生命的重要﹐於是他們自然以為﹐針對倪犯罪的處理就等於否定了個人在基督裡面生命的重要性。這種反問達到的效果就是反客為主﹑取消了原本問題的迫切性﹑模糊了焦點﹑又同時把一個客觀事件 (倪犯罪如何處理)變成個人感受 (A君如何看自己生命)。
對很多感性﹑柔弱的信徒﹐這麼一問﹐他們必定墮入圈套裡面﹐以為他們追究倪犯罪如何處理就是不重視生命﹐變成不看事實(倪犯罪)與聖經清楚的指示(聖經對這罪的反對﹑要求懲處犯罪的弟兄)﹐變成了講對個人的感受﹑對個人”生命“的好處﹐有如今日所謂”後現代“詮釋 (pg 113)。
而且﹐這樣一轉移﹐就好像弄到是那些要求要求懲處倪犯罪的人他們不對﹐他們不應該為了這樣的事情困擾﹑去為這些根本和“生命”不相干的事情困擾﹑爭辯才是錯﹐倪柝聲犯罪反而不是錯﹗
最後﹐他們把神聖潔道德的標準評斷矮化為“實用性”的評斷﹐例如說﹕
(1) 花時間研究倪的犯罪罪證對教會沒有好處﹐不如花時間去傳福音﹑作造就人的事情﹑讓更多人得到好處 (把前者與後者對立﹐否決前者的需要性)
(2) 花時間研究倪的犯罪罪證對你我個人生命/屬靈成長沒有好處﹐你花多點時間祈禱﹑讀經﹑靈修﹐不就更加有益嗎﹖(把前者與後者對立)
而李就在當時對一個個基於倪犯罪的事件反對復出的人說﹐他們假如繼續執著於指責倪的罪﹑領袖的道德問題上﹐聚會處就復興無期﹐他們的生命也復興無期﹐為了教會的好處﹑為了大局﹐他們要放棄評斷倪柝聲道德問題。因為要是倪“錯”﹐他們就“死了” (沒有生命)﹐反之﹐如果他們是“不死”﹐倪就不是“錯” (pg 114)
這樣﹐李就一一把原先對倪反對的領袖都收復﹐而且那些領袖居然“悔改” (他們沒有犯罪﹑只是倪犯罪要他們困擾)﹐反而倪不需要悔改﹗(
如此顛倒黑白之理論﹐威力之大﹐令人震驚。
上面理論可怕在﹐完全把上帝對領袖重大﹑不可以妥協的道德要求完全取消﹐教會復興原本應該是教會首先除去罪﹑犯罪的人認罪悔改﹐復興才可以來到﹐結果變成要通告放棄評斷倪柝聲道德﹑放棄要求倪認罪悔改來換取“復興”﹐這樣的所謂“復興”是什麼門子的復興呢﹖
聖經裡面﹐從來沒有說上帝是與道德﹑與知識﹑與善對立﹐反而查舊約﹑先知書﹑新約﹐不論是耶穌基督﹑是先知﹑舊約作者﹐都強調神是對人有道德要求﹑對罪的憎惡﹐同時所羅門的智慧文學都歌頌知識﹐神使用的人都不少是既追求知識而蒙神祝福的 (約瑟﹑摩西﹑保羅)﹐神從來沒有反對知識﹐而相反﹐罪是帶來死亡的東西﹑違反神道德律的也必定滅亡﹐而非分別善惡的能力或者知識。
最驚人的是﹐這種觀點把聖經對道德要求完全輕視﹐只看個人“感受”﹑看說話是否“中聽”﹐不理會事實﹐結果可以是造成教會包庇罪惡。
往後倪復出了﹐因為大家都參與了“悔改”﹑為了所謂“教會復興”﹐他們不但放棄了追究﹑不再要求倪悔改對付他的罪﹐更加可怕是教會上下一起隱瞞﹐直到50年代﹐共產黨無意中發現了倪姦淫的證據 (包括色情書刊﹑影片)﹐結果這罪由教外人揭發﹐對聚會處信徒簡直是迎頭痛擊﹑很多信徒痛不欲生﹑放棄信仰﹐不是因為單純倪姦淫﹐而是聚會處居然要把這他們蒙在鼓裡。
”生命樹“的謬誤對華人教會惡劣的影響
中國人傳統思想是充滿矛盾的﹐一方面似乎是上對領袖的道德是非常注重的﹐而且對領袖犯罪採取的態度表面上也是不容忍的﹐所以歷史會指責昏君慌淫無度等。
可是另外一方面﹐如果一個人是被定為賢者﹐中國人就必定對他所犯的過錯加以隱諱﹐例如孔子主張“為尊者諱﹑為賢者諱﹑為親者諱”。
面對倪的處境﹐倪因為他的著作都充滿所謂“屬靈洞見”﹑“生命見證”﹐又去努力傳道﹐對當時民智還相對低﹑還仍然未擺脫中國人服從權威﹑尊敬賢者的思想的信徒群體﹐這個人的“人格”是非常完美的﹐他們的教會理論體系也和這個人無法分開﹐故此在動機上面他們要極力維護倪的完美形像是不足為怪的。在他們看﹐如果倪的人格破產﹐他們的教會理論體系的正統性﹑合法性就要垮臺。
聚會處人們深信他們就是神在末日時候”最後的恢復“ (即最終的真理體現)﹐神國復興的擔子就是在他們肩頭上 (他們不相信其他教會是神揀選的﹑拒絕和所謂”公會“合作)。
但“生命樹“的謬誤可怕在﹐是把後者的目的﹐即教會理論體系對合理性﹑合法性放在最高的位置﹐而轉而淡化﹑甚至取消了教會在世界上最重要的見證標準﹐就是對道德聖潔的堅持﹑對從良知和理性明辨是非的堅持完全取消﹑虛無化﹐反而是 the end justify the means。
往後的理論﹐更加看見這種趨勢的極端﹐他們的三元人論﹑二元對立﹑只關注“來源”/“權柄”﹐不理會事情/行為本質的對錯﹐都變成了他們可以為了達到目的而漠視神道德的要求﹐為了他們的“復興”﹐固然要隱瞞倪的罪﹐如果認定對方不屬於“神”﹑是屬於“魔鬼”﹐就算對方做了好事也是“錯”﹐但如果認定自己就是“代表權柄‘﹑”為神復興“﹐那麼為了這兩者﹐道德的考慮就完全不相干﹐故此可以對敵人造任何傷天害理的事情﹑為了”法輪功“學員被殘酷逼迫感謝神﹐都變得順理成章。
於是大家和這些人對話的時候﹐他們全部一概不聽你講的理論﹑事實﹑推論﹐而是去用不斷的問題去”分辨敵我“﹑”認清對方立場“﹐一旦是敵人﹐就什麼都不用說了。我遇過一個超級倪柝聲狂迷﹐他就是說﹕我就是必須問這大堆立場問題去看清楚你魔鬼還是主內肢體﹐是前者﹐我就用任何方法﹑包括詭詐的來對付你﹐要是弟兄姊妹﹐我就會按照主的愛去勸導你“。
這種敵我分明的威脅下產生了震懾作用﹐因為沒有人願意被教會是魔鬼﹐進而﹐倪派支持者也根據這種觀點﹐封殺教會裡面理性﹑知識的聲音﹐一句”生命比知識重要“ 可以變成了”生命重要﹐知識在神國無用”﹐否決所有理性﹑學術研究。任何人他們認為是追求知識﹑理性等﹐大家就知道這些人會被 label 成什麼的了。結果是﹐不少對基督教有愛慕的知識分子﹐他們是受基督耶穌的愛感動﹐但看見教會這種做法﹐就裹足不前。而教會一些有恩賜﹑才能﹑知識的人﹐如果讀大學學得理性﹑辯証﹐就會受到教會特別對待了。
最可怕是﹐如果連同其他倪/李發明的“宗教理論”﹐假如一個人出現在大家面前﹐自稱”屬靈人“﹐大家根本不可以對他/她道德敗壞做任何判斷﹑不可以按良知產生義怒﹑義憤﹑不可以評斷﹐這個人無論如果都是”屬靈人“。
華人教會的反智﹑極權手段﹐也就是建基在這個理論上﹐只要信徒無從在知識﹑道德層面有任何資源挑戰領導﹐領導的地位自然就牢不可破﹐進而他們建立有關順服﹑權柄的教導﹐就把信徒變成貼服的馴服肢體﹑聽命於教會領導的一切說話﹑不敢反抗了。
從“生命樹”道理把神﹑生命等神秘化
與“生命樹”道理息息相關的一個手段 (不是宗教理論)﹐就是他們如何去 word (用文字描述)所謂“生命樹”的道理。
這個理論不是倪/李原創﹐但其應用和手段﹐卻是其原創人﹐即西方奧秘派 (生命派)未必想到的。
前文論述﹐已經指出倪/李首先把基督徒的生命和一個信徒追求道德﹑知識﹑理性徹底脫勾﹐繼而生命和它們對立﹐取消了道德﹑知識﹑理性的價值。
要是有人想弄清楚﹐問﹕生命是什麼﹖得到的回到是﹕惡固然不是生命﹐善也同樣不是生命。
其實上面根本沒有回到”生命是什麼“這個問題﹐而是通過一個一個的”否定“去迴避問題﹐然後李再故弄玄虛說﹕
那什麼是生命﹖凡是從神來的﹐才是生命。所以這不是善惡的問題﹔生命固不是惡﹐生命也不是善。生命雖然是極其光明﹑聖潔﹑良善的﹐但那不是善惡知識的善﹐而是屬於神自己的善。生命就是神自己﹐生命就是基督。
但你進一步問﹐什麼是來自神﹖什麼是神自己的善﹖聖經不是說神已經教導我們何為善嗎﹖那麼是什麼呢﹖這些問題李/倪的理論沒有答案﹐你問什麼﹐比方生命是不是A﹐他們說不是A﹐是不是B﹐又不是B﹐是不是事奉﹐又不是事奉等等。
他們不給你答案﹐卻好像又全部知道什麼是上帝的生命﹐信徒說什麼他們都說不是﹐於是信徒就好像不懂得生命是什麼﹐他們說話﹐大堆不明所以的﹐就好像顯得他們懂得﹐其實只是玩”同義反覆“的文字游戲 (生命是神自己﹐神就是生命﹐生命就是基督﹐基督就是生命﹐諸如此類)﹐重複玩游戲﹐卻沒有進一步具體描述什麼是生命。
既然信徒答什麼都不對﹐自然他們答的都對﹐他們有生命﹑超越知識 (超越邏輯﹑超越科學﹑超越理性﹑超越XX)﹐也超越道德﹐誰可以用他們知識﹑邏輯﹑科學﹑理性上面的謬誤挑戰他們呢﹖最後就連道德的價值也取消﹐誰可以挑戰他們呢﹖
然後﹐只有他們壟斷了所謂”生命是什麼的知識”﹐誰可以在這個“生命”的題目上面和他們抗衡呢﹖
“生命樹”對基督教的歪曲
在 pg 146﹐同樣有一段令人不寒而慄的說話。這是引用倪賊著作的﹕
基督教不是問對不對﹐不是問善惡是非﹐乃是﹕你作一件事﹐你裡面有生命﹐生命覺得爬起來﹐生命對你說話﹐裡面覺得對﹐裡面有生命﹐裡面有力量﹐裡面有膏油﹐你知道說有生命。.....請你記得﹐神的話告訴我們﹐我們基督徒的生活是憑裡面的生命﹐不是憑外面的是非。
因為在神面前的原則﹐不是分辨善惡樹﹔在神面前的原則﹐乃是生命樹。不是分別善惡就夠﹐乃是生命的問題。分別善惡的果子﹐吃的日子都是死﹐只有生命樹是活的。
而倪認為﹐就算做的是對﹐神不祝福﹐也是無用 --> 可是﹐誰可以決定/辨別那事件是不是“神祝福”。啊﹐sorry﹐係倪柝聲或者李常受 (之後有關”解經恩賜“就會講到他們如何壟斷這些解釋權柄)﹐佢話係就係﹐唔係就唔係。
第一段﹐簡直好像聽瘋子說話一樣﹐讀的根本就不知道是什麼﹐但把生命/真理/靈/神/基督的定義虛無化﹐之後下一步﹐就是確保他們自己才有權柄去解釋﹑去做“解經”﹑去解釋。
確立權柄﹐封鎖挑戰者的進路
“生命樹”的道理﹐在理論層面﹐是取消了人們從道德﹑理性﹑知識對倪柝聲復出挑戰的理論“工具”。簡單講就是繳械的動作。
第二﹐就是要想辦法令人不可以重奪武器﹐或者令繳械廢武功﹐
人們重奪武器﹑令繳械廢武功的手段﹐不外乎以下方法﹕
(1) 直接去搶武器 -- 即與倪/李爭奪對聖經/宗教理論的解釋權柄﹐直接質疑他們的邏輯/方法論
(2) 除去繳械的人 -- 例如揭露﹑暴露他們罪惡
(3) 拒絕服從 -- 聖經教導是順從神不順從人
那麼倪/李要如何對付(1) 呢﹖他們務要確保只有他們才是解釋﹑創建 (恢復)這些宗教理論的人﹐唯一就是利用信徒對他們的敬畏﹐作出一個又一個的斷言和使用聖經個別的例子變成通用的定規。
李常受用“生命樹”收復一個弟兄之後﹐就說倪是生一眾聚會處弟兄姊妹的﹐因為聚會處弟兄姊妹的屬靈境地﹐是拜倪所賜的﹐然後就用父母生子的比喻說﹐父母怎樣錯也是父母﹐所以倪柝聲怎樣錯也是他們的領袖﹐然後他把概念偷換﹐利用挪亞兒子含暴露父親酒醉後醜態遭遇父親咒詛的例子﹐指出暴露父親 (倪)的錯﹐甚至根本不是宣揚﹑不是批評都受到詛咒﹐何況眾聚會處弟兄姊妹是在“靈”裡面欠了倪的﹐沒有倪﹐那有他們呢﹖(pg 114)
這個方法﹐就在聖經層面裡面﹐借一個例子封鎖了(2) 的挑戰。
倪也發展了所謂“神的最後恢復”﹐他斷言神在不同時代興起不同的人﹑發現神隱藏在聖經的真理﹑而每個時代只有“一個”咁大把﹐路德係一個 (咁加爾文﹖sorry﹐歸類入公會那堆了)﹐那麼中國廿世紀初﹐還有誰呢﹖倪那年頭﹑幾乎任何非聚會處的教派都罵﹑都拒絕合作﹐他自言在他這個時代﹐“乃是末後的恢復”﹐如此﹐他就是唯一可以把他發現神隱藏在聖經的真理啟示出來的人(所謂話語的出口)。
質疑者就必定問﹐聖經的解釋﹐都是可以經過後天學習得來的﹐例如希臘文﹑希伯來文﹑不同的解經法﹑聖經文化﹑聖經歷史等﹐都是供任何人 (只要願意付出努力)可以學習的東西﹐為何他的解釋不可以當是眾多解釋的一個見解呢﹖
拆解這招數﹐倪就把聖經的解釋的能力變成一個不是人人憑己力可以獲得的﹐他得到的模式﹐結果比他責備的羅馬天主教變本加厲的宣稱﹐“只有主安排的某些肢體”才有權斷定經文。(pg 158)
倪這樣的說法﹐無疑是與整個新教堅持的“聖經是開放給人解釋閱讀﹑聖經意思是清晰﹑聖經意思是聖經自己的解釋者與證明者” (sel-sufficiency of the Bible)﹐反而他的觀點卻是羅馬天主教的觀點 (至於他如何為他們這種走向比羅馬天主教更加極權﹑更加神權化的做法﹐他往後又有解釋)
這樣子﹐沒有人有權可以與倪/李爭奪對聖經/宗教理論的解釋權柄﹐直接質疑他們的邏輯/方法論了﹐除非你膽敢冒險做(3)的動作
處理(3)﹐即拒絕聽從﹑順服甚至背叛他們﹐是最極端﹐也同時是最後的手段﹐倪/李也想好了這方面的理論。他們通過壟斷了生命/神的解釋﹐其他人也無權柄和他們一樣做話語出口﹐信徒唯一的出路就是順服﹐他們不是頭﹐只是服從頭的肢體﹐沒有個人意志。
可是﹐聖經說頭是基督﹐不是神在地上的興起的人﹐這些興起的同樣是肢體。
但倪使用所謂“配搭”﹐就要信徒徹底放棄個人思想和意志﹐他說神給他們地位是最高的﹑榮耀是最多的﹑他們最有福氣的﹐但神要求他們(信徒)必須看見權柄﹑順從權柄。他認為神在地上設立權柄﹑有從屬﹑服從的關係﹐使徒代表教會﹐教會代表基督﹐而使徒權柄最高 (pg 155﹐引用倪著作)。
在順從的部份﹐信徒不容許按照自己良知引導﹑理性清晰的說服﹑聖經的見證去判斷和行事﹐只可以順從權柄。而不服從的﹐後果就有如可拉等人。
領袖權力絕對化﹑地位超越化的安排
這部份會講有關《倪柝聲的榮辱升黜》第二篇文章﹐最後提到三個倪在復出後花很多篇幅的理論﹕(1) 權柄和職事﹐(2) 禁止背叛代表的權柄 和 (3) 絕對順服
這三個題目的關係非常密切﹐目的就是建立對教會領袖 (倪自己) 絕對順服的理論基礎。
先前他通過李常受在教義上面的手段 (“生命樹”﹑把生命/神/真理神秘化)﹐要信徒沒有任何教義上可以挑戰他道德生活的資源﹐也沒有辦法取得和他相當的地位去解釋聖經/真理﹐抗衡他作為“話語出口”的獨特地位﹐為了鞏固他的絕對權威﹐禁絕一切反叛的企圖﹐倪必須把權力集中﹐在此之前﹐他奉行的是弟兄會相似的地方教會獨立運作模式﹐他反對像其他宗派一樣有所謂宗派總會統領﹐他攻擊這些“公會”的所謂總會制度認為是屬於“尼哥拉黨的”。
可是﹐他今天帶罪復出﹐雖然靠“生命樹”的道理收復一眾曾經反對他的領袖﹐畢竟也不夠保險﹐故此他有必要控制地方的聚會處。
他首先提出全新所謂“耶路撒冷模式”﹐當人質疑這種做法和公會相似﹐他就說因為沒有人可以獨立工作﹑需要配搭事奉﹐他就說配合聖靈﹐而聖靈就把權柄授予了教會中的”職事“ (office)﹐也就是權柄﹐而他說聖經裡面所有的權柄 (領袖)都是”代表權柄“﹐就是平日順服的權柄﹐而他說”順服權柄等同順服元首(基督)“。
倪論證認為權柄是神授予﹑不問能力。他推論說﹐撒旦有能力﹐但沒有權柄﹐他又說﹐這人因為有權柄﹐不是因為他完全/無可指責﹐所以要順服﹐從而說權柄比一切重要﹑凝駕在能力/品格之上 (這裡就呼應”生命樹“說生命不關乎道德﹑知識了)。
倪在講道裡面施展他同義反覆﹑詞語不斷交替運用的慣伎﹐令人以為”元首“(基督)﹑身體﹑”職事“等交替﹐混淆了人對基督元首﹑基督身體(教會)﹑服事教會的功能 (職事)幾個概念﹐以為順從基督(元首)﹐就必定順理成章認同”身體“(教會)和”職事“。
倪承接了先前講”最後的恢復“的觀念﹐首先說只有一個是”話語的出口“﹐即教導的職事 (teaching office﹐相等於天主教的 Magisterium)﹐又只有一個神興起的代表。套用梁家麟博士的說法﹐他的比天主教主張的更加危險﹑極權。
天主教對 Magisterium (訓導處)的組織﹐除了是集體外﹐它不是集中在教宗一人身上﹐而是由一群神學家代表﹐這些人都是需要受訓﹐不是通過某種神秘的”恩賜“﹑奧秘而選拔的。而教宗﹐雖然天主教是說他是基督在地上代表﹐但權力不是絕對的﹐也不是不受道德規範的人。
但倪把他指責的天主教這兩個角色集中於一身了。他雖然推說他不要人順從他﹐但他是表示﹐當弟兄順從他的時候﹐其實心裡面是要看這順從是順從基督﹐不是順從他。(pg 165 - 166)
這樣﹐信徒被教導去用一個想法﹐就是他們視順從倪柝聲的話為順服元首(基督)﹐於是不順從他﹐就等同不順服基督﹐這條罪名可真大﹐在這種環境下﹐除非那人有極大意志﹑獨立思考和勇氣﹐怎敢揹負不順服基督的惡名﹑不去順從他呢﹖
這種”代表權柄“的理論﹐首先令信徒不敢質疑”代表權柄“﹑也把”代表權柄“和‘元首基督”混淆﹑最後因為話語職事﹑解經的壟斷﹑對聚會處外的一切否定﹐信徒不可能靠獨立的﹑“代表權柄”外的憑據印證這個“代表權柄”的合法性。而且﹐既然權柄是神所選﹐信徒所謂的集體確認﹑或者說﹐新教的“信徒皆祭司﹐因為倪等已經把他們定為”配搭“的肢體﹑不可以用理性﹑良知判斷﹐他們的所謂集體確認是沒有任何地位的。
倪進而提出﹐神在教會設立了神聖次序 (和天主教的聖品階層制度如出一轍)﹐他就是這個次序最高者 (=教宗)﹐可以代表教會﹐教會是他這個神特選的”話語出口“﹑”代表權柄“﹐他以下的職事的人﹐他們高于信徒﹐而不是和信徒共同為肢體。
好了﹐你質疑他為何跟隨羅馬天主教相似的制度﹐他說﹐他擁有生命﹑聖靈﹐實行什麼制度也沒有問題 (又是用”生命“去取消事物實質﹑本然的問題了)
確立了這個難以推到﹑不可以質疑的權柄﹐倪就實行威嚇的言論﹐去防止任何人企圖對他背叛。他選材是來自舊約幾個特例﹐來合理化這些”禁止背叛“的教導
(1) 遮掩錯誤
先前有關挪亞酒醉醜態﹐兒子含告訴兄弟的例子﹐倪就用來加以發揮﹐認為挪亞雖然錯﹐但兒子含卻宣揚﹐倪說那是背叛。他認為﹐代表權柄和父母一樣﹐是上帝設立﹐人無權選擇。因此﹐代表權柄犯罪﹐也不改變他的權柄﹐正如父母犯罪﹐仍然是子女的父母一樣。而代表權柄犯罪﹐就只可以遮掩。最後﹐也是倪的威脅說話﹐就是﹐揭露代表權柄的罪遠比代表權柄本身犯的罪嚴重。
挪亞醜態是錯﹐但含因為告訴兄弟﹐自己和后代永遠為奴。
這個就非常可怕了﹐試想﹐如果教會一個領袖自稱“代表權柄”﹐首先順“生命樹”﹑職事“等理論﹐信徒固然不可以質疑他﹐當那個權柄犯罪﹐哪怕是姦淫﹑殺人﹑侵犯兒童等﹐他的罪居然遠遠比那個鼓起勇氣揭露他惡行的信徒低﹐”代表權柄“可以姦淫﹑殺人﹑侵犯兒童而不會受永遠詛咒﹐但揭露者就要學含的榜樣。
這段的解釋沒有處理聖經裡面其他地方如何暴露﹑指責神代表權柄犯罪的部份﹐例如大衛﹑所羅門﹐他們的罪都是當代人揭發的。
(2) 不可以越權
既然教會有嚴格的神聖地位次序﹐那麼最高的“代表權柄”就可以決定誰可以事奉﹑可以做什麼事奉。他引用亞倫的兒子們獻凡火為例子﹐解釋那事件就是越權﹐故此被神消滅。又說魔鬼也是僭越上帝。故此任何人干犯代表權柄 (而沒有人可以印證這個權柄是否真實﹑合法)﹐就等於是“撒旦的背叛”了。
(3) 不可以責備代表權柄﹑不可以管代表權柄的家事﹑家醜
倪利用摩西與亞倫/米利暗為了摩西娶外邦妻子﹐他們譭謗摩西受到懲罰。但倪卻故意歪解聖經對長老/執事的要求﹐即長老兒女要敬畏神﹑家庭要清白等﹐認為長老要符合這些要求﹐但反而“代表權柄”不需要
(4) 順服代表不講理由
這是倪最令人感到憤怒的歪理。他說﹐可拉黨背叛當然有“他們的道理”﹐但權柄(摩西)沒有與他們講道理﹐他們一不順服就被消滅。(“道理”有分合理和不合理的罷﹖怎可以否定“合理”的道理﹐把不合理和合理混淆一起﹖﹖﹖) 倪又推論﹐撒旦又是靠“講道理”誘惑夏娃進入試探裡面。
他說﹕在順服的道路上﹐沒有講理由這件事。在順服路上﹐絕不可有一點講理由的味道。人都不肯作無理的事﹔但在屬靈的事上﹐理由多﹐思想多﹐就永不能順服。基督人的理由是撒旦的營壘﹐叫整個人的思想封閉起來。
倪認為所有講理由﹑道理﹐都是阻攔人認識神。
這個說法﹐配合了“生命樹”的道理﹐要人把基督/上帝與人的良心﹑理性﹑智力﹑是非善惡之心對立。人面對“代表權柄”﹐完全沒有任何能力﹑憑藉去質疑“代表權柄”﹐而質疑更加要負上是“魔鬼”的惡名。
根據上面幾個道理﹐信徒不可以質疑“代表權柄”的私德﹐還要替他掩飾﹐又不可以責備他﹐又不可以講理由﹐又不可以挑戰他們的地位權柄(等於背叛)﹐又不可以代替他們(僭越)﹐什麼質疑的憑藉﹑理論基礎都沒有﹐信徒除了順服就沒有選擇了。
倪說﹐人如果碰到基督的代表權柄﹐就等同碰見上帝﹐背叛代表權柄就是背叛上帝﹐其神權思想﹑極權之用心﹐實在令人不寒而慄。
當人無力的問﹐代表權柄有沒有可能犯罪﹐倪就說﹕既然神都揀選得他﹐你為何不放心 (循環論證)。
在他這種順服權柄的思想下﹐代表權柄犯罪是一回事﹐一旦信徒拒絕順從他﹐例如他命令信徒做犯罪的事情﹐信徒不但不可以反抗﹐而且反抗就是不順從﹑背叛﹑干犯權柄﹑犯的罪是最大的(套用倪的例子﹐詛咒﹑消滅等等)
倪在他著作“權柄與順服”用歪理說﹐代表權柄犯罪不關自己的事情﹐神敢委託這個人做代表權柄﹐倪說他就敢順服他。代表權柄錯得怎樣﹑犯罪犯得怎樣﹐他的本份是順服那個權柄﹐不過問那代表權柄的罪﹐那是他向神自己交代的。倪自己認為他不順服的罪﹐也要向神交代。
這種“各人各自向神交代”的觀點﹐是“獨善其身”﹑不理會公義的表現。當你說他們把責任推卸給神﹐他們振振有詞說﹕神是最後的審判者﹐不是他負責是誰呢﹖
這種教導把犯罪的是非顛倒﹐於是上海地方教會在倪犯罪揭發後停頓﹐責任不是在犯姦淫﹑干犯上帝聖潔的倪柝聲﹐而是那些倪/李說﹐要”按照知識﹑道德﹑分別善惡“的人 ===> 他們用不屬於生命的”知識/善惡心“﹐敵對的上帝﹐他們不順服神設立的權柄 (倪)﹐犯了背叛的罪。
這種顛倒是非黑白的理論﹑只要人放棄良知﹐把個別人提昇為神人的理論﹑容許教會包庇掩飾領袖的罪﹐領袖可以不需要為自己的罪認罪悔改﹐反而是揭露他罪惡﹑堅持追究者是”背叛“﹑”犯罪“﹐”悔改“﹐這種道理是出自什麼的呢﹖
確立權柄﹑絕對順服﹑禁止背叛等理論對華人教會的影響和禍害
倪/李二人建構了所謂“代表權柄”的觀念﹐並且要求信徒絕對順服﹐並且壟斷解釋聖經的權利﹐信徒被約化為盲目順服﹑不可以運用自由思想﹑獨立思考﹑知識﹑善惡之心判別事情/人的絕對順服者﹐害怕背叛蒙上撒旦的惡名﹐對日後華人教會的影響如何呢﹖
(1) 極權主義的教會
教會領袖通過這種理論﹐可以實施極權主義而不需要對人問責。教會對信徒可以絕對操控﹑命令﹑擺布。
(2) 引起了極端教會﹐或者 abusive church
西方研究 abusive church﹐其中有人把領袖對信徒絕對控制﹑要求信徒不可以質疑“代表權柄”的手段﹐與倪的理論(”權柄與順服“) 比較﹐發現部份是順應這套理論﹐建立一個非常強大對信徒的操控系統﹐尤其對背叛者的定罪﹐更加是一種非常 abusive 的手段﹐確保離開的不會好受﹐留下的除了順服﹐也會一面倒排擠離開者
(3) 反智的傳統
由於倪的地位﹐華人教會多以倪為師﹐他這種強調不講理由﹑不講知識﹐只認權柄的觀念﹐符合了傳統華人家長專制的思想﹐又在其上套了“基督”的美麗外衣。海內外不少這些教會﹐都使用這種手段維持領袖權威。
香港拜它的特殊地理位置與歷史背景﹐資訊資源豐富﹐慢慢這些教會已經不是主流。同樣台灣也因為開放了黨禁後言論大開﹐也動搖了這種教會的影響力。
互聯網更加解放了信息﹐教會難以24小時控制信徒接收的資訊﹐從前順服權柄的得到了外在資源去反思﹑質疑。
我記得互聯網初起﹐網上這些跟隨倪派思想的信徒非常多﹑發放他們的信息﹑也有不少網上根據地。可是互聯網資訊的威力不是他們可以抗拒的﹐他們反智﹑盲目順服權柄的理論最終也不能夠經受資訊﹑事實﹑數據等考驗﹐這些教會如果開放他們的教會論壇給人進入﹐無疑就是對他們基於倪派思想那些權柄﹑順服等大開中門任人插﹐所以這些教會﹑機構都一一關閉他們的討論區﹐索性就封閉起來。
零星的倪派思想信徒﹐曾經也在不同地方活動﹐也開始發現香港/海外地區的互聯網他們的聲音越來越弱﹐因為他們同樣無法使用那些理論為自己的歪理自圓其說﹐很多都轉攻內地的保守派網站。這些內地網站﹐清一色“擁倪”﹑“護倪”﹑基要﹐拒絕開放﹐畫地為牢﹐對任何外來挑戰都極力打壓﹑網主刪文﹑關貼等手段都應用到好像我討論倪罪狀的人身上。
如果要總結﹐倪這套權柄/順服的思想﹐造就的是一個一個靠壓制﹑權力去管理教會的人﹐也製造了很多盲信的信徒。
大繳械 - 釜底抽薪的壟斷解經權
前文在不同地方﹐我從閱讀“倪柝聲的榮辱升黜”分析為了令倪順利復出的宗教理論整理出一個脈絡﹐就是這些理論是針對所有阻止倪復出的因素﹑和防止人翻他舊帳的因素﹕
(1) 取消上帝對信徒/領袖的道德要求 -- 防止追究他的罪
(2) 廢去信徒一切理性/知識/個人良心善惡心的基礎 -- 進一步把這些信徒質疑他的憑藉消滅
(3) 鞏固他的權威 -- “恢復職事”裡面自稱是屬於神興趣的代表
(4) 確保信徒對他的順從 -- 包括絕對服的要求﹑所謂“代表權柄”的理論 (不可以質疑道德﹑必須隱瞞他的罪等)﹑禁止背叛
然而﹐最困難的是防止信徒的思想受到影響。信息/資訊是最有力的武器﹐而這裡要說的﹐就是倪柝聲如何對付信徒們手上最有力的武器﹕聖經本身。倪就算是再厚顏無恥﹐也不敢公然指聖經錯而他對﹐他一切的宗教理論﹐來自他歪解聖經﹑從歪解發展他的理論﹑扭曲個別例子製作了對他自己鞏固權柄有利的所謂原則﹑挾經自重﹐問題是有人仍然可以提出不同的解釋﹐挑戰他的解經。他要怎樣面對呢﹖
在基督教(新教)宗教改革中﹐“聖經”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
(1) “聖經”是所謂 Final rule of faith﹐所有有關信仰的爭論都最後要以聖經為判定的標準
(2) ”唯獨聖經“﹐聖經不但是 Final rule of faith﹐也是唯一的權威﹐只有它裡面的內容包含全部神對人有關得救﹑信仰﹑道德生活﹑如何到達神面前﹑與神契合等基督教信仰問題﹐聖經的內容是足夠的 (self-sufficiency)﹐也是全部的 (complete)﹐
(3) ”聖經‘“人人有權讀﹐有權解釋﹐也是自明的﹐不需要什麼”屬靈“高手﹑”生命“好的”權柄“去代信徒解釋。信徒是可以自行去解釋 (他可以借助工具幫助)﹐而不是把這個解釋交到人手﹐自己什麼都不許/沒有能力做
對宗教改革﹐第(3) 是個重要的元素﹐就是信徒個人的良心﹐信徒是有責任﹐不是單純是”可以“ (即可以做或者不做)﹐去按照聖靈在他們心裡面裡面引導﹑良知的判斷和聖經裡面的教訓判斷事情和行事﹐這配合了聖經廣大的發行﹑人手一冊﹐原本壟斷在少數 elite 階層的聖經解釋”權“出現缺口。這和西方的”文藝復興“﹐把知識/科學從少數 elite 平民化﹐可以是沒有電腦時代的信息革命。
倪柝聲在1940年代已經過了宗教改革幾百年﹐聖經已經是人手一冊的時代﹑也有和合本中文聖經﹐他根本沒有可能學歐洲中世紀時代憑藉聖經發行量不夠來壟斷對聖經的研讀。但擺在他面前的是幾個對他有利的因素
(1) 教會對他的尊敬 -- 不論如何﹐倪對聚會處信徒﹐特別是多年資深的長老輩和普通信徒的影響力是巨大的﹐否則在揭發倪犯罪的時候﹐最後他們也不會卡在是否革除他的關鍵上﹐因為這些領袖深知道革除他對聚會處的衝擊難以估計
(2) 中國人傳統的忠厚和尊師重道 -- 由於倪對他們的身份是導師﹑師傅﹐除了他們孤立倪﹑要他停職﹐礙於這種傳統﹐他們不敢去盡﹐甚至他們是有準備再接納倪﹐而且倪確實有過人的領導才能﹐對聚會處是有利的
(3) 心靈上面的軟弱 -- 倪是他們的屬靈領袖﹑英雄﹐所有知情者深受傷害﹑心靈激蕩﹐他們整個人的信念已經動搖﹐容易受到擺布
(4) 信徒領袖們幾乎沒有人有倪/李的聰明 -- 倪有過人的才智﹐講道不必用講稿﹐文字產量之多證明他非常聰明。相反跟隨他的都是當他師傅﹐是典型的普通中國小農思想百姓﹐沒有什麼獨立思考﹑批判能力﹐按感情﹑關係判斷多過理性
當他在李常受協助下﹐成功利用”生命樹“扭轉乾坤﹐他就更加被打了一支強心針 -- 如果他居然可以憑他如篁之舌可以令教會領袖放棄追究他那麼醜惡的罪﹐他又有什麼不可以講令這些人進一步放棄其他挑戰他的憑藉呢﹖
這些有利因素下﹐他繼續去奪取信徒挑戰他的最後武器就如入無人之境了。於是他在復出時候﹐在”恢復職事“訓練就說﹕
天主教說,教會只有一個,並且只有他們的神甫纔懂得聖經,只有他們的教會纔是教會。不錯,教會只有一個,但羅馬天主教的講法錯了。天主教怎麼會從對的走到錯的地步呢?我們要知道,教會合一是對的,但在天主教裏,產生了人意、手段、組織等東西,因而對的就變成錯的了。路德給我們帶來兩件東西,一是因信稱義,二是公開的聖經。不錯,因著主的恢復,每個人都能讀聖經,但這並不是說每個人都能解聖經。有些人沒有那分恩賜,卻偏要解聖經,結果就引進錯誤。有人甚至將兩三節聖經拼起來,就創出一個道理。這樣作不光道理錯了,更叫人在神面前不蒙恩典。甚至有別人告訴他這道理錯了,他還不肯服下來,反而要繼續說下去。這些人乃是不受教的。
神在教會中有設立教師;(林前十二28;)教師就是解聖經的人。在教會中有人是被設立來解聖經的。甚至林前十四章裏所題的聚會,也是以先知為中心的,並不是人人都能解聖經。(26~32。)在聚會中,有會解聖經的人起來說話,其餘的人則須慎思明辨。但這並不是說一兩個人,或幾個人講解聖經就定規了真理;乃是由一兩個人講,眾人分辨。即使眾人都不會分辨,先知所講出來的話仍得由主的靈斷定。"
在上面論述中﹐可以看見他把”教師“這個恩賜說成是”解經“。倪的復出理論體系最重要一環﹐就是他的”話語職事“﹐而要消除人靠聖經去制衡他﹑質疑他﹐他首要就把”話語職事“定為一個獨一無二﹑神揀選”屬靈人“擔任的職事﹐而為了進一步封鎖信徒染指”解經“﹐他把原本保羅說是”把聖經知識教導別人的能力“﹐把即聖經已經有的知識﹑信仰已經知道的傳授的能力﹐變成”解釋“聖經的恩賜。
換言之﹐不是人人可以解釋聖經﹐只有那些聖靈賜下”教師“(解經)恩賜﹑神興起為”代理“的”話語職事“的人才可以染指”解經“這個工作。
你就是參考不同的 Commentary﹑這個的釋經參考﹑或者訴諸原文﹑歷史文化﹑任何後天可以學習﹑可以自行尋找的開放資料﹑任何公開的解經方法/原則去挑戰他的解釋﹐也無從入手﹐他可以一口說你不是神所興起的﹑你沒有恩賜等等﹐否決你的一切挑戰。你得仰賴依靠別人 (倪柝聲或者他認可的”話語職事“)﹐他獨佔了解經的權力。
換言之﹐倪一手摧毀了宗教改革解放給普通信徒自行讀經﹑解釋聖經的原則﹐走去以前中世紀神權時代﹐而且變本加厲﹐因為他完全不受任何約制﹑包括道德﹑聖經和教會制度。天主教倒有主教團﹑大公會議的辯論﹐是抗衡教宗獨大的機制﹐教宗也沒有獨攬解經權﹐他也交給教會訓導所 (Magisterium)﹑大公會議的辯論﹐最少制度有一定開放性。
但倪發明的﹐是徹底個人獨攬﹑封閉性的解經﹐完全沒有制衡。
他又說:
"對於聖經的解釋,經文的斷定,神為自己留下了教師。今天在教會裏,有許多的派別,許多古怪的道理,原因乃是人人都要作教師。但是事實上不是每個人都是教師。如果耳朵說,這是白色的,這並沒有用。白不白,不在乎耳朵的講,乃在乎眼睛的講。今天教會的許多異端,就是從這裏產生出來的。"
這裡活脫脫就好像當年天主教攻擊新教的口吻一樣﹐但做夢也想不到倪這個曾經反對天主教的所謂屬靈領袖﹐可以變本加厲﹐目的就是鞏固自己權威。
倪又說﹕
更正教與天主教對聖經的認識有基本的不同。天主教認為只有教皇纔能斷定經言,(貓按﹕此部份不符合事實)普通人不能隨便解經。教皇的斷案是惟一的斷案。所以從這裏就產生許多拜偶像的事,就如拜馬利亞的像。更正教比天主教進步,更正教說有幾個基督徒就有幾個教皇,因為每個人都可以讀聖經,個人也可以斷定經文。如果我們有光,就會看見這兩者都是錯的。因為在身體裏,只有主安排的某些肢體有權柄斷定經文,所以你不必忙著去作教皇。
事實上﹐倪企圖顯得自己與天主教有別﹐卻其實是自己立了比天主教更加極權的制度。
徹底封鎖信徒用聖經質疑“代表權柄”的最後進路
好了﹐解釋聖經必須是有神安排的“代表權柄”﹐又是恩賜﹐但這還不夠。如果是恩賜﹐信徒還可以憑聖經應許﹑求厚賜人的聖靈給他恩賜罷﹖不。
倪柝聲在“话语职事的最高点”﹐再次運用偷換概念的伎倆﹕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就是给我们看见,保罗这个人被神拣选来作祂话语的执事,是完全到一个地步,他的话语职事就是默示,是准确到一个地步,一个字都不错。他不只在他的话里面带着神的话,并且他说的每一句都是不错的,每一个字都是不错的。他怎么能达到这样的职事呢?是他这个人受了神的对付,是神把他这个人带到一个地步,他这个人在那里想,他这个人在那里说,在那里定规,在那里有意见,而这一切在神面前都行,都对,都准确。这不是一部机器的准确,乃是人的准确。在这里我们看见,神怎样把话摆在人里面让人去说。神把话摆在人口里,不是祂念一句人说一句。如果是神念一句人说一句那样传神的话,那是难得错的。但是,神不是这样。神把祂的话摆在人里面,人要用思想来把它找出来。神把光摆在人里面,人要用思想来把这个光定住了。神把负担摆在人里面,人要用话把那个负担发表出来。是人在那里思想,是人在那里找,是人在那里说,而说出来的时候,神能承认这是祂的话。
上面一段說話意思就是說﹐保羅他是達到一個超級屬靈境界﹐以至他的靈和神的靈合流﹐他的心思就和神的一樣﹐故此他出的話就是神的話﹑神的啟示。但這個論述是把保羅寫聖經書信時候他獲得的“聖靈默示”﹐即在聖經權威來講﹐神使用他寫下神權威的信息在聖經這個“聖經默示過程”﹐與人教導已經完成的啟示(聖經)混合起來。
保羅有兩個身份﹐既是神通過聖靈寫下神話語的使徒﹐所以需要聖靈介入﹑需要神同在。當神的啟示完成(聖經完備完成﹐Canon closed)﹐這個過程就已經不可以應用﹐之後的就是教導﹐完全不涉及啟示﹐而是個人從良知﹑理性和神帶領去明白聖經﹐或者是教導者把聖經已經有的道理教導人﹐“啟示”就完全沒有任何應用了。
倪這裡首先就把“讓神啟示”和“傳講聖經”混淆了﹐認為連“教導”也必須是有“神啟示”。
但倪上面的論述﹐把“話語的職事” (即教導/解經) 和保羅領受神啟示 (一次性﹑特殊的)去寫聖經混合﹐而且把能夠寫這個啟示的人描寫為屬靈超人﹑經過修煉達到那個境界﹐自己的意思和神的意思一樣﹐自己寫的的話﹑說的就是神的啟示。當讀者混淆保羅領受神一次性﹑特殊的啟示 (寫聖經)﹐把這個已經過去﹑不可以再發生的過程﹐與今日傳講聖經﹑教導聖經﹑解釋聖經要神“引導”混合﹐於是呢﹐除非你像保羅那樣﹐否則你怎可以解經呢﹖
這裡﹐倪柝聲通告否認保羅寫出聖經裡面的書信是一個聖靈特別的介入﹑是神自己的行動﹐反而說因為保羅修煉到屬靈超人﹐變成了他思想等於了神的思想﹑說話是神的說話一樣。保羅是一個人﹐他做得到﹐固然倪也一樣可以做﹐但當然不是人人可以﹐但倪他們有獨斷聖經解釋﹑屬靈的權柄﹐他們自稱是和保羅一樣有話語職事﹐自然人人都必須把他們的話當神的說話一樣﹐像他們把保羅(在聖經)的話當是神的啟示一樣。
倪的宗教復出理論和他信仰思想的關係
倪最廣受基督教認識的著作叫“人的破碎與靈的出來”。在<倪柝聲的榮辱升黜>最後一篇﹐有提及他的三元人論 (指人分作﹐靈﹑魂﹑體) 和人如何破碎體﹑魂﹐讓所謂“靈”出來﹐為神所用的部份。
這裡我提出幾個他信仰特點﹐描述出這些特點如何與他復出理論呼應
(1) 三元人論 -- 神拒絕與魂和體合作。倪認為﹐神拒絕人﹐不因為是人的“罪”﹐而是相對神的超自然﹐人是神“不喜歡”的。魂/體都是自然﹐與神的“超自然”不合﹐只有“靈”﹐與神是同質﹐故此神願意與人的“靈”合作。
這裡隱隱把“罪”的因素淡化﹐有如“生命樹”理論的先聲。他的理論也認為﹐人的靈最終可以與上帝的靈合成一靈﹐與後來他把部份執事高舉為屬靈超人隱隱呼應。
他建構神厭棄人的理論裡面﹐產生了矛盾﹐因為人同時不可能不用屬於魂的天然能力事奉神。倪就認為﹐屬靈事物是“不說道理的”﹐”說道理是魂“的﹐一下否定問題。
(2) 神秘主義讀經
倪否定他指屬於”魂“的意志﹑智慧﹑能力﹐進而說﹐就是一個人努力明白聖經﹑遵循聖經教訓﹑合聖經的要求﹐他可以因為是靠”魂“而不是”靈“﹐而因此否定那些人努力明白聖經﹑遵循聖經教訓﹑合聖經的要求的努力/結果。於是﹐聖經的理解變成不可以人人努力﹑後天明白﹐而是所謂有些特別的”屬靈人“才可以明白﹐縱然大家客觀上看見那人努力明白﹑解釋上沒有問題﹑行事合乎聖經﹐佢一句你靠的係”魂“﹐都可以否定。
任何人只有自稱是神在這個時代設立的話語的職事﹐他擁有神的啟示分解聖經﹐其他人就必須完全順服﹐他們不可以依賴聖經的話反駮這個所謂話語的職事。而同樣地﹐任何人只要被指不是有聖靈啟示﹑是靠”魂“﹐他解釋聖經不論如何合理﹑如何合乎真理﹐甚至真的合乎真理和聖經教導﹐那人的解經是沒有權威﹑是僭越了”話語的職事“的權柄。要推翻所謂”話語的職事“的權柄﹐就是要證明他的”靈“不是”聖靈“﹐又需要靠所謂”靈“的智慧﹐不是一部開放的聖經。
這種就是倪後來如何把聖經真理私有化﹑壟斷化﹐給少數自稱是神在這個時代設立的話語的職事的另類宗教 elite 壟斷。
Friday, June 30, 2006
教牧性侵犯事件已經達到令人震驚的地步﹗
教牧性侵犯事件已經達到令人震驚的地步﹗
2000 report to the Baptist General Convention of Texas
同一報告指出早在一九八零年﹐研究已經估計﹐約有﹕
百分之十二的教牧和會友發生性關係
百分之四十的教牧和會友﹐有發生“性方面的不當行為”
這些教牧性罪行﹐在美國基督教圈子稱為 Clergy Sexual Abuse﹐或CSA。
CSA受害者組成互助隊伍﹐除了互相醫治﹐也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去把一些不悔改的教牧繩之於法﹐和向故意包庇的教會追討賠償。
令人震驚的是﹐基督教處理美國教牧涉及性侵犯﹐往往把涉及暴力的性侵犯罪行稱為“只是一段情”(an affair)﹐或者指那是“你情我願”。
一位已為人母的女牧者﹐年輕時候被一個牧師強暴﹐這個牧師同時也強暴過她女兒和其他少女。這個牧師從來沒有受法律制裁﹐相反不同教會一次又一次容許他轉去另外的地方牧養同宗派的會堂﹐一次又一次發生強暴﹐這個牧師都得到復職﹐而完全逍遙法外。
如果天主教醜聞是因為他們神父/聖職統制有機會給神職人員包庇犯性罪行的神父﹐基督教裡面更可怕。因為是教牧﹑執事甚至是會眾﹐都參與包庇﹑把犯罪教牧悄悄地送去不知就裡的會堂。犯罪的是整個教會。
最大的危機是﹐基督教比天主教更糟糕﹕天主教還可以通過他們一個整合的體制互通神職人員有問題的資料﹐但是基督教沒有﹕沒有一個中央檔案資料可以知道那個牧者涉及嚴重罪行﹐等教會可以防備。
當宗派裡面崇尚地方教會自治﹐或者會堂主義﹐情況會更加複雜﹕
犯事教牧的教會執事對調查自己教牧諸多顧忌﹐不敢張揚。其他教會﹐卻怕干預別的教會自治﹐不可以插手。眾多基督教會﹐崇尚獨立﹐但出事時候﹐卻沒有任何一個訟裁者去處理﹐除非告去法庭。但是傳統美國基督教對教外人的信任不高﹐認為是“世俗”﹐他們連考慮尋求輔導都不會﹐更加不可能會把事件交給警方和法庭。
犯事教牧的教會執事和會友更加怕會友流失﹐影響教會聲譽﹐教會可能一夜倒閉﹐而寧願息事寧人。基本問題﹐大部份地方教會是沒有任何指引和政策去處理教牧涉及性侵犯與性罪行的情況﹐也沒有要求教牧簽署一些操守指引。
最出奇是教會的反應是﹕我們如何避免虛假指控﹑法庭訴訟和醫治牧者﹖反而很少人問﹐我們當如何醫治整個受害人﹖
1991年﹐科羅拉多州的聖公會教區被法庭判要賠償一百二十萬美元給一位教牧性侵犯受害者。那受害者控告教區隱瞞那個教牧的性侵犯行為導致她受害。
這個案例特點﹐是不論任何宗派或者獨立教會﹐都不可以免責﹐只要那個教牧是他們僱佣的﹐他們不可以說“請錯了人﹑看錯”﹐或者地方教會不夠錢﹐就不需要賠償。
此案例一開﹐一個性侵犯訴訟﹐可以拖垮一個小教會。
這個案例令主流宗派訂立防禦政策﹐訓練和指引。但如上文所說﹐獨立堂會往往不會這樣做。
美國一位專門研究CSA的作家Dee Miller說﹐她在教會討論這些問題﹐遇見一個她尊敬的牧者﹐對她說﹕你知道嗎﹐我對這回事肯定是老行尊。我幹了五十多次﹗(意思是他侵犯姐妹五十多次﹐每次都轉去牧養另外一間教會﹐留下一個爛攤子)
美國教牧甚至會友都認為被侵犯者“也有責任﹐因為他們或者有誘惑那個侵犯者﹐使他受到試探﹐甚至小孩子也會誘惑成年人去犯性罪行……”
天主教以外的最大基督宗派美南浸信會(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裡面牧涉及性侵犯與性罪行的問題已經不是什麼秘密﹐但是他們仍然採取逃避的態度。
他們的理由往往是﹕這只是一個偶然性的事件﹐我只知道他侵犯過一個人(其實他們沒有追查)。
他們把這個偶然跌倒的“僕人”介紹給另外一個教會﹐說“他已經悔改了﹐請你給他機會罷”。Dee Miller說﹐那個教會應該問﹕你會不會給你妻子跟那個偶然跌倒的僕人獨處﹖(will you trust him with your wife ?)
上面那個可以轉會五十次的教牧不是獨立事件。犯罪的教牧隨時可以得到會友“幫助”﹐到另外一個教會服事。
Jan 和她女兒﹐曾經是教會活躍和投入的會友﹐但是她倆今天同樣掙扎著面對共同的創傷 -- 真的共同 -- 她倆都被同一個牧師性侵犯過。
Jan 是單親母親﹐住在教會隔壁 -- 那教會她已經不再是她可以視為是神家﹑弟兄姊妹團契的地方。她自被侵犯後沒有返教會﹐她十二歲女兒被反覆侵犯最後還被強姦﹐作這事的﹐就是全鎮最小嫌疑的人 -- 教會的牧師。她的鄰舍寧願替這個牧師“保密”﹐也不願幫助她。當這個牧師再次出事﹐這個小鎮(美國小鎮只有一所教堂﹐會友是鄰居)的人﹐只是“幫助”那個牧師找到另外一個教會繼續“事奉”--只是離開原來的鎮短短幾英里 -- 這個鎮的人可以老氣面皮去介紹這個牧師給人﹐而什麼也不說﹗
William Michael Altman﹐一間獨立堂會 Grace Christian Ministries的長老﹐去醫院探望一個婦人﹐她是兒童性侵犯受害者﹐曾多次企圖自殺。
Altman 為她進行輔導﹐說會幫助她。但是不久﹐Altman露出獸性﹐他要那個婦人和他口交。
那個婦人最後在法庭作證指證Altman。
另外一個牧者﹐為一個受性侵犯姐妹輔導時候﹐突然“分享”他的“人獸交合”經驗。這個姐妹是教堂司琴﹐這個牧者會在她鋼琴上留下小禮物﹕一片染有他精液的紙巾﹗
Haman Cross Jr﹐Park Baptist Church 牧師﹐輔導一個會友﹐在輔導裡面﹐Cross向姐妹展示色情照片和錄像﹐又說可以和她在電話玩“phone sex“﹐說可以幫助她婚後性生活。
Haman Cross 本身也是Campus Crusade的講員﹐後來 Campus Crusade把他停職﹐因為發現他最少涉及三宗對教友的性侵犯。
Dee Miller她自己既是護士﹐也是美南浸信會宣教士﹐在非洲宣教時候﹐被自己的同工侵犯。美南浸信會的海外宣教部和本會都企圖隱瞞﹐阻撓她追究。
Dee Miller現在全職幫助CSA受害人治療﹐並且揭露美國教會﹐特別是保守的教派裡面的性侵犯問題。
教會對教外的罪行都不留情面的指責﹐當他們講壇的牧者犯上這些可怕的罪﹐教會就癱瘓了。他們甚至持雙重標準﹐對於教外人他們毫不避諱會用"sexual abuse"這個詞﹐但是同一類罪行﹐他們的態度是淡化它﹐扮無知﹐否定之﹐甚至指責受害者其實是誘惑牧者﹐也指責出來指證的受害人“不懂得基督的愛﹑應該寬恕”﹑“爭訟羞辱主名(當受害人告牧者)”等。(奇怪嗎﹐我們為何不用同一標準對待天主教的性醜聞呢)
別以為天主教會包庇是惡行﹐最少因為天主教的制度容許我們提出訴訟。
美國天主教之外最大的基督宗教組織﹐也是美國新教(Protestants)最大宗派﹐會友一千五百萬的美南浸信會SBC的制度﹐可以讓這些教牧逍遙法外。
除了 Dee Miller在海外宣教發生的性侵犯事件﹐另外的﹐就是 Wade 事件。美南浸信會主席 Richard Land﹐指因為他們奉行地方教會獨立自治﹐因此無權干預地方教會行政﹐所以地方教會的牧師性侵犯入罪﹐受害者不可以控告SBC -- 但是不可不知﹐SBC是知道這些事情﹐而部份更加有暗中幫助犯事牧者轉到另外的浸信會事奉。SBC其實權力很大﹐曾經令不同教會和神學院依從他們的保守信仰路線﹐解僱不跟隨的教牧﹐但是對於教牧性侵犯﹐卻聲稱“無能為力”。
Land所知道的例子﹐更加是在SBC權力範圍﹕那是發生在SBC差傳部(Foreign Mission Board, FMB)的。Diana Wade的女兒﹐被她自己的丈夫﹐也是女兒的生父侵犯。Diana Wade 認為FMB應該為此事件負責﹐因為FMB知道發生事件後﹐既不知會她﹐也沒有要求她丈夫接受輔導。那個獸性父親還侵犯他自己其他而女。最後那父親入獄12年。
發生在地方教會的性侵犯難以見報﹐一個原因是地方教會財力小﹐賠償金很小﹐或者往往庭外和解﹐因此基督教裡面很多發生的性侵犯訴訟被傳媒忽略﹐除非是大的基督教機構/教會﹐傳媒才有興趣。
Collusion﹐同謀﹐就是 Dee Miller形容教會如何縱容犯事的教牧。
用同謀形容﹐因為不同天主教只限於屬神職人員架構裡面﹐基督教會發生性侵犯行為﹐會是教會領袖和會眾“同心合意(受害者除外)”的去隱瞞﹐阻止事件泄露﹐並且把牧師悄悄送去另外一個教會繼續事奉。
被動的同謀者
1) 知道有可能發生這些事情﹐故意當不知道﹐不理會
2) 當有人主動告訴他/她教牧可能對姊妹進行性侵犯﹐會不理會﹐像好撒馬利亞人的祭司/利未人﹐“從另外一面過去”﹐不去調查
3) 教牧或者領袖拒絕採取預防﹐例如在涉及兒童的活動有適當監視﹐例如不容許一個成年人和小數目/個別孩子或者少年單獨相相處﹐必須多個一個人﹐或者在輔導房設立窗戶﹐甚至錄影
4) 當發生投訴﹐拖延處理
主動的同謀
1) 知道發生事情﹐去把受害者抹黑﹐說“她是自找的﹐她故意誘惑牧師”
2) 當教會因為拒絕受理受害人申訴而被受害人狀告﹐有些人反而用金錢支持教會打官司﹐認為教會拒絕受理受害人申訴是對的
3) 把受害人孤立﹐進行性侵犯的牧師反而可以繼續講道﹐受害人被孤立﹐因為她“拒絕寬恕”
4) 教會或者宗派說﹐沒有金錢幫助受害人 -- 不過他們有很多資金幫助海外宣教事工﹑幫助窮人或者受苦者。在他們說﹐性侵犯受害者還不算“受苦者”
如果玩同謀游戲﹖
1) 顛倒是非﹕侵犯者(教牧)才是受害人﹐被侵犯者才是有罪(她把試探放在神的僕人面前)
2) 推卸責任﹐把人當人球拋來拋去﹐沒有人去負責調查
3) 不理會﹐如常進行教會聚會事工﹐縱然很多人已經大概知道出了亂子
4) 企圖用條件交換﹕對受害者說﹕“你悄悄離開這教會(怎麼不是侵犯者走﹖)﹐我們答應不透露你和教牧的事情(要挾﹖﹖)”﹐甚至付出金錢希望受害人沉默。
DIM - Denial, Ignorance, Minimization 是 Dee Miller 所說的所謂逃避心態﹕
Denial -否認事實﹐逃避面對
Ignorance -對事件嚴重性無知或者裝作不知道
Minimization - 淡化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希望受害人沉默﹐不許他們追究
2000 report to the Baptist General Convention of Texas
同一報告指出早在一九八零年﹐研究已經估計﹐約有﹕
百分之十二的教牧和會友發生性關係
百分之四十的教牧和會友﹐有發生“性方面的不當行為”
這些教牧性罪行﹐在美國基督教圈子稱為 Clergy Sexual Abuse﹐或CSA。
CSA受害者組成互助隊伍﹐除了互相醫治﹐也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去把一些不悔改的教牧繩之於法﹐和向故意包庇的教會追討賠償。
令人震驚的是﹐基督教處理美國教牧涉及性侵犯﹐往往把涉及暴力的性侵犯罪行稱為“只是一段情”(an affair)﹐或者指那是“你情我願”。
一位已為人母的女牧者﹐年輕時候被一個牧師強暴﹐這個牧師同時也強暴過她女兒和其他少女。這個牧師從來沒有受法律制裁﹐相反不同教會一次又一次容許他轉去另外的地方牧養同宗派的會堂﹐一次又一次發生強暴﹐這個牧師都得到復職﹐而完全逍遙法外。
如果天主教醜聞是因為他們神父/聖職統制有機會給神職人員包庇犯性罪行的神父﹐基督教裡面更可怕。因為是教牧﹑執事甚至是會眾﹐都參與包庇﹑把犯罪教牧悄悄地送去不知就裡的會堂。犯罪的是整個教會。
最大的危機是﹐基督教比天主教更糟糕﹕天主教還可以通過他們一個整合的體制互通神職人員有問題的資料﹐但是基督教沒有﹕沒有一個中央檔案資料可以知道那個牧者涉及嚴重罪行﹐等教會可以防備。
當宗派裡面崇尚地方教會自治﹐或者會堂主義﹐情況會更加複雜﹕
犯事教牧的教會執事對調查自己教牧諸多顧忌﹐不敢張揚。其他教會﹐卻怕干預別的教會自治﹐不可以插手。眾多基督教會﹐崇尚獨立﹐但出事時候﹐卻沒有任何一個訟裁者去處理﹐除非告去法庭。但是傳統美國基督教對教外人的信任不高﹐認為是“世俗”﹐他們連考慮尋求輔導都不會﹐更加不可能會把事件交給警方和法庭。
犯事教牧的教會執事和會友更加怕會友流失﹐影響教會聲譽﹐教會可能一夜倒閉﹐而寧願息事寧人。基本問題﹐大部份地方教會是沒有任何指引和政策去處理教牧涉及性侵犯與性罪行的情況﹐也沒有要求教牧簽署一些操守指引。
最出奇是教會的反應是﹕我們如何避免虛假指控﹑法庭訴訟和醫治牧者﹖反而很少人問﹐我們當如何醫治整個受害人﹖
1991年﹐科羅拉多州的聖公會教區被法庭判要賠償一百二十萬美元給一位教牧性侵犯受害者。那受害者控告教區隱瞞那個教牧的性侵犯行為導致她受害。
這個案例特點﹐是不論任何宗派或者獨立教會﹐都不可以免責﹐只要那個教牧是他們僱佣的﹐他們不可以說“請錯了人﹑看錯”﹐或者地方教會不夠錢﹐就不需要賠償。
此案例一開﹐一個性侵犯訴訟﹐可以拖垮一個小教會。
這個案例令主流宗派訂立防禦政策﹐訓練和指引。但如上文所說﹐獨立堂會往往不會這樣做。
美國一位專門研究CSA的作家Dee Miller說﹐她在教會討論這些問題﹐遇見一個她尊敬的牧者﹐對她說﹕你知道嗎﹐我對這回事肯定是老行尊。我幹了五十多次﹗(意思是他侵犯姐妹五十多次﹐每次都轉去牧養另外一間教會﹐留下一個爛攤子)
美國教牧甚至會友都認為被侵犯者“也有責任﹐因為他們或者有誘惑那個侵犯者﹐使他受到試探﹐甚至小孩子也會誘惑成年人去犯性罪行……”
天主教以外的最大基督宗派美南浸信會(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裡面牧涉及性侵犯與性罪行的問題已經不是什麼秘密﹐但是他們仍然採取逃避的態度。
他們的理由往往是﹕這只是一個偶然性的事件﹐我只知道他侵犯過一個人(其實他們沒有追查)。
他們把這個偶然跌倒的“僕人”介紹給另外一個教會﹐說“他已經悔改了﹐請你給他機會罷”。Dee Miller說﹐那個教會應該問﹕你會不會給你妻子跟那個偶然跌倒的僕人獨處﹖(will you trust him with your wife ?)
上面那個可以轉會五十次的教牧不是獨立事件。犯罪的教牧隨時可以得到會友“幫助”﹐到另外一個教會服事。
Jan 和她女兒﹐曾經是教會活躍和投入的會友﹐但是她倆今天同樣掙扎著面對共同的創傷 -- 真的共同 -- 她倆都被同一個牧師性侵犯過。
Jan 是單親母親﹐住在教會隔壁 -- 那教會她已經不再是她可以視為是神家﹑弟兄姊妹團契的地方。她自被侵犯後沒有返教會﹐她十二歲女兒被反覆侵犯最後還被強姦﹐作這事的﹐就是全鎮最小嫌疑的人 -- 教會的牧師。她的鄰舍寧願替這個牧師“保密”﹐也不願幫助她。當這個牧師再次出事﹐這個小鎮(美國小鎮只有一所教堂﹐會友是鄰居)的人﹐只是“幫助”那個牧師找到另外一個教會繼續“事奉”--只是離開原來的鎮短短幾英里 -- 這個鎮的人可以老氣面皮去介紹這個牧師給人﹐而什麼也不說﹗
William Michael Altman﹐一間獨立堂會 Grace Christian Ministries的長老﹐去醫院探望一個婦人﹐她是兒童性侵犯受害者﹐曾多次企圖自殺。
Altman 為她進行輔導﹐說會幫助她。但是不久﹐Altman露出獸性﹐他要那個婦人和他口交。
那個婦人最後在法庭作證指證Altman。
另外一個牧者﹐為一個受性侵犯姐妹輔導時候﹐突然“分享”他的“人獸交合”經驗。這個姐妹是教堂司琴﹐這個牧者會在她鋼琴上留下小禮物﹕一片染有他精液的紙巾﹗
Haman Cross Jr﹐Park Baptist Church 牧師﹐輔導一個會友﹐在輔導裡面﹐Cross向姐妹展示色情照片和錄像﹐又說可以和她在電話玩“phone sex“﹐說可以幫助她婚後性生活。
Haman Cross 本身也是Campus Crusade的講員﹐後來 Campus Crusade把他停職﹐因為發現他最少涉及三宗對教友的性侵犯。
Dee Miller她自己既是護士﹐也是美南浸信會宣教士﹐在非洲宣教時候﹐被自己的同工侵犯。美南浸信會的海外宣教部和本會都企圖隱瞞﹐阻撓她追究。
Dee Miller現在全職幫助CSA受害人治療﹐並且揭露美國教會﹐特別是保守的教派裡面的性侵犯問題。
教會對教外的罪行都不留情面的指責﹐當他們講壇的牧者犯上這些可怕的罪﹐教會就癱瘓了。他們甚至持雙重標準﹐對於教外人他們毫不避諱會用"sexual abuse"這個詞﹐但是同一類罪行﹐他們的態度是淡化它﹐扮無知﹐否定之﹐甚至指責受害者其實是誘惑牧者﹐也指責出來指證的受害人“不懂得基督的愛﹑應該寬恕”﹑“爭訟羞辱主名(當受害人告牧者)”等。(奇怪嗎﹐我們為何不用同一標準對待天主教的性醜聞呢)
別以為天主教會包庇是惡行﹐最少因為天主教的制度容許我們提出訴訟。
美國天主教之外最大的基督宗教組織﹐也是美國新教(Protestants)最大宗派﹐會友一千五百萬的美南浸信會SBC的制度﹐可以讓這些教牧逍遙法外。
除了 Dee Miller在海外宣教發生的性侵犯事件﹐另外的﹐就是 Wade 事件。美南浸信會主席 Richard Land﹐指因為他們奉行地方教會獨立自治﹐因此無權干預地方教會行政﹐所以地方教會的牧師性侵犯入罪﹐受害者不可以控告SBC -- 但是不可不知﹐SBC是知道這些事情﹐而部份更加有暗中幫助犯事牧者轉到另外的浸信會事奉。SBC其實權力很大﹐曾經令不同教會和神學院依從他們的保守信仰路線﹐解僱不跟隨的教牧﹐但是對於教牧性侵犯﹐卻聲稱“無能為力”。
Land所知道的例子﹐更加是在SBC權力範圍﹕那是發生在SBC差傳部(Foreign Mission Board, FMB)的。Diana Wade的女兒﹐被她自己的丈夫﹐也是女兒的生父侵犯。Diana Wade 認為FMB應該為此事件負責﹐因為FMB知道發生事件後﹐既不知會她﹐也沒有要求她丈夫接受輔導。那個獸性父親還侵犯他自己其他而女。最後那父親入獄12年。
發生在地方教會的性侵犯難以見報﹐一個原因是地方教會財力小﹐賠償金很小﹐或者往往庭外和解﹐因此基督教裡面很多發生的性侵犯訴訟被傳媒忽略﹐除非是大的基督教機構/教會﹐傳媒才有興趣。
Collusion﹐同謀﹐就是 Dee Miller形容教會如何縱容犯事的教牧。
用同謀形容﹐因為不同天主教只限於屬神職人員架構裡面﹐基督教會發生性侵犯行為﹐會是教會領袖和會眾“同心合意(受害者除外)”的去隱瞞﹐阻止事件泄露﹐並且把牧師悄悄送去另外一個教會繼續事奉。
被動的同謀者
1) 知道有可能發生這些事情﹐故意當不知道﹐不理會
2) 當有人主動告訴他/她教牧可能對姊妹進行性侵犯﹐會不理會﹐像好撒馬利亞人的祭司/利未人﹐“從另外一面過去”﹐不去調查
3) 教牧或者領袖拒絕採取預防﹐例如在涉及兒童的活動有適當監視﹐例如不容許一個成年人和小數目/個別孩子或者少年單獨相相處﹐必須多個一個人﹐或者在輔導房設立窗戶﹐甚至錄影
4) 當發生投訴﹐拖延處理
主動的同謀
1) 知道發生事情﹐去把受害者抹黑﹐說“她是自找的﹐她故意誘惑牧師”
2) 當教會因為拒絕受理受害人申訴而被受害人狀告﹐有些人反而用金錢支持教會打官司﹐認為教會拒絕受理受害人申訴是對的
3) 把受害人孤立﹐進行性侵犯的牧師反而可以繼續講道﹐受害人被孤立﹐因為她“拒絕寬恕”
4) 教會或者宗派說﹐沒有金錢幫助受害人 -- 不過他們有很多資金幫助海外宣教事工﹑幫助窮人或者受苦者。在他們說﹐性侵犯受害者還不算“受苦者”
如果玩同謀游戲﹖
1) 顛倒是非﹕侵犯者(教牧)才是受害人﹐被侵犯者才是有罪(她把試探放在神的僕人面前)
2) 推卸責任﹐把人當人球拋來拋去﹐沒有人去負責調查
3) 不理會﹐如常進行教會聚會事工﹐縱然很多人已經大概知道出了亂子
4) 企圖用條件交換﹕對受害者說﹕“你悄悄離開這教會(怎麼不是侵犯者走﹖)﹐我們答應不透露你和教牧的事情(要挾﹖﹖)”﹐甚至付出金錢希望受害人沉默。
DIM - Denial, Ignorance, Minimization 是 Dee Miller 所說的所謂逃避心態﹕
Denial -否認事實﹐逃避面對
Ignorance -對事件嚴重性無知或者裝作不知道
Minimization - 淡化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希望受害人沉默﹐不許他們追究
Saturday, June 17, 2006
一封舊公開信 -- “挪亞方舟驚世啟示”
主內弟兄姊妹﹐
雖然很不情願﹐但我覺得可以把我的見解綜合起來﹐分享給大家。
如果現在你們教會考慮在復活節期間包場觀賞影音使團的“挪亞方舟驚世啟示”﹐我希望你們可以詳加考慮。
我先澄清我的立場﹕
1) 我相信聖經記載的可靠。
2) 我並非地球年輕說的擁護者 (我傾向演化性的創造)。
3) 我們應該傳福音﹐但我們可以選擇方法﹐對方法的選擇﹐基督徒有絕對的責任﹐避免弄虛作假。
此信息並不關乎你們對聖經解釋立場如何﹐而是針對影音使團榨取教會奉獻的手段。
1) 教會不要輕易承諾包場觀賞影音使團的“挪亞方舟驚世啟示”﹐也沒有迫切性去包場﹐因為﹕
a) 傳福音方法很多﹐不必去看一套誤導人相信已經發現方舟的電影。
b) 日後要看﹐必定有 VCD/DVD觀看。
2) 在影音使團未提出足夠有力﹑經得起驗證和獨立確認的憑據前﹐我們沒有必要相信他們表示發現方舟的聲稱﹐更加沒有必要跟隨他們宣揚。
3) 現時影音還未能提供經得起考驗的證據說明他們所發現的時方舟,只是他們自己以為真的找到了。所以假如你教會鼓勵會友帶朋友去睇,後來影音所發現的被證實不是方舟,那將會對傳福音造成難以補救的傷害。
4) 影音以前的福音電影,是個人的故事及體會,認同與否無關重要,未信的朋友看後受感是好事,看後不受感也無壞處。但若現在影音是假設方舟被發現已是事實,而不是有待考證的問題,那麼有人看後不同意,或者後來影音的聲稱是證明錯誤﹑不是發現方舟,會對傳福音造成難以補救的傷害。
5) 即使影音使團他們自己介紹方舟的主頁﹐引用的資料也問題多多:
a) 雖然李志光牧師極力引用美國權威的基督教神創論研究機構 Institute for
Creation Research力圖證明他們發現方舟﹐但 Institute for Creation Research﹐一個無論在擁有的科學家﹑財力﹑人力都大大優越於影音使團的機構﹐到今日也沒有宣稱發現方舟﹐也不報導“影音使團”的消息。
b) 梁燕城博士﹐大量引用一位所謂方舟探險家 Ron Wyatt的資料﹐可是﹕他現在居然說自己找到約櫃﹑法老在紅海被淹沒的戰車﹑所羅門宮殿的柱子﹑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埋葬地等等。大家大概知道 Wyatt 是什麼人罷﹖關於
Ron Wyatt 這個江湖騙子的資料 ﹕www.ldolphin.org/wyatt1.html
c) Institute for Creation Research的主席 J Morris 也否定了 Ron Wyatt 的研究。
6) 邏輯上﹐聖經發生的事情﹐不一定在本世紀全部找到的遺物﹑遺骸。否則為何我們找不到或者不去找釘死基督的十字架﹑祂最後晚餐用過的杯子 (聖杯﹐電影“聖戰奇兵”的故事)﹑祂披過的紫袍﹑
戴過的荊棘冠冕﹖沒有發現釘死基督的十字架﹑祂最後晚餐用過的杯子﹑祂披過的紫袍﹑戴過的荊棘冠冕﹐難道就等於基督沒有為我們死﹖我們沒有必要毫不懷疑就相信一些聲稱發現聖經物件。
7) 責任上﹐影音使團未有拿出他們所有的發現﹑所有的證據給人審視﹐他們是不該宣稱發現方舟然後要教會大量捐獻的。
8) 教會沒有責任替影音使團包場﹐相反如果要教會出錢﹐教會有權要求看試片﹐才去決定。
9) 我們的信仰根基是基督﹐沒有必要去信影音使團﹑或者他們的宣稱。聖經裡面對基督﹑對神的作為可信﹐是因為聖經是神的默示﹐但影音使團的不是神的默示﹐我們沒有需要馬上全盤相信﹐有權問清楚。
聖經說的不是虛構﹐而是真實﹐而基督徒製作的福音電影﹐內容﹐不論是講聖經內容﹐還是說影音使團做過的﹐都必須全部真實﹐包括影音使團聲稱他們已經發現挪亞方舟的部份﹐都必須是真。如果﹐影音使團聲稱發現挪亞方舟的部份﹐原來是他們弄錯﹑沒有確實證據就吹大﹐就不可以原諒。現在影音使團任何有力﹑確實的證據都沒有拿出來﹐就到處說發現方舟﹐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我們應該要影音使團﹕
1) 停止有關他們已經發現方舟的所有言論﹐直到他們提出有力﹑經得起考驗的證據。
2) 在他們呼籲教會奉獻前﹐提出清楚的計劃﹐什麼時候﹑要用多少錢﹑做什麼﹑詳細列明﹐教會不必一次過奉獻﹐可以按分期進度的結果﹐才決定奉獻。
3) 准許任何人有先看試片﹑先看影音使團的證據才出錢包場。
已經包場而又付款的﹐應該小心處理赴會者的期望:
1) 明言﹐方舟是否已經被發現﹐還不確定﹐基督徒當然希望發現方舟﹐但不發現也沒有所謂。
2) 方舟電影是提醒人神懲罰和救贖﹐今日方舟遺骸是否仍然在是無關重要的。
3) 承認基督教在科學知識上面的限制﹐也表示發現或者不能發現﹐不能證實或者否定什麼。
如果已包場而未付款﹐可以取消包場﹐改以其他聚會代替﹐例如觀賞“受難曲”﹑“耶穌傳”等﹐效果一樣好。
若然你們同意我的分析也認同我的疑慮﹐就請把信息傳開。
虞瑋倩
雖然很不情願﹐但我覺得可以把我的見解綜合起來﹐分享給大家。
如果現在你們教會考慮在復活節期間包場觀賞影音使團的“挪亞方舟驚世啟示”﹐我希望你們可以詳加考慮。
我先澄清我的立場﹕
1) 我相信聖經記載的可靠。
2) 我並非地球年輕說的擁護者 (我傾向演化性的創造)。
3) 我們應該傳福音﹐但我們可以選擇方法﹐對方法的選擇﹐基督徒有絕對的責任﹐避免弄虛作假。
此信息並不關乎你們對聖經解釋立場如何﹐而是針對影音使團榨取教會奉獻的手段。
1) 教會不要輕易承諾包場觀賞影音使團的“挪亞方舟驚世啟示”﹐也沒有迫切性去包場﹐因為﹕
a) 傳福音方法很多﹐不必去看一套誤導人相信已經發現方舟的電影。
b) 日後要看﹐必定有 VCD/DVD觀看。
2) 在影音使團未提出足夠有力﹑經得起驗證和獨立確認的憑據前﹐我們沒有必要相信他們表示發現方舟的聲稱﹐更加沒有必要跟隨他們宣揚。
3) 現時影音還未能提供經得起考驗的證據說明他們所發現的時方舟,只是他們自己以為真的找到了。所以假如你教會鼓勵會友帶朋友去睇,後來影音所發現的被證實不是方舟,那將會對傳福音造成難以補救的傷害。
4) 影音以前的福音電影,是個人的故事及體會,認同與否無關重要,未信的朋友看後受感是好事,看後不受感也無壞處。但若現在影音是假設方舟被發現已是事實,而不是有待考證的問題,那麼有人看後不同意,或者後來影音的聲稱是證明錯誤﹑不是發現方舟,會對傳福音造成難以補救的傷害。
5) 即使影音使團他們自己介紹方舟的主頁﹐引用的資料也問題多多:
a) 雖然李志光牧師極力引用美國權威的基督教神創論研究機構 Institute for
Creation Research力圖證明他們發現方舟﹐但 Institute for Creation Research﹐一個無論在擁有的科學家﹑財力﹑人力都大大優越於影音使團的機構﹐到今日也沒有宣稱發現方舟﹐也不報導“影音使團”的消息。
b) 梁燕城博士﹐大量引用一位所謂方舟探險家 Ron Wyatt的資料﹐可是﹕他現在居然說自己找到約櫃﹑法老在紅海被淹沒的戰車﹑所羅門宮殿的柱子﹑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埋葬地等等。大家大概知道 Wyatt 是什麼人罷﹖關於
Ron Wyatt 這個江湖騙子的資料 ﹕www.ldolphin.org/wyatt1.html
c) Institute for Creation Research的主席 J Morris 也否定了 Ron Wyatt 的研究。
6) 邏輯上﹐聖經發生的事情﹐不一定在本世紀全部找到的遺物﹑遺骸。否則為何我們找不到或者不去找釘死基督的十字架﹑祂最後晚餐用過的杯子 (聖杯﹐電影“聖戰奇兵”的故事)﹑祂披過的紫袍﹑
戴過的荊棘冠冕﹖沒有發現釘死基督的十字架﹑祂最後晚餐用過的杯子﹑祂披過的紫袍﹑戴過的荊棘冠冕﹐難道就等於基督沒有為我們死﹖我們沒有必要毫不懷疑就相信一些聲稱發現聖經物件。
7) 責任上﹐影音使團未有拿出他們所有的發現﹑所有的證據給人審視﹐他們是不該宣稱發現方舟然後要教會大量捐獻的。
8) 教會沒有責任替影音使團包場﹐相反如果要教會出錢﹐教會有權要求看試片﹐才去決定。
9) 我們的信仰根基是基督﹐沒有必要去信影音使團﹑或者他們的宣稱。聖經裡面對基督﹑對神的作為可信﹐是因為聖經是神的默示﹐但影音使團的不是神的默示﹐我們沒有需要馬上全盤相信﹐有權問清楚。
聖經說的不是虛構﹐而是真實﹐而基督徒製作的福音電影﹐內容﹐不論是講聖經內容﹐還是說影音使團做過的﹐都必須全部真實﹐包括影音使團聲稱他們已經發現挪亞方舟的部份﹐都必須是真。如果﹐影音使團聲稱發現挪亞方舟的部份﹐原來是他們弄錯﹑沒有確實證據就吹大﹐就不可以原諒。現在影音使團任何有力﹑確實的證據都沒有拿出來﹐就到處說發現方舟﹐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我們應該要影音使團﹕
1) 停止有關他們已經發現方舟的所有言論﹐直到他們提出有力﹑經得起考驗的證據。
2) 在他們呼籲教會奉獻前﹐提出清楚的計劃﹐什麼時候﹑要用多少錢﹑做什麼﹑詳細列明﹐教會不必一次過奉獻﹐可以按分期進度的結果﹐才決定奉獻。
3) 准許任何人有先看試片﹑先看影音使團的證據才出錢包場。
已經包場而又付款的﹐應該小心處理赴會者的期望:
1) 明言﹐方舟是否已經被發現﹐還不確定﹐基督徒當然希望發現方舟﹐但不發現也沒有所謂。
2) 方舟電影是提醒人神懲罰和救贖﹐今日方舟遺骸是否仍然在是無關重要的。
3) 承認基督教在科學知識上面的限制﹐也表示發現或者不能發現﹐不能證實或者否定什麼。
如果已包場而未付款﹐可以取消包場﹐改以其他聚會代替﹐例如觀賞“受難曲”﹑“耶穌傳”等﹐效果一樣好。
若然你們同意我的分析也認同我的疑慮﹐就請把信息傳開。
虞瑋倩
另一隻眼看【祈理魁神父傳】
另一隻眼看【祈理魁神父傳】
(基督教小冊子《我為什麼離開天主教》作者) - 提供給天主教徒的護教資料
《引言》
一部書﹐叫【祈理魁神父傳】﹐是反對天主教的基要派陣營中的熱門書。
我是大約看了一些﹐恰巧有英文版對照﹐我發現中文版只是把英文原版部份翻譯﹐在書裡面翻譯者說此書只是撮譯。
我決定自己做了一些查考﹐結果更令我對這部書作者的可信性產生更大疑問。作為求真﹑相信基督是「道路、真理、生命」和聖靈是「真理之靈」的信徒﹐認為需要把自己查考的結果分享。
【祈理魁神父傳】一書的作者是祈理魁神父﹐Rev. Charles Chiniquy﹐1809-1899﹐全名是Charles Paschal Telesphore Chiniquy。香港基督教很多書室都有售賣的福音小冊子《我為什麼離開天主教》(宣道出版社)就是他原作的。他在該書裡面的事跡被歌頌為一個尋找真理﹑歸正向主的模範。
祈理魁神父在1885年寫的自傳Fifty years in the Church of Rome有了中文版﹐書名叫【祈理魁神父傳】。有人把他譽為「現代的馬丁路德」。本文是以英文版﹐而非中文版作參考﹐因為中文版是略去原版部份的內容。
眾所周知﹐馬丁路德是十六世紀宗教改革運動之父﹐大大影響基督教歷史﹐可以說是基督教歷史的巨摹。當基督徒要把一個近代基督教人物和馬丁路德這麼一個歷史偉人相提並論時候﹐宜細看他(祈理魁神父)的事跡和其他客觀的資料。
本文是筆者把一些在我找到在美國已經公開的歷史資料翻譯過來﹐讓華人教會認識更多這一位祈理魁神父未為我們知道的事情﹐和介紹一些【祈理魁神父傳】一書以外的資料。
《祈理魁神父與林肯總統的「野史」》
祈理魁神父在他自傳的全文版(下稱【祈傳】)裡面﹐最引人入勝的﹐就是在後部描述他和美國第十六任總統林肯(Abraham Lincoln)的關係。
在【祈傳】裡面祈理魁神父形容﹐他曾經和這位美國名垂青史的偉大總統見面四次﹑林肯總統如何視他為知交﹑和他深入分享信仰﹑吐露他的心聲。這些全部是祈理魁神父是以「第一身」所作的聲稱。
祈理魁神父更在【祈傳】裡面描述﹐當林肯就任美國總統後﹐祈理魁神父說他在首府華盛頓一次見面裡﹐林肯曾經親口邀請他擔任美國駐巴黎的外交人員﹐祈理魁神父稱當時他婉拒了。
【祈傳】在1885年出版後﹐美國基督教圈子也非常多引用這些資料﹐他們把祈理魁神父描寫這位為了解放黑奴﹑公義博愛﹑維護美國共和政體而犧牲的偉大總統的好朋友。
不過﹐【祈傳】其中最引起爭議的是﹐祈理魁神父論到林肯遇刺的事件﹐他斷定這些是羅馬天主教會的陰謀﹐而刺殺林肯總統的布斯(John W. Booth)是在羅馬天主教指使了「耶穌會」(Jesuits)下行事。祈理魁神父力指因為林肯反對天主教會
﹐和他們結怨﹐林肯視祈理魁神為知交﹐吐露他對天主教的害怕和反對﹑並且聲稱自己「未被他們所殺」。這些資料也成為後來部份極端基督徒指控羅馬天主教的黑材料。
《美國歷史研究者如何看待祈理魁神父與林肯總統的關係》
美國歷史研究者向來謹慎﹐他們有特別為林肯總統成立的Abraham Lincoln Association﹐把林肯總統生前的手稿﹑書信﹑寫作整理收集﹐並且仔細考證林肯生前的言論﹑作過的聲明﹑評論。林肯親密的助手﹑總統慕僚們的信件﹐林肯後人
對他的回憶錄也有收集。
1976年﹐美國伊利諾州歷史研究協會在他們的學報(Journal of the Illinois State Historical Society, February 1976, Vol 69)裡面刊登報告﹐討論祈理魁神父在自傳裡面關於林肯的言論(The Lincoln Writngs of Charles P.T.
Chiniquy)。
作者小約瑟喬治博士(Joseph George Jr.)長期研究林肯總統生平。喬治博士在文章裡面的結論是﹐祈理魁神父在【祈傳】裡面有關他和林肯的交往是非常不可靠的。他用的字眼是【祈傳】裡面的是fabrication﹐misrepresentations。(捏造
﹑謊言)
喬治博士指很多祈理魁神父在【祈傳】裡面關於林肯的描述是過於異類(foriegn)﹐歷史學者都沒有理會或者認真對待的。祈理魁神父自傳裡面一些扣人心弦和引入入勝的描述﹐特別指林肯對當時羅馬天主教的評擊和害怕自己被他們謀害﹑以及羅馬天主教會是行刺林肯的「幕後黑手」等「內幕資料」﹐更加被其他人評擊﹐有譁眾取寵之嫌。
在【祈傳】裡面﹐祈理魁神父聲稱和林肯總統四次會面。第一次是他在1856年﹐他得到林肯作為他涉及一宗官司的辯護律師。祈理魁神父在書裡面形容﹐有一個人受到當時芝加哥的主教﹐也是祈理魁神父的上司所唆瞼h誣告他「敗德」(immorality)﹐林肯為他辯護而且幫助他勝訴﹐祈理魁神父斷言林肯是因此得罪了羅馬天主教會。
喬治博士在他的論文裡面指根據當時官司所在的 Urbana 的官方文件和雙方律師的記錄﹐指祈理魁神父在書裡面形容和官方記錄﹐在很多重要的事項上完全和他自傳裡面的聲稱的完全矛盾(contradict almost every point in Chiniquyϧs
autobiography)。
祈理魁神父其實是因為譭謗他人(slander)而被控告﹐而並非祈理魁神父說的「敗德」(immorality)。當時﹐芝加哥的主教也沒有牽涉入內。而且﹐芝加哥的主教也不是祈理魁神父在書裡面說是他的上司。根據法庭記錄﹐祈理魁神父是因為
在一次崇拜的講道裡面﹐對會眾說了一些評擊原告Spink的說話﹐令他在生意上蒙受損失。
Spink於是控告祈理魁神父(Spink Vs. Chiniquy)。
法官形容這次官司﹐是兩個相識的人鬧翻了才對薄公堂。當時林肯是執業律師﹐他是在祈理魁神父官司第二次聆訊之後才被聘用的。按當時的辯方律師﹐也就是林肯自己他親筆的記錄顯示﹐祈理魁神父並非如他在【祈傳】描述是勝訴的一方。不過
是林肯替他爭取了庭外和解﹐而且是要祈理魁神父自己是收回(disclaim)他之前對原訟人所作Spink的言論。和解內容是要雙方各自繳付自己的堂費。在法律上面﹐祈理魁神父並非勝訴。如果說林肯因此得罪羅馬天主教會似乎很難扯上關係。而
且﹐必須要說明的士﹐林肯和祈理魁神父在往後五年完全沒有見面和通信的記錄。
在【祈傳】裡面提到另外有三次會面﹐都是指林肯除了和他討論信仰之外﹐也告訴祈理魁神父他擔心被天主教謀害。官司後的第一次再會面﹐祈理魁神父在【祈傳】聲稱是在五年後﹐即1861年八月底。祈理魁神父聲稱他收到有人密謀暗殺林肯的
「密報」﹐特別去華盛頓警告林肯。【祈傳】形容林肯非常熱烈接待他﹐而且邀請祈理魁神父擔任外交官﹐到法國巴黎工作。
這次會面﹐【祈傳】裡面形容林肯如何擔心自己被羅馬天主教謀害﹑並且分享他對羅馬天主教的不滿。第二次會面是1862年六月初﹐【祈傳】裡面形容只是和林肯匆忙的見見﹑握手。【祈傳】裡面說﹐祈理魁神父最後和林肯會面﹐是林肯被提名連任總統後﹐在1864年6月10日。祈理魁神父說他和林肯探望華盛頓醫院裡面的傷兵。
喬治博士在文章指所有這些「會面」的情節﹐完全沒有可靠記錄支持。除了第一次(1856年林肯還是執業律師的時候)是有正式官方記錄外(因為是官司)﹐和第四次是「有些可能」之外﹐其他兩次都沒有可靠記錄佐證﹐所以曾經發生過的可能性
很低;小約瑟喬治並且指【祈傳】裡面關於他和林肯的關係是充滿誤導和不確的(It is unlikely that any of these meetings took place. As this paper
will show, Chiniquyϧs autobiography contains numerous misrepresentations
about his life and association with Abraham Lincoln)。
【祈傳】裡面說及的會面記錄可靠性也被林肯生前的同僚質疑。據林肯生前親信戴維斯(David Davis)指﹐林肯向來內向、諱莫如深,因此﹐很難想像林肯會主動向一個陌生人﹐一個五年沒有通信見面的人、僅是林肯作律師時候眾多的客戶的其中一個人去深入討論自己的信仰觀點或者吐露他感到生命受威脅的事情。另外一位林肯的親信尼科理(John G. Nicolay)在林肯身故後寫信給朋友說他從來沒有聽過總統說討論他的宗教觀點。
如果林肯的親信也沒有聽見過林肯討論信仰﹐為什云L肯要和一個他五年前他當律師時候的其中一個客戶﹑中間完全沒有互相通信見面﹑然後第二次會面就深入討論信仰甚至告訴他自己擔心自己的安危﹖又為林肯什麼要特別邀請祈理魁神父擔任法
國巴黎外交官﹐而祈理魁神父卻沒有半點從政和外交經驗﹖(【祈傳】裡面的聲稱)
祈理魁神父在1862年9月29日﹐即五年前官司後第一次會面後﹐才寫了一封短信給林肯﹐只是感謝林肯當年為他辯護﹐但是卻完全不提【祈傳】裡面說林肯邀請他擔任外交官的事情。信裡面顯示林肯和祈理魁神父並非深交。
最後一次林肯和祈理魁神父見面﹐祈理魁神父說他是和林肯在他提名總統典禮次日1864年6月10日見面﹐並且和總統探望華盛頓的醫院。按林肯總統活動日誌Lincoln Day by Day﹐也沒有提及1864年6月10日總統有探望醫院。連後來祈理魁神父請求
林肯捐款給他的學院的信也沒有提這些事情。
小約瑟喬治的結論是﹐除了1856年林肯作過祈理魁神父官司的辯護律師和1864年6月提名總統典禮後之外﹐其餘祈理魁神父自傳裡面和總統的見面都沒有發生過。而林肯更加從來沒有像【祈傳】裡面說有邀請祈理魁神父作外交官(祈理魁神父曾經
惹官非﹑也沒有從政和外交經驗﹐也很難想像林肯會想到委任他這重任)。
林肯死後﹐【祈傳】關於祈理魁神父與林肯總統的關係的描述和資料多翻被人引用﹐特別指刺殺林肯的人布斯是被天主教的耶穌會指使。1922年﹐林肯的兒子Robert Todd Lincoln出來說﹕「從來不發現和知道父親的著作裡面有反對天主教的言論……不過隨時日父親的名字常常被牽涉去很多事情裡面……」(I do not know of any literature in which my father is quoted as attacking Catholics and the
Catholic Church. Of course, in the years his name has been a peg on which to hang many things.)Robert Todd Lincoln的聲明基本是否定了【祈傳】裡面的描述。
1924年﹐美國一位歷史學家Carl Russell Fish 有見太多未經證實而又聲稱出自林肯定的評論不斷流傳﹐特別在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刊登文章反駮一篇題目為“An American Protestant Protest against the Defilement of True Art by Roman Catholicism”的文章裡面的資料。Carl Russell Fish指該文章所引用【祈傳】裡面關於林肯所作的言論﹑或者一些「聲稱是出自林肯口裡面的說話」
(remarks attributed to Lincoln)﹐內容和林肯的個性﹑信仰都格格不入。
Carl Russell Fish因為祈理魁神父在【祈傳】裡面的偽造資料(fabrication)﹐乃發起建立一套具有公信力和權威的資料庫去整理收集一切林肯生前的著述和言論記錄。
這個艱巨的工作用了三十年嚴謹的研究﹑收集﹑查證才完成。完成的資料有九大冊﹐由 Abraham Lincoln Association 在1953年出版。裡面收集林肯的言論﹑著述﹑手稿﹑書信﹑演詞﹐丁點也沒有提及【祈傳】裡面聲稱林肯說過﹑批評過羅馬天主教會﹑教宗或者耶穌會任何的一句話。
比較客氣的歷史家巴騰(Barton)對祈理魁神父形容和林肯的會面雖然作有限度的認受﹐但他也認為祈理魁神父在【祈傳】裡面的「自己的憶述(recollection)」
被他個人主觀的想法和想像所影響(were "colored by the imagination" of the former priest﹐指祈理魁神父 )﹐巴騰認為部份祈理魁神父指林肯說過的說話也「像是祈理魁神父自己所說的多於是出自林肯自己」﹐所以巴騰認為審慎起見﹐是不應該把這些說話當是林肯說過的。
另外﹐在【祈傳】裡面﹐祈理魁神父力指謀殺林肯的伶人布斯(John W. Booth)是羅馬天主教徒﹑受羅馬天主教的耶穌會主使。然而事實是﹐布斯是在美國的聖公會領洗的﹐他隸屬一個激進反移民組織亞美利堅黨(The American Party)。該黨
以反對接納歐洲移民和天主教徒到美國而聞名。布斯所屬于的組織不但不屬天主教﹐而且是帶頭用鼓吹種族歧視和族群仇恨的言論攻擊威嚇歐洲來到的新移民中﹑包括裡面的天主教徒。他們特別指控歐洲移民中的天主教徒是對美國不忠﹑而是忠心
羅馬教廷﹐像布斯如此憎恨天主教徒﹐很難想像他是會受羅馬天主教的耶穌會主使行刺林肯。
【祈傳】裡面關於林肯是被天主教謀害的「陰謀論」似乎和布斯現實的政治傾向完全相反﹑匪夷所思。更令人懷疑的是﹐祈理魁神父為什五n等林肯死去三十年後才發表他的「陰謀論」﹖而他只是一位天主教普通(前)教士﹐那裡來的能耐可以有情報知道羅馬天主會刺殺林肯的「陰謀」﹖
《其他的評語》
美國歷史研究這對【祈傳】最苛刻的批評要算是在1996年的一本書。美國史丹福大學的Don Fehrenbacher 和他太太用了十二年時間收集分析林肯的語錄和一些坊間關於林肯的傳聞﹐出版了Recollected Words of Abraham Lincol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書裡面把對坊間流行的有關林肯言論著作裡面的引述可信性分為五等﹕
A等﹐最可靠真實﹐是第一手的轉述﹐並且聽者很快把說話記錄下來。
B等﹐可靠﹐是一個間接的轉述(聽者不是第一手親耳聽見)﹑但是很快記錄下來。
C等﹐有一定可信﹐是對林肯言論的引述﹐但是過了比較長時間才記錄(數星期﹑月甚至數年後)。
D等的﹐是傳疑的﹐指一些指是林肯說的言論的可信性是很低。
E等﹐是最不可信。相等於捏造。
Fehrenbacher夫婦把【祈傳】裡面﹐祈理魁神父的引述評為“E”等﹐他們甚至形容祈理魁神父是“perhaps the biggest liar in Lincoln literature.”(在有關林肯總統言行的文獻上﹐祈理魁神父是最大的說謊者)
總的說來﹐在美國歷史研究者眼裡面﹐祈理魁神父在【祈傳】裡面關於林肯的記載是完全不可信的、完全沒有地位。祈理魁神父在美國歷史學者看是完全不值得相信。
另外一本書﹐"They never said it: A book of Fake Quotations, Misquotes,
and Misleading Attributions"(Paul F. Boller Jr. & John Georg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也特別指出【祈傳】裡他引述林肯對天主教的攻擊﹐是捏造出來的。
"These words, entitled ϧLincolnϧs Warning,ϧ have circulated among Catholic-haters in this country since the late 19th century, but there is nothing of Lincoln in them. They were written by Charles Chiniquy, a
Canadian-born priest who settled in Kankakee County, Illinois, in 1851, as head of a Catholic colony, and then abandoned his faith, began spewing out hatred for his former religion, and invented anti-Catholic
utterances for Lincoln as part of his anti-Catholic
campaign. "
【祈傳】在1895年初版﹐而它兩次再版的時間也很有意思。1928年﹐當史密斯贏得民主黨總統提名(Al Smith)﹐【祈傳】再度出版﹐「恰巧地」史密斯是羅馬天主教徒。對上美國本土再版【祈傳】﹐是1960年﹐當時民主黨人約翰甘迺迪(John
F. Kennedy)贏得民主黨總統提名。後來他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當選總統的羅馬天主教徒。甘迺迪後來遇刺身亡。這些巧合﹐加上美國歷史學家對【祈傳】裡面記載的懷疑﹑和官方記錄的矛盾﹐使【祈傳】添上神秘的色彩。
《【祈傳】以外一些有關祈理魁神父的事跡》
祈理魁神父一生和羅馬天主教的關係是反復無常的﹐他曾經有四次離開和回歸羅馬天主教會的記錄。在研究加拿大法裔人歷史和伊利諾州的肯卡奇郡(Kankakee County)的歷史文獻者表示﹐祈理魁神父還是天主教神父的時候﹐他還在魁北克教區當神父時候﹐在1846年和1851年兩次涉及桃色醜聞而被免職﹐兩次他都認罪和請求主教給他機會。他結果要到伊利諾州的肯卡奇郡建立教區。他在肯卡奇郡神父工作也因為他的前科被主教嚴密督導。
祈理魁神父在1858年「正式」離開羅馬天主教後的事業也不是一帆風順的。他初期和芝加哥的更正教會Protestant Synod of Chicago有聯係﹐但是在1862年﹐芝加哥的更正教會Protestant Synod of Chicago開除了他﹐理由是他盜用公款﹐香港人叫「穿櫃桶底」(misappropriation of funds)。
後來他被美國長老會收容﹐隨後又被革職﹐因為他虧空(embezzlement)。祈理魁神父被指是訛稱替一間不存在的神學院在歐洲籌集捐款被揭發。後來他也和多個更正教團體有聯系﹐但一一被那些更正教團體所辭退。(Wade Mason )
《近年的研究》
加拿大蒙特利爾大學神學研究院的 Dr. Richard Lougheed 曾經以祈理魁神父生平作為他博士論文的題目﹐筆者有幸得 Dr. Richard Lougheed提供該文參考。祈理魁神父在加拿大的事跡和討論﹐主要是文的資料﹐Dr. Richard Lougheed論文原本
以法文發表﹐他特別把英文翻譯提供給我﹐使我可以有更多資料研究。Dr.Richard Lougheed 的論點對祈理魁神父採取同情的態度﹐主要因為祈理魁神父身處一個不寬容、專制的文化。天主教和他後來加入的「長老宗」或者新教是水火不容的﹐他的「變節」﹐可以和近代東西方冷戰時代﹐華沙公約國家(尤其前蘇聯)的人變節投奔西方後對自己原屬國家的極端「妖魔化」(demonization)有很大雷同。如果祈理魁神父改投新教而不跟隨他們的對天主教的言論和立場﹐他根本無法立足。
祈理魁神父本身是個魅力四射﹑充滿魄力﹑才氣橫溢的天主教教士﹐當時各方看他是加拿大魁北克天主教教會裡面的「明日之星」。他帶頭發起禁酒﹐一舉成名﹐得到當時羅馬天主教教宗嘉部C他也經常公開和新教人士力辯教義﹐反駮所有新教徒
指控天主教的內容。諷刺的就是﹐過去他反駮了的論點﹐日後他就用來去攻擊天主教。
正因為祈理魁為人屬于好辯﹑不拘小節﹑熱情的人﹐這種性格使往往和他的上司有磨擦。如果他不是離開羅馬天主教會﹐他在羅馬天主教裡面前途肯定無限。天主教方面沒有特別公佈為什麼把他逐出教會﹐但 Dr. Richard Lougheed認為天主教選
擇不公佈他的罪名﹐也可能因為內容很嚴重﹐為了保護教會名譽而選擇用Canonical sin 和 moral lapses來形容。
祈理魁神父的一生其實仍然有不少問題尚待解答。Dr. Lougheed這篇研究﹐主要是有見梵二大會後﹐新教和天主教關係開始有變化﹐而祈理魁神父在加拿大新教和天主教曾經是具爭議和有神秘色彩的人﹐才重新研究這位人物。
《結語》
祈理魁神父的小書《我為什麼離開天主教》是一篇動人的見證﹐然而從的自傳【祈理魁神父傳】和所呈現的﹐卻包含了不少明顯受歷史研究質疑的記載和資料﹐特別他描述和林肯這位美國偉大總統的交情﹐很容易令人覺得他是利用這位總統在世人心裡面永垂不朽的名望去自抬身價﹐甚至把他個人的一些言論﹑主觀想法托一個死了的(偉大)人物的口說出來。兩本同一個人寫的書﹐卻出現了兩個不同的「祈理魁神父」。
在他自傳以外其他歷史文獻﹐也描繪出的是另外一個人。或者在他當時的歷史處境﹐他部份言論會變得激烈﹐甚至為了自己在離開天主教在新教徒的社會裡面有認同﹐也雪|對羅馬天主教有過了火位的評擊。
這不禁令人想起一個人的言行﹕就是現在身在加拿大被拘禁﹐等候引渡回中國受審的「廈門遠華走私案」主犯賴昌星。他在加拿大拘禁期間對報章說﹐當他逃亡至香港過境時候﹐「遇見」香港入境處的官員梁錦光﹐梁對賴昌星說他會被捕﹑向他通風報信。梁錦光是在2000年6月香港灣仔入境處大樓縱火案中被燒傷﹑傷重不治。
當賴昌星作出該聲稱時候梁錦光已經死了﹐是「死無對證」。賴昌星的說話被香港官員和公眾一致指責是侮辱死人﹑托死人說他想說的話﹑搏人家已經「死無對證」。
在《我為什麼離開天主教》裡面﹐祈理魁神父或者可以說是馬丁路德的仿傚者﹐但是和馬丁路德在無論信仰﹑神學﹑改革教會的貢獻﹐祈理魁神父都是難以相比的﹐所以稱祈理魁神父為「現代的馬丁路德」是過譽了。
但是﹐如果再看祈理魁神父在自己的自傳《祈理魁神父傳》裡面的表現和歷史資料的比較﹐祈理魁神父好像變了像賴昌星多過像馬丁路德。
馬丁路德如果死後有知﹐願意和祈理魁神父相提並論嗎﹖
另外﹐祈理魁神父在原版的自傳裡面那些和林肯的交往的描述﹐全部是他以第一身去複述的﹐但是卻被美國歷史學者全部否定﹑甚至定為「偽造」﹑「不可靠」﹐那麼除非那些美國歷史學者全部都錯﹐否則祈理魁神父就是自己在這麼重要的事情不誠實﹐那麼書裡面其他內容還可靠嗎﹖大家不妨思想下。
(基督教小冊子《我為什麼離開天主教》作者) - 提供給天主教徒的護教資料
《引言》
一部書﹐叫【祈理魁神父傳】﹐是反對天主教的基要派陣營中的熱門書。
我是大約看了一些﹐恰巧有英文版對照﹐我發現中文版只是把英文原版部份翻譯﹐在書裡面翻譯者說此書只是撮譯。
我決定自己做了一些查考﹐結果更令我對這部書作者的可信性產生更大疑問。作為求真﹑相信基督是「道路、真理、生命」和聖靈是「真理之靈」的信徒﹐認為需要把自己查考的結果分享。
【祈理魁神父傳】一書的作者是祈理魁神父﹐Rev. Charles Chiniquy﹐1809-1899﹐全名是Charles Paschal Telesphore Chiniquy。香港基督教很多書室都有售賣的福音小冊子《我為什麼離開天主教》(宣道出版社)就是他原作的。他在該書裡面的事跡被歌頌為一個尋找真理﹑歸正向主的模範。
祈理魁神父在1885年寫的自傳Fifty years in the Church of Rome有了中文版﹐書名叫【祈理魁神父傳】。有人把他譽為「現代的馬丁路德」。本文是以英文版﹐而非中文版作參考﹐因為中文版是略去原版部份的內容。
眾所周知﹐馬丁路德是十六世紀宗教改革運動之父﹐大大影響基督教歷史﹐可以說是基督教歷史的巨摹。當基督徒要把一個近代基督教人物和馬丁路德這麼一個歷史偉人相提並論時候﹐宜細看他(祈理魁神父)的事跡和其他客觀的資料。
本文是筆者把一些在我找到在美國已經公開的歷史資料翻譯過來﹐讓華人教會認識更多這一位祈理魁神父未為我們知道的事情﹐和介紹一些【祈理魁神父傳】一書以外的資料。
《祈理魁神父與林肯總統的「野史」》
祈理魁神父在他自傳的全文版(下稱【祈傳】)裡面﹐最引人入勝的﹐就是在後部描述他和美國第十六任總統林肯(Abraham Lincoln)的關係。
在【祈傳】裡面祈理魁神父形容﹐他曾經和這位美國名垂青史的偉大總統見面四次﹑林肯總統如何視他為知交﹑和他深入分享信仰﹑吐露他的心聲。這些全部是祈理魁神父是以「第一身」所作的聲稱。
祈理魁神父更在【祈傳】裡面描述﹐當林肯就任美國總統後﹐祈理魁神父說他在首府華盛頓一次見面裡﹐林肯曾經親口邀請他擔任美國駐巴黎的外交人員﹐祈理魁神父稱當時他婉拒了。
【祈傳】在1885年出版後﹐美國基督教圈子也非常多引用這些資料﹐他們把祈理魁神父描寫這位為了解放黑奴﹑公義博愛﹑維護美國共和政體而犧牲的偉大總統的好朋友。
不過﹐【祈傳】其中最引起爭議的是﹐祈理魁神父論到林肯遇刺的事件﹐他斷定這些是羅馬天主教會的陰謀﹐而刺殺林肯總統的布斯(John W. Booth)是在羅馬天主教指使了「耶穌會」(Jesuits)下行事。祈理魁神父力指因為林肯反對天主教會
﹐和他們結怨﹐林肯視祈理魁神為知交﹐吐露他對天主教的害怕和反對﹑並且聲稱自己「未被他們所殺」。這些資料也成為後來部份極端基督徒指控羅馬天主教的黑材料。
《美國歷史研究者如何看待祈理魁神父與林肯總統的關係》
美國歷史研究者向來謹慎﹐他們有特別為林肯總統成立的Abraham Lincoln Association﹐把林肯總統生前的手稿﹑書信﹑寫作整理收集﹐並且仔細考證林肯生前的言論﹑作過的聲明﹑評論。林肯親密的助手﹑總統慕僚們的信件﹐林肯後人
對他的回憶錄也有收集。
1976年﹐美國伊利諾州歷史研究協會在他們的學報(Journal of the Illinois State Historical Society, February 1976, Vol 69)裡面刊登報告﹐討論祈理魁神父在自傳裡面關於林肯的言論(The Lincoln Writngs of Charles P.T.
Chiniquy)。
作者小約瑟喬治博士(Joseph George Jr.)長期研究林肯總統生平。喬治博士在文章裡面的結論是﹐祈理魁神父在【祈傳】裡面有關他和林肯的交往是非常不可靠的。他用的字眼是【祈傳】裡面的是fabrication﹐misrepresentations。(捏造
﹑謊言)
喬治博士指很多祈理魁神父在【祈傳】裡面關於林肯的描述是過於異類(foriegn)﹐歷史學者都沒有理會或者認真對待的。祈理魁神父自傳裡面一些扣人心弦和引入入勝的描述﹐特別指林肯對當時羅馬天主教的評擊和害怕自己被他們謀害﹑以及羅馬天主教會是行刺林肯的「幕後黑手」等「內幕資料」﹐更加被其他人評擊﹐有譁眾取寵之嫌。
在【祈傳】裡面﹐祈理魁神父聲稱和林肯總統四次會面。第一次是他在1856年﹐他得到林肯作為他涉及一宗官司的辯護律師。祈理魁神父在書裡面形容﹐有一個人受到當時芝加哥的主教﹐也是祈理魁神父的上司所唆瞼h誣告他「敗德」(immorality)﹐林肯為他辯護而且幫助他勝訴﹐祈理魁神父斷言林肯是因此得罪了羅馬天主教會。
喬治博士在他的論文裡面指根據當時官司所在的 Urbana 的官方文件和雙方律師的記錄﹐指祈理魁神父在書裡面形容和官方記錄﹐在很多重要的事項上完全和他自傳裡面的聲稱的完全矛盾(contradict almost every point in Chiniquyϧs
autobiography)。
祈理魁神父其實是因為譭謗他人(slander)而被控告﹐而並非祈理魁神父說的「敗德」(immorality)。當時﹐芝加哥的主教也沒有牽涉入內。而且﹐芝加哥的主教也不是祈理魁神父在書裡面說是他的上司。根據法庭記錄﹐祈理魁神父是因為
在一次崇拜的講道裡面﹐對會眾說了一些評擊原告Spink的說話﹐令他在生意上蒙受損失。
Spink於是控告祈理魁神父(Spink Vs. Chiniquy)。
法官形容這次官司﹐是兩個相識的人鬧翻了才對薄公堂。當時林肯是執業律師﹐他是在祈理魁神父官司第二次聆訊之後才被聘用的。按當時的辯方律師﹐也就是林肯自己他親筆的記錄顯示﹐祈理魁神父並非如他在【祈傳】描述是勝訴的一方。不過
是林肯替他爭取了庭外和解﹐而且是要祈理魁神父自己是收回(disclaim)他之前對原訟人所作Spink的言論。和解內容是要雙方各自繳付自己的堂費。在法律上面﹐祈理魁神父並非勝訴。如果說林肯因此得罪羅馬天主教會似乎很難扯上關係。而
且﹐必須要說明的士﹐林肯和祈理魁神父在往後五年完全沒有見面和通信的記錄。
在【祈傳】裡面提到另外有三次會面﹐都是指林肯除了和他討論信仰之外﹐也告訴祈理魁神父他擔心被天主教謀害。官司後的第一次再會面﹐祈理魁神父在【祈傳】聲稱是在五年後﹐即1861年八月底。祈理魁神父聲稱他收到有人密謀暗殺林肯的
「密報」﹐特別去華盛頓警告林肯。【祈傳】形容林肯非常熱烈接待他﹐而且邀請祈理魁神父擔任外交官﹐到法國巴黎工作。
這次會面﹐【祈傳】裡面形容林肯如何擔心自己被羅馬天主教謀害﹑並且分享他對羅馬天主教的不滿。第二次會面是1862年六月初﹐【祈傳】裡面形容只是和林肯匆忙的見見﹑握手。【祈傳】裡面說﹐祈理魁神父最後和林肯會面﹐是林肯被提名連任總統後﹐在1864年6月10日。祈理魁神父說他和林肯探望華盛頓醫院裡面的傷兵。
喬治博士在文章指所有這些「會面」的情節﹐完全沒有可靠記錄支持。除了第一次(1856年林肯還是執業律師的時候)是有正式官方記錄外(因為是官司)﹐和第四次是「有些可能」之外﹐其他兩次都沒有可靠記錄佐證﹐所以曾經發生過的可能性
很低;小約瑟喬治並且指【祈傳】裡面關於他和林肯的關係是充滿誤導和不確的(It is unlikely that any of these meetings took place. As this paper
will show, Chiniquyϧs autobiography contains numerous misrepresentations
about his life and association with Abraham Lincoln)。
【祈傳】裡面說及的會面記錄可靠性也被林肯生前的同僚質疑。據林肯生前親信戴維斯(David Davis)指﹐林肯向來內向、諱莫如深,因此﹐很難想像林肯會主動向一個陌生人﹐一個五年沒有通信見面的人、僅是林肯作律師時候眾多的客戶的其中一個人去深入討論自己的信仰觀點或者吐露他感到生命受威脅的事情。另外一位林肯的親信尼科理(John G. Nicolay)在林肯身故後寫信給朋友說他從來沒有聽過總統說討論他的宗教觀點。
如果林肯的親信也沒有聽見過林肯討論信仰﹐為什云L肯要和一個他五年前他當律師時候的其中一個客戶﹑中間完全沒有互相通信見面﹑然後第二次會面就深入討論信仰甚至告訴他自己擔心自己的安危﹖又為林肯什麼要特別邀請祈理魁神父擔任法
國巴黎外交官﹐而祈理魁神父卻沒有半點從政和外交經驗﹖(【祈傳】裡面的聲稱)
祈理魁神父在1862年9月29日﹐即五年前官司後第一次會面後﹐才寫了一封短信給林肯﹐只是感謝林肯當年為他辯護﹐但是卻完全不提【祈傳】裡面說林肯邀請他擔任外交官的事情。信裡面顯示林肯和祈理魁神父並非深交。
最後一次林肯和祈理魁神父見面﹐祈理魁神父說他是和林肯在他提名總統典禮次日1864年6月10日見面﹐並且和總統探望華盛頓的醫院。按林肯總統活動日誌Lincoln Day by Day﹐也沒有提及1864年6月10日總統有探望醫院。連後來祈理魁神父請求
林肯捐款給他的學院的信也沒有提這些事情。
小約瑟喬治的結論是﹐除了1856年林肯作過祈理魁神父官司的辯護律師和1864年6月提名總統典禮後之外﹐其餘祈理魁神父自傳裡面和總統的見面都沒有發生過。而林肯更加從來沒有像【祈傳】裡面說有邀請祈理魁神父作外交官(祈理魁神父曾經
惹官非﹑也沒有從政和外交經驗﹐也很難想像林肯會想到委任他這重任)。
林肯死後﹐【祈傳】關於祈理魁神父與林肯總統的關係的描述和資料多翻被人引用﹐特別指刺殺林肯的人布斯是被天主教的耶穌會指使。1922年﹐林肯的兒子Robert Todd Lincoln出來說﹕「從來不發現和知道父親的著作裡面有反對天主教的言論……不過隨時日父親的名字常常被牽涉去很多事情裡面……」(I do not know of any literature in which my father is quoted as attacking Catholics and the
Catholic Church. Of course, in the years his name has been a peg on which to hang many things.)Robert Todd Lincoln的聲明基本是否定了【祈傳】裡面的描述。
1924年﹐美國一位歷史學家Carl Russell Fish 有見太多未經證實而又聲稱出自林肯定的評論不斷流傳﹐特別在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刊登文章反駮一篇題目為“An American Protestant Protest against the Defilement of True Art by Roman Catholicism”的文章裡面的資料。Carl Russell Fish指該文章所引用【祈傳】裡面關於林肯所作的言論﹑或者一些「聲稱是出自林肯口裡面的說話」
(remarks attributed to Lincoln)﹐內容和林肯的個性﹑信仰都格格不入。
Carl Russell Fish因為祈理魁神父在【祈傳】裡面的偽造資料(fabrication)﹐乃發起建立一套具有公信力和權威的資料庫去整理收集一切林肯生前的著述和言論記錄。
這個艱巨的工作用了三十年嚴謹的研究﹑收集﹑查證才完成。完成的資料有九大冊﹐由 Abraham Lincoln Association 在1953年出版。裡面收集林肯的言論﹑著述﹑手稿﹑書信﹑演詞﹐丁點也沒有提及【祈傳】裡面聲稱林肯說過﹑批評過羅馬天主教會﹑教宗或者耶穌會任何的一句話。
比較客氣的歷史家巴騰(Barton)對祈理魁神父形容和林肯的會面雖然作有限度的認受﹐但他也認為祈理魁神父在【祈傳】裡面的「自己的憶述(recollection)」
被他個人主觀的想法和想像所影響(were "colored by the imagination" of the former priest﹐指祈理魁神父 )﹐巴騰認為部份祈理魁神父指林肯說過的說話也「像是祈理魁神父自己所說的多於是出自林肯自己」﹐所以巴騰認為審慎起見﹐是不應該把這些說話當是林肯說過的。
另外﹐在【祈傳】裡面﹐祈理魁神父力指謀殺林肯的伶人布斯(John W. Booth)是羅馬天主教徒﹑受羅馬天主教的耶穌會主使。然而事實是﹐布斯是在美國的聖公會領洗的﹐他隸屬一個激進反移民組織亞美利堅黨(The American Party)。該黨
以反對接納歐洲移民和天主教徒到美國而聞名。布斯所屬于的組織不但不屬天主教﹐而且是帶頭用鼓吹種族歧視和族群仇恨的言論攻擊威嚇歐洲來到的新移民中﹑包括裡面的天主教徒。他們特別指控歐洲移民中的天主教徒是對美國不忠﹑而是忠心
羅馬教廷﹐像布斯如此憎恨天主教徒﹐很難想像他是會受羅馬天主教的耶穌會主使行刺林肯。
【祈傳】裡面關於林肯是被天主教謀害的「陰謀論」似乎和布斯現實的政治傾向完全相反﹑匪夷所思。更令人懷疑的是﹐祈理魁神父為什五n等林肯死去三十年後才發表他的「陰謀論」﹖而他只是一位天主教普通(前)教士﹐那裡來的能耐可以有情報知道羅馬天主會刺殺林肯的「陰謀」﹖
《其他的評語》
美國歷史研究這對【祈傳】最苛刻的批評要算是在1996年的一本書。美國史丹福大學的Don Fehrenbacher 和他太太用了十二年時間收集分析林肯的語錄和一些坊間關於林肯的傳聞﹐出版了Recollected Words of Abraham Lincol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書裡面把對坊間流行的有關林肯言論著作裡面的引述可信性分為五等﹕
A等﹐最可靠真實﹐是第一手的轉述﹐並且聽者很快把說話記錄下來。
B等﹐可靠﹐是一個間接的轉述(聽者不是第一手親耳聽見)﹑但是很快記錄下來。
C等﹐有一定可信﹐是對林肯言論的引述﹐但是過了比較長時間才記錄(數星期﹑月甚至數年後)。
D等的﹐是傳疑的﹐指一些指是林肯說的言論的可信性是很低。
E等﹐是最不可信。相等於捏造。
Fehrenbacher夫婦把【祈傳】裡面﹐祈理魁神父的引述評為“E”等﹐他們甚至形容祈理魁神父是“perhaps the biggest liar in Lincoln literature.”(在有關林肯總統言行的文獻上﹐祈理魁神父是最大的說謊者)
總的說來﹐在美國歷史研究者眼裡面﹐祈理魁神父在【祈傳】裡面關於林肯的記載是完全不可信的、完全沒有地位。祈理魁神父在美國歷史學者看是完全不值得相信。
另外一本書﹐"They never said it: A book of Fake Quotations, Misquotes,
and Misleading Attributions"(Paul F. Boller Jr. & John Georg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也特別指出【祈傳】裡他引述林肯對天主教的攻擊﹐是捏造出來的。
"These words, entitled ϧLincolnϧs Warning,ϧ have circulated among Catholic-haters in this country since the late 19th century, but there is nothing of Lincoln in them. They were written by Charles Chiniquy, a
Canadian-born priest who settled in Kankakee County, Illinois, in 1851, as head of a Catholic colony, and then abandoned his faith, began spewing out hatred for his former religion, and invented anti-Catholic
utterances for Lincoln as part of his anti-Catholic
campaign. "
【祈傳】在1895年初版﹐而它兩次再版的時間也很有意思。1928年﹐當史密斯贏得民主黨總統提名(Al Smith)﹐【祈傳】再度出版﹐「恰巧地」史密斯是羅馬天主教徒。對上美國本土再版【祈傳】﹐是1960年﹐當時民主黨人約翰甘迺迪(John
F. Kennedy)贏得民主黨總統提名。後來他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當選總統的羅馬天主教徒。甘迺迪後來遇刺身亡。這些巧合﹐加上美國歷史學家對【祈傳】裡面記載的懷疑﹑和官方記錄的矛盾﹐使【祈傳】添上神秘的色彩。
《【祈傳】以外一些有關祈理魁神父的事跡》
祈理魁神父一生和羅馬天主教的關係是反復無常的﹐他曾經有四次離開和回歸羅馬天主教會的記錄。在研究加拿大法裔人歷史和伊利諾州的肯卡奇郡(Kankakee County)的歷史文獻者表示﹐祈理魁神父還是天主教神父的時候﹐他還在魁北克教區當神父時候﹐在1846年和1851年兩次涉及桃色醜聞而被免職﹐兩次他都認罪和請求主教給他機會。他結果要到伊利諾州的肯卡奇郡建立教區。他在肯卡奇郡神父工作也因為他的前科被主教嚴密督導。
祈理魁神父在1858年「正式」離開羅馬天主教後的事業也不是一帆風順的。他初期和芝加哥的更正教會Protestant Synod of Chicago有聯係﹐但是在1862年﹐芝加哥的更正教會Protestant Synod of Chicago開除了他﹐理由是他盜用公款﹐香港人叫「穿櫃桶底」(misappropriation of funds)。
後來他被美國長老會收容﹐隨後又被革職﹐因為他虧空(embezzlement)。祈理魁神父被指是訛稱替一間不存在的神學院在歐洲籌集捐款被揭發。後來他也和多個更正教團體有聯系﹐但一一被那些更正教團體所辭退。(Wade Mason )
《近年的研究》
加拿大蒙特利爾大學神學研究院的 Dr. Richard Lougheed 曾經以祈理魁神父生平作為他博士論文的題目﹐筆者有幸得 Dr. Richard Lougheed提供該文參考。祈理魁神父在加拿大的事跡和討論﹐主要是文的資料﹐Dr. Richard Lougheed論文原本
以法文發表﹐他特別把英文翻譯提供給我﹐使我可以有更多資料研究。Dr.Richard Lougheed 的論點對祈理魁神父採取同情的態度﹐主要因為祈理魁神父身處一個不寬容、專制的文化。天主教和他後來加入的「長老宗」或者新教是水火不容的﹐他的「變節」﹐可以和近代東西方冷戰時代﹐華沙公約國家(尤其前蘇聯)的人變節投奔西方後對自己原屬國家的極端「妖魔化」(demonization)有很大雷同。如果祈理魁神父改投新教而不跟隨他們的對天主教的言論和立場﹐他根本無法立足。
祈理魁神父本身是個魅力四射﹑充滿魄力﹑才氣橫溢的天主教教士﹐當時各方看他是加拿大魁北克天主教教會裡面的「明日之星」。他帶頭發起禁酒﹐一舉成名﹐得到當時羅馬天主教教宗嘉部C他也經常公開和新教人士力辯教義﹐反駮所有新教徒
指控天主教的內容。諷刺的就是﹐過去他反駮了的論點﹐日後他就用來去攻擊天主教。
正因為祈理魁為人屬于好辯﹑不拘小節﹑熱情的人﹐這種性格使往往和他的上司有磨擦。如果他不是離開羅馬天主教會﹐他在羅馬天主教裡面前途肯定無限。天主教方面沒有特別公佈為什麼把他逐出教會﹐但 Dr. Richard Lougheed認為天主教選
擇不公佈他的罪名﹐也可能因為內容很嚴重﹐為了保護教會名譽而選擇用Canonical sin 和 moral lapses來形容。
祈理魁神父的一生其實仍然有不少問題尚待解答。Dr. Lougheed這篇研究﹐主要是有見梵二大會後﹐新教和天主教關係開始有變化﹐而祈理魁神父在加拿大新教和天主教曾經是具爭議和有神秘色彩的人﹐才重新研究這位人物。
《結語》
祈理魁神父的小書《我為什麼離開天主教》是一篇動人的見證﹐然而從的自傳【祈理魁神父傳】和所呈現的﹐卻包含了不少明顯受歷史研究質疑的記載和資料﹐特別他描述和林肯這位美國偉大總統的交情﹐很容易令人覺得他是利用這位總統在世人心裡面永垂不朽的名望去自抬身價﹐甚至把他個人的一些言論﹑主觀想法托一個死了的(偉大)人物的口說出來。兩本同一個人寫的書﹐卻出現了兩個不同的「祈理魁神父」。
在他自傳以外其他歷史文獻﹐也描繪出的是另外一個人。或者在他當時的歷史處境﹐他部份言論會變得激烈﹐甚至為了自己在離開天主教在新教徒的社會裡面有認同﹐也雪|對羅馬天主教有過了火位的評擊。
這不禁令人想起一個人的言行﹕就是現在身在加拿大被拘禁﹐等候引渡回中國受審的「廈門遠華走私案」主犯賴昌星。他在加拿大拘禁期間對報章說﹐當他逃亡至香港過境時候﹐「遇見」香港入境處的官員梁錦光﹐梁對賴昌星說他會被捕﹑向他通風報信。梁錦光是在2000年6月香港灣仔入境處大樓縱火案中被燒傷﹑傷重不治。
當賴昌星作出該聲稱時候梁錦光已經死了﹐是「死無對證」。賴昌星的說話被香港官員和公眾一致指責是侮辱死人﹑托死人說他想說的話﹑搏人家已經「死無對證」。
在《我為什麼離開天主教》裡面﹐祈理魁神父或者可以說是馬丁路德的仿傚者﹐但是和馬丁路德在無論信仰﹑神學﹑改革教會的貢獻﹐祈理魁神父都是難以相比的﹐所以稱祈理魁神父為「現代的馬丁路德」是過譽了。
但是﹐如果再看祈理魁神父在自己的自傳《祈理魁神父傳》裡面的表現和歷史資料的比較﹐祈理魁神父好像變了像賴昌星多過像馬丁路德。
馬丁路德如果死後有知﹐願意和祈理魁神父相提並論嗎﹖
另外﹐祈理魁神父在原版的自傳裡面那些和林肯的交往的描述﹐全部是他以第一身去複述的﹐但是卻被美國歷史學者全部否定﹑甚至定為「偽造」﹑「不可靠」﹐那麼除非那些美國歷史學者全部都錯﹐否則祈理魁神父就是自己在這麼重要的事情不誠實﹐那麼書裡面其他內容還可靠嗎﹖大家不妨思想下。
Sunday, April 09, 2006
問:我知道許多gay affirmative的都是主張同性戀是天生,不可改變的,正常的。不過這是否就是一個科學的判斷?你見過科學判斷用投票方式表決嗎?例如沙士是否可以空氣傳染,會否叫一群醫生投票表決?還是提出理據作結論?APA於1973年作出同性戀不是病態的決定是投票方式進行,你覺得這是否科學?或是政治立場的表決?
我也知道那些和 gay affirmative 沒有關係的組織 (例如英國的醫療組織) 。
問:需要與否不是由治療師決定,否則這正是強迫改變。能否改變是一個可以科學地研究的問題,現有研究指出部份人可以改。你說研究是多餘的,這是否說,若政治上已否決了任何尋求改變的需要,則應禁止進行研究?這是科學的態度嗎?若不能進行改變同性戀的治療,又怎可以知道不能改變呢?莫非靠一些失敗個案就足以支持不能改變這種聲稱?若未能證實傷害與治療的關係(正如同志群體的健康問題一直比非同志群體嚴重,但兩者之確切並微妙關係一天未明朗,都不能夠說同性性行為「造成」健康問題),不能禁止,也不能因此說沒有需要進行治療,因為在造成傷害的因素未明之前,需要是由求助者決定。(若治療本身造成傷害,在醫療倫理的第一原則do no harm下,有理由拒絕治療。)
不要混亂概念。你可以說政治性有人否決研究﹐但仍然無法證明研究的需要性﹐兩者是沒有關係的。NARTH 自己既然認為 reparative therapy有效﹐為何 jump 了需要性的研究﹐要推出來呢﹖
你有沒有留意 NARTH 自己根本也沒有足夠科研支持﹐就斷言同性戀可以改變﹖請參考NARTH 的 statement:
Their new policy stresses that homosexual behavior is not normal. It is viewed as a "failure to function according to design."
你說“現有研究指出部份人可以改” ﹐但問題就是連主持這個研究的 Dr. Spitzer都表示研究的可靠性不夠。換句話說﹐validity是成疑﹐就連所謂可改﹐也並非肯定 (例如是一個異性戀﹑先變同性戀﹑後來變回﹐或者是一個“同性戀” 變成“異性戀) ﹐如何可以根據不確定的科研去排除治療的風險﹖如果沒有排除治療的風險﹐為何不說呢﹖
3. 有關國際出埃及機構的謠言,既然你現在知道失實,請你親自澄清。Gary Cooper從來只是義工,未曾作過任何領導性的位置。五位創會領袖,其中二位仍然活躍於ex-gay ministry,另外兩個雖已退下,但沒有返回同志身份。
那麼 Michael Bussee呢﹖
The original board of Exodus included five formerly gay-identified people, including Mr. Bussee. The incorporators of the group included Frank Worthen, Ron Dennis and Greg Reid. None of these men have returned to homosexuality and two of the three are still in ex-gay ministry. One other original board member, although still straight, requested his name not be included in this article. Let’s do the math: Four out of five of the original board members have not returned to a gay identity.
Just so this is clear, let’s re-cap. Gary Cooper was not one of the co-founders of Exodus. Michael Bussee was on the original board. The men were involved in an ex-gay ministry in Anaheim, were married, left their wives and children and returned to a public gay identity.
我會承認我沒有查清楚﹐但除了. Gary Cooper不是 co-founder﹐Michael Bussee卻是 original board (那麼算不算 founder ?)
4. 不是說reparative therapy沒有失敗個案,沒有造成傷害。但正如戒煙戒酒都有失敗個案,不能因失敗而終止其他的嘗試。反而應留意如何減低治療造成的傷害,以及identify在那些情況下會容易造成傷害。
但失敗個案的傷害程度﹐如果引起自殺又如何﹖ 戒煙戒酒都有失敗﹐但未必引起心理問題﹐而指控中﹐失敗個案除了不能成功改變性傾向﹐也引起家庭糾紛﹑抑鬱﹑自殺等。這些情況嚴重程度那麼大﹐是不是應該說出來﹖是不是應該有限度給研究機構去處理﹐而不應該隨便給任何所為 ex-gay ministry 去做﹖一隻新藥﹐臨床試驗﹐都只是選擇有限機構去做﹐不會“派通街” 。請問香港的“新造的人協會” 是一個有資格的科研機構﹑可以進行 reparative therapy 的研究﹑有權用香港的同志作為白老鼠嗎﹖我冇反對繼續研究﹐但未研究之前﹐為何要推廣﹖這是我不斷質疑的地方。
6. 你想藉今次把一切相關的資料都撩出來,給人自行判斷。這一點我很同意,所以我才有興趣加入搵料的行列。我覺你搵的料太一面倒,被你自己對明光社的負面評價所籠罩,似乎只是想要打倒明光社,不是想將資料呈現給大家。
難道明光社搵的料不一面倒﹖如果我不從完全和明光社相反的角度找﹐就不會全面了。我認為明光社需要改變﹐否則他們只是基督教的負累。把一切相關的資料都撩出來,給人自行判斷﹐應該是宣傳“傳媒操守” 的明光社做的﹐我們去做﹐不就正是在打明光社嗎﹖
一、在同性戀的立場上與APA相違。APA及立場相近的機構才是主流意見,NARTH沒有代表性。(這一點是真的,問題是主流立場是否基於科學證據,即本人上次提供的參考資料。)
NARTH不是主流﹐不代表他們立場是有科學證據。留意你的邏輯。我提出的還有更重要的信息﹐就是明光社可以只單單提NARTH ﹐而不提其他研究﹖那在邏輯上面是排除證據的表現。
文中已經提過﹐NARTH 提倡的 reparative therapy都沒有足夠科研證明沒有害處﹐何以要推廣﹖
二、NARTH在引用其他學術刊物的手法,也有不良記錄。前主席CW Socarides曾在一次法律訴訟上歪曲了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的立場,指其引用該會的舊立場,而沒有引述該會1990的新立場。(這一點本人曾去信NARTH查問,但因Socarides年事已高,且近日身體不適,故不便再查詢。按作者提出的資料,Socarides未必是不實引用立場[不是學術刊物],要看他引用是有沒有誤導人認為那是當時該會的立場。要看當時究竟問些甚麼,Socarides對那一點作供。因為本人沒有資料,希望作者若要用這事件來質疑Socarides的誠信,可以提供更多該事件的詳情。本人於此事沒有立場,只是抱求真的態度而已。)
我提供兩個資料給你參考。其中一個就是 Dr. Roughton﹐即發律師信的那位。
The Human Rights Campaign reported in 1999 that NARTH President, Charles Socarides, had "run into trouble with the 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 (APsaA), of which he is a member. According to a letter from Dr. Ralph Roughton of the APsaA, Socarides misrepresented the position of the APsaA in a published paper and a court affidavit. Socarides attempted to make it appear that the APsaA agrees with his positions on homosexuality. He did this by quoting an APsaA document written in 1968, which supported his views and which he called the 'official position' of the APsaA, while ignoring a 1990 revised statement that drastically contradicted his views.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APsaA instructed the organization's attorney to write a letter to Socarides asking him to cease this misrepresentation and threatening legal action if he continued. Additionally, the APsaA newsletter decided to stop printing advertisements for NARTH meetings because the organization does not adhere to APsaA's policy of non-discrimination 'and because their activities are demeaning to our members who are gay and lesbian,' according to Roughton."
http://www.religioustolerance.org/hom_nart.htm
這是當時 ApsaA 的 Dr. Ralph Roughton的一封信﹐交代事件﹕
• Dear Dr. Berggren,
Your query to the 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 about NARTH was referred to me for response. I have just completed my 6 year term as Chairman of the Committee on Issues of Homosexuality and have quite a bit of knowledge about NARTH.
There is no connection between the 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 (APsaA) and NARTH. However, several of the officers of NARTH are psychoanalysts and are members of APsaA. We do not censor members for their beliefs or disagreements, only for unethical practice; therefore they have remained members even though their views about homosexuality may differ sharply from the majority of our members. However, the APsaA has taken two actions that indicate our official position:
(1) Because Charles Socarides (President of NARTH) misrepresented the position of the APsaA in a published paper and in a court affidavit,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APsaA instructed our attorney to write a letter to Dr. Socarides insisting that he cease this misrepresention, and threatening legal action if he continued. (His misrepresentation was to make it appear that his own views about pathology and treatment of homosexuality were consistent with those of the APsaA. He did this by quoting something written in 1968, which supported his views and which he called the "official position" of the APsaA, while ignoring a 1990 revised statement that drastically contradicted his views; he also failed to mention our only "official" policy, which was a 1991 statement of non-discrimination.)
(2) The newsletter of the APsaA has decided no longer to print advertisements for the meetings of NARTH, because that organization does not adhere to our policy of non-discrimination and because their activities are demeaning to our members who are gay and lesbian.
Those are the two official actions. However, there is more that will give a clearer picture of what NARTH stands for and how that differs from the majority of our members.
NARTH's official position is that homosexuality is "a treatable disorder." Dr. Socarides has repeatedly stated in writing that "the homosexual, no matter his or her level of adaptation and functioning in other areas of life, is severely handicapped in the most vital area --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He strongly opposed the adoption by the APsaA in 1991 of a resolution that required the selection of analytic candidates and faculty to be based on factors other than sexual orientation. He has written in newspaper articles that the gay rights movement is destroying society, he has supported attempts to overturn gay rights laws in various states, and this fall he and other officers of NARTH will testify as expert witnesses in the state of Louisiana in favor of upholding laws making oral and anal sex between consenting adults illegal. Increasingly, NARTH seems to be attracting membership and financial support from members of the radical religious right, who use their pronouncements as "scientific" backing for their bigoted anti-homosexual activities.
The Executive Director of NARTH, Joseph Nicolosi, PhD, has stated in a printed editorial that he will not work with a homosexual patient who does not want to change his sexual orientation. Dr. Socarides' treatment attempts have been described in the past as being more educative and manipulative than analytic. It is my understanding that he no longer identifies himself in publications as a psychoanlayst, but rather as a psychiatrist. Dr. Nicolosi is a psychologist who has not had psychoanalytic training and works out of a religiously oriented counselling center.
They approach treatment of gay and lesbian patients with the goal of changing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 clearly not an analytic stance. It is my own personal belief that many of their so-called successful conversions occur in either people with bisexual potential, or as "transference cures" in those who have severe psychopathology with little sense of identity and who are very maleable, or in those who have a strong desire to avoid dealing with their homosexuality and a strong wish to please the authoritative therapist. It is of course possible to learn to inhibit one's sexual desires and to control one's behavior. Another criticism of their claims is that they offer almost no long-term followup data. Many of us know of cases that ended conversion treatment as "cured" in whom the change did not last.
Even if we take their claims for success at face value, they report success rates of only 35 % at best. They do not discuss the 65% who do not change, except to emphasize that those who are highly motivated to change are more likely to be successful. There are growing anecdotal reports from other analysts that they frequently see those patients who attempted such "conversion" therapy and who have suffered serious adverse effects, such as depression, lowered self-esteem, increased shame and self-hatred -- and many who, under the belief that they had "changed," have married and now have children.
There are many analysts, psychiatrists, and psychologists that would like for our organizations to declare this "conversion" or "reparative" therapy unethical. However much some of us might feel this to be true, it also raises questions of state control over freedom to practice therapy and is hampered by lack of valid statistical data to prove that overall the treatment is harmful. We have anecdotal evidence, but not yet statistical data.
Even though we are not in a position to take such prohibitive action against conversion/reparative therapy, we believe that the majority of psychoanalysts and the leaders in the APsaA now accept the idea that homosexuality is not necessarily a manifestation of psychopathology and that treatment for gay men and lesbians should be approached with neutrality and respect for the person's individuality, with no preconceived idea of the outcome, nor any coercive attempts to change sexual orientation -- just as we approach any other patient.
Although the APsaA has no official position beyond the non-discrimination policy, we have officially moved forward with encouraging the acceptance of gay and lesbian candidates for analytic training and the appointment of gay and lesbian faculty members, including training analysts. There are now probably 30 to 40 openly gay and lesbian candidates in training in institutes affiliated with the APsaA. Nearly half of our institutes also have faculty members who are gay or lesbian, and two institutes have a gay or a lesbian training analyst. So you see, by this data, that our organization is strongly opposed to the repressive and negative ideas that NARTH represents, even more than any official statements or actions that have been taken.
Perhaps the most positive indication of support from our organization is the fact that in December 1997, the Executive Council of the APsaA overwhelmingly and without significant dissent voted to endorse a resolution supporting same-gender marriage.
I would be happy to correspond further with you and supply any information that you might wish, including references to back up what I have written here. On a more personal note, I also happen to be a member of the House of Delegates of the International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 and I plan to introduce a resolution opposing anti-homosexual discrimination in the institutes and societies of the IPA. I would be glad to hear from you about the situation in Sweden. Do gay men and lesbians feel free to apply for psychoanalytic training? Do you know if any have been accepted? Do you have any information about the official position of the Swedish Psa Society?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me directly at:
1175 Peachtree Street, NE Atlanta, GA 30361 e-mail: 76501.2034@compuserve.com
Ralph Roughton, MD
copy to: Susan Vaughan, Chair, Committee on Issues of Homosexuality
Ellen Fertig, Administrative Director, APsaA
http://hem.passagen.se/nicb/psychoanalysis.htm
三、明光社引用的那份NARTH的調查報告指同性戀可以改變是不可靠的,數據是人為扭曲做出來的。(這一點不對,是作者自己錯誤理解該份調查能作出的結論而已。而2003年Spitzer的研究正是補足1995及1997的初步報告的不足。)
Dr. Spitzer 2003年的報告﹐你最多可以說他 intention 是補足 1995 / 1997 初步報告不足﹐但不等於該報告達到預期的效果。
Donald Strassberg, Ph.D., from the University of Utah Department of Psychology, described the study this way in his peer review:
Spitzer is to be congratulated on trying to "light a candle" rather than continuing to "curse the darkness" when it comes to trying to understand what happens as a result of reparative therapy. (正面評價)
It's not hard to see the problems with choosing a result (ex-gay success) and working backwords from it (looking for common characteristics among ex-gays) using limited-scope (45 minute) phone interviews which gather unverified self-reports. As Strassberg put it:
Although Spitzer made some laudable methodological improvements in his approach to an important research question, the design of his survey does not really put it into the category of "scientific evidence supporting the efficacy of reparative therapy" for which so many seem to be looking. (質疑)
But, in testing his hypothesis -- that some predominantly homosexual folks can, with some sort of support, adopt predominantly heterosexual identity and functioning -- Spitzer focused on the change without examining the therapy. It was not a "does reparative therapy work?" study, or even a "what is reparative therapy?" study. It was a "what does self-reported change look like?" study.
It was a micro-sized target, a starting point. (起點﹐那麼算是補足嗎﹖)
http://www.exgaywatch.com/blog/archives/2003/10/spitzer_study_i.html
1. 該兩份報告都曾在Psychological Report中刊登,經過peer review。
2. Psychological Reports的impact factor不高,若以impact factor來鑑別「權威性的心理醫療專業學刊,則可以說它不算大期刊。但impact factor涉及期刊題目的熱門程度問題,而且若以peer review作為批評,則上述所說明顯是錯的。
然而﹐在 Psychological Reports 刊登﹐代表得到足夠peer review。係唔係一個醫生專業資格因為國籍受到歧視﹐得不到 peer recognition﹐他可以隨便就掛牌行醫﹖我質疑的是 NARTH報告的 quality assurance 。
Psychological Reports能否提供足夠 assurance ﹐保證他們報告的研究方法的可靠性﹑素質嗎﹖
Peer review有好多種既﹐check有沒有 spelling / grammatical mistake可以算係﹐睇裡面的 arithmetic有冇加減錯又係。我文章裡面 peer review的舉例要求好清楚﹐Psychological Reports 有做嗎﹖
你有沒有考究Psychological Reports的學術地位﹖是否他們來者不拒﹐還是經過非常嚴謹的 review才刊登呢﹖(聽過 Sokal Hoax沒有﹖)
請考慮以下對Psychological Reports的評論。
Claims about the "success" of conversion therapies have appeared mainly in the mass media and on the World Wide Web, rather than in high-quality, peer-reviewed scientific journals. A 2000 paper by Joseph Nicolosi and his colleagues was published in Psychological Reports. Psychological Reports is also the major outlet for Paul Cameron, the discredited antigay psychologist. As detailed elsewhere on this site, Psychological Reports has very low prestige among researchers and a low rejection rate. In addition, unlike other psychological journals, it charges its authors a fee to publish their papers.
Paul Cameron好似是明光社的舊愛﹐但因為名聲太差﹐好像他們也棄用了他的所謂研究。而 Psychological Reports基本上好像沒有小心review ﹐以至連一個 discredited psychologist的文章也可以很容易在上面刊登。
3. 著名心理學家,也是APA的資深會員,Nicholas A. Cummings最近在一本他有份編的書中寫道:” Let no one presume that ideology does not influence science. Within psychology today there are topics that are deemed politically incorrect, and they are neither published nor funded. Journal editors control what is accepted for publication through those chosen to conduct peer reviews. … Censorship exist… Now misguided political correctness tethers our intellects. Those viewed as conservative are looked down upon as lacking intelligence. … Dr. Wright and I did not realized how pervasive this shunning and intimidation could be until we began talking with potential contributors, many of whom declined to be included, fearing loss of tenure or stature, and citing previous ridicule and even vicious attacks, described by several chapter contributors.” 這不是特別針對reparative therapy而說的話(他們編的書裡有一章專討論homophobia),但既然reparative therapy受到APA的譴責,在一個這樣的政治環境下,進行對reparative therapy的研究,相信很難能夠在impact factor高的大期刊刊登。上述這位編者來頭原來很勁,cv太長不抄了,有懷疑可以自己上網search。
你引用的論據是一個 double bladed sword﹐難道NARTH﹑明光社的做法就一定不是ideology influencing science ﹖
該作者CV勁是一件事情﹐但主旨是NARTH本身報告的 credibility ﹐裡面研究的 validity ﹐和這位作者 CV勁有咩關係呢﹖Nicholas A. Cummings 是APA的資深會員﹐CV 好勁﹐but he did not endorse NARTH’s “research” 。邏輯上你的論據屬於“偽托權威” 。因為上文根本不可以證明NARTH 沒有任何問題﹐不可以反證NARTH的報告得到過 peer review。
4. NARTH的成員不一定是心理醫療專業,也有律師等,會員也有多種,有clinical, research/academic, general, 甚至student,不同的會藉當然也有不同的地位。當然不是每一個NARTH的成員都會出研究,正如許多律師也不會寫甚麼法學研究一樣,但NARTH的research/academic會員是會出研究報告的,而且NARTH的成員不是專門只進行同性戀的研究,也從事其他心理醫療方面的研究。我在NARTH的網頁上找到他們一位成員Christopher Rosik一篇刊登在The Journal of Pastoral Care, Spring 2001的文章,是關於re-orientation therapy的。同一作者,在Obes Surg 2005年5月發表了一篇講不知甚麼手術後的病人的病徵的文章 “Psychiatric symptoms among prospective bariatric surgery patients: rates of prevalence and their relation to social desirability, pursuit of surgery, and follow-up attendance.” 相信隨便一個上面的例子都足以顯示作者指稱「NARTH其實沒有任何它的會員在任何權威性的心理醫療專業學刊出版他們的有關學術論文」是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我也想知作者從何而得這種對NARTH的判斷?是從路邊社來?是從同志網來?
我可以收回說「NARTH其實沒有任何它的會員在任何權威性的心理醫療專業學刊出版他們的有關學術論文」﹐而 refine as 「NARTH和其會員其實沒有在任何權威性的心理醫療專業學刊出版特別性傾向改變的有關學術論文」。
不過上面你犯了“偽托權威” 的謬誤。我文章討論的權威是就精神分析﹑心理治療專業的代表性﹐你舉那些“外行人” 會員有什麼相干﹖現在討論的是精神分析﹑心理治療專業的代表性的課題﹐律師﹑clinical, research/academic, general, 甚至student等有相關權威嗎﹖
The Journal of Pastoral Care 又是不是權威的心理醫療專業學刊﹖What is its credentials ﹖
「NARTH有會員500名,如果每年他們每人處理的同性戀個案有50人…那麼一看5年處理的個案有十二萬五千,就算減半…,只提供46名,取樣是否太少呢?那個是否representative sample呢?…」這條算術恐怕沒有甚麼意義。因為1. 研究不是要看成功率 2. 提供個案要得當事人肯首,不是做後多就可以任意轉介 3. 每人每年50 人,這數字從那裡得來?
我覺得你仍然是在轉移視線。在 Spitzer的報告裡面﹐46人是他們提供的研究對象﹐而報告最後數目也不能夠反映了他們佔接受輔導的同性戀的比例。
你認為研究不是要看成功率﹐是非常錯誤的。你自己不是說﹐需要研究去查失敗原因嗎﹖如果成功率差﹐就可以在裡面發現失敗的原因﹑集中在什麼地方﹑成功的有什麼因素。這是 research去幫助完善 reparative therapy ﹐為何你自打嘴巴﹖
提供個案要得當事人肯首﹕但提供個案需要經過NARTH提供嗎﹖難道NARTH不可以把所有個案記錄 turn over ﹐容許 Spitzer抽取樣本﹐然後 Spitzer 去取得當事人肯首﹐唔夠就拿到夠為止。
你自己引用Nicholas A. Cummings的說話﹐表示“Let no one presume that ideology does not influence science. ” NARTH沒有 ideology嗎﹖聽過瓜田李下這說話沒有呢﹖NARTH在提供調查對象﹐參與那麼深入﹐就已經予人有操控的嫌疑。
每人每年50 人是一個 intelligent guess ﹐但有根據的
1) 每個病人大約看醫生 30分鐘﹐一天當輔導的工作有10個症﹐每個症是每星期visit一次﹐一星期就已經是 50人。(其實可以更加高)
2) 給醫生輔導3 – 5年﹐平均也有 25人罷﹖500 x 25 = 12500。46人抽 12500是不是太少。
3) 你可以說﹐同性戀個案少﹐不可以用 12500作為基數﹐那麼NARTH等提供個案機構有沒有告訴 Dr. Spitzer sample population 多大﹖沒有。那麼 sample population不清楚下﹐研究的數據就不可以參考了。
如果 ignore數據﹐任何 conclusion都嚴重偏差﹐如何可以算是一個足夠補足 1995 / 1997年研究的報告呢﹖
科研報告重要資料是數據﹐數據的來源是看從什麼 population抽取sample﹐sample size 夠不夠。
1) 報告沒有交代 population
2) 46 人 sample size不知道夠不夠
3) 取樣過程出現“瓜田李下”
上面 (1)﹑(2)﹑(3) 幾個因素﹐足以令報告失去面參考價值。
我也知道那些和 gay affirmative 沒有關係的組織 (例如英國的醫療組織) 。
問:需要與否不是由治療師決定,否則這正是強迫改變。能否改變是一個可以科學地研究的問題,現有研究指出部份人可以改。你說研究是多餘的,這是否說,若政治上已否決了任何尋求改變的需要,則應禁止進行研究?這是科學的態度嗎?若不能進行改變同性戀的治療,又怎可以知道不能改變呢?莫非靠一些失敗個案就足以支持不能改變這種聲稱?若未能證實傷害與治療的關係(正如同志群體的健康問題一直比非同志群體嚴重,但兩者之確切並微妙關係一天未明朗,都不能夠說同性性行為「造成」健康問題),不能禁止,也不能因此說沒有需要進行治療,因為在造成傷害的因素未明之前,需要是由求助者決定。(若治療本身造成傷害,在醫療倫理的第一原則do no harm下,有理由拒絕治療。)
不要混亂概念。你可以說政治性有人否決研究﹐但仍然無法證明研究的需要性﹐兩者是沒有關係的。NARTH 自己既然認為 reparative therapy有效﹐為何 jump 了需要性的研究﹐要推出來呢﹖
你有沒有留意 NARTH 自己根本也沒有足夠科研支持﹐就斷言同性戀可以改變﹖請參考NARTH 的 statement:
Their new policy stresses that homosexual behavior is not normal. It is viewed as a "failure to function according to design."
你說“現有研究指出部份人可以改” ﹐但問題就是連主持這個研究的 Dr. Spitzer都表示研究的可靠性不夠。換句話說﹐validity是成疑﹐就連所謂可改﹐也並非肯定 (例如是一個異性戀﹑先變同性戀﹑後來變回﹐或者是一個“同性戀” 變成“異性戀) ﹐如何可以根據不確定的科研去排除治療的風險﹖如果沒有排除治療的風險﹐為何不說呢﹖
3. 有關國際出埃及機構的謠言,既然你現在知道失實,請你親自澄清。Gary Cooper從來只是義工,未曾作過任何領導性的位置。五位創會領袖,其中二位仍然活躍於ex-gay ministry,另外兩個雖已退下,但沒有返回同志身份。
那麼 Michael Bussee呢﹖
The original board of Exodus included five formerly gay-identified people, including Mr. Bussee. The incorporators of the group included Frank Worthen, Ron Dennis and Greg Reid. None of these men have returned to homosexuality and two of the three are still in ex-gay ministry. One other original board member, although still straight, requested his name not be included in this article. Let’s do the math: Four out of five of the original board members have not returned to a gay identity.
Just so this is clear, let’s re-cap. Gary Cooper was not one of the co-founders of Exodus. Michael Bussee was on the original board. The men were involved in an ex-gay ministry in Anaheim, were married, left their wives and children and returned to a public gay identity.
我會承認我沒有查清楚﹐但除了. Gary Cooper不是 co-founder﹐Michael Bussee卻是 original board (那麼算不算 founder ?)
4. 不是說reparative therapy沒有失敗個案,沒有造成傷害。但正如戒煙戒酒都有失敗個案,不能因失敗而終止其他的嘗試。反而應留意如何減低治療造成的傷害,以及identify在那些情況下會容易造成傷害。
但失敗個案的傷害程度﹐如果引起自殺又如何﹖ 戒煙戒酒都有失敗﹐但未必引起心理問題﹐而指控中﹐失敗個案除了不能成功改變性傾向﹐也引起家庭糾紛﹑抑鬱﹑自殺等。這些情況嚴重程度那麼大﹐是不是應該說出來﹖是不是應該有限度給研究機構去處理﹐而不應該隨便給任何所為 ex-gay ministry 去做﹖一隻新藥﹐臨床試驗﹐都只是選擇有限機構去做﹐不會“派通街” 。請問香港的“新造的人協會” 是一個有資格的科研機構﹑可以進行 reparative therapy 的研究﹑有權用香港的同志作為白老鼠嗎﹖我冇反對繼續研究﹐但未研究之前﹐為何要推廣﹖這是我不斷質疑的地方。
6. 你想藉今次把一切相關的資料都撩出來,給人自行判斷。這一點我很同意,所以我才有興趣加入搵料的行列。我覺你搵的料太一面倒,被你自己對明光社的負面評價所籠罩,似乎只是想要打倒明光社,不是想將資料呈現給大家。
難道明光社搵的料不一面倒﹖如果我不從完全和明光社相反的角度找﹐就不會全面了。我認為明光社需要改變﹐否則他們只是基督教的負累。把一切相關的資料都撩出來,給人自行判斷﹐應該是宣傳“傳媒操守” 的明光社做的﹐我們去做﹐不就正是在打明光社嗎﹖
一、在同性戀的立場上與APA相違。APA及立場相近的機構才是主流意見,NARTH沒有代表性。(這一點是真的,問題是主流立場是否基於科學證據,即本人上次提供的參考資料。)
NARTH不是主流﹐不代表他們立場是有科學證據。留意你的邏輯。我提出的還有更重要的信息﹐就是明光社可以只單單提NARTH ﹐而不提其他研究﹖那在邏輯上面是排除證據的表現。
文中已經提過﹐NARTH 提倡的 reparative therapy都沒有足夠科研證明沒有害處﹐何以要推廣﹖
二、NARTH在引用其他學術刊物的手法,也有不良記錄。前主席CW Socarides曾在一次法律訴訟上歪曲了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的立場,指其引用該會的舊立場,而沒有引述該會1990的新立場。(這一點本人曾去信NARTH查問,但因Socarides年事已高,且近日身體不適,故不便再查詢。按作者提出的資料,Socarides未必是不實引用立場[不是學術刊物],要看他引用是有沒有誤導人認為那是當時該會的立場。要看當時究竟問些甚麼,Socarides對那一點作供。因為本人沒有資料,希望作者若要用這事件來質疑Socarides的誠信,可以提供更多該事件的詳情。本人於此事沒有立場,只是抱求真的態度而已。)
我提供兩個資料給你參考。其中一個就是 Dr. Roughton﹐即發律師信的那位。
The Human Rights Campaign reported in 1999 that NARTH President, Charles Socarides, had "run into trouble with the 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 (APsaA), of which he is a member. According to a letter from Dr. Ralph Roughton of the APsaA, Socarides misrepresented the position of the APsaA in a published paper and a court affidavit. Socarides attempted to make it appear that the APsaA agrees with his positions on homosexuality. He did this by quoting an APsaA document written in 1968, which supported his views and which he called the 'official position' of the APsaA, while ignoring a 1990 revised statement that drastically contradicted his views.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APsaA instructed the organization's attorney to write a letter to Socarides asking him to cease this misrepresentation and threatening legal action if he continued. Additionally, the APsaA newsletter decided to stop printing advertisements for NARTH meetings because the organization does not adhere to APsaA's policy of non-discrimination 'and because their activities are demeaning to our members who are gay and lesbian,' according to Roughton."
http://www.religioustolerance.org/hom_nart.htm
這是當時 ApsaA 的 Dr. Ralph Roughton的一封信﹐交代事件﹕
• Dear Dr. Berggren,
Your query to the 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 about NARTH was referred to me for response. I have just completed my 6 year term as Chairman of the Committee on Issues of Homosexuality and have quite a bit of knowledge about NARTH.
There is no connection between the 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 (APsaA) and NARTH. However, several of the officers of NARTH are psychoanalysts and are members of APsaA. We do not censor members for their beliefs or disagreements, only for unethical practice; therefore they have remained members even though their views about homosexuality may differ sharply from the majority of our members. However, the APsaA has taken two actions that indicate our official position:
(1) Because Charles Socarides (President of NARTH) misrepresented the position of the APsaA in a published paper and in a court affidavit,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APsaA instructed our attorney to write a letter to Dr. Socarides insisting that he cease this misrepresention, and threatening legal action if he continued. (His misrepresentation was to make it appear that his own views about pathology and treatment of homosexuality were consistent with those of the APsaA. He did this by quoting something written in 1968, which supported his views and which he called the "official position" of the APsaA, while ignoring a 1990 revised statement that drastically contradicted his views; he also failed to mention our only "official" policy, which was a 1991 statement of non-discrimination.)
(2) The newsletter of the APsaA has decided no longer to print advertisements for the meetings of NARTH, because that organization does not adhere to our policy of non-discrimination and because their activities are demeaning to our members who are gay and lesbian.
Those are the two official actions. However, there is more that will give a clearer picture of what NARTH stands for and how that differs from the majority of our members.
NARTH's official position is that homosexuality is "a treatable disorder." Dr. Socarides has repeatedly stated in writing that "the homosexual, no matter his or her level of adaptation and functioning in other areas of life, is severely handicapped in the most vital area --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He strongly opposed the adoption by the APsaA in 1991 of a resolution that required the selection of analytic candidates and faculty to be based on factors other than sexual orientation. He has written in newspaper articles that the gay rights movement is destroying society, he has supported attempts to overturn gay rights laws in various states, and this fall he and other officers of NARTH will testify as expert witnesses in the state of Louisiana in favor of upholding laws making oral and anal sex between consenting adults illegal. Increasingly, NARTH seems to be attracting membership and financial support from members of the radical religious right, who use their pronouncements as "scientific" backing for their bigoted anti-homosexual activities.
The Executive Director of NARTH, Joseph Nicolosi, PhD, has stated in a printed editorial that he will not work with a homosexual patient who does not want to change his sexual orientation. Dr. Socarides' treatment attempts have been described in the past as being more educative and manipulative than analytic. It is my understanding that he no longer identifies himself in publications as a psychoanlayst, but rather as a psychiatrist. Dr. Nicolosi is a psychologist who has not had psychoanalytic training and works out of a religiously oriented counselling center.
They approach treatment of gay and lesbian patients with the goal of changing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 clearly not an analytic stance. It is my own personal belief that many of their so-called successful conversions occur in either people with bisexual potential, or as "transference cures" in those who have severe psychopathology with little sense of identity and who are very maleable, or in those who have a strong desire to avoid dealing with their homosexuality and a strong wish to please the authoritative therapist. It is of course possible to learn to inhibit one's sexual desires and to control one's behavior. Another criticism of their claims is that they offer almost no long-term followup data. Many of us know of cases that ended conversion treatment as "cured" in whom the change did not last.
Even if we take their claims for success at face value, they report success rates of only 35 % at best. They do not discuss the 65% who do not change, except to emphasize that those who are highly motivated to change are more likely to be successful. There are growing anecdotal reports from other analysts that they frequently see those patients who attempted such "conversion" therapy and who have suffered serious adverse effects, such as depression, lowered self-esteem, increased shame and self-hatred -- and many who, under the belief that they had "changed," have married and now have children.
There are many analysts, psychiatrists, and psychologists that would like for our organizations to declare this "conversion" or "reparative" therapy unethical. However much some of us might feel this to be true, it also raises questions of state control over freedom to practice therapy and is hampered by lack of valid statistical data to prove that overall the treatment is harmful. We have anecdotal evidence, but not yet statistical data.
Even though we are not in a position to take such prohibitive action against conversion/reparative therapy, we believe that the majority of psychoanalysts and the leaders in the APsaA now accept the idea that homosexuality is not necessarily a manifestation of psychopathology and that treatment for gay men and lesbians should be approached with neutrality and respect for the person's individuality, with no preconceived idea of the outcome, nor any coercive attempts to change sexual orientation -- just as we approach any other patient.
Although the APsaA has no official position beyond the non-discrimination policy, we have officially moved forward with encouraging the acceptance of gay and lesbian candidates for analytic training and the appointment of gay and lesbian faculty members, including training analysts. There are now probably 30 to 40 openly gay and lesbian candidates in training in institutes affiliated with the APsaA. Nearly half of our institutes also have faculty members who are gay or lesbian, and two institutes have a gay or a lesbian training analyst. So you see, by this data, that our organization is strongly opposed to the repressive and negative ideas that NARTH represents, even more than any official statements or actions that have been taken.
Perhaps the most positive indication of support from our organization is the fact that in December 1997, the Executive Council of the APsaA overwhelmingly and without significant dissent voted to endorse a resolution supporting same-gender marriage.
I would be happy to correspond further with you and supply any information that you might wish, including references to back up what I have written here. On a more personal note, I also happen to be a member of the House of Delegates of the International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 and I plan to introduce a resolution opposing anti-homosexual discrimination in the institutes and societies of the IPA. I would be glad to hear from you about the situation in Sweden. Do gay men and lesbians feel free to apply for psychoanalytic training? Do you know if any have been accepted? Do you have any information about the official position of the Swedish Psa Society?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me directly at:
1175 Peachtree Street, NE Atlanta, GA 30361 e-mail: 76501.2034@compuserve.com
Ralph Roughton, MD
copy to: Susan Vaughan, Chair, Committee on Issues of Homosexuality
Ellen Fertig, Administrative Director, APsaA
http://hem.passagen.se/nicb/psychoanalysis.htm
三、明光社引用的那份NARTH的調查報告指同性戀可以改變是不可靠的,數據是人為扭曲做出來的。(這一點不對,是作者自己錯誤理解該份調查能作出的結論而已。而2003年Spitzer的研究正是補足1995及1997的初步報告的不足。)
Dr. Spitzer 2003年的報告﹐你最多可以說他 intention 是補足 1995 / 1997 初步報告不足﹐但不等於該報告達到預期的效果。
Donald Strassberg, Ph.D., from the University of Utah Department of Psychology, described the study this way in his peer review:
Spitzer is to be congratulated on trying to "light a candle" rather than continuing to "curse the darkness" when it comes to trying to understand what happens as a result of reparative therapy. (正面評價)
It's not hard to see the problems with choosing a result (ex-gay success) and working backwords from it (looking for common characteristics among ex-gays) using limited-scope (45 minute) phone interviews which gather unverified self-reports. As Strassberg put it:
Although Spitzer made some laudable methodological improvements in his approach to an important research question, the design of his survey does not really put it into the category of "scientific evidence supporting the efficacy of reparative therapy" for which so many seem to be looking. (質疑)
But, in testing his hypothesis -- that some predominantly homosexual folks can, with some sort of support, adopt predominantly heterosexual identity and functioning -- Spitzer focused on the change without examining the therapy. It was not a "does reparative therapy work?" study, or even a "what is reparative therapy?" study. It was a "what does self-reported change look like?" study.
It was a micro-sized target, a starting point. (起點﹐那麼算是補足嗎﹖)
http://www.exgaywatch.com/blog/archives/2003/10/spitzer_study_i.html
1. 該兩份報告都曾在Psychological Report中刊登,經過peer review。
2. Psychological Reports的impact factor不高,若以impact factor來鑑別「權威性的心理醫療專業學刊,則可以說它不算大期刊。但impact factor涉及期刊題目的熱門程度問題,而且若以peer review作為批評,則上述所說明顯是錯的。
然而﹐在 Psychological Reports 刊登﹐代表得到足夠peer review。係唔係一個醫生專業資格因為國籍受到歧視﹐得不到 peer recognition﹐他可以隨便就掛牌行醫﹖我質疑的是 NARTH報告的 quality assurance 。
Psychological Reports能否提供足夠 assurance ﹐保證他們報告的研究方法的可靠性﹑素質嗎﹖
Peer review有好多種既﹐check有沒有 spelling / grammatical mistake可以算係﹐睇裡面的 arithmetic有冇加減錯又係。我文章裡面 peer review的舉例要求好清楚﹐Psychological Reports 有做嗎﹖
你有沒有考究Psychological Reports的學術地位﹖是否他們來者不拒﹐還是經過非常嚴謹的 review才刊登呢﹖(聽過 Sokal Hoax沒有﹖)
請考慮以下對Psychological Reports的評論。
Claims about the "success" of conversion therapies have appeared mainly in the mass media and on the World Wide Web, rather than in high-quality, peer-reviewed scientific journals. A 2000 paper by Joseph Nicolosi and his colleagues was published in Psychological Reports. Psychological Reports is also the major outlet for Paul Cameron, the discredited antigay psychologist. As detailed elsewhere on this site, Psychological Reports has very low prestige among researchers and a low rejection rate. In addition, unlike other psychological journals, it charges its authors a fee to publish their papers.
Paul Cameron好似是明光社的舊愛﹐但因為名聲太差﹐好像他們也棄用了他的所謂研究。而 Psychological Reports基本上好像沒有小心review ﹐以至連一個 discredited psychologist的文章也可以很容易在上面刊登。
3. 著名心理學家,也是APA的資深會員,Nicholas A. Cummings最近在一本他有份編的書中寫道:” Let no one presume that ideology does not influence science. Within psychology today there are topics that are deemed politically incorrect, and they are neither published nor funded. Journal editors control what is accepted for publication through those chosen to conduct peer reviews. … Censorship exist… Now misguided political correctness tethers our intellects. Those viewed as conservative are looked down upon as lacking intelligence. … Dr. Wright and I did not realized how pervasive this shunning and intimidation could be until we began talking with potential contributors, many of whom declined to be included, fearing loss of tenure or stature, and citing previous ridicule and even vicious attacks, described by several chapter contributors.” 這不是特別針對reparative therapy而說的話(他們編的書裡有一章專討論homophobia),但既然reparative therapy受到APA的譴責,在一個這樣的政治環境下,進行對reparative therapy的研究,相信很難能夠在impact factor高的大期刊刊登。上述這位編者來頭原來很勁,cv太長不抄了,有懷疑可以自己上網search。
你引用的論據是一個 double bladed sword﹐難道NARTH﹑明光社的做法就一定不是ideology influencing science ﹖
該作者CV勁是一件事情﹐但主旨是NARTH本身報告的 credibility ﹐裡面研究的 validity ﹐和這位作者 CV勁有咩關係呢﹖Nicholas A. Cummings 是APA的資深會員﹐CV 好勁﹐but he did not endorse NARTH’s “research” 。邏輯上你的論據屬於“偽托權威” 。因為上文根本不可以證明NARTH 沒有任何問題﹐不可以反證NARTH的報告得到過 peer review。
4. NARTH的成員不一定是心理醫療專業,也有律師等,會員也有多種,有clinical, research/academic, general, 甚至student,不同的會藉當然也有不同的地位。當然不是每一個NARTH的成員都會出研究,正如許多律師也不會寫甚麼法學研究一樣,但NARTH的research/academic會員是會出研究報告的,而且NARTH的成員不是專門只進行同性戀的研究,也從事其他心理醫療方面的研究。我在NARTH的網頁上找到他們一位成員Christopher Rosik一篇刊登在The Journal of Pastoral Care, Spring 2001的文章,是關於re-orientation therapy的。同一作者,在Obes Surg 2005年5月發表了一篇講不知甚麼手術後的病人的病徵的文章 “Psychiatric symptoms among prospective bariatric surgery patients: rates of prevalence and their relation to social desirability, pursuit of surgery, and follow-up attendance.” 相信隨便一個上面的例子都足以顯示作者指稱「NARTH其實沒有任何它的會員在任何權威性的心理醫療專業學刊出版他們的有關學術論文」是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我也想知作者從何而得這種對NARTH的判斷?是從路邊社來?是從同志網來?
我可以收回說「NARTH其實沒有任何它的會員在任何權威性的心理醫療專業學刊出版他們的有關學術論文」﹐而 refine as 「NARTH和其會員其實沒有在任何權威性的心理醫療專業學刊出版特別性傾向改變的有關學術論文」。
不過上面你犯了“偽托權威” 的謬誤。我文章討論的權威是就精神分析﹑心理治療專業的代表性﹐你舉那些“外行人” 會員有什麼相干﹖現在討論的是精神分析﹑心理治療專業的代表性的課題﹐律師﹑clinical, research/academic, general, 甚至student等有相關權威嗎﹖
The Journal of Pastoral Care 又是不是權威的心理醫療專業學刊﹖What is its credentials ﹖
「NARTH有會員500名,如果每年他們每人處理的同性戀個案有50人…那麼一看5年處理的個案有十二萬五千,就算減半…,只提供46名,取樣是否太少呢?那個是否representative sample呢?…」這條算術恐怕沒有甚麼意義。因為1. 研究不是要看成功率 2. 提供個案要得當事人肯首,不是做後多就可以任意轉介 3. 每人每年50 人,這數字從那裡得來?
我覺得你仍然是在轉移視線。在 Spitzer的報告裡面﹐46人是他們提供的研究對象﹐而報告最後數目也不能夠反映了他們佔接受輔導的同性戀的比例。
你認為研究不是要看成功率﹐是非常錯誤的。你自己不是說﹐需要研究去查失敗原因嗎﹖如果成功率差﹐就可以在裡面發現失敗的原因﹑集中在什麼地方﹑成功的有什麼因素。這是 research去幫助完善 reparative therapy ﹐為何你自打嘴巴﹖
提供個案要得當事人肯首﹕但提供個案需要經過NARTH提供嗎﹖難道NARTH不可以把所有個案記錄 turn over ﹐容許 Spitzer抽取樣本﹐然後 Spitzer 去取得當事人肯首﹐唔夠就拿到夠為止。
你自己引用Nicholas A. Cummings的說話﹐表示“Let no one presume that ideology does not influence science. ” NARTH沒有 ideology嗎﹖聽過瓜田李下這說話沒有呢﹖NARTH在提供調查對象﹐參與那麼深入﹐就已經予人有操控的嫌疑。
每人每年50 人是一個 intelligent guess ﹐但有根據的
1) 每個病人大約看醫生 30分鐘﹐一天當輔導的工作有10個症﹐每個症是每星期visit一次﹐一星期就已經是 50人。(其實可以更加高)
2) 給醫生輔導3 – 5年﹐平均也有 25人罷﹖500 x 25 = 12500。46人抽 12500是不是太少。
3) 你可以說﹐同性戀個案少﹐不可以用 12500作為基數﹐那麼NARTH等提供個案機構有沒有告訴 Dr. Spitzer sample population 多大﹖沒有。那麼 sample population不清楚下﹐研究的數據就不可以參考了。
如果 ignore數據﹐任何 conclusion都嚴重偏差﹐如何可以算是一個足夠補足 1995 / 1997年研究的報告呢﹖
科研報告重要資料是數據﹐數據的來源是看從什麼 population抽取sample﹐sample size 夠不夠。
1) 報告沒有交代 population
2) 46 人 sample size不知道夠不夠
3) 取樣過程出現“瓜田李下”
上面 (1)﹑(2)﹑(3) 幾個因素﹐足以令報告失去面參考價值。
評明光社《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系列》廣告之三﹐兼評論一個牧者的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論據
評明光社《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系列》廣告之三﹐兼評論一個牧者的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論據
虞瑋倩
有關《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系列》廣告
本來已經厭倦明光社這些廣告﹐但看見他們在 am730 刊登的﹐心裡面更加沉重。我想不到他們仍然使用 half-truth 和完全不合邏輯的做法去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一﹑顛倒黑白﹕Shildo & Schroeder 的報告﹐被明光社移花接木﹐說成是支持性傾向改變的研究﹑又把改變性傾向治療所產生所謂改善心理健康偷換概念為改變性傾向。其實Shildo & Schroeder 的報告﹐顯示相當部份接受改變性傾向治療的人心理因為治療過程受到傷害。
二﹑隱瞞事實﹑錯誤推論﹕製成Shildo & Schroeder 的報告沒有科學證據﹐其實 Dr. Spitzer的報告裡面理據同樣缺乏﹐只屬於初步研究﹐根本沒有結論。這是一種推理上面的錯誤。
三﹑歪解基本法﹑人權法和國際公約﹕基本法對政府的約束力﹐並非代表只規範政府的行為而可以放任私人機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1997年前已經用於香港,並於回歸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而公約明言﹐Each State Party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undertakes to respect and to ensure to all individuals within its territory and subject to its jurisdiction the rights recognized in the present Covenant, without distinction of any kind, such as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political or other opin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property, birth or other status。換句話說﹐政府就已經有責任用他們的方法體現公約裡面的內容。立法不但約束政府﹐也需約束市民﹐否則是否普通市民有權侵犯其他人的人權﹐而政府可以坐視不理﹖那麼如何體現undertakes to respect and to ensure to all individuals within its territory and subject to its jurisdiction the rights recognized in the present Covenant ﹖
四﹑矛盾邏輯之一﹕明光社一方面說﹐如果因為性傾向受到解僱﹐可以根據現行法例保障裡面所謂「無理解僱」的情況得到保障。但明光社等有以良心自由為理由認為僱主「可以根據他們良心道德判斷解僱同性戀人士」﹐那豈不又變成了「合法解僱」﹖那麼良心自由豈不會給人濫用作為無理解僱不同性傾向的理由﹖例如一個同志僱主認為他下屬是異性戀﹑必定歧視同性﹐他就可以根據他良心道德判斷解僱這個異性戀者了﹗
五﹑矛盾邏輯之二﹕如果沒有任何歧視條例﹐例如性別歧視條例﹐僱主可以因性別解僱人而不受法律制裁﹐故此才需要為性別歧視立法
六﹑漠視證據﹑虛偽﹕明光社說社會沒有發生同志受到騷擾歧視的情況﹐但有以下例子可以證明﹕
• 報載女同志團體給人寄滋擾信件
• 性文化學會要人在一個公開場合用同性戀者為笑柄
• 時代論壇一個信徒讀者所寫的“人豬戀”
• 未經證實消息指某一個反對SODO的基督教團體打算製作四格漫畫醜化同性戀
現在根本明光社已經放棄理性﹐而是大玩 propaganda ﹐只求在最多報紙爭取宣傳﹐而宣傳的資料的真實性﹑手法是否誠實等﹐已經徹底放棄。
誠然如古斌言道﹐教會根本不關心論爭裡面的真理(包括了真誠、真實和真相:「真誠」是指品格,負面來說是指有沒有隱瞞、煽動、誤導或前後不一,正面來說是指有沒有對話誠意、放下成見或恐懼;「真實」是指處境的現實,是指具體的經驗,也抗拒假想的焦慮;「真相」是指各樣科學數據、治療個案、法律個案的全面性和適用性)。
明光社只是堆砌似是而非的資料和所謂論證 (其實毫無邏輯) ﹐靠堂會牧者的恐懼去把假想的威脅無限放大。最高明就是把堂會的要人拉落水﹐要他們罵也不敢罵明光社﹐生怕自打嘴巴。當一個牧師毫不識相公開批評他們﹐堂會﹑牧者就大為緊張﹐感到被人落面了。
有關蘇穎智牧師《「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對信仰、良心及言論自由的影響》
此文章刊登於於五月廿八日明光社八週年紀念研討會後﹐除了蘇牧師外﹐另有戴耀廷教授論及教會在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當中幾個問題﹐大都已經指出蘇穎智牧師在另文《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懮慮屬於對法例理解不足。
今日筆者有更多資料下﹐覺得必須評論蘇穎智牧師的文章裡面多處不屬實之處。由於蘇穎智牧師身為一個大堂會主任傳道﹐影響能力大﹐而我朋友裡面有認識他宗派信徒的人﹐都覺得蘇穎智牧師的文章扭曲了「性傾向歧視條例」﹐也造成信徒對同性戀人士不必要的排斥和反對。
我的文章主要批評蘇穎智牧師《「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對信仰、良心及言論自由的影響》﹐但當中不少論據也應用於他另外一篇《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首先﹐我大致對蘇牧師文章前半部份﹐即「聖經如何看同性戀」沒有異議。這可能是我唯一讚同他的地方。可惜他文章後半部份的論據卻慘不忍睹。以下斜體屬於節錄﹕
倘「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獲得通過,肯定會對信徒的信仰帶來十分嚴重的影響:
1. 宗教信仰自由絕應包括誦讀、宣講及遵守其所信之經典的自由。聖經是不容更改,是所有信徒均要謹守遵行的。一旦立法,信徒不可再說同性戀是罪(因此舉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者),不可再閱讀有關聖經,甚至不可說同性戀是不道德的,這樣,宗教信仰自由肯定受威脅。
2. 教會、教會學校、教會機構甚至任何不接受同性戀行為的公司或機構將被迫就範,要聘同性戀者,要容許這些同性戀者宣揚他們的道德觀,連我們的下一代亦要受他們薰陶。否則同性戀者會用公帑告他們,他們要負上刑事責任。在已立法的國家,上述現象已屢次出現,公平嗎?
3. 任何信徒縱使不接受同性戀行為,亦無權不聘同性戀者作補習老師,無權不租地方給同性戀者(縱使他們集體性交、雜交),無權辭退同性戀者,否則同性戀者全無須花錢,有政府代他們告他們。無論入罪與否,對巿民已是一種懲罰。
4. 任何教會,基督教機構都不得紀律處分同性戀者,道德底線將全線崩潰,他們將會使教會妥協,認同他們的道德觀。這樣,宗教信仰自由何在?
5. 將來牧師做了同性戀者,犯了同性戀之罪,教會亦不能辭退他,否則要負上刑事責任。這樣,教會將失去其自主權,不信者的道德觀硬要信徒接受,公平嗎?對社會好嗎?
第一點﹐我在首一次回應明光社廣告已經指出﹐「性傾向歧視立法」不規範一個人的觀感和道德判斷。在信仰自由下﹐任何人可以用言論表達對女性的輕視﹑對殘疾人的輕視﹑對同性戀的不認同(例如指出那是罪)。而當討論同性戀﹑性別地位上面﹐如果是屬於真誠為宗教﹑學術討論的話﹐指出同性戀是罪﹑宣講教義﹐也不會干犯有關法例的。
戴耀廷也已經指出﹕即使引用現在已有的反歧視法中的中傷條款,只有當一個人因另一人的性傾向而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那才算是違法。若所作出的行為包括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或煽動其他人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那才會有刑責。單純只是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言論是不會觸犯反性傾向歧視法的。
第二點需要注意﹐宗教機構是可以有豁免的﹐所以首先已經不存在所謂「教會、教會學校、教會機構…被迫就範,要聘同性戀者」。但公司因為不屬於任何宗教機構﹐他們是不能夠隨便應用良心自由去反對聘請同性戀者﹐而需要證明聘請同性戀者確實傷害他們公司的運作。而且有關強迫容許同性戀者宣揚他們的道德觀的情況也不代表在學校必定發生﹐例如該同性戀者是教授數學的﹐只要工作指引有規範和合約有適當的條文﹐是可以控制的。何況教會學校也可以申請豁免。
第三點最大的錯誤是在括弧裡面說「集體性交、雜交」﹐即處所擁有人就算發現哪些同性戀者「集體性交、雜交」也不可以趕他們走。但根據現行的法例﹐「集體性交、雜交」因為涉及第三者﹐屬於公開性質﹐是干犯現行法律﹐而使用租用地方作為非法行為﹐處所擁有人是可以有權拒絕租予﹑停止租予的。
第四點﹑第五點﹐其實豁免部份已經可以處理此問題。
縱觀上面五點﹐蘇牧師若非對法律無知﹐就似乎是為了煽動信徒不理性的恐懼﹐故此雖然戴耀廷教授提出幾點論據指出蘇牧師這種論據的錯誤﹐蘇牧師仍然繼續堅持這些連我這個同意他聖經理解部份的信徒也不能夠同意的論據。
第二部份﹐所謂「對良心的影響」是順應第一部份而來﹐簡單說﹐蘇牧師認為「性傾向歧視條例」一旦通過﹐他們就不可以指出同性戀是罪﹐還要被迫說同性戀不是罪﹑同性戀是好等等。我在回應明光社第一篇文章﹑戴耀廷教授和多人的回應指出﹐蘇牧師這種說法根本不成立﹐故此根本不構成的二部份所謂對「對良心的影響」。
說法例必定鼓勵同性戀行為也是對性傾向形成不了解。據多方研究﹐性傾向在青春期已經大致定形﹐一般來說是不會隨便去嘗試一些和個人性傾向不同的性行為。文章指「同性戀肯定是性病、愛滋病、各類與肛交性交有關的疾病如肛門癌、大便失調、梅毒、椰菜花、衣原體疾病等的溫床」﹐其實他忽略了﹐肛交行為本身也是異性戀者使用的性交方法之一。而這些所謂性病的傳播﹐不是因為性行為本身﹐而是他們和帶病毒的人性交所致﹐異性戀者與帶性病病毒的人性交﹐得病機會是一樣的。
至於聲稱瑞典自殺率高﹑出生率降是直接和性傾向歧視立法有關﹐更加是毫無論據的聲稱﹐基本上不可信﹐除非蘇牧師能夠提出具體數據和社會學方面的調查支持他的論點﹐否則他就是憑空胡說﹑信口開河。
第三部份所謂對言論自由的影響﹐他列舉了眾反對SODO的 poster child case
1. 瑞典牧師 Ake Green﹕他不是單純在講道中提及聖經說同性戀是罪而被控甚至入罪﹐而是在提到聖經以外還加添他個人的言論﹐裡面有煽動仇恨和中傷成份﹕
• 瑞典目前面對災難是同性戀導致的 (指的是很多瑞典人在南亞海嘯喪生)
• 同性戀要提防﹐因為他們會強姦動物
上面兩句話﹐明顯已經超過了教導同性戀是否罪所需要講的﹐而是進而煽動人去仇視。那肯定不是基督教的信仰。
2. Chris Kempling : 他干犯的不是任何一條加拿大有關性傾向歧視的罪。而是他身為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成員﹐而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有政策表示他可以在不影響個人作為教師和輔導員工作下表達他對性傾向的看法。Chris Kempling在他文章裡面﹐多次表明會利用他的公職身份去實踐他的觀點﹐明顯干犯了BCCT的政策和會員守則。
The BCCLA's critique of Kempling's letter-writing is outlined in a press release summarizing its position before the court. In almost any other context, the release says, the association would "defend Mr. Kempling's right to express anti-homosexual opinions. But here, (his) statements clearly cross the line by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to use his role as a public school counselor to discriminate against homosexual students."
"Sexual orientations can be changed. My hope is that students who are confused over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will come to see me It could save their lives." (Chris Kempling利用公職身份)
"I refuse to be a false teacher saying that promiscuity is acceptable, perversion is normal and immorality is simply 'cultural diversity' of which we should be proud. Section 95(2) of the School Act states that teachers must 'inculcate the highest moral standards. To all my critics I say, 2 Peter 2:4-19. Read it and weep."
他身為 BCCT的成員﹐本身就承諾遵從該會守則﹐故此他受到該會干預是可以預見的。除非他不是該會成員﹐否則是不會有問題的。
事後他繼續在不同地方發表他反對同性戀的意見﹐是沒有受到阻止或者控告的。
此外﹐蘇牧師之前的反對文章﹐也同樣犯上極多的錯誤﹐我建議蘇牧師和眾播道會信徒﹐應該看看戴耀廷﹑黃國棟﹑黃繼宗﹐甚至我的文章 (如果不嫌棄我末學後進﹑是平信徒) ﹐去避免繼續使用 factually wrong, logically flawed 的論據去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改善他們的論點﹐避免基督教為此把教會見證也犧牲了。
虞瑋倩
有關《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系列》廣告
本來已經厭倦明光社這些廣告﹐但看見他們在 am730 刊登的﹐心裡面更加沉重。我想不到他們仍然使用 half-truth 和完全不合邏輯的做法去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一﹑顛倒黑白﹕Shildo & Schroeder 的報告﹐被明光社移花接木﹐說成是支持性傾向改變的研究﹑又把改變性傾向治療所產生所謂改善心理健康偷換概念為改變性傾向。其實Shildo & Schroeder 的報告﹐顯示相當部份接受改變性傾向治療的人心理因為治療過程受到傷害。
二﹑隱瞞事實﹑錯誤推論﹕製成Shildo & Schroeder 的報告沒有科學證據﹐其實 Dr. Spitzer的報告裡面理據同樣缺乏﹐只屬於初步研究﹐根本沒有結論。這是一種推理上面的錯誤。
三﹑歪解基本法﹑人權法和國際公約﹕基本法對政府的約束力﹐並非代表只規範政府的行為而可以放任私人機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1997年前已經用於香港,並於回歸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而公約明言﹐Each State Party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undertakes to respect and to ensure to all individuals within its territory and subject to its jurisdiction the rights recognized in the present Covenant, without distinction of any kind, such as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political or other opin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property, birth or other status。換句話說﹐政府就已經有責任用他們的方法體現公約裡面的內容。立法不但約束政府﹐也需約束市民﹐否則是否普通市民有權侵犯其他人的人權﹐而政府可以坐視不理﹖那麼如何體現undertakes to respect and to ensure to all individuals within its territory and subject to its jurisdiction the rights recognized in the present Covenant ﹖
四﹑矛盾邏輯之一﹕明光社一方面說﹐如果因為性傾向受到解僱﹐可以根據現行法例保障裡面所謂「無理解僱」的情況得到保障。但明光社等有以良心自由為理由認為僱主「可以根據他們良心道德判斷解僱同性戀人士」﹐那豈不又變成了「合法解僱」﹖那麼良心自由豈不會給人濫用作為無理解僱不同性傾向的理由﹖例如一個同志僱主認為他下屬是異性戀﹑必定歧視同性﹐他就可以根據他良心道德判斷解僱這個異性戀者了﹗
五﹑矛盾邏輯之二﹕如果沒有任何歧視條例﹐例如性別歧視條例﹐僱主可以因性別解僱人而不受法律制裁﹐故此才需要為性別歧視立法
六﹑漠視證據﹑虛偽﹕明光社說社會沒有發生同志受到騷擾歧視的情況﹐但有以下例子可以證明﹕
• 報載女同志團體給人寄滋擾信件
• 性文化學會要人在一個公開場合用同性戀者為笑柄
• 時代論壇一個信徒讀者所寫的“人豬戀”
• 未經證實消息指某一個反對SODO的基督教團體打算製作四格漫畫醜化同性戀
現在根本明光社已經放棄理性﹐而是大玩 propaganda ﹐只求在最多報紙爭取宣傳﹐而宣傳的資料的真實性﹑手法是否誠實等﹐已經徹底放棄。
誠然如古斌言道﹐教會根本不關心論爭裡面的真理(包括了真誠、真實和真相:「真誠」是指品格,負面來說是指有沒有隱瞞、煽動、誤導或前後不一,正面來說是指有沒有對話誠意、放下成見或恐懼;「真實」是指處境的現實,是指具體的經驗,也抗拒假想的焦慮;「真相」是指各樣科學數據、治療個案、法律個案的全面性和適用性)。
明光社只是堆砌似是而非的資料和所謂論證 (其實毫無邏輯) ﹐靠堂會牧者的恐懼去把假想的威脅無限放大。最高明就是把堂會的要人拉落水﹐要他們罵也不敢罵明光社﹐生怕自打嘴巴。當一個牧師毫不識相公開批評他們﹐堂會﹑牧者就大為緊張﹐感到被人落面了。
有關蘇穎智牧師《「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對信仰、良心及言論自由的影響》
此文章刊登於於五月廿八日明光社八週年紀念研討會後﹐除了蘇牧師外﹐另有戴耀廷教授論及教會在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當中幾個問題﹐大都已經指出蘇穎智牧師在另文《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懮慮屬於對法例理解不足。
今日筆者有更多資料下﹐覺得必須評論蘇穎智牧師的文章裡面多處不屬實之處。由於蘇穎智牧師身為一個大堂會主任傳道﹐影響能力大﹐而我朋友裡面有認識他宗派信徒的人﹐都覺得蘇穎智牧師的文章扭曲了「性傾向歧視條例」﹐也造成信徒對同性戀人士不必要的排斥和反對。
我的文章主要批評蘇穎智牧師《「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對信仰、良心及言論自由的影響》﹐但當中不少論據也應用於他另外一篇《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首先﹐我大致對蘇牧師文章前半部份﹐即「聖經如何看同性戀」沒有異議。這可能是我唯一讚同他的地方。可惜他文章後半部份的論據卻慘不忍睹。以下斜體屬於節錄﹕
倘「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獲得通過,肯定會對信徒的信仰帶來十分嚴重的影響:
1. 宗教信仰自由絕應包括誦讀、宣講及遵守其所信之經典的自由。聖經是不容更改,是所有信徒均要謹守遵行的。一旦立法,信徒不可再說同性戀是罪(因此舉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者),不可再閱讀有關聖經,甚至不可說同性戀是不道德的,這樣,宗教信仰自由肯定受威脅。
2. 教會、教會學校、教會機構甚至任何不接受同性戀行為的公司或機構將被迫就範,要聘同性戀者,要容許這些同性戀者宣揚他們的道德觀,連我們的下一代亦要受他們薰陶。否則同性戀者會用公帑告他們,他們要負上刑事責任。在已立法的國家,上述現象已屢次出現,公平嗎?
3. 任何信徒縱使不接受同性戀行為,亦無權不聘同性戀者作補習老師,無權不租地方給同性戀者(縱使他們集體性交、雜交),無權辭退同性戀者,否則同性戀者全無須花錢,有政府代他們告他們。無論入罪與否,對巿民已是一種懲罰。
4. 任何教會,基督教機構都不得紀律處分同性戀者,道德底線將全線崩潰,他們將會使教會妥協,認同他們的道德觀。這樣,宗教信仰自由何在?
5. 將來牧師做了同性戀者,犯了同性戀之罪,教會亦不能辭退他,否則要負上刑事責任。這樣,教會將失去其自主權,不信者的道德觀硬要信徒接受,公平嗎?對社會好嗎?
第一點﹐我在首一次回應明光社廣告已經指出﹐「性傾向歧視立法」不規範一個人的觀感和道德判斷。在信仰自由下﹐任何人可以用言論表達對女性的輕視﹑對殘疾人的輕視﹑對同性戀的不認同(例如指出那是罪)。而當討論同性戀﹑性別地位上面﹐如果是屬於真誠為宗教﹑學術討論的話﹐指出同性戀是罪﹑宣講教義﹐也不會干犯有關法例的。
戴耀廷也已經指出﹕即使引用現在已有的反歧視法中的中傷條款,只有當一個人因另一人的性傾向而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那才算是違法。若所作出的行為包括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或煽動其他人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那才會有刑責。單純只是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言論是不會觸犯反性傾向歧視法的。
第二點需要注意﹐宗教機構是可以有豁免的﹐所以首先已經不存在所謂「教會、教會學校、教會機構…被迫就範,要聘同性戀者」。但公司因為不屬於任何宗教機構﹐他們是不能夠隨便應用良心自由去反對聘請同性戀者﹐而需要證明聘請同性戀者確實傷害他們公司的運作。而且有關強迫容許同性戀者宣揚他們的道德觀的情況也不代表在學校必定發生﹐例如該同性戀者是教授數學的﹐只要工作指引有規範和合約有適當的條文﹐是可以控制的。何況教會學校也可以申請豁免。
第三點最大的錯誤是在括弧裡面說「集體性交、雜交」﹐即處所擁有人就算發現哪些同性戀者「集體性交、雜交」也不可以趕他們走。但根據現行的法例﹐「集體性交、雜交」因為涉及第三者﹐屬於公開性質﹐是干犯現行法律﹐而使用租用地方作為非法行為﹐處所擁有人是可以有權拒絕租予﹑停止租予的。
第四點﹑第五點﹐其實豁免部份已經可以處理此問題。
縱觀上面五點﹐蘇牧師若非對法律無知﹐就似乎是為了煽動信徒不理性的恐懼﹐故此雖然戴耀廷教授提出幾點論據指出蘇牧師這種論據的錯誤﹐蘇牧師仍然繼續堅持這些連我這個同意他聖經理解部份的信徒也不能夠同意的論據。
第二部份﹐所謂「對良心的影響」是順應第一部份而來﹐簡單說﹐蘇牧師認為「性傾向歧視條例」一旦通過﹐他們就不可以指出同性戀是罪﹐還要被迫說同性戀不是罪﹑同性戀是好等等。我在回應明光社第一篇文章﹑戴耀廷教授和多人的回應指出﹐蘇牧師這種說法根本不成立﹐故此根本不構成的二部份所謂對「對良心的影響」。
說法例必定鼓勵同性戀行為也是對性傾向形成不了解。據多方研究﹐性傾向在青春期已經大致定形﹐一般來說是不會隨便去嘗試一些和個人性傾向不同的性行為。文章指「同性戀肯定是性病、愛滋病、各類與肛交性交有關的疾病如肛門癌、大便失調、梅毒、椰菜花、衣原體疾病等的溫床」﹐其實他忽略了﹐肛交行為本身也是異性戀者使用的性交方法之一。而這些所謂性病的傳播﹐不是因為性行為本身﹐而是他們和帶病毒的人性交所致﹐異性戀者與帶性病病毒的人性交﹐得病機會是一樣的。
至於聲稱瑞典自殺率高﹑出生率降是直接和性傾向歧視立法有關﹐更加是毫無論據的聲稱﹐基本上不可信﹐除非蘇牧師能夠提出具體數據和社會學方面的調查支持他的論點﹐否則他就是憑空胡說﹑信口開河。
第三部份所謂對言論自由的影響﹐他列舉了眾反對SODO的 poster child case
1. 瑞典牧師 Ake Green﹕他不是單純在講道中提及聖經說同性戀是罪而被控甚至入罪﹐而是在提到聖經以外還加添他個人的言論﹐裡面有煽動仇恨和中傷成份﹕
• 瑞典目前面對災難是同性戀導致的 (指的是很多瑞典人在南亞海嘯喪生)
• 同性戀要提防﹐因為他們會強姦動物
上面兩句話﹐明顯已經超過了教導同性戀是否罪所需要講的﹐而是進而煽動人去仇視。那肯定不是基督教的信仰。
2. Chris Kempling : 他干犯的不是任何一條加拿大有關性傾向歧視的罪。而是他身為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成員﹐而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有政策表示他可以在不影響個人作為教師和輔導員工作下表達他對性傾向的看法。Chris Kempling在他文章裡面﹐多次表明會利用他的公職身份去實踐他的觀點﹐明顯干犯了BCCT的政策和會員守則。
The BCCLA's critique of Kempling's letter-writing is outlined in a press release summarizing its position before the court. In almost any other context, the release says, the association would "defend Mr. Kempling's right to express anti-homosexual opinions. But here, (his) statements clearly cross the line by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to use his role as a public school counselor to discriminate against homosexual students."
"Sexual orientations can be changed. My hope is that students who are confused over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will come to see me It could save their lives." (Chris Kempling利用公職身份)
"I refuse to be a false teacher saying that promiscuity is acceptable, perversion is normal and immorality is simply 'cultural diversity' of which we should be proud. Section 95(2) of the School Act states that teachers must 'inculcate the highest moral standards. To all my critics I say, 2 Peter 2:4-19. Read it and weep."
他身為 BCCT的成員﹐本身就承諾遵從該會守則﹐故此他受到該會干預是可以預見的。除非他不是該會成員﹐否則是不會有問題的。
事後他繼續在不同地方發表他反對同性戀的意見﹐是沒有受到阻止或者控告的。
此外﹐蘇牧師之前的反對文章﹐也同樣犯上極多的錯誤﹐我建議蘇牧師和眾播道會信徒﹐應該看看戴耀廷﹑黃國棟﹑黃繼宗﹐甚至我的文章 (如果不嫌棄我末學後進﹑是平信徒) ﹐去避免繼續使用 factually wrong, logically flawed 的論據去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改善他們的論點﹐避免基督教為此把教會見證也犧牲了。
Friday, November 11, 2005
香港有兩個基督教
筆者約同好友聚舊﹐話題天南海北﹐然後就轉到了《5號報告書》。日常幾個來基督徒朋友﹐都好奇今此基督教和天主教兩大宗教如何反應。
席間﹐朋友擔懮天主教陳日君主教早前宣佈兩年後退休﹐又值中梵建交的對話開始熱烈﹐談到梵帝岡會和台灣斷交﹐不禁擔懮﹕陳日君主教會不會今次顧忌中梵建交﹐不會像過去反對「廿三條」立法那樣高調﹖
筆者也感到這種懮慮﹐因為自教宗若望保碌二世大去﹐新任本篤十六世一派低調﹐似乎對民主民權議題表現未及前任教宗。另外有朋友也擔心﹐基督教的前鋒人物朱耀明牧師﹐會不會妥協呢﹖
過了週末﹐我的懮慮一掃而光﹐陳日君主教和朱耀明牧師﹐以及一群向來關注民主議題的基督教和天主教團體﹐連同社工﹑教協﹐都表面反對這個鳥籠政改方案。
到現在﹐我的問題就是﹐夏天幾個曾經登報和會見政府反對對《性傾向歧視》進行立法的大宗派和基督教團體﹐包括宣道會﹑播道會﹑浸信會和華人基督教聯會﹐會不會響應呢﹖
這個想法最近更加強烈﹐是因為有一個名頭響亮的牧者在一個訪問裡面說。
當時訪問的提問是﹕
問﹕最近香港面對著政改的問題。有基督教團體及天主教領袖表達反對意見;然而另一方面卻有人認為宗教不應干涉政治,你對這問題個有何看法呢﹖
答﹕基督教很多時候強調信仰上政教獨立。教會與政府作為兩個不同組織不應互相干涉,但並不代表基督徒不應參與政治,如在同性戀問題上政府要求社會各界出聲時,基督徒應該參與。
﹙教會的參與程度應該怎樣衡量呢﹖﹚在賭波合法化與同性戀問題上,政府要求各界出聲,也接待宗教團體發表意見,教會出聲的問題不大,這與「政教分離」的原則沒有衝突。
在政改問題上,除非政府呼籲教會對政改表達意見,否則作為教會不應出聲。
上面的邏輯是很有問題的。政府是否呼籲教會表達意見﹐與教會是否應該出聲﹑是否與政教分離有衝突是沒有必然關係的。
如果政府決定對某些道德﹑社會公義爭議性大的事情強推政策而決定不咨詢教會﹐例如決定容許工商界聘請童工﹑什麼勞工保險也不需要給﹑可以刻扣工資等等﹐按上面的邏輯﹐教會豈不就要對窮人面對這種不公義的境況下而必須沉默﹖
如此說來﹐教會的先知角色主導者﹐不是上帝﹐而是政府了﹖那豈非變相成為政府主導教會﹐和政教分離相衝突﹖(雖然是教會自己投降)。
幸虧該牧者代表的也只是一個地方教會﹐而就算是他教會的信眾﹐也未必需要凡事同意他觀點﹐其他教會更加可以不理會他說什麼﹐自己決定。但我始終認為他的言論不妥當。
而因此﹐我自己就有一個陰謀論﹐這純是個人猜測﹐大家可以不同意﹕
本來《性傾向歧視法》和政改應該風馬牛不相及﹐但在今日複雜的政治環境下﹐可以出現這種變奏﹕
或許反對《性傾向歧視》進行立法的基督教陣營裡面(並不一定是特別某教會﹑宗派﹑基督教機構﹑某基督教領袖)﹐會不會為了換取政府永久擱置《性傾向歧視》立法﹐而利用基督教的網絡和動員能力﹐去令《5號報告書》裡面的方案獲得立法會支持﹑並阻止信徒上街呢﹖
例如在12月4日前出招﹐令信徒不去遊行﹖
在政治交易層面﹐這個並非不可行﹐也大有可能。
因為相當一部份反對《5號報告書》的泛民主派議員﹐其實在基督教反對《性傾向歧視》陣營人士心目中﹐他們認為那些議員是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基督教反對《性傾向歧視》陣營對他們的看法相當負面﹐態度上﹐和政府認為他們「過份執著人權」、「盲從西方一套價值」不謀而合﹐形成客觀上﹐他們和今日特區政府有著共同的「對敵者」。
《5號報告書》裡面雖然增加了直接選舉的議席數目﹐但比例上﹐直接選舉沒有增加。但由於泛民主派沒有十足把握全取增加的直選議席(例如先天名單投票制度對他們的不利、缺乏更多重量級政治人物出選、動員能力遜於左派)﹐再加上新增了功能組別議席﹐其實泛民主派在《5號報告書》裡面框架下﹐絕對不會像今日一樣﹐穩拿25票(即超過三份之一的票數)﹐制衡政府。
(最新我知道﹐其中一個所謂基督徒議員的泛民主派﹐一個一如以往是左搖又擺﹐就石頭變成「口水豆腐花」﹐態度模糊﹐不肯表示反對﹐令人感慨)。
正因為如此﹐基督教反對《性傾向歧視》陣營如果動員了基督教信徒不上街表達民意﹑或者12月4日遊行﹐借口有同志團體參加而要信徒杯葛遊行﹐或者用其他手法影響泛民主派(例如上次立法會要信徒在《性傾向歧視》立法立場把部份民主派議員趕下馬、今此也用類似手法)﹐那麼基督教如果在《5號報告書》如獲得通過起了影響力﹐對政府來說是打擊了泛民主派﹐而對基督教反對《性傾向歧視》陣營看﹐議會裡面贊成《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勢力會得到限制﹐他們(基督教反對《性傾向歧視》陣營) 也得到好處﹐更可以振振有詞說聖經根本沒有要求必須普選﹑用什麼政教分離等理由推說。
上面的推論﹐百分之百是推測﹐大家自己可以判斷。
我所以今日極度不放心基督教裡面反《性傾向歧視》得陣營人士﹐也是基於部份他們一些主要人物過去和現在的言行﹐例如某機構幹事在2003年風雨飄搖的日子仍然贊成「廿三條」立法、說香港的民主自由沒有倒退﹑某基督教機構帶領信徒祈禱對特首來訪亢奮的有如替嬴秦舔痔獲得重賞一樣、七一前夕要再召開祈禱會、批評2003年七一遊行為「亂」、邀請推銷政改方案一再欺騙公眾的某基督徒負責政制發展事務的首長級官員出席聚會﹑要人反對《性傾向歧視》又要人接受沒有普選的現實等等。
這些事情我和其他信徒﹑非信徒朋友看在眼裡﹐都感到基督教內部也形成有如基督教外一樣的「親政府力量」﹐甚至一家歷史悠久的基督教報章(一週出一次﹐不過不是《時代論壇》)﹐都有這種味道﹐仿彿如基督教版「文匯」一樣﹐你說不害怕才奇怪。
我在網上已經叫我朋友留意教會內部的消息﹑通信等等﹐看看基督教裡面有沒有這些會出賣香港民主政制的人搗鬼。尤其越接近12月﹐這些消息和信息的出現。
希望宣道會﹑播道會﹑浸信會和華人基督教聯會﹐會暫時放下成見﹐呼籲會員堂會參與聯署反對《5號報告書》﹐用七月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一樣的力度和高姿態﹐要求政府修改報告書﹐有普選時間表﹐要坐下來和談。
否則﹐基督教是不是合一﹐我就會有一個問號了。或許將來幾年﹐當社會議題更加牽涉教會﹐外國基督教的分成左右陣營的情況會在香港公開地出現﹐可能快過香港有普選的日子。有人之後一定罵我危言聳聽。
席間﹐朋友擔懮天主教陳日君主教早前宣佈兩年後退休﹐又值中梵建交的對話開始熱烈﹐談到梵帝岡會和台灣斷交﹐不禁擔懮﹕陳日君主教會不會今次顧忌中梵建交﹐不會像過去反對「廿三條」立法那樣高調﹖
筆者也感到這種懮慮﹐因為自教宗若望保碌二世大去﹐新任本篤十六世一派低調﹐似乎對民主民權議題表現未及前任教宗。另外有朋友也擔心﹐基督教的前鋒人物朱耀明牧師﹐會不會妥協呢﹖
過了週末﹐我的懮慮一掃而光﹐陳日君主教和朱耀明牧師﹐以及一群向來關注民主議題的基督教和天主教團體﹐連同社工﹑教協﹐都表面反對這個鳥籠政改方案。
到現在﹐我的問題就是﹐夏天幾個曾經登報和會見政府反對對《性傾向歧視》進行立法的大宗派和基督教團體﹐包括宣道會﹑播道會﹑浸信會和華人基督教聯會﹐會不會響應呢﹖
這個想法最近更加強烈﹐是因為有一個名頭響亮的牧者在一個訪問裡面說。
當時訪問的提問是﹕
問﹕最近香港面對著政改的問題。有基督教團體及天主教領袖表達反對意見;然而另一方面卻有人認為宗教不應干涉政治,你對這問題個有何看法呢﹖
答﹕基督教很多時候強調信仰上政教獨立。教會與政府作為兩個不同組織不應互相干涉,但並不代表基督徒不應參與政治,如在同性戀問題上政府要求社會各界出聲時,基督徒應該參與。
﹙教會的參與程度應該怎樣衡量呢﹖﹚在賭波合法化與同性戀問題上,政府要求各界出聲,也接待宗教團體發表意見,教會出聲的問題不大,這與「政教分離」的原則沒有衝突。
在政改問題上,除非政府呼籲教會對政改表達意見,否則作為教會不應出聲。
上面的邏輯是很有問題的。政府是否呼籲教會表達意見﹐與教會是否應該出聲﹑是否與政教分離有衝突是沒有必然關係的。
如果政府決定對某些道德﹑社會公義爭議性大的事情強推政策而決定不咨詢教會﹐例如決定容許工商界聘請童工﹑什麼勞工保險也不需要給﹑可以刻扣工資等等﹐按上面的邏輯﹐教會豈不就要對窮人面對這種不公義的境況下而必須沉默﹖
如此說來﹐教會的先知角色主導者﹐不是上帝﹐而是政府了﹖那豈非變相成為政府主導教會﹐和政教分離相衝突﹖(雖然是教會自己投降)。
幸虧該牧者代表的也只是一個地方教會﹐而就算是他教會的信眾﹐也未必需要凡事同意他觀點﹐其他教會更加可以不理會他說什麼﹐自己決定。但我始終認為他的言論不妥當。
而因此﹐我自己就有一個陰謀論﹐這純是個人猜測﹐大家可以不同意﹕
本來《性傾向歧視法》和政改應該風馬牛不相及﹐但在今日複雜的政治環境下﹐可以出現這種變奏﹕
或許反對《性傾向歧視》進行立法的基督教陣營裡面(並不一定是特別某教會﹑宗派﹑基督教機構﹑某基督教領袖)﹐會不會為了換取政府永久擱置《性傾向歧視》立法﹐而利用基督教的網絡和動員能力﹐去令《5號報告書》裡面的方案獲得立法會支持﹑並阻止信徒上街呢﹖
例如在12月4日前出招﹐令信徒不去遊行﹖
在政治交易層面﹐這個並非不可行﹐也大有可能。
因為相當一部份反對《5號報告書》的泛民主派議員﹐其實在基督教反對《性傾向歧視》陣營人士心目中﹐他們認為那些議員是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基督教反對《性傾向歧視》陣營對他們的看法相當負面﹐態度上﹐和政府認為他們「過份執著人權」、「盲從西方一套價值」不謀而合﹐形成客觀上﹐他們和今日特區政府有著共同的「對敵者」。
《5號報告書》裡面雖然增加了直接選舉的議席數目﹐但比例上﹐直接選舉沒有增加。但由於泛民主派沒有十足把握全取增加的直選議席(例如先天名單投票制度對他們的不利、缺乏更多重量級政治人物出選、動員能力遜於左派)﹐再加上新增了功能組別議席﹐其實泛民主派在《5號報告書》裡面框架下﹐絕對不會像今日一樣﹐穩拿25票(即超過三份之一的票數)﹐制衡政府。
(最新我知道﹐其中一個所謂基督徒議員的泛民主派﹐一個一如以往是左搖又擺﹐就石頭變成「口水豆腐花」﹐態度模糊﹐不肯表示反對﹐令人感慨)。
正因為如此﹐基督教反對《性傾向歧視》陣營如果動員了基督教信徒不上街表達民意﹑或者12月4日遊行﹐借口有同志團體參加而要信徒杯葛遊行﹐或者用其他手法影響泛民主派(例如上次立法會要信徒在《性傾向歧視》立法立場把部份民主派議員趕下馬、今此也用類似手法)﹐那麼基督教如果在《5號報告書》如獲得通過起了影響力﹐對政府來說是打擊了泛民主派﹐而對基督教反對《性傾向歧視》陣營看﹐議會裡面贊成《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勢力會得到限制﹐他們(基督教反對《性傾向歧視》陣營) 也得到好處﹐更可以振振有詞說聖經根本沒有要求必須普選﹑用什麼政教分離等理由推說。
上面的推論﹐百分之百是推測﹐大家自己可以判斷。
我所以今日極度不放心基督教裡面反《性傾向歧視》得陣營人士﹐也是基於部份他們一些主要人物過去和現在的言行﹐例如某機構幹事在2003年風雨飄搖的日子仍然贊成「廿三條」立法、說香港的民主自由沒有倒退﹑某基督教機構帶領信徒祈禱對特首來訪亢奮的有如替嬴秦舔痔獲得重賞一樣、七一前夕要再召開祈禱會、批評2003年七一遊行為「亂」、邀請推銷政改方案一再欺騙公眾的某基督徒負責政制發展事務的首長級官員出席聚會﹑要人反對《性傾向歧視》又要人接受沒有普選的現實等等。
這些事情我和其他信徒﹑非信徒朋友看在眼裡﹐都感到基督教內部也形成有如基督教外一樣的「親政府力量」﹐甚至一家歷史悠久的基督教報章(一週出一次﹐不過不是《時代論壇》)﹐都有這種味道﹐仿彿如基督教版「文匯」一樣﹐你說不害怕才奇怪。
我在網上已經叫我朋友留意教會內部的消息﹑通信等等﹐看看基督教裡面有沒有這些會出賣香港民主政制的人搗鬼。尤其越接近12月﹐這些消息和信息的出現。
希望宣道會﹑播道會﹑浸信會和華人基督教聯會﹐會暫時放下成見﹐呼籲會員堂會參與聯署反對《5號報告書》﹐用七月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一樣的力度和高姿態﹐要求政府修改報告書﹐有普選時間表﹐要坐下來和談。
否則﹐基督教是不是合一﹐我就會有一個問號了。或許將來幾年﹐當社會議題更加牽涉教會﹐外國基督教的分成左右陣營的情況會在香港公開地出現﹐可能快過香港有普選的日子。有人之後一定罵我危言聳聽。
Saturday, September 10, 2005
明光社對教育界、教會、家庭的負面影響--評明光社《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系列》廣告
我提筆,不對,是開電腦寫此文,實在是無法忍耐明光社。明光社向來路線是監察傳媒操守,但他們每週一在報刊上刊登的《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系列》,裡面實在太多誇張、失實、歪曲的資料。如果他們純是作為一種表態和呼籲,我也不會那麼大意見,但如今他們卻居然引導教師、家長去使用這些資料教導下一代,我就不得不指出,他們的做法是令教師、家長去對下一代說謊、去恐同。
明光社打著關注傳媒問題的招牌,卻利用廣告對家長、教師去宣揚不盡不實的資料,其實損害的就是她本身所謂「為混亂的傳媒和社會風氣,提供另類的聲音,為我們下一代的成長,提供更健康的環境,發揮民間組織的影響力,推動公民監察社會的力量」這口號的道德合法性、道德認受性。
社會傳媒有人監管,但誰去監管明光社呢?
最嚴重的,還有教會和基督教教育界,他們不知就裡,完全依賴明光社的資料,把基督教的見證也押了上去。
我只會選取主要幾點反駁,指出明光社在報刊廣告上面說謊。
我看過兩次所登的廣告,主要信息是,一旦「性傾向歧視法例」通過,牧師不可以引用聖經教導同性戀是罪,學校不可以說同性戀是錯,連家長也可以教導同性戀是罪,認為會損害良心和言論自由。
這可以說是整個系列最大的謊言。
SODO的條文,是屬於歧視立法的條文,按照平機會做法,會是以現行的歧視條例為藍本(例如性別歧視條例)。例如反對SODO陣營以為立法後不得宣揚反對同性戀的言論,其實如黃國棟弟兄在《時代論壇》另外一處回應所言,美國根本沒有發生牧師因為單純宣講聖經而入罪的事件。香港通過性別歧視立法多年,不同團體或者人士都可以公然說貶低女性的話而沒有被控告的風險(例如早前詹培忠公然說老婆是「私家雞」)。
所有的歧視法例針對的,並不是觀感、認同的問題,不論你認為同性戀者是好、壞、對、錯、神聖或罪惡的,都不會構成歧視,任何宗教、個人、團體都可以繼續宣講他們的觀點。甚至,有人可以宣揚「異性戀是罪」也沒有問題,只要停留在他們信仰群體和在不侵犯對方基本權益原則下,任何人說對傷殘人士、女性、男性等(受現行歧視法例保護的)任何侮辱、貶低性說話的人,都不會受到控告。
香港歧視法所規範的範圍有相當限制。在平機會的網頁,表明歧視法只適用於: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處所的處置或管理;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參與會社;政府的活動。根據法律的一致性,性傾向歧視法也會跟隨此模式立法。
例如大家留意在性別歧視條例中,有特定章節(第四百八十章第廿二條)保障「宗教教士」「以符合該宗教的教義或避免傷害其教徒共有的宗教感情」的特殊情況(因此性別歧視條例不會規管教會是否按立女牧者),我們有理由相信性傾向歧視條例會有相類保障,否則會遭受立法質問疑的。而且立法也不會保護其中一方。
例如,性別歧視不單單保護女性,如果一個男性覺得他受到歧視,他也可以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提出申訴的。同理SODO不是單單保護同性戀者。它的字眼是「性傾向」,包含了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正如性別歧視條例不是單保護女性的。
歧視條例絕對不規範言論和觀點的表達,只要該觀點不是煽動人去進行侵犯另一群體的基本權利。一個具體例子,牧師可以宣講同性戀是罪,卻不可以鼓勵信徒去拒絕聘請同性戀者,尤其當涉及的工作並非宗教事務。明光社等所舉的例子,是因為北美的歧視法有矯枉過正的情況,其實是北美法律系統的普遍情況,但不代表香港必然會在歧視法套用北美的情況。
以香港的現行三條歧視法例平機會網頁看到的例子,顯示相關法例的執行都以條文為準,權力平衡的處理上,並沒有產生「殘疾人士特權」、「女性特權」或「孕婦特權」的情況,就連逆向歧視的問題也沒有發生。
歧視條例不規管言論,而是針對保護人,即任何人的居住、就業、使用服務和設施等基本人權。而且,黃國棟弟兄以他在外國親身體驗,證實了外國雖然通過性傾向歧視立法多年,牧師仍然可以照常引用聖經指摘同性戀是罪。
明光社的廣告又表示,學校不可以教導同性戀是罪,必須教導同性戀是好的等等。其實學校可以同時教導同性戀是罪 又同時教導學生尊重他們的人權。學校甚至可以在一課上面教導同性戀是罪,例如宗教科,在另外一課教導同性戀是自然的(生物課)。
就算因為今日基督教學校裡面,可以在聖經課宣揚創造論、引用聖經說拜偶像是罪,但轉頭在生物課可以教進化論,又可以在歷史、人文科教人尊重別人信仰自由、批判基督教國教時代對異教的迫害。
外國反歧視立法已經實施多年,真正單純因為宣講聖經裡面指摘同性戀是罪而被控的案例是沒有的。有些人說,立法後「信徒不可再說同性戀是罪(因此舉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者),不可再閱讀有關聖經,甚至不可說同性戀是不道德的」,那是誤導的,最接近的案例 亦只不過一位老師在加拿大一所公立學校裡宣揚歧視信息而被開除,判詞列明那老師有權在其他場合以公民身份發表他對同性戀的想法。
如此類推,甚至輔導同性戀者也不會構成入罪的理由。
採取了偏頗到所謂「性傾向」的定義
明光社廣告的基礎,是把「性傾向」的定義模糊化,把例如人獸交(bestiality)、孿童辟(pedophile)、亂倫(incest)等屬於「性取向」(sexual preference)或「性行為」(sexual behaviour)的範疇都納入所謂「性傾向」的定義,除了把定義模糊化,更加製造一個把同性戀人士妖魔化的效果。實質在學術上面認同明光社的說法的,根本只有一個所謂sexologist,到底代表性多大呢﹖
美國有十三萬會員的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定義如下﹕
Sexual Orientation is an enduring emotional, romantic, sexual or affectional attraction to another person. It is easily distinguished from other components of sexuality including biological sex, gender identity (the psychological sense of being male or female) and the social gender role (adherence to cultural norms for feminine and masculine behavior).
Sexual orientation exists along a continuum that ranges from exclusive homosexuality to exclusive heterosexuality and includes various forms of bisexuality. Bisexual persons can experience sexual, emotional and affectional attraction to both their own sex and the opposite sex. Persons with a homosexual orientation are sometimes referred to as gay (both men and women) or as lesbian (women only).
Sexual orientation is different from sexual behavior because it refers to feelings and self-concept. Persons may or may not express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in their behaviors.
隱瞞NARTH美國國家同性戀研究及治療協會的資歷
如果單看名字,外行人必定被這個組織的名字嚇到,以為他們是美國國家所成立科研機構。實質這個機構根本和美國任何政府機構沒有任何關係。她只是由不足一千人組成的一個小圈子協會。
NARTH的會員雖然都屬於心理醫療專業人員,但其實美國兩個主要心理醫療專業人員學會,即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APA,會員150,000) 和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APsaA會員3200),而美國本土和足足有477,000萬心理醫療專業人員,在數目比較下,他們人數只佔全美國的心理醫療專業人員(精神科醫生、心理醫生)不足百分之一。因此根本沒有足夠代表性。
有人或許以為他們是美國國家專門研究同性戀心理的,其實不然。他們與美國政府無關,沒有任何聯邦或者州政府資助或者授權,只是他們自吹自擂。
在性傾向的立場上面更是和美國最大的專業機構APA與APsaA完全相反。APA與APsaA是人為同性戀傾向是無需要改變,也沒有好的方法改變。NARTH 所以得到明光社青睞,是因為那些如明光社一樣保守派的基督教派只能夠找到一個名字聽來像心理醫療專業團體有所謂研究報告支持他們的立場,而不一定因為NARTH 在研究同性戀心理有任何過人之處。NARTH其實沒有任何它的會員在任何權威性的心理醫療專業學刊出版他們的有關學術論文。論學術權威他們根本比不上APA/ApsaA。
NARTH 在引用其他學術刊物的手法,也有不良記錄。他們的主席Charles Socarides曾經在一次法律訴訟上面,歪曲了 APsaA對同性戀傾向的立場,要誤導人相信 APsaA在同性戀傾向立場和 Socarides是一樣的。他引用 APsaA在一九六八年的資料,而不理會APsaA在一九九○年更新的資料。為此他收到了 APsaA發出的律師信。
廣告NARTH的調查報告部份,對同性戀可以改變的結論是不可靠,數據是人為扭曲做出來的
他們引用的一個調查報告,好像蠻有權威似的,但報告本身的可靠性是受到多方質疑的。廣告引用的報告,是 NARTH(此組織的背景和學術權威也是有質疑之處,上面已經交代)於一九九七年發表的。此報告的問題:
沒有經過同行的評核(peer review)﹕外行人大概不知道,任何學術性報告如果要在權威的學刊發表,是需要經過同行的評核,以第三方身份確保內容是中肯、研究方法是合理(例如調查的抽樣是隨機而非人為操控)、調查方法沒有引導性等等。此報告, NARTH對研究的方法和對結果作出干預,而結論是支持 NARTH 他們對同性戀傾向是可以改變的立場的。明顯這報告也有所謂利益衝突的情況出現。
報告所調查的對象資料,是NARTH 本身的會員提供的,有很多案例都NARTH偏向選取「成功」的案例。正因為NARTH和會員們已經有預設立場,是堅持對同性戀傾向是可以改變,報告的取樣就大大傾向他們期望的結果,就是要得出「大都能成功改變了性傾」的結論。他們有沒有真的隨機取樣,而是否傾向選取「樣版」做數是非常成為疑問。由於報告沒有經過 peer review,報告的中肯性是有問題的。而且NARTH也沒有長期的跟進研究對象在今日是否仍然是異性戀,報告最多只可以反映他們所謂的治療方法的「短期成效」,而根本不能夠難斷言那些人已經根本把同性戀傾向徹底改變過去。
研究對象裡面,百分之六十三仍然在接受治療當中,就把他們算為成功案例。
研究對象裡面,有不少其實是雙性戀,有機會是他們只是暫時抑壓自己的同性戀性慾。
「同性戀行為有甚麼影響」部分隱瞞事實
此部份是嚴重的敗筆。這裡聲稱「同性戀者普遍較多會受到孤獨和沮喪的困擾,較多會濫用藥物及酗酒,以及較多會有自殺傾向」。這個聲稱犯上很重要的邏輯討論法則,即排除證據謬誤(Fallacy of Exclusion)。這個聲稱故意把重要的證據隱藏,以得出不同的結論。因為引起孤獨、沮喪、濫用藥物酗酒、自殺傾向等有更多因素,同性戀行為未必是決定性的。而且,更多社工、輔導專業人員,都認為迫使同性戀者走向自殺之路的,是宗教人士對同性戀者過分的道德審判,引致同性戀者對自身感到厭惡、憎恨自己,以致最後在這種壓力下自毀。任何一個本來心理健康,對自己有合理形像的人,如果經常都有人教導他們憎恨自己、經常有人逼自己改變(去迎合他們),心理怎不會出問題呢?(我不贊成同性戀,但如果用錯誤的方法迫他們改變而最後導致他們自毀,那麼逼他們改變的人也難辭其咎)
此廣告企圖引導讀者以為美國只有 NARTH對同性戀心理才有權威,只有他們的研究才可靠。其實 APA已經有他們相關的資料。除了故意引導讀者錯誤依賴權威,他們也隱瞞其他有關資歷,不容許讀者知道全部討論,把重要的證據隱藏,以得出不同的結論。
隱瞞了 Dr. Spitzer 的報告細節。所謂魔鬼最懂得利在細節,例如在細節裡面加入想不到的地雷,或者在此例子,忽略重要的細節。Dr. Spitzer在他的報告說66% of the males and 44% of the females had arrived at "good heterosexual functioning." 但明光社卻在此為Dr. Spitzer的報告背書,聲稱性傾向有明顯的改變。最嚴重的問題是,Dr. Spitzer的研究報告的二百名對象,全部是保守派和NARTH選出去給Dr. Spitzer研究的,分別是43%和23%,即達到66%的研究對象是經過某程度選擇的樣板而非高度隨機抽樣。由於全部是保守派和NARTH選出的人都有可能是他們挑選的成功例子,大大影響研究的可靠性。報告有幾個細節,其實和明光社所聲稱的效果有矛盾:
報告裡面,有一百四十三個男性接受了 Dr. Spitzer訪問,一百一十二人承認有自瀆的習慣,那一百一十二人中,超過一半人承認自己自瀆時候的性幻想是有同性戀的性幻想,而一百一十二人中,三份一人自瀆時候是完全沒有異性戀的性幻想出現(換言之,在性交行為上,對象是異性,但實際內裡面他們的傾向仍然是同性戀)。
報告取樣太少。NARTH提供有四十六個研究對象給 Dr. Spitzer,NARTH 有會員約五百人,如果每年他們每人處理的同性戀輔導個案有五十人,而當明光社說治療需要四到五年時間,我們應該取過去五年的個案。那麼一看,五年的處理個案有十二萬五千,就算減半,也有六萬二千五百,只提供四十六名,取樣是否太少呢?那個是否 representative sample 呢?這屬於輕率的歸納(Hasty Generalization)的謬誤,因為用作歸納總體的樣本太少了。
明光社沒有提及Dr. Spitzer幾個對此調查的評論,表明報告的嚴重局限性,影響了報告的可靠性:
"Our sample was self-selected from people who already claimed they had made some change. We don't know how common that kind of change is. . . . I'm not saying that this can be easily done, or that most homosexuals who want to change can make this kind of change. I suspect it's quite unusual."
"I suspect the vast majority of gay people would be unable to alter by much a firmly established homosexual orientation."
"...the kinds of changes my subjects reported are highly unlikely to be available to the vast majority [of gays and lesbians]... "[only] a small minority -- perhaps 3% -- might have a "malleable" sexual orientation." He expressed a concern that his study results were being "twisted by the Christian right."
http://www.religioustolerance.org/hom_spit.htm
明光社隱瞞聲稱可以「改變同性戀」傾向的治療方法的危險。聲稱可以「改變同性戀」傾向的治療方法稱為 reparative therapy或 conversion therapy,已經被美國兩大心理健康專業機構他們的相關機構所楊棄。Reparative therapy 所以引起極大爭議是因為它完全沒有經過任何科學化的臨床證明它是沒有害處的。
這些機構宣稱(利用「處理過的」調查數據證明)能夠醫治好人性傾向的心理/精神問題,但完全不像醫生、醫院受到管制,發生什麼意外,這些機構是不需要負上責任的。如果父母交自己子女給他們,如果子女不幸自殺,這些機構會把責任推倒孩子或者父母身上,完全不需要「上身」。倡導這種療法的,是一個完全沒有醫學、心理學、精神科訓練的人利用舊的心理學、精神科資歷作的,連任何臨床數據都沒有就推廣給人。
目前所有推動這些治療法的機構,都不會繼續跟進他們的個案。在所謂個案聲稱已經「成功改變性傾向」後,記錄都沒有得到保留,外人根本不知道治療法是否達到長遠效果,也不知道這些個案之後有沒有惡果產生,專業團體或者監管機構是無從得知這些療法的真實性有多可靠。
但美國兩大心理健康專業機構已經指出這些治療法的害處有:
接受治療者回家後,認定是父母引起他的同性戀問題,結果責怪父母,和父母反目(很多這些機構的理論都聲稱同性戀是父母不當教導所致)。
治療過程和結果,引起接受治療者抑鬱,甚至自殺。
參與這種療法的,以外國而言,並非出於自願。往往是他們家庭、朋友、教會對他們施以壓力,要他們改變性傾向才接受他們返回群體。在巨大壓力下,這些接受治療的人或會宣稱「已經改變」去換取認同。Dr. Spitzer 在他訪問部份這些過來人發現,他們在進行性行為或者自瀆時候,居然仍然有很多人性幻想對象是「同性」,而非他們的婚姻伴侶。
對這種療法表示嚴重質疑的有來自各方的專業機構。
結語
我身為基督徒,信仰立場上當然不贊成同性戀行為,也認為可以的話,應該用已經證明有效的方法,在他們自願下、不需要迎合群體壓力下,去嘗試看看他/她是否可以改變 (我沒有排除部份同性戀的情況是可以改變,因為其成因可能是非生理性的) 。
但當基督教為了宣揚反對同性戀的立場而使用這種在 intellectual integrity、factual truthfulness、logical soundness 上面都不能夠通過的手段,我是痛心疾首的。
更加令我憤怒的是,我對該系列廣告的質疑,其實過去年多我在網上討論曾經不厭其煩的多次提醒,希望明光社可以改善他們的方法,他們卻好像沒有看見,居然一再重覆,甚至動用他們不多的資金去刊登廣告(此廣告所費應該不菲),去宣揚如此多問題的資料,浪費金錢所為何事呢?
我並非獨立一個人對他們手法提出質疑,其他人士例如一位美國就讀的博士生、一些立場保守的信徒,也不能夠認同他們在所謂「反同運動」上面的手法,以至要和「反同運動」劃清界限。
我算是申報利益,明光社部份領導人、發起人和我有一些關係。例如其中一位董事是我自己的主日學老師,一位顧問是替我施浸的牧師,有的對我有恩同再造的恩惠和照顧。要我今日好像對他們反目我並不願意,因為在我心目中,他們有別於部份「反同運動」的領導,仍然是忠厚長者。但我希望他們作為信徒的領導,要清楚這次事件的性質。
我預計有人會以「忘恩負義、手指拗出唔拗入、拆毀、在不信的人前互相控告」來批評我這篇文章,不過反正我在基督教刊物《時代論壇》裡面我已表明對同性戀行為和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立場,也因此受過激烈的攻擊,我也不會因此不說話。
我希望更多信徒不要因為教會、教牧的壓力而不表示意見,特別是要監察明光社這個團體。
明光社打著關注傳媒問題的招牌,卻利用廣告對家長、教師去宣揚不盡不實的資料,其實損害的就是她本身所謂「為混亂的傳媒和社會風氣,提供另類的聲音,為我們下一代的成長,提供更健康的環境,發揮民間組織的影響力,推動公民監察社會的力量」這口號的道德合法性、道德認受性。
社會傳媒有人監管,但誰去監管明光社呢?
最嚴重的,還有教會和基督教教育界,他們不知就裡,完全依賴明光社的資料,把基督教的見證也押了上去。
我只會選取主要幾點反駁,指出明光社在報刊廣告上面說謊。
我看過兩次所登的廣告,主要信息是,一旦「性傾向歧視法例」通過,牧師不可以引用聖經教導同性戀是罪,學校不可以說同性戀是錯,連家長也可以教導同性戀是罪,認為會損害良心和言論自由。
這可以說是整個系列最大的謊言。
SODO的條文,是屬於歧視立法的條文,按照平機會做法,會是以現行的歧視條例為藍本(例如性別歧視條例)。例如反對SODO陣營以為立法後不得宣揚反對同性戀的言論,其實如黃國棟弟兄在《時代論壇》另外一處回應所言,美國根本沒有發生牧師因為單純宣講聖經而入罪的事件。香港通過性別歧視立法多年,不同團體或者人士都可以公然說貶低女性的話而沒有被控告的風險(例如早前詹培忠公然說老婆是「私家雞」)。
所有的歧視法例針對的,並不是觀感、認同的問題,不論你認為同性戀者是好、壞、對、錯、神聖或罪惡的,都不會構成歧視,任何宗教、個人、團體都可以繼續宣講他們的觀點。甚至,有人可以宣揚「異性戀是罪」也沒有問題,只要停留在他們信仰群體和在不侵犯對方基本權益原則下,任何人說對傷殘人士、女性、男性等(受現行歧視法例保護的)任何侮辱、貶低性說話的人,都不會受到控告。
香港歧視法所規範的範圍有相當限制。在平機會的網頁,表明歧視法只適用於: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處所的處置或管理;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參與會社;政府的活動。根據法律的一致性,性傾向歧視法也會跟隨此模式立法。
例如大家留意在性別歧視條例中,有特定章節(第四百八十章第廿二條)保障「宗教教士」「以符合該宗教的教義或避免傷害其教徒共有的宗教感情」的特殊情況(因此性別歧視條例不會規管教會是否按立女牧者),我們有理由相信性傾向歧視條例會有相類保障,否則會遭受立法質問疑的。而且立法也不會保護其中一方。
例如,性別歧視不單單保護女性,如果一個男性覺得他受到歧視,他也可以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提出申訴的。同理SODO不是單單保護同性戀者。它的字眼是「性傾向」,包含了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正如性別歧視條例不是單保護女性的。
歧視條例絕對不規範言論和觀點的表達,只要該觀點不是煽動人去進行侵犯另一群體的基本權利。一個具體例子,牧師可以宣講同性戀是罪,卻不可以鼓勵信徒去拒絕聘請同性戀者,尤其當涉及的工作並非宗教事務。明光社等所舉的例子,是因為北美的歧視法有矯枉過正的情況,其實是北美法律系統的普遍情況,但不代表香港必然會在歧視法套用北美的情況。
以香港的現行三條歧視法例平機會網頁看到的例子,顯示相關法例的執行都以條文為準,權力平衡的處理上,並沒有產生「殘疾人士特權」、「女性特權」或「孕婦特權」的情況,就連逆向歧視的問題也沒有發生。
歧視條例不規管言論,而是針對保護人,即任何人的居住、就業、使用服務和設施等基本人權。而且,黃國棟弟兄以他在外國親身體驗,證實了外國雖然通過性傾向歧視立法多年,牧師仍然可以照常引用聖經指摘同性戀是罪。
明光社的廣告又表示,學校不可以教導同性戀是罪,必須教導同性戀是好的等等。其實學校可以同時教導同性戀是罪 又同時教導學生尊重他們的人權。學校甚至可以在一課上面教導同性戀是罪,例如宗教科,在另外一課教導同性戀是自然的(生物課)。
就算因為今日基督教學校裡面,可以在聖經課宣揚創造論、引用聖經說拜偶像是罪,但轉頭在生物課可以教進化論,又可以在歷史、人文科教人尊重別人信仰自由、批判基督教國教時代對異教的迫害。
外國反歧視立法已經實施多年,真正單純因為宣講聖經裡面指摘同性戀是罪而被控的案例是沒有的。有些人說,立法後「信徒不可再說同性戀是罪(因此舉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者),不可再閱讀有關聖經,甚至不可說同性戀是不道德的」,那是誤導的,最接近的案例 亦只不過一位老師在加拿大一所公立學校裡宣揚歧視信息而被開除,判詞列明那老師有權在其他場合以公民身份發表他對同性戀的想法。
如此類推,甚至輔導同性戀者也不會構成入罪的理由。
採取了偏頗到所謂「性傾向」的定義
明光社廣告的基礎,是把「性傾向」的定義模糊化,把例如人獸交(bestiality)、孿童辟(pedophile)、亂倫(incest)等屬於「性取向」(sexual preference)或「性行為」(sexual behaviour)的範疇都納入所謂「性傾向」的定義,除了把定義模糊化,更加製造一個把同性戀人士妖魔化的效果。實質在學術上面認同明光社的說法的,根本只有一個所謂sexologist,到底代表性多大呢﹖
美國有十三萬會員的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定義如下﹕
Sexual Orientation is an enduring emotional, romantic, sexual or affectional attraction to another person. It is easily distinguished from other components of sexuality including biological sex, gender identity (the psychological sense of being male or female) and the social gender role (adherence to cultural norms for feminine and masculine behavior).
Sexual orientation exists along a continuum that ranges from exclusive homosexuality to exclusive heterosexuality and includes various forms of bisexuality. Bisexual persons can experience sexual, emotional and affectional attraction to both their own sex and the opposite sex. Persons with a homosexual orientation are sometimes referred to as gay (both men and women) or as lesbian (women only).
Sexual orientation is different from sexual behavior because it refers to feelings and self-concept. Persons may or may not express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in their behaviors.
隱瞞NARTH美國國家同性戀研究及治療協會的資歷
如果單看名字,外行人必定被這個組織的名字嚇到,以為他們是美國國家所成立科研機構。實質這個機構根本和美國任何政府機構沒有任何關係。她只是由不足一千人組成的一個小圈子協會。
NARTH的會員雖然都屬於心理醫療專業人員,但其實美國兩個主要心理醫療專業人員學會,即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APA,會員150,000) 和American Psychoanalytic Association(APsaA會員3200),而美國本土和足足有477,000萬心理醫療專業人員,在數目比較下,他們人數只佔全美國的心理醫療專業人員(精神科醫生、心理醫生)不足百分之一。因此根本沒有足夠代表性。
有人或許以為他們是美國國家專門研究同性戀心理的,其實不然。他們與美國政府無關,沒有任何聯邦或者州政府資助或者授權,只是他們自吹自擂。
在性傾向的立場上面更是和美國最大的專業機構APA與APsaA完全相反。APA與APsaA是人為同性戀傾向是無需要改變,也沒有好的方法改變。NARTH 所以得到明光社青睞,是因為那些如明光社一樣保守派的基督教派只能夠找到一個名字聽來像心理醫療專業團體有所謂研究報告支持他們的立場,而不一定因為NARTH 在研究同性戀心理有任何過人之處。NARTH其實沒有任何它的會員在任何權威性的心理醫療專業學刊出版他們的有關學術論文。論學術權威他們根本比不上APA/ApsaA。
NARTH 在引用其他學術刊物的手法,也有不良記錄。他們的主席Charles Socarides曾經在一次法律訴訟上面,歪曲了 APsaA對同性戀傾向的立場,要誤導人相信 APsaA在同性戀傾向立場和 Socarides是一樣的。他引用 APsaA在一九六八年的資料,而不理會APsaA在一九九○年更新的資料。為此他收到了 APsaA發出的律師信。
廣告NARTH的調查報告部份,對同性戀可以改變的結論是不可靠,數據是人為扭曲做出來的
他們引用的一個調查報告,好像蠻有權威似的,但報告本身的可靠性是受到多方質疑的。廣告引用的報告,是 NARTH(此組織的背景和學術權威也是有質疑之處,上面已經交代)於一九九七年發表的。此報告的問題:
沒有經過同行的評核(peer review)﹕外行人大概不知道,任何學術性報告如果要在權威的學刊發表,是需要經過同行的評核,以第三方身份確保內容是中肯、研究方法是合理(例如調查的抽樣是隨機而非人為操控)、調查方法沒有引導性等等。此報告, NARTH對研究的方法和對結果作出干預,而結論是支持 NARTH 他們對同性戀傾向是可以改變的立場的。明顯這報告也有所謂利益衝突的情況出現。
報告所調查的對象資料,是NARTH 本身的會員提供的,有很多案例都NARTH偏向選取「成功」的案例。正因為NARTH和會員們已經有預設立場,是堅持對同性戀傾向是可以改變,報告的取樣就大大傾向他們期望的結果,就是要得出「大都能成功改變了性傾」的結論。他們有沒有真的隨機取樣,而是否傾向選取「樣版」做數是非常成為疑問。由於報告沒有經過 peer review,報告的中肯性是有問題的。而且NARTH也沒有長期的跟進研究對象在今日是否仍然是異性戀,報告最多只可以反映他們所謂的治療方法的「短期成效」,而根本不能夠難斷言那些人已經根本把同性戀傾向徹底改變過去。
研究對象裡面,百分之六十三仍然在接受治療當中,就把他們算為成功案例。
研究對象裡面,有不少其實是雙性戀,有機會是他們只是暫時抑壓自己的同性戀性慾。
「同性戀行為有甚麼影響」部分隱瞞事實
此部份是嚴重的敗筆。這裡聲稱「同性戀者普遍較多會受到孤獨和沮喪的困擾,較多會濫用藥物及酗酒,以及較多會有自殺傾向」。這個聲稱犯上很重要的邏輯討論法則,即排除證據謬誤(Fallacy of Exclusion)。這個聲稱故意把重要的證據隱藏,以得出不同的結論。因為引起孤獨、沮喪、濫用藥物酗酒、自殺傾向等有更多因素,同性戀行為未必是決定性的。而且,更多社工、輔導專業人員,都認為迫使同性戀者走向自殺之路的,是宗教人士對同性戀者過分的道德審判,引致同性戀者對自身感到厭惡、憎恨自己,以致最後在這種壓力下自毀。任何一個本來心理健康,對自己有合理形像的人,如果經常都有人教導他們憎恨自己、經常有人逼自己改變(去迎合他們),心理怎不會出問題呢?(我不贊成同性戀,但如果用錯誤的方法迫他們改變而最後導致他們自毀,那麼逼他們改變的人也難辭其咎)
此廣告企圖引導讀者以為美國只有 NARTH對同性戀心理才有權威,只有他們的研究才可靠。其實 APA已經有他們相關的資料。除了故意引導讀者錯誤依賴權威,他們也隱瞞其他有關資歷,不容許讀者知道全部討論,把重要的證據隱藏,以得出不同的結論。
隱瞞了 Dr. Spitzer 的報告細節。所謂魔鬼最懂得利在細節,例如在細節裡面加入想不到的地雷,或者在此例子,忽略重要的細節。Dr. Spitzer在他的報告說66% of the males and 44% of the females had arrived at "good heterosexual functioning." 但明光社卻在此為Dr. Spitzer的報告背書,聲稱性傾向有明顯的改變。最嚴重的問題是,Dr. Spitzer的研究報告的二百名對象,全部是保守派和NARTH選出去給Dr. Spitzer研究的,分別是43%和23%,即達到66%的研究對象是經過某程度選擇的樣板而非高度隨機抽樣。由於全部是保守派和NARTH選出的人都有可能是他們挑選的成功例子,大大影響研究的可靠性。報告有幾個細節,其實和明光社所聲稱的效果有矛盾:
報告裡面,有一百四十三個男性接受了 Dr. Spitzer訪問,一百一十二人承認有自瀆的習慣,那一百一十二人中,超過一半人承認自己自瀆時候的性幻想是有同性戀的性幻想,而一百一十二人中,三份一人自瀆時候是完全沒有異性戀的性幻想出現(換言之,在性交行為上,對象是異性,但實際內裡面他們的傾向仍然是同性戀)。
報告取樣太少。NARTH提供有四十六個研究對象給 Dr. Spitzer,NARTH 有會員約五百人,如果每年他們每人處理的同性戀輔導個案有五十人,而當明光社說治療需要四到五年時間,我們應該取過去五年的個案。那麼一看,五年的處理個案有十二萬五千,就算減半,也有六萬二千五百,只提供四十六名,取樣是否太少呢?那個是否 representative sample 呢?這屬於輕率的歸納(Hasty Generalization)的謬誤,因為用作歸納總體的樣本太少了。
明光社沒有提及Dr. Spitzer幾個對此調查的評論,表明報告的嚴重局限性,影響了報告的可靠性:
"Our sample was self-selected from people who already claimed they had made some change. We don't know how common that kind of change is. . . . I'm not saying that this can be easily done, or that most homosexuals who want to change can make this kind of change. I suspect it's quite unusual."
"I suspect the vast majority of gay people would be unable to alter by much a firmly established homosexual orientation."
"...the kinds of changes my subjects reported are highly unlikely to be available to the vast majority [of gays and lesbians]... "[only] a small minority -- perhaps 3% -- might have a "malleable" sexual orientation." He expressed a concern that his study results were being "twisted by the Christian right."
http://www.religioustolerance.org/hom_spit.htm
明光社隱瞞聲稱可以「改變同性戀」傾向的治療方法的危險。聲稱可以「改變同性戀」傾向的治療方法稱為 reparative therapy或 conversion therapy,已經被美國兩大心理健康專業機構他們的相關機構所楊棄。Reparative therapy 所以引起極大爭議是因為它完全沒有經過任何科學化的臨床證明它是沒有害處的。
這些機構宣稱(利用「處理過的」調查數據證明)能夠醫治好人性傾向的心理/精神問題,但完全不像醫生、醫院受到管制,發生什麼意外,這些機構是不需要負上責任的。如果父母交自己子女給他們,如果子女不幸自殺,這些機構會把責任推倒孩子或者父母身上,完全不需要「上身」。倡導這種療法的,是一個完全沒有醫學、心理學、精神科訓練的人利用舊的心理學、精神科資歷作的,連任何臨床數據都沒有就推廣給人。
目前所有推動這些治療法的機構,都不會繼續跟進他們的個案。在所謂個案聲稱已經「成功改變性傾向」後,記錄都沒有得到保留,外人根本不知道治療法是否達到長遠效果,也不知道這些個案之後有沒有惡果產生,專業團體或者監管機構是無從得知這些療法的真實性有多可靠。
但美國兩大心理健康專業機構已經指出這些治療法的害處有:
接受治療者回家後,認定是父母引起他的同性戀問題,結果責怪父母,和父母反目(很多這些機構的理論都聲稱同性戀是父母不當教導所致)。
治療過程和結果,引起接受治療者抑鬱,甚至自殺。
參與這種療法的,以外國而言,並非出於自願。往往是他們家庭、朋友、教會對他們施以壓力,要他們改變性傾向才接受他們返回群體。在巨大壓力下,這些接受治療的人或會宣稱「已經改變」去換取認同。Dr. Spitzer 在他訪問部份這些過來人發現,他們在進行性行為或者自瀆時候,居然仍然有很多人性幻想對象是「同性」,而非他們的婚姻伴侶。
對這種療法表示嚴重質疑的有來自各方的專業機構。
結語
我身為基督徒,信仰立場上當然不贊成同性戀行為,也認為可以的話,應該用已經證明有效的方法,在他們自願下、不需要迎合群體壓力下,去嘗試看看他/她是否可以改變 (我沒有排除部份同性戀的情況是可以改變,因為其成因可能是非生理性的) 。
但當基督教為了宣揚反對同性戀的立場而使用這種在 intellectual integrity、factual truthfulness、logical soundness 上面都不能夠通過的手段,我是痛心疾首的。
更加令我憤怒的是,我對該系列廣告的質疑,其實過去年多我在網上討論曾經不厭其煩的多次提醒,希望明光社可以改善他們的方法,他們卻好像沒有看見,居然一再重覆,甚至動用他們不多的資金去刊登廣告(此廣告所費應該不菲),去宣揚如此多問題的資料,浪費金錢所為何事呢?
我並非獨立一個人對他們手法提出質疑,其他人士例如一位美國就讀的博士生、一些立場保守的信徒,也不能夠認同他們在所謂「反同運動」上面的手法,以至要和「反同運動」劃清界限。
我算是申報利益,明光社部份領導人、發起人和我有一些關係。例如其中一位董事是我自己的主日學老師,一位顧問是替我施浸的牧師,有的對我有恩同再造的恩惠和照顧。要我今日好像對他們反目我並不願意,因為在我心目中,他們有別於部份「反同運動」的領導,仍然是忠厚長者。但我希望他們作為信徒的領導,要清楚這次事件的性質。
我預計有人會以「忘恩負義、手指拗出唔拗入、拆毀、在不信的人前互相控告」來批評我這篇文章,不過反正我在基督教刊物《時代論壇》裡面我已表明對同性戀行為和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立場,也因此受過激烈的攻擊,我也不會因此不說話。
我希望更多信徒不要因為教會、教牧的壓力而不表示意見,特別是要監察明光社這個團體。
評明光社《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系列》廣告之二
引言
這是筆者第二次評論明光社的一系列廣告。我剛好從外地回來,得知道明光社第四篇廣告是打著警告商界的語調去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有關針對營商環境的那則廣告
明光社此次手段,可以說是對準了香港商人的懼怕心理,基本上如果自由黨人士如果不加細察和考究,大概會利用此文章在立法會上面以「影響香港營商環境」為理由反對。
可是,明光社fear mongering 這種手段,基本上只會令人覺得他們是詞窮理屈,也令人懷疑他們目的是否澄清、是否對話,還是要混淆、封鎖對話。
此篇廣告的素質,比起筆者第一次評論的那篇,水準更加不如,為了籠絡對歧視法例、外國案例不知情的普通商人,不惜採用誤導性的資料,要挑起商界對同性戀者的恐懼,訴諸人類恐懼未知的劣根性。
整個廣告的邏輯,已經變成全盤反對所有現行的歧視條例,包括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因為裡面列舉的情況,在所有現行歧視條例都適用而且可以發生(按照明光社言之鑿鑿的說法,僱員基本上可以引用適合的歧視條例控告僱主)。這種公然反對所有歧視法例的廣告,到底會為明光社贏得多少支持?結果可能是明光社的廣告給僱主極多理由去反對現行的歧視條例。
我是殘疾人士或者有特別家庭崗位的,看見這篇廣告就不寒而慄了。
筆者列舉幾個廣告不盡不實之處,供家長、教師、教會和商界參考,最少希望供家長、教師、教會,特別是屬於基督徒家長、教師,應該監察這個機構的行為和手法。
一、所謂英國匯豐銀行事件
明光社廣告只說員工是因聲稱性傾向歧視被解僱,從而說明會有人故意會濫用條例控告僱主。而廣告的上文說:
「但同性戀與雙性戀者與以上幾類人士(殘疾、性別、家庭崗位)不同,他們不論在外表、行為均明顯而客觀的特徵可以辨認,容易被不誠實的員工濫用。只要僱員自己宣稱是同性戀或雙性戀者,不論是真是假,縱然這員工的工作表現是多麼不濟,一般僱主也怕被人投訴性傾向歧視的風險,而不敢輕易冒險對這類僱員的工作表現進行處分或解僱,恐怕動輒捲入投訴和法律訴訟。 」
這個論點根本已經有兩個錯誤:
如果性傾向歧視法例有對僱主這種威脅,同樣僱主也更加害怕擺明是殘疾、有特別家庭崗位、性別和自己所認同的不一樣的僱員有同樣的擔懮,於是縱然殘疾、有特別家庭崗位、性別的縱然這員工的工作表現是多麼不濟,一般僱主也怕被人投訴某種歧視的風險(殘疾、性別、家庭崗位),而不敢輕易冒險對這類僱員的工作表現進行處分或解僱!(我殘疾、夠膽炒我呀笨!)
廣告說性傾向歧視法例會以現在的殘疾、性別、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為藍本,那麼廣告的論點就已經自相矛盾。現行歧視法例,只是不容許僱主單純以受屈人的狀況(如殘疾、性別、家庭崗位)作為解僱理由。而套用了黃國棟兄文章的部分,如果老闆有足夠的基礎去解僱員工,無論員工是何性別、身體是否殘疾、有何性傾向、家庭崗位,如果他們的工作表現、專業能力、操守等都不符合公司要求,解僱他們根本已經有足夠理由,而不會有所謂被控告的風險。
但查看資料,廣告列舉案例的具體案情不單純是如此。該僱員是因為都同性的同事性騷擾後,遭受解僱。而且該僱員是一名公開的同性戀者。故此已經和明光社上述的說法不同。而且,一個遭遇解僱的員工,如果是女性、殘疾、有色人種(例如美國),他們也可以濫用相關條例去控告僱主,情況不會限制於性傾向方面,情況也沒有不同。而且明光社說那些有明顯外表特徵的,其實會更加有恃無恐,因為已經有法例保護他們。但明光社這種說法是脫離現實的,因為僱主解僱的理由如果充份,被解僱者基本上投訴是不會得到平機會受理的。筆者認識的朋友和知道的機構,在過去香港經濟下滑的日子裁員的時候,也是看員工表現(因為做了有系統的表現評估)和業務需要,被裁的甚麼人都有,而且有充份理由,法律訴訟風險基本上低得很。
二、所謂投訴人可以用公帑控告僱主,僱主需要自費打官司
如第一點指出,其實廣告所述情況,也會發生在其他現行的歧視條例裡面,並非單單會發生在將來或會訂立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如果按照這樣的邏輯,所有僱主就會有理由群起反對所有現行的歧視條例,因為在那些歧視條例立法後,法律訴訟和經營成本已經增加了,對香港中小企業來說,那些歧視條例也是不義啊!問題是,既然既然任何歧視條例都可以遭遇人濫用控告僱主、根據現行執法,投訴人根本已經可以用公帑控告僱主,僱主需要自費打官司,為何沒有任何數據支持這個說法呢?
明光社也曲解了平機會如何協助投訴人和處理投訴的工作。按明光社廣告所說,投訴要在區域法院頒令是屬於「出於惡意和瑣屑無聊」,雙方需要各自負擔法律費用。但根據平機會網頁所說,委員會其中一個可考慮的因素,就是考慮該投訴是否屬於瑣碎無聊、無理取鬧而決定會不會對個案進行調查。故此,投訴人不可能在平機會已經拒絕調查後可以從平機會得到明光社所謂使用公帑的法律協助去告僱主,最後他們也必須自掏腰包去告僱主的。任何人要惡意、無聊的控告僱主,其實也需要付出代價,並非像明光社所說,出於惡意和瑣屑無聊的也可以得到公帑控告僱主。
三、所謂商戶不接訂單的官司事件
這件案件可以說是明光社和性文化學會的 poster child case ,用來嚇唬商界的。
廣告只是簡單交代了印刷商因為自己價值觀念不肯接訂單而被控告。但詳細案情按照明光社網頁的資料是這樣的:
「專業印刷商Scott Brockie拒絕為加拿大的男性和女性同性戀者檔案提供印刷服務,理由是這樣做有違他們的宗教信仰。印刷商結果在二零零零年被判罰款五千元,且被迫印刷有關資料。印刷商其後先後向安大略省最高法院和安大略省上訴法院上訴,但兩次都敗訴。法庭判處他替訴訟人支付四萬元的律師費。結果他的訴訟費超過十七萬元。 」
而性文化學會裡面的內容是這樣的:
「加拿大多倫多地區一個印刷商Scott Brockie,不肯為同志組織印一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材料,在2000年2月被罰款五千加幣。 」
明光社說法暗示同志組織要求印刷商要印一些有同性戀生活方式資料的東西,說得比較籠統。但案情實際是這樣的:
Scott Brockie 並非拒絕同志要求印刷鼓吹同戀生活的材料(materials promoting homosexual lifestyle),而是同性戀組織向他要求印刷信封、信紙、名片,那些屬於文具(stationery ), 沒有任何鼓吹同戀生活的內容,是屬於提供服務。而印刷文具,根本不是鼓吹同戀生活,又如何與 Scott Brockie 的個人信仰衝突?而且,原來Scott Brockie也曾經為同志組織的負責人印制個人名片,他此次拒絕,是屬於歧視條例裡面規範的提供服務部分,因此是觸犯了。到最高法院判決是,Scott Brockie 然是有權拒絕提高一些違反他個人核心信仰價值的服務,例如印刷鼓吹同戀生活的材料。但單單是印信封、信紙、名片,不是屬於鼓吹同性戀生活的材料,他是需要提供服務的。
在明光社的廣告裡面,他們是含糊的把提供的服務等同鼓吹同戀生活或等同是違法商人的個人價值,也是企圖製造恐慌,令例如基督徒商人以為他們必須無條件為同志提供他們要求的任何服務,包括違反他們價值觀的服務。
正確的做法,不是消極的用外國的案例去打擊立法,而是參考外國案例,增加討論,從而按照香港的環境制訂適合的反性傾向歧視法。
四、有關屬下員工觸犯歧視法例僱主是否同意及知情均可能負上法律責任
整個條例的精神在,僱主是應該採取合理且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員工違法,從而令職場裡面的環境不會有歧視的氣氛或言論。可是最後一段,居然冒出一句「僱主如沒有做好法律的要求,就需要因員工違法而承擔賠償責任」。此段可以說是全篇廣告裡面,是赤裸裸鼓勵僱主不要做一個負責任的 corporate citizen去履行他們的法律責任,制定守則和政策防止歧視在職場發生。
難道僱主的責任不是去做好法律的要求防止員工違法嗎?例如防止賄賂條例、一般法律,僱主也有責任採取合理且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員工違法。明光社用這樣的理由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是否想公然鼓勵僱主不去做好法律的要求?
五、破壞社會和諧論
此論點表示,任何僱員均受到僱傭法例保護,僱員受到僱主無理即時終止聘用、無理解僱、無理更改其權利或保障等都可以依法向勞工署求助、訴諸法律取回公道。如果明光社的邏輯成立,那麼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等豈不等於多餘的法律了?豈不等於為殘疾人、特別家庭崗位的人等提供了所謂單身人、身體健全人等沒有的「特殊保護」?現行歧視法例,已經激化民間衝突、分化社會了嗎?明光社邏輯的不知所謂,實在不需要多講了。
六、兩個案例的偏證版本
榆林書店:
他們當時是以書店有基督教背景而拒絕擺放同志團體的免費刊物,但有幾點需要注意:
書店並非謹守基督信仰單賣基督教書籍,裡面有批評基督教的書籍、有討論女性情慾及性傾向書本,又表示會為顧客代訂同志的書刊。故此他們以基督教信仰為理由拒絕是言行不一,只是借口。榆林書店的信仰自由看來是一時一樣。
書店是先收刊物擺放,沒有通知同志團體下私自棄掉刊物,棄掉也不通知人。
雖然書店表明是一貫政策,但在後來同志團體數次拿上「補充」來擺放時,不但有通知對方自己的政策及做法,沒有直接表明不願意排發擺放,居然收下人家的東西,轉頭卻把人家的心血當垃圾處理。
明光社廣告,對榆林書店有不實之處,廣告說同志團體「隨即向書店內的顧客進行問卷調查,情況混亂,不少顧客逃離現場」:其實是明光社在加鹽加醋。按報章所述,只是成員表示要進行問卷調查,根本未開始問卷調查,何來混亂?
為了要大家理解事件,我把當日片段的URL 貼上,好讓大家判斷情況是否如明光社說的那樣「暴力」 ,還是只是明光社誇大其詞:
片一︰http://www.videopower.org.hk/video/rainbowtrailera.wmv
片二︰http://www.videopower.org.hk/video/rainbowtrailerb.wmv
片三︰http://www.videopower.org.hk/video/rainbowtrailerc.wmv
加拿大 Prince Edward Island :
問題並非出自投訴人,而是出自 Prince Edward Island 的人權委員會對於平衡宗教自由和同志使用服務的權利出現問題。這種情況一樣可以發生在其他的歧視條例上面。難道按照明光社的邏輯,就應該因為執法人的水平而反對所有針對歧視的法例?如果這樣,豈不等於說因為中國有些地方警察會冤枉人,而要廢除中國法律?
其實更加積極的做法是,利用這些案例參考,為將來性傾向歧視立法和執法制定足夠指引去平衡投訴人和其他人的權利,例如界定服務情況、甚麼時候個人信仰自由可以凌駕,而又甚麼指引給有信仰的人處理(例如旅店的例子,東主其實可以提供協助給那對人士去其他旅店居住)。
真正促進社會和諧,不是禁止要求受到保護的人發聲,而是在立法、指引上面疏導。
到底容納同性戀是否有利商界?
美國同志機構有一個很有趣的調查,列出多個公司都有容納同性戀的政策,包括很多香港人熟識的公司的大公司(絕對不是賣廣告):
迪士尼(Disney)
微軟(Microsoft)
萬國商業機器IBM
美國電話電訊AT&T
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 Corporate)
美國大通銀行Chase Manhattan Corporation
美林證券Merrill Lynch & Co., Inc.
Nike, Inc.
百事可樂 PepsiCo
Gap, Inc.(著名時裝品牌)
萬豪酒店集團Marriott International, Inc.
英特爾(Intel Corp.)
時代華納(Time Warner, Inc)
伊士曼柯達Eastman Kodak Company EK
福特汽車(Ford)
J.P. Morgan & Co.
德勤會計事務所Deloitte & Touche(屬於世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
Reebok
寶麗萊(Polaroid)
高盛證券(Goldman Sachs)
星巴克 (Starbucks)
Procter & Gamble
甲骨文(Oracle Corp ,僅次於微軟的第二大軟件公司)
惠而普(Whirlpool)
阿馬遜(Amazon.com)
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s)
通用電器(General Electric)
北美人壽(Cigna Corp)
強生(Johnson & Johnson)
高露潔/棕攬(Colgate-Palmolive)
美國運通銀行American Express Company
Ramada 酒店
蘋果電腦
保誠Prudential
埃克森無比石油(Exxon Mobile)
戴爾電腦(Dell)
惠普電腦(Hewlett-Packard)
Levi Strauss & Co.
摩托羅拉(Motorola)
杜邦化工 Du Pont
嘉信理財 Charles Schwab
Electronic Data Systems Corp.(EDS)
3M 公司
波音飛機The Boeing Company
聯合航空United Airlines
美國廣播公司電臺(ABC Radio)
美國Miller 啤酒公司
康柏電腦(Compaq Computer)
昇陽電腦Sun Microsysterms, Inc.
思科系統Cisco Systems, Inc.
Unisys
美國輝瑞科研製藥Pfizer, Inc.
蘭克施樂Xerox Corporation
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
博士倫(Bausch & Lomb)
美國實施性傾向歧視法一段日子,而這些公司都作為 corporate citizen,實施平等僱傭和在公司鼓勵不同人和諧共事,而沒有任何這些大公司投訴增加運作成本,這些公司在紐約交易所的市值加起來數以百億元計。(九月時候,不知道明光社有沒有膽量去迪士尼示威抗議他們公司的政策呢?)
英國方面也有這調查,不過名單比較短:
英國文化協會 British Council
瑪莎百貨 Mark & Spencer
高盛證券Goldman Sachs
萬國商業機器IBM
瑞士第一波士頓銀行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花旗集團 Citigroup
曼徹斯特城市議會
上面多家成功的公司他們有按法例在工作環境採取防止性傾向歧視措施方法去減少性傾向歧視,對他們業務沒有影響,故此說性傾向歧視立法影響商界的論據是不成立的。
有關針對性傾向可以改變那則廣告
一、廣告再次訴諸無知,漠視舉證責任
此廣告所犯的嚴重問題就是漠視舉證責任和訴諸無知了。
康醫生說:「說從有關研究調查去推翻『轉變治療』reparative therapy 的成效的理據是不足夠的,亦欠缺公允。 」
從上面說,他們(新造的人協會等)已經肯定reparative therapy「轉變治療」(順帶對我第一篇文章評擊我是誤會明光社是認可 reparative therapy ,這回明光社自己承認了)是有成效,那麼有甚麼相關研究去支持呢?沒有。完全沒有。他們這種訴諸無知的邏輯(簡單講,好像小孩子說:你都沒有證明,你點知道唔得呢?你沒有證明唔得,就即係得。)我很難想象一個有精神科醫生資格的人會漠視科學數據舉證的必要。
二、不具名的所謂過來人見證,屬於沒有說服力的匿名權威
兩個所謂見證,都來自匿名人士,沒有人能夠確定這些見證的真實性,而在邏輯論證上面是屬於「匿名權威」謬誤。
另外由於數目不多,根本在統計的歸納上面是不足夠用來作為數據證明reparative therapy「轉變治療」的有效性。這種做法是非常草率的歸納,根本又是和街上寶藥黨一樣的手法,毫不科學和專業。
何況,這些所謂見證不等於說別人都必然要走同樣的人生路,必然需要從同性戀改變。這些見證方式常常是同一個公式, 就是只講光明面,就是報喜不報憂,只是一面倒數自己性傾向改變之前如何不快樂、如何不濟事。一面倒地放大之後的快樂和幸福。所謂樂極生悲,美國改變同性戀機構幾個人版最後是生孩子後離婚。這些見證淪落為樣板廣告。而且,旁人也不難發現,就算是同性戀者,也能夠過快樂、有意義的人生,只是像新造的人協會等一定要把他們描寫成為必定悲劇收場,而透過教會、家人對他們的不接納,變成一個自圓的預言(self fulfilling prophecy)。
而相反,任何人隨便在網上一找,就有幾個具名的「反見證」去大大質疑此廣告要證明的論點,有些還是使用reparative therapy「轉變治療」的人士或者是 ex-gay ministry 領袖。例如:
Jeffry G. Ford ,一個執業心理治療師自己的見證(http://jgford.homestead.com/ )
Jallen Rix (http://www.ecwr.org/resources/exgay_recovery.html) ,網頁還有不少用真姓名發表的文章
Wade Richards(http://andrejkoymasky.com/liv/fam/bior2/rich07.html)
John Evans ,把同性戀改變為異性戀的牧養組織Love In Action創辦人(http://www.queervisions.com/arch/2005/07/in_times_past_m.html)
以上還未計算以前 Exodus早期參與人/發起人(兩人)和最近英國 Exodus運動的例子。
如果學廣告的邏輯依樣葫蘆的話,實在很容易有足夠例子 disprove了廣告的聲稱了。
說來諷刺得很,我猜想廣告不可以用具名的見證,就正是因為香港社會普遍存在對同性戀者的歧視,也許他們要匿名才不會受到影響!如果改變性傾向是那麼值得高興的事情,何故要匿名?
性傾向歧視法、改變人對同性戀人的偏見,不正好幫助這些所謂改變性傾向的人去堂堂正正的出來見證嗎?因為社會沒有對同性戀偏見,他們就不需要害怕別人的目光了。可惜,reparative therapy「轉變治療」的市場,是靠社會對同性戀有偏見才可以生存呢。沒有歧視,需要求助的人大大減少,那麼這些機構就沒有存在價值了。好像廣告中機構的人有某種利益衝突。
而且,如果性傾向可以改變,是不是等於說,一個異性戀的人如果發現他/她異性戀生活不愉快,他們可以向新造的人協會等求助,他們會不會「尊重求助者要求改變性傾向的意願」?
同性戀反對立法的邏輯謬誤
那段所謂同性戀反對立法的邏輯簡直不知所謂。其背後假設是:
因為立法改變性傾向變成不合法或者不正常:性傾向歧視立法根本不強制、禁止人選擇改變性傾向。而是你無論是雙性戀、同性戀、異性戀,基本人權都受到保護。到底明光社要歪曲這個性傾向歧視立法要歪曲到幾時?
因為立法,異性戀「反常化」:那根本是毫無根據的以至於希望從同性戀改變的害怕!異性戀的所謂正常地位沒有改變,只是會有人覺得他們多此一舉,為何明光社要歪曲立法後果?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5.8.2005)
這是筆者第二次評論明光社的一系列廣告。我剛好從外地回來,得知道明光社第四篇廣告是打著警告商界的語調去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有關針對營商環境的那則廣告
明光社此次手段,可以說是對準了香港商人的懼怕心理,基本上如果自由黨人士如果不加細察和考究,大概會利用此文章在立法會上面以「影響香港營商環境」為理由反對。
可是,明光社fear mongering 這種手段,基本上只會令人覺得他們是詞窮理屈,也令人懷疑他們目的是否澄清、是否對話,還是要混淆、封鎖對話。
此篇廣告的素質,比起筆者第一次評論的那篇,水準更加不如,為了籠絡對歧視法例、外國案例不知情的普通商人,不惜採用誤導性的資料,要挑起商界對同性戀者的恐懼,訴諸人類恐懼未知的劣根性。
整個廣告的邏輯,已經變成全盤反對所有現行的歧視條例,包括性別、殘疾、家庭崗位,因為裡面列舉的情況,在所有現行歧視條例都適用而且可以發生(按照明光社言之鑿鑿的說法,僱員基本上可以引用適合的歧視條例控告僱主)。這種公然反對所有歧視法例的廣告,到底會為明光社贏得多少支持?結果可能是明光社的廣告給僱主極多理由去反對現行的歧視條例。
我是殘疾人士或者有特別家庭崗位的,看見這篇廣告就不寒而慄了。
筆者列舉幾個廣告不盡不實之處,供家長、教師、教會和商界參考,最少希望供家長、教師、教會,特別是屬於基督徒家長、教師,應該監察這個機構的行為和手法。
一、所謂英國匯豐銀行事件
明光社廣告只說員工是因聲稱性傾向歧視被解僱,從而說明會有人故意會濫用條例控告僱主。而廣告的上文說:
「但同性戀與雙性戀者與以上幾類人士(殘疾、性別、家庭崗位)不同,他們不論在外表、行為均明顯而客觀的特徵可以辨認,容易被不誠實的員工濫用。只要僱員自己宣稱是同性戀或雙性戀者,不論是真是假,縱然這員工的工作表現是多麼不濟,一般僱主也怕被人投訴性傾向歧視的風險,而不敢輕易冒險對這類僱員的工作表現進行處分或解僱,恐怕動輒捲入投訴和法律訴訟。 」
這個論點根本已經有兩個錯誤:
如果性傾向歧視法例有對僱主這種威脅,同樣僱主也更加害怕擺明是殘疾、有特別家庭崗位、性別和自己所認同的不一樣的僱員有同樣的擔懮,於是縱然殘疾、有特別家庭崗位、性別的縱然這員工的工作表現是多麼不濟,一般僱主也怕被人投訴某種歧視的風險(殘疾、性別、家庭崗位),而不敢輕易冒險對這類僱員的工作表現進行處分或解僱!(我殘疾、夠膽炒我呀笨!)
廣告說性傾向歧視法例會以現在的殘疾、性別、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為藍本,那麼廣告的論點就已經自相矛盾。現行歧視法例,只是不容許僱主單純以受屈人的狀況(如殘疾、性別、家庭崗位)作為解僱理由。而套用了黃國棟兄文章的部分,如果老闆有足夠的基礎去解僱員工,無論員工是何性別、身體是否殘疾、有何性傾向、家庭崗位,如果他們的工作表現、專業能力、操守等都不符合公司要求,解僱他們根本已經有足夠理由,而不會有所謂被控告的風險。
但查看資料,廣告列舉案例的具體案情不單純是如此。該僱員是因為都同性的同事性騷擾後,遭受解僱。而且該僱員是一名公開的同性戀者。故此已經和明光社上述的說法不同。而且,一個遭遇解僱的員工,如果是女性、殘疾、有色人種(例如美國),他們也可以濫用相關條例去控告僱主,情況不會限制於性傾向方面,情況也沒有不同。而且明光社說那些有明顯外表特徵的,其實會更加有恃無恐,因為已經有法例保護他們。但明光社這種說法是脫離現實的,因為僱主解僱的理由如果充份,被解僱者基本上投訴是不會得到平機會受理的。筆者認識的朋友和知道的機構,在過去香港經濟下滑的日子裁員的時候,也是看員工表現(因為做了有系統的表現評估)和業務需要,被裁的甚麼人都有,而且有充份理由,法律訴訟風險基本上低得很。
二、所謂投訴人可以用公帑控告僱主,僱主需要自費打官司
如第一點指出,其實廣告所述情況,也會發生在其他現行的歧視條例裡面,並非單單會發生在將來或會訂立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如果按照這樣的邏輯,所有僱主就會有理由群起反對所有現行的歧視條例,因為在那些歧視條例立法後,法律訴訟和經營成本已經增加了,對香港中小企業來說,那些歧視條例也是不義啊!問題是,既然既然任何歧視條例都可以遭遇人濫用控告僱主、根據現行執法,投訴人根本已經可以用公帑控告僱主,僱主需要自費打官司,為何沒有任何數據支持這個說法呢?
明光社也曲解了平機會如何協助投訴人和處理投訴的工作。按明光社廣告所說,投訴要在區域法院頒令是屬於「出於惡意和瑣屑無聊」,雙方需要各自負擔法律費用。但根據平機會網頁所說,委員會其中一個可考慮的因素,就是考慮該投訴是否屬於瑣碎無聊、無理取鬧而決定會不會對個案進行調查。故此,投訴人不可能在平機會已經拒絕調查後可以從平機會得到明光社所謂使用公帑的法律協助去告僱主,最後他們也必須自掏腰包去告僱主的。任何人要惡意、無聊的控告僱主,其實也需要付出代價,並非像明光社所說,出於惡意和瑣屑無聊的也可以得到公帑控告僱主。
三、所謂商戶不接訂單的官司事件
這件案件可以說是明光社和性文化學會的 poster child case ,用來嚇唬商界的。
廣告只是簡單交代了印刷商因為自己價值觀念不肯接訂單而被控告。但詳細案情按照明光社網頁的資料是這樣的:
「專業印刷商Scott Brockie拒絕為加拿大的男性和女性同性戀者檔案提供印刷服務,理由是這樣做有違他們的宗教信仰。印刷商結果在二零零零年被判罰款五千元,且被迫印刷有關資料。印刷商其後先後向安大略省最高法院和安大略省上訴法院上訴,但兩次都敗訴。法庭判處他替訴訟人支付四萬元的律師費。結果他的訴訟費超過十七萬元。 」
而性文化學會裡面的內容是這樣的:
「加拿大多倫多地區一個印刷商Scott Brockie,不肯為同志組織印一些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材料,在2000年2月被罰款五千加幣。 」
明光社說法暗示同志組織要求印刷商要印一些有同性戀生活方式資料的東西,說得比較籠統。但案情實際是這樣的:
Scott Brockie 並非拒絕同志要求印刷鼓吹同戀生活的材料(materials promoting homosexual lifestyle),而是同性戀組織向他要求印刷信封、信紙、名片,那些屬於文具(stationery ), 沒有任何鼓吹同戀生活的內容,是屬於提供服務。而印刷文具,根本不是鼓吹同戀生活,又如何與 Scott Brockie 的個人信仰衝突?而且,原來Scott Brockie也曾經為同志組織的負責人印制個人名片,他此次拒絕,是屬於歧視條例裡面規範的提供服務部分,因此是觸犯了。到最高法院判決是,Scott Brockie 然是有權拒絕提高一些違反他個人核心信仰價值的服務,例如印刷鼓吹同戀生活的材料。但單單是印信封、信紙、名片,不是屬於鼓吹同性戀生活的材料,他是需要提供服務的。
在明光社的廣告裡面,他們是含糊的把提供的服務等同鼓吹同戀生活或等同是違法商人的個人價值,也是企圖製造恐慌,令例如基督徒商人以為他們必須無條件為同志提供他們要求的任何服務,包括違反他們價值觀的服務。
正確的做法,不是消極的用外國的案例去打擊立法,而是參考外國案例,增加討論,從而按照香港的環境制訂適合的反性傾向歧視法。
四、有關屬下員工觸犯歧視法例僱主是否同意及知情均可能負上法律責任
整個條例的精神在,僱主是應該採取合理且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員工違法,從而令職場裡面的環境不會有歧視的氣氛或言論。可是最後一段,居然冒出一句「僱主如沒有做好法律的要求,就需要因員工違法而承擔賠償責任」。此段可以說是全篇廣告裡面,是赤裸裸鼓勵僱主不要做一個負責任的 corporate citizen去履行他們的法律責任,制定守則和政策防止歧視在職場發生。
難道僱主的責任不是去做好法律的要求防止員工違法嗎?例如防止賄賂條例、一般法律,僱主也有責任採取合理且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員工違法。明光社用這樣的理由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是否想公然鼓勵僱主不去做好法律的要求?
五、破壞社會和諧論
此論點表示,任何僱員均受到僱傭法例保護,僱員受到僱主無理即時終止聘用、無理解僱、無理更改其權利或保障等都可以依法向勞工署求助、訴諸法律取回公道。如果明光社的邏輯成立,那麼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等豈不等於多餘的法律了?豈不等於為殘疾人、特別家庭崗位的人等提供了所謂單身人、身體健全人等沒有的「特殊保護」?現行歧視法例,已經激化民間衝突、分化社會了嗎?明光社邏輯的不知所謂,實在不需要多講了。
六、兩個案例的偏證版本
榆林書店:
他們當時是以書店有基督教背景而拒絕擺放同志團體的免費刊物,但有幾點需要注意:
書店並非謹守基督信仰單賣基督教書籍,裡面有批評基督教的書籍、有討論女性情慾及性傾向書本,又表示會為顧客代訂同志的書刊。故此他們以基督教信仰為理由拒絕是言行不一,只是借口。榆林書店的信仰自由看來是一時一樣。
書店是先收刊物擺放,沒有通知同志團體下私自棄掉刊物,棄掉也不通知人。
雖然書店表明是一貫政策,但在後來同志團體數次拿上「補充」來擺放時,不但有通知對方自己的政策及做法,沒有直接表明不願意排發擺放,居然收下人家的東西,轉頭卻把人家的心血當垃圾處理。
明光社廣告,對榆林書店有不實之處,廣告說同志團體「隨即向書店內的顧客進行問卷調查,情況混亂,不少顧客逃離現場」:其實是明光社在加鹽加醋。按報章所述,只是成員表示要進行問卷調查,根本未開始問卷調查,何來混亂?
為了要大家理解事件,我把當日片段的URL 貼上,好讓大家判斷情況是否如明光社說的那樣「暴力」 ,還是只是明光社誇大其詞:
片一︰http://www.videopower.org.hk/video/rainbowtrailera.wmv
片二︰http://www.videopower.org.hk/video/rainbowtrailerb.wmv
片三︰http://www.videopower.org.hk/video/rainbowtrailerc.wmv
加拿大 Prince Edward Island :
問題並非出自投訴人,而是出自 Prince Edward Island 的人權委員會對於平衡宗教自由和同志使用服務的權利出現問題。這種情況一樣可以發生在其他的歧視條例上面。難道按照明光社的邏輯,就應該因為執法人的水平而反對所有針對歧視的法例?如果這樣,豈不等於說因為中國有些地方警察會冤枉人,而要廢除中國法律?
其實更加積極的做法是,利用這些案例參考,為將來性傾向歧視立法和執法制定足夠指引去平衡投訴人和其他人的權利,例如界定服務情況、甚麼時候個人信仰自由可以凌駕,而又甚麼指引給有信仰的人處理(例如旅店的例子,東主其實可以提供協助給那對人士去其他旅店居住)。
真正促進社會和諧,不是禁止要求受到保護的人發聲,而是在立法、指引上面疏導。
到底容納同性戀是否有利商界?
美國同志機構有一個很有趣的調查,列出多個公司都有容納同性戀的政策,包括很多香港人熟識的公司的大公司(絕對不是賣廣告):
迪士尼(Disney)
微軟(Microsoft)
萬國商業機器IBM
美國電話電訊AT&T
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 Corporate)
美國大通銀行Chase Manhattan Corporation
美林證券Merrill Lynch & Co., Inc.
Nike, Inc.
百事可樂 PepsiCo
Gap, Inc.(著名時裝品牌)
萬豪酒店集團Marriott International, Inc.
英特爾(Intel Corp.)
時代華納(Time Warner, Inc)
伊士曼柯達Eastman Kodak Company EK
福特汽車(Ford)
J.P. Morgan & Co.
德勤會計事務所Deloitte & Touche(屬於世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
Reebok
寶麗萊(Polaroid)
高盛證券(Goldman Sachs)
星巴克 (Starbucks)
Procter & Gamble
甲骨文(Oracle Corp ,僅次於微軟的第二大軟件公司)
惠而普(Whirlpool)
阿馬遜(Amazon.com)
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s)
通用電器(General Electric)
北美人壽(Cigna Corp)
強生(Johnson & Johnson)
高露潔/棕攬(Colgate-Palmolive)
美國運通銀行American Express Company
Ramada 酒店
蘋果電腦
保誠Prudential
埃克森無比石油(Exxon Mobile)
戴爾電腦(Dell)
惠普電腦(Hewlett-Packard)
Levi Strauss & Co.
摩托羅拉(Motorola)
杜邦化工 Du Pont
嘉信理財 Charles Schwab
Electronic Data Systems Corp.(EDS)
3M 公司
波音飛機The Boeing Company
聯合航空United Airlines
美國廣播公司電臺(ABC Radio)
美國Miller 啤酒公司
康柏電腦(Compaq Computer)
昇陽電腦Sun Microsysterms, Inc.
思科系統Cisco Systems, Inc.
Unisys
美國輝瑞科研製藥Pfizer, Inc.
蘭克施樂Xerox Corporation
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
博士倫(Bausch & Lomb)
美國實施性傾向歧視法一段日子,而這些公司都作為 corporate citizen,實施平等僱傭和在公司鼓勵不同人和諧共事,而沒有任何這些大公司投訴增加運作成本,這些公司在紐約交易所的市值加起來數以百億元計。(九月時候,不知道明光社有沒有膽量去迪士尼示威抗議他們公司的政策呢?)
英國方面也有這調查,不過名單比較短:
英國文化協會 British Council
瑪莎百貨 Mark & Spencer
高盛證券Goldman Sachs
萬國商業機器IBM
瑞士第一波士頓銀行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花旗集團 Citigroup
曼徹斯特城市議會
上面多家成功的公司他們有按法例在工作環境採取防止性傾向歧視措施方法去減少性傾向歧視,對他們業務沒有影響,故此說性傾向歧視立法影響商界的論據是不成立的。
有關針對性傾向可以改變那則廣告
一、廣告再次訴諸無知,漠視舉證責任
此廣告所犯的嚴重問題就是漠視舉證責任和訴諸無知了。
康醫生說:「說從有關研究調查去推翻『轉變治療』reparative therapy 的成效的理據是不足夠的,亦欠缺公允。 」
從上面說,他們(新造的人協會等)已經肯定reparative therapy「轉變治療」(順帶對我第一篇文章評擊我是誤會明光社是認可 reparative therapy ,這回明光社自己承認了)是有成效,那麼有甚麼相關研究去支持呢?沒有。完全沒有。他們這種訴諸無知的邏輯(簡單講,好像小孩子說:你都沒有證明,你點知道唔得呢?你沒有證明唔得,就即係得。)我很難想象一個有精神科醫生資格的人會漠視科學數據舉證的必要。
二、不具名的所謂過來人見證,屬於沒有說服力的匿名權威
兩個所謂見證,都來自匿名人士,沒有人能夠確定這些見證的真實性,而在邏輯論證上面是屬於「匿名權威」謬誤。
另外由於數目不多,根本在統計的歸納上面是不足夠用來作為數據證明reparative therapy「轉變治療」的有效性。這種做法是非常草率的歸納,根本又是和街上寶藥黨一樣的手法,毫不科學和專業。
何況,這些所謂見證不等於說別人都必然要走同樣的人生路,必然需要從同性戀改變。這些見證方式常常是同一個公式, 就是只講光明面,就是報喜不報憂,只是一面倒數自己性傾向改變之前如何不快樂、如何不濟事。一面倒地放大之後的快樂和幸福。所謂樂極生悲,美國改變同性戀機構幾個人版最後是生孩子後離婚。這些見證淪落為樣板廣告。而且,旁人也不難發現,就算是同性戀者,也能夠過快樂、有意義的人生,只是像新造的人協會等一定要把他們描寫成為必定悲劇收場,而透過教會、家人對他們的不接納,變成一個自圓的預言(self fulfilling prophecy)。
而相反,任何人隨便在網上一找,就有幾個具名的「反見證」去大大質疑此廣告要證明的論點,有些還是使用reparative therapy「轉變治療」的人士或者是 ex-gay ministry 領袖。例如:
Jeffry G. Ford ,一個執業心理治療師自己的見證(http://jgford.homestead.com/ )
Jallen Rix (http://www.ecwr.org/resources/exgay_recovery.html) ,網頁還有不少用真姓名發表的文章
Wade Richards(http://andrejkoymasky.com/liv/fam/bior2/rich07.html)
John Evans ,把同性戀改變為異性戀的牧養組織Love In Action創辦人(http://www.queervisions.com/arch/2005/07/in_times_past_m.html)
以上還未計算以前 Exodus早期參與人/發起人(兩人)和最近英國 Exodus運動的例子。
如果學廣告的邏輯依樣葫蘆的話,實在很容易有足夠例子 disprove了廣告的聲稱了。
說來諷刺得很,我猜想廣告不可以用具名的見證,就正是因為香港社會普遍存在對同性戀者的歧視,也許他們要匿名才不會受到影響!如果改變性傾向是那麼值得高興的事情,何故要匿名?
性傾向歧視法、改變人對同性戀人的偏見,不正好幫助這些所謂改變性傾向的人去堂堂正正的出來見證嗎?因為社會沒有對同性戀偏見,他們就不需要害怕別人的目光了。可惜,reparative therapy「轉變治療」的市場,是靠社會對同性戀有偏見才可以生存呢。沒有歧視,需要求助的人大大減少,那麼這些機構就沒有存在價值了。好像廣告中機構的人有某種利益衝突。
而且,如果性傾向可以改變,是不是等於說,一個異性戀的人如果發現他/她異性戀生活不愉快,他們可以向新造的人協會等求助,他們會不會「尊重求助者要求改變性傾向的意願」?
同性戀反對立法的邏輯謬誤
那段所謂同性戀反對立法的邏輯簡直不知所謂。其背後假設是:
因為立法改變性傾向變成不合法或者不正常:性傾向歧視立法根本不強制、禁止人選擇改變性傾向。而是你無論是雙性戀、同性戀、異性戀,基本人權都受到保護。到底明光社要歪曲這個性傾向歧視立法要歪曲到幾時?
因為立法,異性戀「反常化」:那根本是毫無根據的以至於希望從同性戀改變的害怕!異性戀的所謂正常地位沒有改變,只是會有人覺得他們多此一舉,為何明光社要歪曲立法後果?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5.8.2005)
Thursday, June 02, 2005
回祥文問 陳日君之言的聖經出處
教外的人或有得救的論據是否在羅2:12-16?我一信主初返團契就聽到講員講。我不是存心傳別的道,只想追求真理。
那只是其中一處聖經。
另外﹐還有太廿五32-46﹐代表綿羊的那些人﹐最明顯是﹐王沒有根據他們是否“口裡承認﹑心裡相信基督復活”。他們可能沒有“口裡承認﹑心裡相信基督復活”﹐但也不是“否認﹑心裡不信”。
由於按照字句看﹐經文有這種 open ended 特性﹐再加上﹐你提到羅馬書的部份﹐故此天主教甚至部份福音派教會觀點認為﹐信徒不可以魯莽的以為那些未有聽聞福音的人必定下地獄。
天主教的觀點不是要人不要傳福音﹐而是強調﹐人雖然沒有能力在所有時候把福音傳給所有人﹐但仍然需要承認神的主權和祂能夠細心審視人內心﹐作出最公平的判決。故此天主教拒絕排除他們有得救的可能。
這種觀點當然和加爾文派的 total depravity 不能夠兼容﹐也被基要派誤解/曲解為他們說“不需要信耶穌也必定最後得救”﹐認為“拒絕排除他們有得救的可能”就等於表示他們一定得救。那是一種“零/和”的思維作怪﹐也是典型基要主義者的思維方法。
我本身不會高調宣揚這種觀點﹐但也按照聖經理解﹐認為信徒應該小心平衡這種觀點﹕
1) 一方面﹐人的確需要福音﹐而的確﹐信主耶穌是唯一人能夠掌握﹑可以見﹑可以積極參與的途徑﹐達到得救的境地。
2) 但當人盡力傳福音﹑或者因為一些錯誤﹐令一些人沒有機會聽福音﹐或者因為不好的傳福音者而拒絕信耶穌 (他們拒絕的不是主本身)﹐那麼在一定程度﹐他們不算是拒絕基督耶穌。故此人不可以就此斷定那人必須下地獄。否則﹐“死後有審判”根本就多餘﹐都已經在生前知道﹐橫又死﹑豎又死﹐審判除非有“生/死”之別﹐否則如果結果必死﹐使咩審判要佢知道犯咩罪丫﹖唔通佢有機會咩﹖如果結果是永生﹐審來玩咩。
我不認為人在信主耶穌一刻已經確定得救﹐我的觀點是亞米念主義的。
教外的人或有得救的論據是否在羅2:12-16?我一信主初返團契就聽到講員講。我不是存心傳別的道,只想追求真理。
那只是其中一處聖經。
另外﹐還有太廿五32-46﹐代表綿羊的那些人﹐最明顯是﹐王沒有根據他們是否“口裡承認﹑心裡相信基督復活”。他們可能沒有“口裡承認﹑心裡相信基督復活”﹐但也不是“否認﹑心裡不信”。
由於按照字句看﹐經文有這種 open ended 特性﹐再加上﹐你提到羅馬書的部份﹐故此天主教甚至部份福音派教會觀點認為﹐信徒不可以魯莽的以為那些未有聽聞福音的人必定下地獄。
天主教的觀點不是要人不要傳福音﹐而是強調﹐人雖然沒有能力在所有時候把福音傳給所有人﹐但仍然需要承認神的主權和祂能夠細心審視人內心﹐作出最公平的判決。故此天主教拒絕排除他們有得救的可能。
這種觀點當然和加爾文派的 total depravity 不能夠兼容﹐也被基要派誤解/曲解為他們說“不需要信耶穌也必定最後得救”﹐認為“拒絕排除他們有得救的可能”就等於表示他們一定得救。那是一種“零/和”的思維作怪﹐也是典型基要主義者的思維方法。
我本身不會高調宣揚這種觀點﹐但也按照聖經理解﹐認為信徒應該小心平衡這種觀點﹕
1) 一方面﹐人的確需要福音﹐而的確﹐信主耶穌是唯一人能夠掌握﹑可以見﹑可以積極參與的途徑﹐達到得救的境地。
2) 但當人盡力傳福音﹑或者因為一些錯誤﹐令一些人沒有機會聽福音﹐或者因為不好的傳福音者而拒絕信耶穌 (他們拒絕的不是主本身)﹐那麼在一定程度﹐他們不算是拒絕基督耶穌。故此人不可以就此斷定那人必須下地獄。否則﹐“死後有審判”根本就多餘﹐都已經在生前知道﹐橫又死﹑豎又死﹐審判除非有“生/死”之別﹐否則如果結果必死﹐使咩審判要佢知道犯咩罪丫﹖唔通佢有機會咩﹖如果結果是永生﹐審來玩咩。
我不認為人在信主耶穌一刻已經確定得救﹐我的觀點是亞米念主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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