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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pril 09, 2006

評明光社《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系列》廣告之三﹐兼評論一個牧者的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論據

評明光社《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系列》廣告之三﹐兼評論一個牧者的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論據
虞瑋倩

有關《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系列》廣告
本來已經厭倦明光社這些廣告﹐但看見他們在 am730 刊登的﹐心裡面更加沉重。我想不到他們仍然使用 half-truth 和完全不合邏輯的做法去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一﹑顛倒黑白﹕Shildo & Schroeder 的報告﹐被明光社移花接木﹐說成是支持性傾向改變的研究﹑又把改變性傾向治療所產生所謂改善心理健康偷換概念為改變性傾向。其實Shildo & Schroeder 的報告﹐顯示相當部份接受改變性傾向治療的人心理因為治療過程受到傷害。

二﹑隱瞞事實﹑錯誤推論﹕製成Shildo & Schroeder 的報告沒有科學證據﹐其實 Dr. Spitzer的報告裡面理據同樣缺乏﹐只屬於初步研究﹐根本沒有結論。這是一種推理上面的錯誤。


三﹑歪解基本法﹑人權法和國際公約﹕基本法對政府的約束力﹐並非代表只規範政府的行為而可以放任私人機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1997年前已經用於香港,並於回歸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而公約明言﹐Each State Party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undertakes to respect and to ensure to all individuals within its territory and subject to its jurisdiction the rights recognized in the present Covenant, without distinction of any kind, such as race, colour, sex, language, religion, political or other opinion, national or social origin, property, birth or other status。換句話說﹐政府就已經有責任用他們的方法體現公約裡面的內容。立法不但約束政府﹐也需約束市民﹐否則是否普通市民有權侵犯其他人的人權﹐而政府可以坐視不理﹖那麼如何體現undertakes to respect and to ensure to all individuals within its territory and subject to its jurisdiction the rights recognized in the present Covenant ﹖

四﹑矛盾邏輯之一﹕明光社一方面說﹐如果因為性傾向受到解僱﹐可以根據現行法例保障裡面所謂「無理解僱」的情況得到保障。但明光社等有以良心自由為理由認為僱主「可以根據他們良心道德判斷解僱同性戀人士」﹐那豈不又變成了「合法解僱」﹖那麼良心自由豈不會給人濫用作為無理解僱不同性傾向的理由﹖例如一個同志僱主認為他下屬是異性戀﹑必定歧視同性﹐他就可以根據他良心道德判斷解僱這個異性戀者了﹗

五﹑矛盾邏輯之二﹕如果沒有任何歧視條例﹐例如性別歧視條例﹐僱主可以因性別解僱人而不受法律制裁﹐故此才需要為性別歧視立法

六﹑漠視證據﹑虛偽﹕明光社說社會沒有發生同志受到騷擾歧視的情況﹐但有以下例子可以證明﹕
• 報載女同志團體給人寄滋擾信件
• 性文化學會要人在一個公開場合用同性戀者為笑柄
• 時代論壇一個信徒讀者所寫的“人豬戀”
• 未經證實消息指某一個反對SODO的基督教團體打算製作四格漫畫醜化同性戀

現在根本明光社已經放棄理性﹐而是大玩 propaganda ﹐只求在最多報紙爭取宣傳﹐而宣傳的資料的真實性﹑手法是否誠實等﹐已經徹底放棄。

誠然如古斌言道﹐教會根本不關心論爭裡面的真理(包括了真誠、真實和真相:「真誠」是指品格,負面來說是指有沒有隱瞞、煽動、誤導或前後不一,正面來說是指有沒有對話誠意、放下成見或恐懼;「真實」是指處境的現實,是指具體的經驗,也抗拒假想的焦慮;「真相」是指各樣科學數據、治療個案、法律個案的全面性和適用性)。
明光社只是堆砌似是而非的資料和所謂論證 (其實毫無邏輯) ﹐靠堂會牧者的恐懼去把假想的威脅無限放大。最高明就是把堂會的要人拉落水﹐要他們罵也不敢罵明光社﹐生怕自打嘴巴。當一個牧師毫不識相公開批評他們﹐堂會﹑牧者就大為緊張﹐感到被人落面了。



有關蘇穎智牧師《「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對信仰、良心及言論自由的影響》
此文章刊登於於五月廿八日明光社八週年紀念研討會後﹐除了蘇牧師外﹐另有戴耀廷教授論及教會在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當中幾個問題﹐大都已經指出蘇穎智牧師在另文《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懮慮屬於對法例理解不足。
今日筆者有更多資料下﹐覺得必須評論蘇穎智牧師的文章裡面多處不屬實之處。由於蘇穎智牧師身為一個大堂會主任傳道﹐影響能力大﹐而我朋友裡面有認識他宗派信徒的人﹐都覺得蘇穎智牧師的文章扭曲了「性傾向歧視條例」﹐也造成信徒對同性戀人士不必要的排斥和反對。
我的文章主要批評蘇穎智牧師《「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對信仰、良心及言論自由的影響》﹐但當中不少論據也應用於他另外一篇《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首先﹐我大致對蘇牧師文章前半部份﹐即「聖經如何看同性戀」沒有異議。這可能是我唯一讚同他的地方。可惜他文章後半部份的論據卻慘不忍睹。以下斜體屬於節錄﹕

倘「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獲得通過,肯定會對信徒的信仰帶來十分嚴重的影響:
1. 宗教信仰自由絕應包括誦讀、宣講及遵守其所信之經典的自由。聖經是不容更改,是所有信徒均要謹守遵行的。一旦立法,信徒不可再說同性戀是罪(因此舉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者),不可再閱讀有關聖經,甚至不可說同性戀是不道德的,這樣,宗教信仰自由肯定受威脅。
2. 教會、教會學校、教會機構甚至任何不接受同性戀行為的公司或機構將被迫就範,要聘同性戀者,要容許這些同性戀者宣揚他們的道德觀,連我們的下一代亦要受他們薰陶。否則同性戀者會用公帑告他們,他們要負上刑事責任。在已立法的國家,上述現象已屢次出現,公平嗎?
3. 任何信徒縱使不接受同性戀行為,亦無權不聘同性戀者作補習老師,無權不租地方給同性戀者(縱使他們集體性交、雜交),無權辭退同性戀者,否則同性戀者全無須花錢,有政府代他們告他們。無論入罪與否,對巿民已是一種懲罰。
4. 任何教會,基督教機構都不得紀律處分同性戀者,道德底線將全線崩潰,他們將會使教會妥協,認同他們的道德觀。這樣,宗教信仰自由何在?
5. 將來牧師做了同性戀者,犯了同性戀之罪,教會亦不能辭退他,否則要負上刑事責任。這樣,教會將失去其自主權,不信者的道德觀硬要信徒接受,公平嗎?對社會好嗎?

第一點﹐我在首一次回應明光社廣告已經指出﹐「性傾向歧視立法」不規範一個人的觀感和道德判斷。在信仰自由下﹐任何人可以用言論表達對女性的輕視﹑對殘疾人的輕視﹑對同性戀的不認同(例如指出那是罪)。而當討論同性戀﹑性別地位上面﹐如果是屬於真誠為宗教﹑學術討論的話﹐指出同性戀是罪﹑宣講教義﹐也不會干犯有關法例的。
戴耀廷也已經指出﹕即使引用現在已有的反歧視法中的中傷條款,只有當一個人因另一人的性傾向而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那才算是違法。若所作出的行為包括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或煽動其他人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那才會有刑責。單純只是提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言論是不會觸犯反性傾向歧視法的。

第二點需要注意﹐宗教機構是可以有豁免的﹐所以首先已經不存在所謂「教會、教會學校、教會機構…被迫就範,要聘同性戀者」。但公司因為不屬於任何宗教機構﹐他們是不能夠隨便應用良心自由去反對聘請同性戀者﹐而需要證明聘請同性戀者確實傷害他們公司的運作。而且有關強迫容許同性戀者宣揚他們的道德觀的情況也不代表在學校必定發生﹐例如該同性戀者是教授數學的﹐只要工作指引有規範和合約有適當的條文﹐是可以控制的。何況教會學校也可以申請豁免。

第三點最大的錯誤是在括弧裡面說「集體性交、雜交」﹐即處所擁有人就算發現哪些同性戀者「集體性交、雜交」也不可以趕他們走。但根據現行的法例﹐「集體性交、雜交」因為涉及第三者﹐屬於公開性質﹐是干犯現行法律﹐而使用租用地方作為非法行為﹐處所擁有人是可以有權拒絕租予﹑停止租予的。

第四點﹑第五點﹐其實豁免部份已經可以處理此問題。

縱觀上面五點﹐蘇牧師若非對法律無知﹐就似乎是為了煽動信徒不理性的恐懼﹐故此雖然戴耀廷教授提出幾點論據指出蘇牧師這種論據的錯誤﹐蘇牧師仍然繼續堅持這些連我這個同意他聖經理解部份的信徒也不能夠同意的論據。

第二部份﹐所謂「對良心的影響」是順應第一部份而來﹐簡單說﹐蘇牧師認為「性傾向歧視條例」一旦通過﹐他們就不可以指出同性戀是罪﹐還要被迫說同性戀不是罪﹑同性戀是好等等。我在回應明光社第一篇文章﹑戴耀廷教授和多人的回應指出﹐蘇牧師這種說法根本不成立﹐故此根本不構成的二部份所謂對「對良心的影響」。
說法例必定鼓勵同性戀行為也是對性傾向形成不了解。據多方研究﹐性傾向在青春期已經大致定形﹐一般來說是不會隨便去嘗試一些和個人性傾向不同的性行為。文章指「同性戀肯定是性病、愛滋病、各類與肛交性交有關的疾病如肛門癌、大便失調、梅毒、椰菜花、衣原體疾病等的溫床」﹐其實他忽略了﹐肛交行為本身也是異性戀者使用的性交方法之一。而這些所謂性病的傳播﹐不是因為性行為本身﹐而是他們和帶病毒的人性交所致﹐異性戀者與帶性病病毒的人性交﹐得病機會是一樣的。
至於聲稱瑞典自殺率高﹑出生率降是直接和性傾向歧視立法有關﹐更加是毫無論據的聲稱﹐基本上不可信﹐除非蘇牧師能夠提出具體數據和社會學方面的調查支持他的論點﹐否則他就是憑空胡說﹑信口開河。

第三部份所謂對言論自由的影響﹐他列舉了眾反對SODO的 poster child case
1. 瑞典牧師 Ake Green﹕他不是單純在講道中提及聖經說同性戀是罪而被控甚至入罪﹐而是在提到聖經以外還加添他個人的言論﹐裡面有煽動仇恨和中傷成份﹕
• 瑞典目前面對災難是同性戀導致的 (指的是很多瑞典人在南亞海嘯喪生)
• 同性戀要提防﹐因為他們會強姦動物
上面兩句話﹐明顯已經超過了教導同性戀是否罪所需要講的﹐而是進而煽動人去仇視。那肯定不是基督教的信仰。
2. Chris Kempling : 他干犯的不是任何一條加拿大有關性傾向歧視的罪。而是他身為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成員﹐而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有政策表示他可以在不影響個人作為教師和輔導員工作下表達他對性傾向的看法。Chris Kempling在他文章裡面﹐多次表明會利用他的公職身份去實踐他的觀點﹐明顯干犯了BCCT的政策和會員守則。
The BCCLA's critique of Kempling's letter-writing is outlined in a press release summarizing its position before the court. In almost any other context, the release says, the association would "defend Mr. Kempling's right to express anti-homosexual opinions. But here, (his) statements clearly cross the line by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to use his role as a public school counselor to discriminate against homosexual students."
"Sexual orientations can be changed. My hope is that students who are confused over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will come to see me It could save their lives." (Chris Kempling利用公職身份)
"I refuse to be a false teacher saying that promiscuity is acceptable, perversion is normal and immorality is simply 'cultural diversity' of which we should be proud. Section 95(2) of the School Act states that teachers must 'inculcate the highest moral standards. To all my critics I say, 2 Peter 2:4-19. Read it and weep."
他身為 BCCT的成員﹐本身就承諾遵從該會守則﹐故此他受到該會干預是可以預見的。除非他不是該會成員﹐否則是不會有問題的。
事後他繼續在不同地方發表他反對同性戀的意見﹐是沒有受到阻止或者控告的。

此外﹐蘇牧師之前的反對文章﹐也同樣犯上極多的錯誤﹐我建議蘇牧師和眾播道會信徒﹐應該看看戴耀廷﹑黃國棟﹑黃繼宗﹐甚至我的文章 (如果不嫌棄我末學後進﹑是平信徒) ﹐去避免繼續使用 factually wrong, logically flawed 的論據去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改善他們的論點﹐避免基督教為此把教會見證也犧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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