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在不同基督教討論區或者新聞組裡面,無論是基基、非基、天基等,都經常聽到一個名詞:「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一個人只要曾經真心信過耶穌,就算只是信過一分鐘,他已經肯定得救,無論日後他怎麼樣,甚至犯罪,都可以上天堂。」
「救恩是上帝的禮物,上帝是慈愛的,所以祂給了禮物人,是不會收回的,就算那人犯罪都不會。」
「基督徒得救是上帝無窮恩典的結果,如果上帝要因為基督徒犯罪收回救恩,那麼就是說上帝的恩典是有限的……」
「如果得救是暫時的,是有可能失去的,那麼基督徒豈不是活在惶恐裡面?上帝是要給人平安,所以得救是肯定的……」
以上大概是部份基督徒對得救的觀感,但是卻絕對不是代表了基督教的得救觀。
討論這個問題,其實必須了解基督教的救贖論(Soteriology)。救贖論涉及範圍比「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更加廣闊。我只可以粗略說說。
基督教的救贖論包括:
(一)人的本質(Nature of man)
A) 罪的本質(Nature of sin):包括罪的來源、結果、對人的影響,「原罪論」和「伯拉糾主義」 (Pelagianism)、「半伯拉糾主義」的爭論
B) 人的意志是否自由:加爾文(John Calvin)、路德(Martin Luther)和伊拉斯姆(Erasmus) 的分別
(二)預定論(雙重預定論和單一預定論):Single predestination, double predestination
(三)救恩:十字架、基督救贖工作
(四)有限救恩還是普及救恩?(Limited atonement Vs Universal Atonement/limited effectiveness)
(五)馬丁路德說的「因信稱義、靠恩得救」(Salvation by Grace, Justification by Faith)
(六)救恩的保存:救恩是一次過完成的,還是一個過程?還是 already but not yet?信徒會失去救恩嗎?(加爾文和亞米念 Jacob Arminius 的爭論)
基本上,「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所涉及的只是整個救贖論一個部份,往往很多教會教導信徒,都過份強調(六)那一點,甚至產生了和其他幾點有矛盾的偏差。
處理基督教救贖論,特別是回應非信徒有一個困難,他們被基督教各類信徒說法所混淆了。有些基督徒就算是說「一次得救永遠得救」,解釋也可以不同。
香
港的情況是,所有人,未歸信基督教之前,都以為基督教是「一個宗教」,信之後,他返那間教會、那個宗派,他從那裡聽、那裡教導的就「等於是基督教唯一而所
有的教義」,不會有太多信徒意識到基督教是有那麼多宗派的分別,所以有些信徒會以為否定「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就是「不正統」,而卻不知道正統宗派裡面,例
如信義宗和循道衛理公會就是不接受「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而浸信宗裡面也沒有一致意見。有些人先入為主,在自己教會聽了一套救贖觀,就以為
這個代表所有基督教,而不知道有其他宗派的意見。近年更加盛行一種強調信徒只需要曾經信過,就永遠得救、肯定將來上天堂的觀點,這些信徒以這個觀點為正統
外,部份更加攻擊傳統和他們救贖觀不同的人,對傳統觀點例如加爾文主義、路德宗、亞米念主義更加一無所知。這些信徒曾經在不同基督教討論區、新聞組出現,
最初是滿口基督福音和愛心,但是越說越不對,當他和人爭執、被激怒時,就露出猙獰的面目,例子繼有:
自基版:理子/傲元帥侮辱非信徒,要非信徒和母親亂倫;
自基版 / 網基版:信徒威脅要斬死非信徒;
某討論區:信徒威脅要把非信徒做肉醬意粉;
自基版:一信徒聲稱憑聖靈禱告,詛咒某非基腸穿肚爛而死,又認為身為基督徒的版主不對付非基,詛咒該基督徒結婚後生的孩子早夭折;
i-Share:一信徒要把另外一個和他意見不合的信徒烹煮;
i-Share:信徒甲威脅把另外一個和他意見不合的信徒乙的父母殺害,並聲稱如果他真的殺害信徒乙的父母,信徒乙大可以報警。
Dort 兄是長老宗信徒,曾經多次為文替加爾文主義辯護,其中一篇可以說是很好的說明:
對"聖徒恆忍"的錯誤看法:
我
自己會比較喜歡用"聖徒恆忍"多於用"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雖然兩者在意義上相同。聖徒恆忍是指蒙神揀選的真信徒因神的應許及保守所以神在"真"信徒身上不
斷的運行以至於信徒們雖然經歷苦難及試探但依然能堅忍到底。但是不是因為神的保守就代表信徒在信了之後就可什麼都不做等升天。答案當然不是。因為神對於一
個真正得救的信徒有許多要求,例如神要求信徒要堅忍到底:[太10:22]並且你們要為我的名被眾人恨惡。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太24:13]惟有忍
耐到底的,必然得救。神也要求信
徒要遠離罪惡和行善(弗4:25-30,來12:14-17, 彼前2:1-12)。
但這些事並不是藉著自己的能力去完成,而是藉著神的保
守,因此可以堅忍到底而不至墮落到救恩之外。在聖經中有著許多經文都證明神對聖徒們的應許,賜聖徒們能力使他們能通過一切苦難及試探。
"[林前10:13]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
忍受得住。"因此聖徒?忍給於信徒很大的安慰;因為信徒們並孤單,聖徒們不是一個人去面對試探而是神在背後以其大能保守著眾聖徒們。而神也預備了一些令聖
徒得到恩助的謀介和工具這就是聖道,聖禮及祈禱。
但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則不能帶出這意義;因為今天許多人提及一次得救永遠得只注重"頭"(一
次得救)"尾"(永遠得救)。所以今日的基督徒什至傳道人提及這個教義時只提到基督徒一信後就一定會上天堂。而當中有關神對聖徒的保守以至使聖徒能通過試
練而不至失去恩典及聖徒在這教義中的責任卻少有論及;但這些才是這教義的精華部份。更不幸的是這教義漸被一些傳道人變為信主後去天堂的直通車什至有人會將
Perseverance of
Saints”變成一種非律主義(Antinomianism)──指人一旦信主,例如今天信,他就可以說,到他將來死的那日一定上堂不論他在信之後會犯
些什麼事這與當日多特大會對這教義的定義和解釋己差十萬八千里遠。這一觀點可從下面的兩段引文看得出來。(這是我從一個反對加爾文派的網頁中看到一些認同
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牧者的看法)
"1.Sam Morris, Baptist preacher in Stamford, TX
wrote an article entitled, 'Do A Christian's sins damn his souls?" Here
is a quote from the article : 'We take the position that a Christian's
sins do not damn his soul. The way a Christian lives, what he says, his
character, his conduct, or his attitude toward other people have nothing
whatever to do with the salvation of his souls...And all the sins he
may commit from murder to idolatry will not
make his soul in any more danger."
"2.Bill Foster, Baptist
preacher in Louisville KY made this comment: 'If I killed my wife and
mother and debauched a thousand women I couldn't go to hell--in fact, I
couldn't go to hell if I wanted to.'"
但他們對聖徒恆忍的看法是錯的。因為每一個真正重生的信徒必須有由神誡命而來的善行。因為凡是真正重生的聖徒必有聖靈的內住。聖徒們不但有聖靈所賜內在平安也有由聖靈引導而產生的善行,作為聖徒有聖靈內住的明證:
"[約 15:8]你們多結果子,我父就因此得榮耀,你們也就是我的門徒了。"
"[加 5:25]我們若是靠聖靈得生,就當靠聖靈行事。"
"[彼後1:10]所以弟兄們,應當更加殷勤,使你們所蒙的恩召和揀選堅定不移你們若行這幾樣,就永不
失腳。"
在這方面韋斯敏斯德信條有很好的說明:
"二、這些因遵守神之誡命而有的善行,乃是真而活信心的果實與証據(1);信
徒借以表示他們的感恩(2),堅固得救的確信(3),造就弟兄的德行(4),美飾所承認的福音(7),堵住敵人的口(5),而歸榮耀與神(6)。因為他們
乃是神的工作,在基督耶穌里造成的(7);既結出成聖的果子,結局就得永生(8)。
三、信徒行善的能力絕不是出於自己,乃完全由於基督的靈
(9)。信徒為要達到行善的地步,在已經領受的諸般恩典之外,還需要此同一聖靈的實際影響在他們里頭活動,叫他們立志行事,成就瓷的美意(10)。然而他
們不可因此疏懈,以為除非受聖靈的特別感動,就無需盡任何本分;反倒應當殷勤,激發神在他們里面的恩典(11)。
(韋斯敏斯德信條16 : 2-3)"
- 雅二18、22。
- 詩一一六12-13;彼前二9。
- 約壹二3、5;彼后一5-10。
- 林后九2;太五16。
- 多二5、9-12;提前六1。
- 彼前二15。
- 彼前二12;腓一11;約十五8。
- 弗二10。
- 羅六22。
- 約十五4-6;結卅六26-27。
- 腓二13,四13;林后三5。
上文反映一個現象:原來「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這個教義本身,按加爾文派的韋斯敏斯德信條已經和普遍香港基督教信徒說的有很大分別,甚至是混亂了加爾文派的原意。
上文引入一個名詞:非律主義(Antinomianism),整個可以說是近年很流行的一個曲解救贖論的方法。「非律主義」是「律法主義」(Legalism)的另外一個極端,有些近乎「二元論」,以為靈魂得救後,犯什麼罪也沒有問題。
我發現一個很好的網站把現今主流的八個救贖論,綜合介紹了。雖然我不同意該網站的立場,但是它仍然尊重其他救贖論,也同時指出部份論點的偏差和危機。
我們探討救贖論,需要看幾個問題:
(一)
救恩前人是否有自由意志?Pre-Salvation free will,do people have a free will to
respond to the Gospel (or reject it) ? Do people have a free will to
seek God ?
(二)救恩後是否仍然有自由意志?Post-Salvation free will,do people have
a free will the same before salvation so that he/she can give up the
salvation ? Or to lead a sinful and non-repenting life ?
(三)永遠救恩(Eternal Security)?是否一次得救永遠得救?(Once Saved Always Saved)
(四)得救的確據(Assurance of salvation):如何可以知道得救?如何清楚得救?有什麼基礎?確據是否等如肯定?還是不過是得救的明證,幫助信徒推斷自己是屬於基督,準備隨時迎見神?
(五)聖徒恆忍(Perseverance of saints)
(六)聖徒的保守(Preservation of the saints)
(七)何謂之「信」(faith,不等如 trust,也不等如 believe,亦不等如 confident)?
(八)人是否有罪性?人是否有原罪?
以下是該網頁一些界定:
#號表示的是危險的偏差。
*表示我的保留
其他是傳統的得救觀
(一)加爾文主義,Calvinism,Lordship Salvation
(二)非律主義+加爾文主義,又名「白白恩典」,Antinomian Calvinist,Free Grace Theology(#)
(三)恆久救恩亞米念主義,Secure Arminian,Lordship Salvation(?)
(四)非律主義化亞米念主義類似「白白恩典」(*)
(五)亞米念主義
(六)律法主義化的亞米念主義(#)
(七)路德派
(八)非律化路德派(#)
(三)的觀點我不大同意,主要是他在人自由意志的解釋上面是前後不一致,而該版的版主也沒有說明這個觀點如何看原罪、人是否有罪性。
有#號者代表這些定義含有偏差,部份甚至有扭曲信仰的危機。
下面是一個簡單的表,把以上觀點作一個簡單表示:
表格 1.1.
| 得救前意志自由?
Pre- Salvation free will | 得救後意志自由?
Post- Salvation free will | 永恆救恩 Eternal security | 得救確據 / 明證 Assurance(不是肯定,而是推斷、估計) | 聖徒恆忍 Persever- ance | 聖徒的保守 Preservance | 原罪 |
加爾文主義(基督作生命主的救恩)
Calvinism:Lordship Salvation | 否 | 否 | 是 | 善行是信徒得救的明證,是信心不可避免的結果。和善行相對,善行和信心相稱,不可以肯定是否蒙揀選 | 是 | 神的工作 | 有,而且人各方面敗壞,受原罪污染。人沒有自由去尋求救恩,但是卻也沒有自由拒絕救恩 |
非律化加爾文主義(白白恩典救恩)Antinomian Calvinism, Free Grace Salvation | 否 | 否 | 是 | 只需要信心,行為和信心沒有關係,不需要推斷,因為已經肯定 | 否 | 神的工作 | 有,而且人各方面敗壞,受原罪污染 |
完全得救亞米念主義(基督作生命主的救恩)
Secure Arminianism:Lordship Salvation | 是 | 否(?) | 是 | 和善行相對,善行和信心相稱 | 是 | 神的工作 | 有些說有,但是不影響人選擇救恩的自由。部份認為人仍然有能力尋求神。 |
非律化亞米念主義(白白恩典救恩) Antinomian Arminianism:Free Grace Salvation | 是 | ? | 是 | 只需要信心,行為和信心沒有關係。完全肯定得救 | 否 | 神的工作 | 部份否定「原罪」,認為人只是承受了罪的結果 |
亞米念主義
Arminianism | 是 | 是 | 否 | 和善行相對,不可以肯定。有可能失去救恩 | 否 | 靠一個有果效的信心 | 有,但是人仍然有自由意志去接受或者拒絕救恩 |
律法主義 +
亞米念主義
Legalistic Arminianism | 是 | 是 | 否 | 和善行相對,不可以肯定。有可能失去救恩 | 否 | 靠信心產生的善行 | 有,但是人仍然有自由意志去接受或者拒絕救恩 |
馬丁路德主義
Lutheranism | 不是完全沒有 | 不是完全沒有,因為人的罪性,有可能放棄救恩 | 否 | 和善行相對,善行從信心愛心來,善行和信心相稱。有可能失去救恩 | 否 | 靠一個有果效的信心 | 有,但是人仍然有自由意志去接受或者拒絕救恩 |
非律化路德派(半白白恩典救恩)
Antinomian Lutheranism: Semi Free Grace Salvation | 沒有 | 不是完全沒有,因為人的罪性,有可能放棄救恩 | 否 | 只需要信心,行為和信心沒有關係。完全肯定得救 | 否 | 靠信心,就算信心沒和得救恩典相配的善行也可以 | 有,但是人仍然有自由意志去接受或者拒絕救恩 |
還有,我們需要討論是,人是否有「原罪」,英文叫 ORIGINAL SIN。
基
督教神學討論上,有爭論人是否有「原罪」、而「原罪」如何影響了人。主流的基督教宗派,連天主教都接受「原罪」,而部份教會,例如東方教會(東正教)、
「恢復派」(李常受、倪柝聲)、部份「靈恩派」、香港神的教會、平安堂都否定「原罪」,只接受人的死亡是因為承受了亞當的得的咒詛,人犯罪只是後天學壞,
所以嬰兒如果早死是會得救的。而香港神的教會反對人有罪性。
否定「原罪論」和人「罪性」原因有很多,他們不接受神是把人造成有「罪性」而同時定人的罪是公平的。「原罪論」的遺傳性和罪的普及性,也是他們不接受的,他們多數主張人是要為自己的罪負責任,而「原罪論」和「罪性」在他們看是給人藉口犯罪。
然
而他們的觀點的一個危機是:如果人沒有原罪,又沒有罪性,那麼理論上一個人是可以憑自己善行而得救,只要他從小離開人的社會,不接觸壞的事物,例如住在荒
島上,到他死時候他沒有犯罪,就可以得救。只要有一個人可以做到,等於有十個例外、二十個例外做到,根本無需要有千千萬萬人做到,基督教的福音和救恩觀就
要完全被推翻。他們的主張其實在教父時代已經由英國的僧侶伯拉糾提出,稱為伯拉糾主義,Pelagianism,當時和主張「原罪論」的奧古斯丁有很大爭
論,而伯拉糾主義被判為異端。
相反,接受「原罪論」者認為全人類是從亞當遺傳了「罪性」(inherited sinfulness),把人敗壞,同時全人類也和亞當一樣有罪(imputed sin to all)。這些觀點,從人感情上是難以接受,但是卻接近聖經裡面和人經驗的實況。
最極端的「原罪觀」,是加爾文的「完全敗壞」(Total depravity),人是各方面都被罪污染,無法尋求善和尋求神。人沒有能力回應福音,也沒有能力或自主去選擇相信,人所謂信心,根本不是出自人的內心,而是聖靈所恩賜下的。
天主教比較溫和,認為人還有理性沒有完全敗壞。
路德的觀點和天主教接近,認為人也只是沒有能力尋求信仰、屬靈的事情。
在
宗教改革時期,和路德同年代的伊拉斯姆
Erasmus,再次提出和伯拉糾主義相似的主張,出版了《意志自由論》,認為人是上帝的兒女,同時也是上帝的夥伴,被召作為上帝的同工。罪雖然是削弱了
人的力量,但是沒有完全把上帝給人的恩賜完全摧毀破壞,例如人的良知、理性、知識,只要靠上帝恩典的幫助,人可以負責。人可貴處在他雖然軟弱,但是可以從
他的自由去選擇棄惡擇善,去顯示他的善。伊拉斯姆基本上認為如果人沒有自由去選擇、決定,那麼人就談不上是善和惡。人如果完全沒有能力去選擇、決定,那麼
人所的也根本不可以說是善或者惡,也不需要為自己行為負責。
反之,路德認為只要上帝才是完完全全自由的,而人在得救的時情上面是沒有選擇
的,只可以信靠上帝,人不過是上帝的受造物,是不可以自己作主的。路德以《意志不自由論》回應,他認為人性有的是私心,而私心是妨害人真正的自由,人受私
慾所捆綁。人的本質是只會自私、選擇背叛上帝,所以並非自由,人只可以選擇使用他的財物、能力。因為人本質是自私、用私義滿足自己慾望,會選擇背叛上帝,
所以人會拒絕救恩。
路德主張是基於害怕人不尊重上帝,自以為自己真的可以自由,離開上帝,而伊拉斯姆害怕人會以為自己不自由而不再為自己行為負責,導致道德淪亡。其實,伊拉斯姆可以是伯拉糾主義的復辟,但是卻不是如伯拉糾主義那樣反對原罪或者罪性。
加
爾文John Calvin 和亞米念 Jacob Arminius各自提出他們對「信徒是否可以永遠保存救恩」的看法,歷史上在 Synod of
Dort,亞米念派被排斥。普通人以為兩者是完全對立,其實共通點卻是很重要的,就是兩者都主張信徒有生命的改變、經歷苦難及試探,但依然能堅忍到底,重
生的信徒必須有由神誡命而來的善行。亞米念只是認為人可以拒絕救恩,他的觀點和路德論自由意志很相似。
以下*號代表傳統看法,#代表危險的偏差
加爾文主義Calvinism(*)
觀點注重「揀選」
(election),而揀選是上帝祂奧秘的絕對的旨意,不是人選擇的。由於接受所謂「完全敗壞 total depravity」和「原罪
Original
Sin」的觀點,所以沒有人可以自告奮勇去成為基督徒或者接受救恩。加爾文認為上帝一早決定誰可以得救,所以他所謂的「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正確說是「一
旦被揀選就永遠得救」。Once elected, always elected (to be
saved)。而那些被揀選而是從神生的,就必然是會有和得救相稱的善行作為得救的明證或者確據,而且他們必然最終得救。真正信徒雖然偶然犯罪,但是絕對
不是習慣、慣性的過一個在罪裡面的生活。上帝會保守他們,帶他們悔改,令他們犯罪仍然會回轉。人不能保守自己不失腳、不犯罪,人無法靠自己不在臨死前不被
撒但擄去,人得救的保證是在全知的神手裡面,是神不失誤的保守,令神祂所揀選並且預定得救的人必然獲得救恩。神的保守(preservance)是人得救
的確據。但是人就其有限的智慧,以及人完全敗壞的本質,是不會知道自己是否在神所揀選的行列裡面,信主、返教會、受了洗禮、事奉多年的,也不是必然蒙神所
揀選的。而唯一可以推斷(而非肯定)自己是否得救,就是有和得救相配合的善行。(Behaviour should correspond to
faith)
非律化加爾文主義 Antinomian Calvinism(#)
和
加爾文主義幾乎一樣,卻完全否定真正信徒需要必然有和得救相稱的善行。善行和信心、得救沒有任何關係。真正的得救的人可以活在罪中而仍然得救。(
those who are saved can continue to live a lifestyle of sin or even fall
into disbelief and yet retain their salvation status.)
完全得救亞米念主義(基督作生命主的救恩) Secure Arminian 亞米念+加爾文的混合(#)
得
救前的狀況和亞米念主義主張一樣,但是得救後加爾文主義卻和加爾文主義一樣。得救前人是自由的,可以選擇接受或者拒絕救恩、拒絕聖靈的感動,但是卻認為一
旦重生得救,人就「經歷徹底生命改變、再不會有意志或者意願去拒絕神的聲音」,人因為有改變,會以基督為生命的主,產生和得救相稱的善行。但是關於是否接
受所謂「完全敗壞 total depravity」和「原罪 Original Sin」的觀點,很視乎個別教會。部份是反對「原罪」的。
亞米念主義 Armianism(*)
亞
米念主義相信人無論信主前或者後,都有全權和自由作抉擇的,神基於對人的愛和尊重,視人為可以負責的人(fully accountable for
oneself),是不會橫加干涉,主宰一切,人可以拒絕聖靈感動,也可以接受救恩,只是人沒有足夠能力去行善,亞米念主義和加爾文主義同樣接受所謂「完
全敗壞 total depravity」和「原罪 Original
Sin」的觀點。信主後,人的自由權仍然在,所以人可以用他的自由放棄。人得救或者滅亡是不自己的責任。亞米念主義並不關心最終得救,而是信徒憑聖靈內
證、聖經教導、經驗、有沒有和得救相稱的善行去推斷。他們主張人要有一個「有效、生出善行的信」 faith that
works。而基督徒將來有可能被絆倒、甚至失落救恩。多數人誤解他們主張一旦犯罪就失去救恩,悔過就得救,於是可以這一刻得救、那一刻失落。然而,亞米
念主義原來並非如此主張,乃是律法化亞米念主義的主張(Legalistic Arminianism)。
非律化亞米念主義 Antinomian Arminianism(#)
得
救前觀點和亞米念主義一樣,得救後採取非律化加爾文主義。換言之,基督徒生命有決志重生得救前和後兩個階段。決志重生得救前是有全權和自由作抉擇的,神不
得或者不會橫加干涉,主宰一切﹔但是當人決志,就是做了一次抉擇,便是一個「一次過完成的」,神必須要負起餘下的全部責任,保守那人作的抉擇到底,而人不
用再擔任何風險。而做基督徒的意思,就是運用他的自由意志作一次抉擇(而他只有那麼一次的自由)。
律法化的亞米念主義 Armianism(#)
和亞米念主義,主張一旦犯罪就失去救恩,悔過就得救,於是可以這一刻得救、那一刻失落。然而,亞米念主義原來並非如此主張,所以注重信徒自己行善去維持得救的狀態。往往依靠禮儀、善行。天主教這方面一度走向這個極端,但是近年已經慢慢調解回比較溫和的看法。
馬丁路德 Lutheranism(*)
馬
丁路德認為人只有有限度的自由,就是在理性、學術、喜好上面,但是沒有足夠自由意志去選擇得救。人的本性是傾向滿足自己慾望,而非屬靈和上帝的旨意,故此
人可以拒絕救恩或者選擇。所以救恩前,人並非完全不自由,也不是絕對自由。路德也接受原罪論的觀點,但是關於預定論和「完全敗壞」論,路德主義的觀點並非
很肯定。但是他認為基督徒是選擇「留在救恩裡面」(remain in salvation by
choice)。他接受神揀選的是永遠得救,但是也信神沒有揀選的是有可能得救。他也主張人要有一個「有效、生出善行的信」 faith that
works。路德在信心和善行兩者關係的思索是有過他的困惑,所以他對提出「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雅各書有很大保留。路德派曾經產生一個旁支去反對善
行,那個旁支主張「善行對救恩有害」。
非律化路德派 Antinomian Lutheranism Semi Free Grace salvation(#)
和路德派差不多,但是信心和善行是完全沒有關係,信徒無需要有「所蒙的恩相稱的行為」。
所
有包括「非律化主義」的救恩觀,一個共同點就是一旦相信,必然百分之百是得救的。將一切聖經所謂確據稱為 assurance
的中文翻譯有誤導,令人以為是百分百保證,但其實那不過一個推斷、幫助信徒省察。非律主義把assurance等同是百分百保證得救,同時將信心和善行視
作完全沒有關係,信徒無需要有「所蒙的恩相稱的行為」,甚至認為此主張等同是「靠行為得救、靠行為保存救恩」。他們部份解決「一個人信主後如果犯罪」有最
少三種主張:
(一)基督完備救恩論:指約翰壹書一:9,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 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
不義」,以及希伯來書十一章裡面說:耶穌的自我犧牲是一個一次過多祭,使信徒不但信之前的罪的赦免,連他現在認了的罪,和將來的罪(將來會犯,但是是否會
認就不知道)也一次「赦免」。所以不存在基督徒犯罪的問題。
但是,約翰壹書一:9所謂「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和希伯來書十一章的說法,有沒
有包括一個「時間的向度」(time dimension
)?「一切」這個字是否可以解釋為「過去、現在、將來」?聖經唯一明確提及的,是常常提從前如何在過犯死去,今日得救,卻沒有說將來的罪也已經一併已經被
赦免了。基督教裡很多所謂Bible Christian,有時說聖經沒有說的就是錯,這裡他們卻自打嘴巴。
(二)將「罪」(Sin)和
「行為」(Behaviour)和「善行」(works)混淆:邏輯是如此的:人不能靠善行(弗
2:8-9翻譯成行為,其實所指乃善行)得救,而因為我們罪行也不能減少救恩,而人得救是「本乎恩、因著信、不是出於行為」(弗
2:8-9: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 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但是行為原本意思不是
behaviour,而是 works,即善行。因為人不可以用「罪行」自誇。罪行也不能減少救恩,其實是 our acts does not add
to our salvation because we are saved by grace, nor does it subtract to
our situation because we cannot be worse off
:因為人本來就已經註定滅亡,善行不能使人得救,罪行多少人是也是死定的了。罪是隔絕人和神、使人滅亡的原因。
(三)認為信徒的罪不過使他
受些虧損,但是他最終得救,他們用林前
3:12-15作為根據:「若有人用金、銀、寶石、草木、禾秸在這根基上建造,各人的工程必然顯露,因為那日子要將它表明出來,有火發現,這火要試驗各人
的工程怎樣。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就要得賞賜;人的工程若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乃像從火裡經過的一樣。」
這段經文的理論其實和很多基要派宣稱是天主教的煉獄觀念非常相似,差別不過是在名目上面。李常受、倪柝聲的「恢復派」也提出這個說法。部份非律化的得救觀(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主張也如此說法。
(四)神恩慈永遠不會用盡:有些人說,神有無窮恩慈和愛,所以信徒縱然犯罪也沒有關係。
但是,這個主張卻把神屬性片面化了。基督成就救恩是把罪債一次還了,但是上帝公義和聖潔是沒有改變的,如果人的罪行是到一個地步干犯上帝,他的救恩是有問題的。況且,耶穌也指出有些罪是不可以赦免的。
大家會發現,救贖論有兩個極端:從極端的非律化的「白白恩典」到極端的「律法主義」。
「非律主義 / 白白恩典」-------------------「傳統得救觀」---------------------------「律法主義」
左右兩者都是危險的偏差。
基督主權的救恩觀Lordship Salvation(包括加爾文主義):如果信徒是真正重生得救,那麼他是得到神永恆保守。他是否真正得救的信徒,有他的「有行為的信心」作為明證。
亞米念主義:如果信徒保持繼續信靠神,他將來可以得救。他是否真正的信徒,有他的「有行為的信心」作為明證。
非律主義(Antinomianism):只要一個人在人生曾經「信」過(真心也罷、頭腦上面接受又好),縱然就算只是一分鐘,那人肯定永遠得救,完全不需要他「有善行的信心」作為明證,也不需要有與所蒙的恩相稱之善行。
律法主義(Legalism, Legalist):信徒要沒有犯罪才可以得救,一犯罪,他要靠善行從新再獲得救恩。
表格 1.2.
| 非律主義 | 律法主義 |
關於永恆救恩(eternal security)和得救確據(assurance) | 有得救確據 = 永恆救恩。如上文說,assurance是給信徒一個推斷,而不是保證。
同時主張,只要「信過」,無論那人的信有沒有包括悔改、認罪、立志,那人肯定一次得救永遠得救。不可以質疑。 | 兩者是有區別的,assurance是一種明證和自我省察的方法,而永恆救恩的確定和assurance沒有必然關係。
這個是傳統看法。 |
關於持續信基督,以及持續有跟信心相配合的善行 | 認為一個信徒不需要持續信基督信到底,例如不信而到死都不回頭,也可以得救。
甚至不需要持續有跟信心相配合的善行。
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靠的是「曾經信過」。 | 認為如果信徒不再信基督,到死不回轉就會失去救恩。
但是同時也主張,每一次犯罪也會失去救恩。善行除了是明證之外,也是「保持信徒在救恩必須的」。(傳統教導並非如此主張) |
非律化的路德派:認為只有「信」faith才是關鍵,人可以因為失去「信」而失去救恩。但是,信心和善行是完全沒有關係的。
兩個極端唯一共同點:一個信徒是否持續到見主面那天都仍然全心、全意、盡力信靠不是得救的關鍵:「非律主義」否定信心是必須持續,而「律法主義」主張持續信靠外還要行為。
「非律主義」/「白白恩典」的危險
(一)宣揚「廉價救恩」,對於「信」的內涵完全忽略。傳統主張真正的信必然有(inevitable,不可避免,好樹必定結好果子)和信心和所蒙的恩相稱的行為。
(二)連一些可能未重生得救的「掛名信徒」會被誤導以為自己「已經得救」,而鬆懈對信仰的追求。
(三)縱然並非直接鼓勵信徒過一個罪的生活,但是卻過份縱容信徒,容許他們輕視罪的危險和善行的重要
林前六:9,10
約壹三:7-10
林後十三:5
把主、客對調,原本「信心」(對神的信靠,包含認罪、悔改、回轉、愛神)被善行取代。原本應該是「信心」=> 得救,再生「善行」。現在變成「信心」+「善行」= 得救。「善行」的要求是幫助信徒省察,作為得救的明證,而非條件。
「非律主義白白恩典」 Free Grace Antinomianism
這
個似乎是香港近年越來越盛行的觀點。這個觀點主張,一個人一旦決志、得救,只需有過一刻,無論多短,甚至只是一秒鐘,無論是否真心相信、有否悔改,人都可
以在其行為失落(無論如何犯罪)、甚至信仰失落(fall away from faith,放棄不信主)之下,永遠保持他得救的狀態("saved"
condition or
status)不會動搖,連上帝也不可以改變──就算他將來犯上更大的罪。例如信徒就算自殺也可以上天堂,一個人只要信過一分鐘,他就永遠得救。
本文前半列舉的一些信徒在不同基督教討論區、新聞組的狂言蠻行之個案,就是「非律主義白白恩典」的影響。他們所謂的「得救的平安」,變成他們犯罪、放任的「免死金牌」。
這
個主張的觀點是:因為救恩和稱義(罪得赦免)不是因為善行(正確),而是人憑信心白白得到(正確),所以一旦憑信心獲得救恩,那人的將來就已經完全決定、
不可改變(destiny is sealed after
believe)。因為這個是出於神對原本不配得救的人無比的恩慈而願意白白賜予。但是,「非律主義白白恩典」卻曲解了「使人得救的信心」,他們否定真正
「使人得救的信心」和
「與所蒙的恩相稱的善行」的關係。
(一)「非律主義白白恩典」把不完整的福音宣揚。真正得救的,是向神
認罪、悔改、回轉、立志行善、愛神、信靠他保守的。然而「非律主義白白恩典」容許人只是膚淺地、認知層面上接納一些信條,或者只需要同意一些觀點,無需要
真正委身、實踐基督的教導,就可以得救。他們只須說「接受耶穌為個人救主」,其他什麼也不用說(不用認罪、悔改、回轉、立志行善、愛神、信靠)。
(二)「非律主義白白恩典」令一些行為放任犯罪的「掛名信徒」以為自己得救,十拿九穩。他們頭腦接受一些信條,但是生命的行為和信仰不協調。聖經教導,真正得救的信徒和「他行與所蒙的恩相稱的善行」兩者的關係是自然不過的事情。
約壹 3:6-10
「凡
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
從起初就犯罪。 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凡從 神生的,就不犯罪,因 神的道(註:原文作“種”)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
神生的。從此就顯出誰是 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所謂「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並非指信徒因為神保守而不會犯罪,而是指一個得救信徒是不會過在罪中的生活。
(三)除了令一些行為放任犯罪的「掛名信徒」以為自己得救外,也鼓勵信徒過放任的生活。哥林多人不把娶了繼母的信徒趕走、不指責他的罪,就是一個例子。
林後 13:5說:你們總要自己省察有信心沒有,也要自己試驗。豈不知,你們若不是可棄絕的,就有耶穌基督在你們心裡嗎?
首
先,浸信宗在歷史發展上面,並沒有就信徒會否失去救恩達成共識。當中對於預定論,或者所謂「特定救恩」(神揀選得救的人,基督只為被揀選的人死)和「普及
救恩」(神沒有揀選,基督為所有人死,但是只有接受的得救)也沒有共識。歷史上分為「特定救恩派」浸信宗(Particular
Baptists)和「普及救恩派」浸信宗(General
Baptists)。香港主流浸信會是由美國的美南浸信會差會宣教士所建立的,他們傳統上是「特定救恩派」浸信宗,完全接受加爾文主義,其中代表性的佈道
家就是司布真(Charles Spurgeon),被稱為佈道家王子Prince of Preachers,曾經著有"A Defense of
Calvinism"。但是,時移世易,部份美南浸信會的領袖開始走向伊拉斯姆的觀點。所以浸信宗裡面,包含的救贖觀,從加爾文主義、亞米念主義,到完全
得救亞米念主義都有。不過近年開始,多個別浸信會的會堂和牧者主張「非律化的加爾文主義」或者「非律主義白白恩典」,例如:Dort所引述的 Sam
Morris, Bill Foster,還有 Charles Stanley, Zane Hodges, Charles Ryrie,
Erwin Lutzer, Robert Thieme, Michael Cocoris, John Hart, Chuck Swindoll,
Earl Radmacher,都主張極端的「非律主義白白恩典」,其中 Bill Foster, Sam Morris, Charles
Stanley都自稱是浸信會的牧者,他們的主張正在腐蝕浸信會的傳統和福音。
章 2. 砲打廉價的「白白救恩∕非律主義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首先聲明,這篇文絕對不是針對加爾文主義,因為「非律主義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主張和加爾文、改革宗主張的「聖徒恆忍」(Preserverance of saints) 不同,甚至是南轅北轍。
我雖然接受亞米紐主義,但是因為加爾文主義本身嚴謹、論點清楚,而且是鼓勵信徒不斷恆忍、自我省察和在生命信仰努力、結出果子,所以很尊重他們。我不接受加爾文主義的原因,主要是基於我對人自由意志的理解和加爾文主義前設的不同。既然前設不同,自然結論也不同。
加
爾文主義本身是嚴謹的神學,但是「白白救恩∕非律主義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是一套充滿矛盾和錯誤的非神學。筆者長期尋找那些支持開始在香港流行的「非律主義
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教義資料,要看看他們引用的聖經證據是否確實,所發現的是一個令人憂慮的現象,那些所謂聖經經文(proof text)往往是:
(一)斷章取意
(二)歪曲原意
(三)支持信徒靈魂得救後犯什麼罪上帝也不可以對信徒刑罰、甚至以收回救恩刑罰信徒,使他們和不信的人受同樣懲罰(信徒必須接受神是有絕對主權去收回救恩、刑罰信徒)
(四)概念混亂
(五)基於人的感情和主觀意願
(六)偏向單一個解釋
加
爾文主義,以至反對「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亞米紐主義者、對於「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持保留態度的路德派,都反對信徒濫用神的恩典作為放縱私慾的機會。傳統
得救觀都看重信徒需要有和所蒙的恩相配的行為作為得救的明證,因為這些才是福音信仰重要的果效。這些不是說基督徒是「靠行為得救、維持救恩」,而是神對信
徒的要求、期望信徒遠離罪惡的生活,過蒙恩生命的必然要求。
神的拯救是救人離開罪,而不是令天堂大開方便之門給人信了後放心犯罪再上天堂。
那些堅持「只要曾經真心信過、就算只是一分鐘、都肯定得救」的信徒,可以看看以下是否對你們辯護有「幫助」,或者看看你們所堅持的是否有問題。
【辯護一:神永遠信實,不會反悔,就算我們不再信祂,祂也保守】
方法:引用大量關於神應許保守信徒不失落的經節(通常幾節)、各不相關,十足串珠一樣,跟住說:
「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
結論:無論我們如何犯罪,神應承過的,一定不會反悔。
【反駁】
詳細看看提後二:9—13整個上文下理:
「我
為這福音受苦難,甚至被捆綁,像犯人一樣;然而, 神的道卻不被捆綁。所以我為選民凡事忍耐,叫他們也可以得著那在基督耶穌裡的救恩和永遠的榮耀。有可信
的話說:『我們若與基督同死,也必與祂同活;我們若能忍耐,也必和祂一同作王;我們若不認祂,祂也必不認我們;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
乎自己。』」
特別留意:
第十二節下半部說:「我們若不認祂,祂也必不認我們」同樣,耶穌說:「凡在人面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認他;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太十32—33)
那
麼,保羅在第十三節說的是否和第九節互相矛盾,還是另有所解?我們要看看聖經裡面關於「約」(Covenent)這個觀念。最佳的地方就是看舊約的《申命
記》,有關禍福的應許。神應許以色列民,如果忠心,祂的祝福就永遠跟隨他們。相反如果背約,災禍必然臨到。「約」必定包含雙方要履行的責任、當責任確實有
履行雙方應得的(應許部份)、以及如果違反約的話失信者要承擔的後果(警告部份)。
在神和祂選民的約裡面,神對以色列的要求很簡單,就是忠心,並且神絕對不反悔,必然按照祂在「約」裡面的「條款」實行:以色列忠心就祝福、背叛就懲罰。
「祂不能背乎自己」的觀念,是在舊約,當「耶和華指著自己的名起誓」,因為只有祂是永不背乎自己的。所以,當以色列人犯罪、轉拜別神,耶和華也「不能背乎自己」,耶和華必須按祂指著自己名立的「約」的條款,在以色列「違約」時候,去刑罰以色列人。
同
樣如以色列人忠心,神必按祂指著自己名立的「約」的條款,祝福他們。用一句說話總結,就是無論在對信徒的應許和警告,神是同樣是一定算數的。警告過了的
罪,如果信徒犯的話,神警告的刑罰必定臨到,「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說了會罰而不罰,就是神背乎自己)。God is faithful to His
threats and warnings, and God is also faithful to His promises.
聖經裡面充滿了對信徒的警告,警告信徒如果不堅守、忠心,要面對後果,包括被神所棄絕。神對這些警告絕對「不失信」、「不能背乎自己」。
在
第十三節說的「失信」又是什麼意思?通常解釋是「失信」並非永久的背棄神、離開神、不在信基督,而是偶爾的軟弱。神不會因為人偶爾信心軟弱而改變。但是,
如果連同第二節下半部看,並且參考舊約神對祂選民的關係,保羅在這裡也用了「選民」的關係,可以看見他是用「約」的觀念去看應許和警告兩個方面,神不但會
按應許祝福人,也會按祂曾經警告的,刑罰那些不理會祂警告的人。刑罰由神決定,自然可以包括棄絕那些犯罪太過以致不能回轉的信徒、使他們永遠和神隔絕,和
不信的人一樣滅亡。
【辯護二:神永遠信實,不會反悔,說信徒會失落救恩,等於說神是說謊的】
方法:引用大量關於神應許保守信徒不失落的經節(通常幾節)、各不相關,十足串珠一樣,然後說:
「……不信 神的,就是將 神當作說謊的……」(約壹五10)
結論:那些不信「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人就是「將 神當作說謊的」。
【反駁】
另外一個斷章取意!
約壹五1—12全文:
「凡
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 神而生,凡愛生他之 神的,也必愛從神生的。我們若愛 神,又遵守祂的誡命,從此就知道我們愛 神的兒女。我們遵守 神的誡命,
這就是愛祂了,並且他的誡命不是難守的。因為凡從 神生的,就勝過世界;使我們勝了世界的,就是我們的信心。勝過世界的是誰呢?不是那信耶穌是 神兒子的
嗎?這藉著水和血而來的,就是耶穌基督;不是單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並且有聖靈作見證,因為聖靈就是真理。作見證的原來有三:就是聖靈、水與血,這三樣
也都歸於一。我們既領受人的見證, 神的見證更該領受了(註:「該領受」原文作「大」),因 神的見證是為祂兒子作的。信 神兒子的,就有這見證在他心
裡;不信 神的,就是將 神當作說謊的,因不信 神為祂兒子作的見證。這見證就是 神賜給我們永生,這永生也是在他兒子裡面。人有了 神的兒子就有生命;
沒有 神的兒子就沒有生命。」
整段意思很清楚,信是指「信耶穌是基督、愛 神,又遵守他的誡命、信神的見證是為祂兒子作的」。所謂不信,當
然就是「不信耶穌是基督、不愛 神、不遵守他的誡命、不信神的見證是為祂兒子作的」,而不是「不信神的應許」。而且,上面也說過,神對祂作過的應許和警告
是從來不違背的。
這裡也表明,「信」需要對象(基督)、內涵(愛 神、信神的見證是為祂兒子作的)、和行道(遵守祂的誡命),不是徒具頭腦的認知。
【辯護三:約壹五13,信徒肯定自己有永生】
經文:「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 神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
(約壹五13)
結論:看!不是嗎?信徒知道自己永遠有救恩和永生!
【反駁】
這一節經文是否如信徒想那麼簡單?約壹五1—13全文:
「凡
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 神而生,凡愛生他之 神的,也必愛從神生的。我們若愛 神,又遵守祂的誡命,從此就知道我們愛 神的兒女。我們遵守 神的誡命,
這就是愛祂了,並且祂的誡命不是難守的。因為凡從 神生的,就勝過世界;使我們勝了世界的,就是我們的信心。勝過世界的是誰呢?不是那信耶穌是 神兒子的
嗎?這藉著水和血而來的,就是耶穌基督;不是單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並且有聖靈作見證,因為聖靈就是真理。作見證的原來有三:就是聖靈、水與血,這三樣
也都歸於一。我們既領受人的見證, 神的見證更該領受了(註:「該領受」原文作「大」),因 神的見證是為祂兒子作的。信 神兒子的,就有這見證在他心
裡;不信 神的,就是將 神當作說謊的,因不信 神為祂兒子作的見證。這見證就是 神賜給我們永生,這永生也是在祂兒子裡面。人有了 神的兒子就有生命;
沒有 神的兒子就沒有生命。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 神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
留意,約翰說的「這些話」,不是指一句、兩句經文,而是由第一章到第五章這裡。包括了「信耶穌是基督、愛 神,又遵守祂的誡命」。 NIV 的翻譯有加上 concluding remarks 等字,代表約翰總結他之前說的話。
那
麼,約翰說的,其實並非說信徒只是需要「信過」就已經有永生,而是「信耶穌是基督、愛 神,又遵守祂的誡命」。其中,「信」、「愛」、「遵守」,希臘的原
文的時式
tense,是希臘文特別的現在時態,是「由過去開始知道現在還是在進行、持續中」,例如人說,我活著,不是說我過去曾經活過、然後死了,而是我出生以來
一直活著、生存著。所以,得救「信」、「愛」、「遵守」明證並非靠過去一刻、一次的「信」,否則應該用「過去式」。
【辯護四:如果救恩不是永遠擁有,為何叫「永生」?】
辯護的又說,話明係「永生」,一定是不會失去的了。
【反駁】
「永生」的「永」字,形容的對象不是「永遠擁有」,而是指神賜的「生命是永遠」的,經文不是說信徒「永遠擁有生命」。否則約翰應該說「你們永遠擁有永生」,但是約翰不是說「你們永遠擁有永生」,而是說「你們現在擁有永生」(按希臘文的時態)。
「永生」的「永恆性」,不是看那被賜予、領受「永生」的人是否永遠的擁有它,而是在那個「生命」的本質,完全獨立於擁有者(信徒),而是看賜予者(賜生命的神)。因為生命來自神。
例
如,一個人銀包裡面原本有一千元。那人可以掉棄他銀包裡面的一千元紙幣,那也只代表他失去了一千元紙幣,而不是那張被掉了的那張一千元紙幣變了一文不值的
廢紙。那一千元紙幣的價值完全沒有改變,假定那國家沒有滅亡、發鈔銀行還在、國家經濟貨幣匯率穩定,但是那一千元已經不屬於那個人了,那人是失去了那一千
元紙幣。那一千元紙幣仍然是可以買一千元的東西。
同樣,信徒也可以失去、自己掉棄「永生」,不代表他的行為可以「永生」變成了「有限生命」、「死亡」,其他人仍然可以得到「永生」。但是那信徒已經失去了「永生」,但是賜生命的神永在,永生仍然在。
約翰說的,是信徒「因為他們信耶穌是基督、愛 神,又遵守祂的誡命,所以現在有永生」,而不是信徒「因為過去信過,所以那時候開始,已經『永遠的擁有』永生」。
【辯護五:神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的】
救恩是神的恩賜,得救信徒是神選召的,神不會後悔。
經文:「因為 神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的。」(羅十一29)
【反駁】
又是斷章取意。
全段經文:
「你
若說:『那枝子被折下來是特為叫我接上。』不錯!他們因為不信,所以被折下來;你因為信,所以立得住;你不可自高,反要懼怕。神既不愛惜原來的枝子,也必
不愛惜你。可見 神的恩慈和嚴厲,向那跌倒的人是嚴厲的,向你是有恩慈的。只要你長久在祂的恩慈裡,不然,你也要被砍下來。而且他們若不是長久不信,仍要
被接上,因為 神能夠把他們從新接上。你是從那天生的野橄欖上砍下來的,尚且逆著性得接在好橄欖上,何況這本樹的枝子要接在本樹上呢!弟兄們,我不願意你
們不知道這奧秘(恐怕你們自以為聰明):就是以色列人有幾分是硬心的,等到外邦人的數目添滿了,於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如經上所記:『必有一位救主從錫
安出來,要消除雅各家的一切罪惡。』又說:『我除去他們罪的時候,這就是我與他們所立的約。』就著福音說,他們為你們的緣故是仇敵;就著揀選說,他們為列
祖的緣故是蒙愛的。因為 神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的。」(羅十一19—29)
為什麼只有第29可以應用在信徒上面,而其實全段是一氣呵成、給信徒的警告?
看看:「神既不愛惜原來的枝子,也必不愛惜你。可見 神的恩慈和嚴厲,向那跌倒的人是嚴厲的,向你是有恩慈的。只要你長久在祂的恩慈裡,不然,你也要被砍下來。」(羅十一21—22)
【辯護六:聖靈是無法敵檔的,如果信徒要失去救恩,除非他們可以把已經內住的聖靈趕走……】
【反駁】
聖經裡面充滿了人敵檔、干犯聖靈的記載:
「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說話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太十二32)
「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可三29)
「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的,總不得赦免。」(路十二10)
人可以不接受真理的靈:
「就是真理的聖靈,【乃世人不能接受的】,因為不見他,也不認識他;你們卻認識他,因他常與你們同在,也要在你們裡面。」(約十四17)
人欺哄聖靈:
「彼得說:『亞拿尼亞,為甚麼撒但充滿了你的心,叫你欺哄聖靈,把田地的價銀私自留下幾分呢?』」
聖靈不勉強人,只是住在順服的信徒心裡面。
【辯護七:什麼也不能把信徒和基督的愛隔絕】
他們支持的經文是《羅馬書》八章35—39:
「誰
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難道是患難嗎?是困苦嗎?是逼迫嗎?是飢餓嗎?是赤身露體嗎?是危險嗎?是刀劍嗎?如經上所記:『我們為你的緣故終日被殺,人
看我們如將宰的羊。』然而,靠著愛我們的主,在這一切的事上已經得勝有餘了。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
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 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的。」
【反駁】
《羅馬書》八章35—39所形容的士信徒面對的試煉、迫害、困難,但是不包括信徒自己選擇犯罪、背離真道、隨從自己肉體私慾、驕傲、甚至不認基督。
《羅馬書》十一章19—29已經很清楚的表明神的警告。神的警告不是空談,而是會付諸實行的。因為『神不背乎自己』。
【辯護八:基督的寶血把已經接受祂為主的信徒過去、現在和將來的罪都赦免了】
他們引用的經文是:
約翰壹書一章9節,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 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一切」代表了所有,當然也包括過去、現在和將來的罪。
【反駁】
請
看耶穌自己的說話:「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
犯。」(太六14-15)如果,約翰壹書一章9節說洗淨一切的不義,耶穌又為何說:「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
你們的過犯」?那麼是耶穌錯,還是約翰錯,還是鼓吹「廉價一次得救永遠得救」者錯?
「親愛的弟兄阿、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淨自己、除去
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神得以成聖。」(林後七1)如果是如約翰壹書一章9節說已經洗淨過去、現在、將來一切的不義,信徒又何需要「潔淨自己、除去身體
靈魂一切的污穢」?保羅錯,還是約翰錯,還是鼓吹「廉價一次得救永遠得救」者錯?
聖經裡面,確實談到洗淨信徒的罪和不義的經文,就是:「因
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 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 神的義
.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因為人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但他們卻因著上帝的恩典,藉著在基督裡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上帝設立了耶穌為贖罪祭,是憑著祂的血,藉著人
的信,為的是要顯明上帝的義﹔因為上帝用忍耐的心寬容了人從前所犯的罪,好在現今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天道書樓的現代聖經新譯本)
NIV:for all have sinned and fall short of the
glory of God, and are justified free by His grace through the redemption
that came by Jesus Christ. God presented him as a sacrifice of
atonement through faith in his blood. He did this to demonstrate his
justice, because in hs forbearance he had
left the sins committed
beforehand unpunished -- He did it to demonstrate His justice at present
time, so as to be just and the one who justifies
those who have faith in Jesus.
如果再看耶穌自己另外一個比喻:
「那
時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阿、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麼。耶穌說: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天國好像一個王、要和
他僕人算賬。纔算的時候、有人帶了一個欠一千萬銀子的來。因為他沒有甚麼償還之物、主人吩咐把他和他妻子兒女、並一切所有的都賣了償還。那僕人就俯伏拜他
說、主阿、寬容我將來我都要還清。那僕人的主人、就動了慈心、把他釋放了、並且免了他的債。那僕人出來、遇見他的一個同伴、欠他十兩銀子、便揪著他、掐住
他的喉嚨、說、你把所欠的還我。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說、寬容我罷、將來我必還清。他不肯、竟去把他下在監裡、等他還了所欠的債。眾同伴看見他所作的
事、就甚憂愁、去把這事都告訴了主人。於是主人叫了他來、對他說、你這惡奴才、你央求我、我就把你所欠的都免了。你不應當憐恤你的同伴、像我憐恤你麼。主
人就大怒、把他交給掌刑的、等他還清了所欠的債。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太十八21-35)
比喻
裡面,「主人」就是天父,當耶穌用這個比喻時候,他對象是祂所有的門徒,所以,比喻裡面的僕人們就是耶穌的門徒(惡僕人、欠惡僕人的另外一個僕人、同伴
們)。主人見惡僕人央求,就「動了慈心、把他釋放了、並且免了他的債」,代表信徒向父神求赦免的饒恕,在耶穌的教導、比喻裡面,「免債」往往代表父神的赦
免(同樣說法,在主禱文也有)。
但是在解明比喻時,耶穌明說,就是天父之前赦免,天父也可以再追討以前的罪。(太十八34)神赦免人的罪,是基於人信耶穌並且按祂旨意而行。
【辯護九:神拯救了他的兒女是絕對不會轉來取走他們的救恩】
【反駁】
「親
愛的弟兄阿、我想盡心寫信給你們、論我們同得救恩的時候、就不得不寫信勸你們、要為從前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竭力的爭辯。因為有些人偷著進來、就是自古被
定受刑罰的、是不虔誠的、將我們 神的恩變作放縱情慾的機會、並且不認獨一的主宰我們〔我們或作和我們〕主耶穌基督。從前主救了他的百姓出埃及地、後來就
把那些不信的滅絕了.這一切的事、你們雖然都知道、我卻仍要提醒你們。」(猶3-5)
這段經文有兩個觀念是今日宣揚「一次得救永遠得救」者不接受的:
(一)預定論:特別是「雙重預定論」裡面,有一些人是「在自古被定受刑罰的、是不虔誠的」
(二)神救了他的百姓,後來把那些不信的滅絕了
其他對「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存疑的聖經經文,往往是盲目支持「一次得救永遠得救」者所忽略的:
【神一方面選召、但也把跌倒的人砍下來】
「你
若說:『那枝子被折下來是特為叫我接上。』不錯!他們因為不信,所以被折下來;你因為信,所以立得住;你不可自高,反要懼怕。神既不愛惜原來的枝子,也必
不愛惜你。可見 神的恩慈和嚴厲,向那跌倒的人是嚴厲的,向你是有恩慈的。只要你長久在祂的恩慈裡,不然,你也要被砍下來。而且他們若不是長久不信,仍要
被接上,因為 神能夠把他們從新接上。你是從那天生的野橄欖上砍下來的,尚且逆著性得接在好橄欖上,何況這本樹的枝子要接在本樹上呢!弟兄們,我不願意你
們不知道這奧秘(恐怕你們自以為聰明):就是以色列人有幾分是硬心的,等到外邦人的數目添滿了,於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如經上所記:『必有一位救主從錫
安出來,要消除雅各家的一切罪惡。』又說:『我除去他們罪的時候,這就是我與他們所立的約。』就著福音說,他們為你們的緣故是仇敵;就著揀選說,他們為列
祖的緣故是蒙愛的。因為 神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的。」(羅十一19—29)
信「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只會引用羅十一29節,忽略之前說:「只要你長久在祂的恩慈裡,不然,你也要被砍下來」的警告。
【自己恐怕被棄絕的保羅】
「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傳福音給別人,自己反被棄絕了。」(林前九26)
【一起受洗、吃了一樣的靈食、喝了一樣的靈水的,當中也有被神棄絕的】
「弟
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曉得,我們的祖宗從前都在雲下,都從海中經過,都在雲裡、海裡受洗歸了摩西,並且都吃了一樣的靈食,也都喝了一樣的靈水;所喝的,是
出於隨著他們的靈磐石,那磐石就是基督。但他們中間多半是 神不喜歡的人,所以在曠野倒斃。這些事都是我們的鑑戒,叫我們不要貪戀惡事,像他們那樣貪戀
的;也不要拜偶像,像他們有人拜的。如經上所記:『百姓坐下吃喝,起來玩耍。』我們也不要行姦淫,像他們有人行的,一天就倒斃了二萬三千人。也不要試探主
(註:『主』有古卷作『基督』),像他們有人試探的,就被蛇所滅;你們也不要發怨言,像他們有發怨言的,就被滅命的所滅。他們遭遇這些事都要作為鑑戒,並
且寫在經上,正是警戒我們這末世的人。所以,自己以為站得穩的,須要謹慎,免得跌倒。」(林前十1—12)
【信和持守】
「弟兄們,我如今把先前所傳給你們的福音,告訴你們知道。這福音你們也領受了,又靠著站立得住;並且你們若不是徒然相信,能以持守我所傳給你們的,就必因這福音得救。」(林前十五1—2)
【認識主救主耶穌基督、脫離世上的污穢的、又曉得義路,他們是否曾經得救?那麼他們後來的背棄代表什麼?】
「倘
若他們因認識主救主耶穌基督,得以脫離世上的污穢,後來又在其中被纏住制伏,他們末後的景況就比先前更不好了。他們曉得義路,竟背棄了傳給他們的聖命,倒
不如不曉得為妙。俗語說得真不錯:『狗所吐的,牠轉過來又吃;豬洗淨了,又回到泥裡去滾。』這話在他們身上正合式。」(彼後二20—22)
【在生命冊上的名字可以被塗抹?神必從這書上所寫的生命樹和聖城刪去他的分?】
人接受基督時,他的名字便寫在生命冊上。「 我也求你這真實同負一軛的,幫助這兩個女人,因為她們在福音上曾與我一同勞苦;還有革利免,並其餘和我一同做工的,他們的名字都在生命冊上。」(腓四3)
但是生命冊是可以塗抹的,故曾獲救的人亦可能喪失救恩。
「凡得勝的,必這樣穿白衣,我也必不從生命冊上塗抹他的名,且要在我父面前和我父眾使者面前認他的名。」(啟三5)
而約翰的警告是:
「我向一切聽見這書上預言的作見證,若有人在這預言上加添甚麼,神必將寫在這書上的災禍加在他身上;這書上的預言,若有人刪去甚麼, 神必從這書上所寫的生命樹和聖城刪去他的分。」(啟廿二18—19)
明顯,神有權把人從生命樹和聖城刪去他的分。
【得救是否一次過的?】
『所以,你們既除去一切的惡毒(註:或作“陰毒”)、詭詐並假善、嫉妒和一切毀謗的話,就要愛慕那純淨的靈奶,像才生的嬰孩愛慕奶一樣,叫你們因此漸長,以致得救。你們若嘗過主恩的滋味,就必如此。』(彼前二1—3)
『當恐懼戰兢,作成你們得就救的工夫』(腓二12)
【能夠忍耐到底的才必然得救】
「那時,必有許多人跌倒,也要彼此陷害,彼此恨惡;且有好些假先知起來,迷惑多人。只因不法的事增多,許多人的愛心才漸漸冷淡了。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太廿四10—13)
希伯來書說,『我們若將起初確實的信心堅持到底,就在基督里有分了』(來三:14)
【希伯來書六4—8說的不是真信徒?】
希伯來書六4—8說:
「論
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 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因為他們把 神的
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就如一塊田地,吃過屢次下的雨水,生長菜蔬,合乎耕種的人用,就從 神得福;若長荊棘和蒺藜,必被廢棄,近於咒詛,結局就
是焚燒。」
辯護者往往說「於聖靈有分」是指一些「不過受聖靈影響、並非真的內住」的「掛名信徒」,可能表面有信徒表現。
然而,第四節希臘原文是:metochos,μετοχοι或者μετοχουζ,partners,sharers,和《來三1,14,十二8》,解作真正信徒所用的字是同一個希臘字。
參考《The New Greek English Interlinear New Testament》和LITV的翻譯:
「同蒙天召的聖潔弟兄啊,你們應當思想我們所認為使者、為大祭司的耶穌。」(來三1)
For
this reason, holy brothers, called to be partakers(μετοχοι called to be
partakers 同蒙天召) of a heavenly calling, consider the Apostle and High
Priest of our confession, Christ Jesus
「我們若將起初確實的信心堅持到底,就在基督裡有分了。」(來三14)
For
we have become partakers of Christ(μετοχοι γαρ Χρι στου在基督裡有分), if
truly we hold the beginning of the assurance firm to the end;
「管教原是眾子所共受的,你們若不受管教,就是私子,不是兒子了。」(來十二8)
But
if you are without discipline, of which all have become sharers(μ
ετοχοι γεγονασιν, shareres/partakers all have become原是眾子所共受), then you
are bastards, and not sons.
「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來六4)
For
it is impossible for those once having been enlightened, and having
tasted of the heavenly gift, and becoming sharers of the Holy Spirit
(μετοχουζ γενηθενταζ πνευματοζ αγιο υ, having become parters of the Holy Spirit, 於聖靈有分)
前三節的μετοχοι或者μετοχουζ解釋、經文對象肯定是信徒,到底有什麼特別理由在六章四節作不同解釋?除非是為了斷章取意罷。假如是同一意思,那麼在希伯來書:六4—8,就可能確實指有得救的信徒失落了。
以下這些經文,恐怕連原來主張「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加爾文也搖頭嘆息。
以下辯護者的經文很多意思上歪曲了加爾文主義的原來意思,有些甚至是所謂辯護這自己把個人的見解「讀入去」經文裡面。明明經文和「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沾不上邊都用。
【辯護A】
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5:24)
「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是非常強調的語氣,「信神所差來的救主」就有永生,就已經出死入生,是現在就有,不是可能會有。
【反駁A】
反
對一次得救永遠得救者,並非說一個信徒是「可能得救」,而是把得救看做一個過程,有開始和最終完成。所有信徒都走上得救的路途,而不是擁有一樣物事。所謂
「現在就有」是語病。因此,雖然約5:24是說有永生,但是沒有說「永遠擁有永生而不用失去」。而反對一次得救永遠得救者不說信徒「可能會有」永生,而是
說「信徒走在通往永生的得救路上,但是未到終點,他可能會走迷途背道而得不到永生」。
【辯護B】
人若因我辱罵你們,逼迫你們,捏造各樣壞話毀謗你們,你們就有福了!應當歡喜快樂,因為你們在天上的賞賜是大的,在你們以前的先知,人也是這樣逼迫他們。(太5:11、12)
耶穌是把門徒列為已經得救,還是可能得救的呢?若可能不會得救,那又何來賞賜呢?耶穌的應許豈不是等同一張會隨時不兌現的空頭支票?而這就是神信實和可靠的應許嗎?
【反駁B】
耶
穌是把門徒列為已經「走在通往永生的得救路上,但是未到終點,在路途中,他們會被人因基督的名辱罵、逼迫,捏造各樣壞話譭謗」,所以耶穌勉勵他們說他們是
「有福了!應當歡喜快樂,因為他們(將來)在天上的賞賜是大的,在他們們以前的先知,人也是這樣逼迫他們」耶穌在同一福音書勉勵信徒要忍耐到底。
【辯護C】
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太5:16)
耶穌是否確實地把信徒算為光明之子?難道未得救的人也是世上的光?且能把榮耀歸給神?
【反駁C】
耶穌在這節經文後馬上說﹕「你們是世上的鹽。鹽若失了味,怎能叫它再鹹呢?以後無用,不過丟在外面,被人踐踏了。」(太五13)
耶穌若是已經確實地把信徒算為光明之子、已經得救,他們有如何會「失了味、丟在外面,被人踐踏」﹖
【辯護D】
你父在暗中察看、禱告你在暗中的父、我們在天上的父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太28:19)
耶穌教導我們稱呼神為「父」時,究竟祂已經是我們的父還是將來可能是我們的父呢?
【反駁D】
耶穌教導我們稱呼神為「父」,祂已經是我們的父。但是,兒子可能會再背叛、離開,正如耶穌教訓,有蒙饒恕的僕人被再定罪一樣。
「那
時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阿、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麼。耶穌說: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天國好像一個王、要和
他僕人算賬。纔算的時候、有人帶了一個欠一千萬銀子的來。因為他沒有甚麼償還之物、主人吩咐把他和他妻子兒女、並一切所有的都賣了償還。那僕人就俯伏拜他
說、主阿、寬容我將來我都要還清。那僕人的主人、就動了慈心、把他釋放了、並且免了他的債。那僕人出來、遇見他的一個同伴、欠他十兩銀子、便揪著他、掐住
他的喉嚨、說、你把所欠的還我。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說、寬容我罷、將來我必還清。他不肯、竟去把他下在監裡、等他還了所欠的債。眾同伴看見他所作的
事、就甚憂愁、去把這事都告訴了主人。於是主人叫了他來、對他說、你這惡奴才、你央求我、我就把你所欠的都免了。你不應當憐恤你的同伴、像我憐恤你麼。主
人就大怒、把他交給掌刑的、等他還清了所欠的債。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太十八21-35)
【辯護E】
(五)讚美神,得眾民的喜愛。主將得救的人,天天加給他們。(徒2:47)
聖經是說主將可能得救的人加給他們嗎?這些人若還沒有得救,那麼聖經這句話豈不是空話嗎?
【反駁E】
以上是最匪夷所思用來證明「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所謂聖經證明。理解上,【反駁A】已經說了。一,天天加給的人,有不同的人,所有人都在得救的路上,但是沒有說他們個個最後都會到終點。他們必須能夠忍耐到底才得到永生。
【辯護F】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林後6:14)
保羅為何在信徒與非信徒間分別界限呢?若信徒只是暫時得救的人,那麼不信者也可說是不過是暫時滅亡的人吧,這樣信與不信的又怎會不相配呢?
【反駁F】
信徒決志跟從主、在得救路上的人,方向是向天家,而未信的,就是走向滅亡之路,大家方向不同,自然不相配。和得救狀態無關。
【辯護G】
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約壹5:13)
使徒約翰是否在還不能確定自己能否得救的情況下,便寫信叫別人知道他們自己有永生呢?
【反駁G】
約壹五1—13全文:
「凡
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 神而生,凡愛生他之 神的,也必愛從神生的。我們若愛 神,又遵守祂的誡命,從此就知道我們愛 神的兒女。我們遵守 神的誡命,
這就是愛祂了,並且祂的誡命不是難守的。因為凡從 神生的,就勝過世界;使我們勝了世界的,就是我們的信心。勝過世界的是誰呢?不是那信耶穌是 神兒子的
嗎?這藉著水和血而來的,就是耶穌基督;不是單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並且有聖靈作見證,因為聖靈就是真理。作見證的原來有三:就是聖靈、水與血,這三樣
也都歸於一。我們既領受人的見證, 神的見證更該領受了(註:「該領受」原文作「大」),因 神的見證是為祂兒子作的。信 神兒子的,就有這見證在他心
裡;不信 神的,就是將 神當作說謊的,因不信 神為祂兒子作的見證。這見證就是 神賜給我們永生,這永生也是在祂兒子裡面。人有了 神的兒子就有生命;
沒有 神的兒子就沒有生命。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 神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
留意,約翰說的「這些話」,不是指一句、
兩句經文,而是由第一章到第五章這裡。包括了「信耶穌是基督、愛 神,又遵守祂的誡命」。 NIV 的翻譯有加上 concluding remarks
等字,代表約翰總結他之前說的話。那麼,約翰說的,其實並非說信徒只是需要「信過」就已經有永生,而是「信耶穌是基督、愛 神,又遵守祂的誡命」。其中,
「信」、「愛」、「遵守」,希臘的原文的時式
tense,是希臘文特別的現在時態,是「由過去開始知道現在還是在進行、持續中」,例如人說,我活著,不是說我過去曾經活過、然後死了,而是我出生以來
一直活著、生存著。所以,得救「信」、「愛」、「遵守」明證並非靠過去一刻、一次的「信」,否則應該用「過去式」。
【辯護H】
你們既為兒子,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原文是我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著神為後嗣。(加4:6、7)
聖經是說所有信的人都算是神的兒子,還是要到死後才開始計算?抑或聖經是說信徒現在是神的兒子,但將來卻可能不是神的兒子呢?
【反駁H】
同樣和上面一個原因,信徒是在「得救」的路上,通往永生,但是並非到達了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