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牧性侵犯事件已經達到令人震驚的地步﹗
2000 report to the Baptist General Convention of Texas
同一報告指出早在一九八零年﹐研究已經估計﹐約有﹕
百分之十二的教牧和會友發生性關係
百分之四十的教牧和會友﹐有發生“性方面的不當行為”
這些教牧性罪行﹐在美國基督教圈子稱為 Clergy Sexual Abuse﹐或CSA。
CSA受害者組成互助隊伍﹐除了互相醫治﹐也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去把一些不悔改的教牧繩之於法﹐和向故意包庇的教會追討賠償。
令人震驚的是﹐基督教處理美國教牧涉及性侵犯﹐往往把涉及暴力的性侵犯罪行稱為“只是一段情”(an affair)﹐或者指那是“你情我願”。
一位已為人母的女牧者﹐年輕時候被一個牧師強暴﹐這個牧師同時也強暴過她女兒和其他少女。這個牧師從來沒有受法律制裁﹐相反不同教會一次又一次容許他轉去另外的地方牧養同宗派的會堂﹐一次又一次發生強暴﹐這個牧師都得到復職﹐而完全逍遙法外。
如果天主教醜聞是因為他們神父/聖職統制有機會給神職人員包庇犯性罪行的神父﹐基督教裡面更可怕。因為是教牧﹑執事甚至是會眾﹐都參與包庇﹑把犯罪教牧悄悄地送去不知就裡的會堂。犯罪的是整個教會。
最大的危機是﹐基督教比天主教更糟糕﹕天主教還可以通過他們一個整合的體制互通神職人員有問題的資料﹐但是基督教沒有﹕沒有一個中央檔案資料可以知道那個牧者涉及嚴重罪行﹐等教會可以防備。
當宗派裡面崇尚地方教會自治﹐或者會堂主義﹐情況會更加複雜﹕
犯事教牧的教會執事對調查自己教牧諸多顧忌﹐不敢張揚。其他教會﹐卻怕干預別的教會自治﹐不可以插手。眾多基督教會﹐崇尚獨立﹐但出事時候﹐卻沒有任何一個訟裁者去處理﹐除非告去法庭。但是傳統美國基督教對教外人的信任不高﹐認為是“世俗”﹐他們連考慮尋求輔導都不會﹐更加不可能會把事件交給警方和法庭。
犯事教牧的教會執事和會友更加怕會友流失﹐影響教會聲譽﹐教會可能一夜倒閉﹐而寧願息事寧人。基本問題﹐大部份地方教會是沒有任何指引和政策去處理教牧涉及性侵犯與性罪行的情況﹐也沒有要求教牧簽署一些操守指引。
最出奇是教會的反應是﹕我們如何避免虛假指控﹑法庭訴訟和醫治牧者﹖反而很少人問﹐我們當如何醫治整個受害人﹖
1991年﹐科羅拉多州的聖公會教區被法庭判要賠償一百二十萬美元給一位教牧性侵犯受害者。那受害者控告教區隱瞞那個教牧的性侵犯行為導致她受害。
這個案例特點﹐是不論任何宗派或者獨立教會﹐都不可以免責﹐只要那個教牧是他們僱佣的﹐他們不可以說“請錯了人﹑看錯”﹐或者地方教會不夠錢﹐就不需要賠償。
此案例一開﹐一個性侵犯訴訟﹐可以拖垮一個小教會。
這個案例令主流宗派訂立防禦政策﹐訓練和指引。但如上文所說﹐獨立堂會往往不會這樣做。
美國一位專門研究CSA的作家Dee Miller說﹐她在教會討論這些問題﹐遇見一個她尊敬的牧者﹐對她說﹕你知道嗎﹐我對這回事肯定是老行尊。我幹了五十多次﹗(意思是他侵犯姐妹五十多次﹐每次都轉去牧養另外一間教會﹐留下一個爛攤子)
美國教牧甚至會友都認為被侵犯者“也有責任﹐因為他們或者有誘惑那個侵犯者﹐使他受到試探﹐甚至小孩子也會誘惑成年人去犯性罪行……”
天主教以外的最大基督宗派美南浸信會(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裡面牧涉及性侵犯與性罪行的問題已經不是什麼秘密﹐但是他們仍然採取逃避的態度。
他們的理由往往是﹕這只是一個偶然性的事件﹐我只知道他侵犯過一個人(其實他們沒有追查)。
他們把這個偶然跌倒的“僕人”介紹給另外一個教會﹐說“他已經悔改了﹐請你給他機會罷”。Dee Miller說﹐那個教會應該問﹕你會不會給你妻子跟那個偶然跌倒的僕人獨處﹖(will you trust him with your wife ?)
上面那個可以轉會五十次的教牧不是獨立事件。犯罪的教牧隨時可以得到會友“幫助”﹐到另外一個教會服事。
Jan 和她女兒﹐曾經是教會活躍和投入的會友﹐但是她倆今天同樣掙扎著面對共同的創傷 -- 真的共同 -- 她倆都被同一個牧師性侵犯過。
Jan 是單親母親﹐住在教會隔壁 -- 那教會她已經不再是她可以視為是神家﹑弟兄姊妹團契的地方。她自被侵犯後沒有返教會﹐她十二歲女兒被反覆侵犯最後還被強姦﹐作這事的﹐就是全鎮最小嫌疑的人 -- 教會的牧師。她的鄰舍寧願替這個牧師“保密”﹐也不願幫助她。當這個牧師再次出事﹐這個小鎮(美國小鎮只有一所教堂﹐會友是鄰居)的人﹐只是“幫助”那個牧師找到另外一個教會繼續“事奉”--只是離開原來的鎮短短幾英里 -- 這個鎮的人可以老氣面皮去介紹這個牧師給人﹐而什麼也不說﹗
William Michael Altman﹐一間獨立堂會 Grace Christian Ministries的長老﹐去醫院探望一個婦人﹐她是兒童性侵犯受害者﹐曾多次企圖自殺。
Altman 為她進行輔導﹐說會幫助她。但是不久﹐Altman露出獸性﹐他要那個婦人和他口交。
那個婦人最後在法庭作證指證Altman。
另外一個牧者﹐為一個受性侵犯姐妹輔導時候﹐突然“分享”他的“人獸交合”經驗。這個姐妹是教堂司琴﹐這個牧者會在她鋼琴上留下小禮物﹕一片染有他精液的紙巾﹗
Haman Cross Jr﹐Park Baptist Church 牧師﹐輔導一個會友﹐在輔導裡面﹐Cross向姐妹展示色情照片和錄像﹐又說可以和她在電話玩“phone sex“﹐說可以幫助她婚後性生活。
Haman Cross 本身也是Campus Crusade的講員﹐後來 Campus Crusade把他停職﹐因為發現他最少涉及三宗對教友的性侵犯。
Dee Miller她自己既是護士﹐也是美南浸信會宣教士﹐在非洲宣教時候﹐被自己的同工侵犯。美南浸信會的海外宣教部和本會都企圖隱瞞﹐阻撓她追究。
Dee Miller現在全職幫助CSA受害人治療﹐並且揭露美國教會﹐特別是保守的教派裡面的性侵犯問題。
教會對教外的罪行都不留情面的指責﹐當他們講壇的牧者犯上這些可怕的罪﹐教會就癱瘓了。他們甚至持雙重標準﹐對於教外人他們毫不避諱會用"sexual abuse"這個詞﹐但是同一類罪行﹐他們的態度是淡化它﹐扮無知﹐否定之﹐甚至指責受害者其實是誘惑牧者﹐也指責出來指證的受害人“不懂得基督的愛﹑應該寬恕”﹑“爭訟羞辱主名(當受害人告牧者)”等。(奇怪嗎﹐我們為何不用同一標準對待天主教的性醜聞呢)
別以為天主教會包庇是惡行﹐最少因為天主教的制度容許我們提出訴訟。
美國天主教之外最大的基督宗教組織﹐也是美國新教(Protestants)最大宗派﹐會友一千五百萬的美南浸信會SBC的制度﹐可以讓這些教牧逍遙法外。
除了 Dee Miller在海外宣教發生的性侵犯事件﹐另外的﹐就是 Wade 事件。美南浸信會主席 Richard Land﹐指因為他們奉行地方教會獨立自治﹐因此無權干預地方教會行政﹐所以地方教會的牧師性侵犯入罪﹐受害者不可以控告SBC -- 但是不可不知﹐SBC是知道這些事情﹐而部份更加有暗中幫助犯事牧者轉到另外的浸信會事奉。SBC其實權力很大﹐曾經令不同教會和神學院依從他們的保守信仰路線﹐解僱不跟隨的教牧﹐但是對於教牧性侵犯﹐卻聲稱“無能為力”。
Land所知道的例子﹐更加是在SBC權力範圍﹕那是發生在SBC差傳部(Foreign Mission Board, FMB)的。Diana Wade的女兒﹐被她自己的丈夫﹐也是女兒的生父侵犯。Diana Wade 認為FMB應該為此事件負責﹐因為FMB知道發生事件後﹐既不知會她﹐也沒有要求她丈夫接受輔導。那個獸性父親還侵犯他自己其他而女。最後那父親入獄12年。
發生在地方教會的性侵犯難以見報﹐一個原因是地方教會財力小﹐賠償金很小﹐或者往往庭外和解﹐因此基督教裡面很多發生的性侵犯訴訟被傳媒忽略﹐除非是大的基督教機構/教會﹐傳媒才有興趣。
Collusion﹐同謀﹐就是 Dee Miller形容教會如何縱容犯事的教牧。
用同謀形容﹐因為不同天主教只限於屬神職人員架構裡面﹐基督教會發生性侵犯行為﹐會是教會領袖和會眾“同心合意(受害者除外)”的去隱瞞﹐阻止事件泄露﹐並且把牧師悄悄送去另外一個教會繼續事奉。
被動的同謀者
1) 知道有可能發生這些事情﹐故意當不知道﹐不理會
2) 當有人主動告訴他/她教牧可能對姊妹進行性侵犯﹐會不理會﹐像好撒馬利亞人的祭司/利未人﹐“從另外一面過去”﹐不去調查
3) 教牧或者領袖拒絕採取預防﹐例如在涉及兒童的活動有適當監視﹐例如不容許一個成年人和小數目/個別孩子或者少年單獨相相處﹐必須多個一個人﹐或者在輔導房設立窗戶﹐甚至錄影
4) 當發生投訴﹐拖延處理
主動的同謀
1) 知道發生事情﹐去把受害者抹黑﹐說“她是自找的﹐她故意誘惑牧師”
2) 當教會因為拒絕受理受害人申訴而被受害人狀告﹐有些人反而用金錢支持教會打官司﹐認為教會拒絕受理受害人申訴是對的
3) 把受害人孤立﹐進行性侵犯的牧師反而可以繼續講道﹐受害人被孤立﹐因為她“拒絕寬恕”
4) 教會或者宗派說﹐沒有金錢幫助受害人 -- 不過他們有很多資金幫助海外宣教事工﹑幫助窮人或者受苦者。在他們說﹐性侵犯受害者還不算“受苦者”
如果玩同謀游戲﹖
1) 顛倒是非﹕侵犯者(教牧)才是受害人﹐被侵犯者才是有罪(她把試探放在神的僕人面前)
2) 推卸責任﹐把人當人球拋來拋去﹐沒有人去負責調查
3) 不理會﹐如常進行教會聚會事工﹐縱然很多人已經大概知道出了亂子
4) 企圖用條件交換﹕對受害者說﹕“你悄悄離開這教會(怎麼不是侵犯者走﹖)﹐我們答應不透露你和教牧的事情(要挾﹖﹖)”﹐甚至付出金錢希望受害人沉默。
DIM - Denial, Ignorance, Minimization 是 Dee Miller 所說的所謂逃避心態﹕
Denial -否認事實﹐逃避面對
Ignorance -對事件嚴重性無知或者裝作不知道
Minimization - 淡化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希望受害人沉默﹐不許他們追究
Friday, June 3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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