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傳教﹐最喜歡使用的論據就是神是「無條件的」寬恕罪人。
這種論述本身就自相矛盾。基督教的基督論已經在寬恕上面放下了條件﹕你要相信基督。
而寬恕的機制也是有問題的﹐人只是把他們自身的罪轉移給基督去代贖﹐而不是自己負責。普遍福音的論述說﹐人無論怎樣做也不足夠為自己贖罪所以「需要」一個完美的神﹐即基督來替代。
首先不談這個「神」是否存在的問題﹐就以上述的「需要論」來支持所謂基督代贖﹐本身就犯了倒過為因﹑循環論證的基本邏輯謬誤﹐全然是趁一個人為自己錯誤悔咎時候乘虛而入﹑播弄那個人的情緒﹑軟弱﹐在一個人處於困境裡面提供虛假的出路而已。
此外﹐完全不問情由就用簡單的「認同一個(沒有證明的)信仰論述(基督為你代贖)」代替一個人對自己錯誤負責﹐本身就是寬恕放在錯誤的位置上面。福音派不喜歡天主教的「認罪」﹑「補贖」等﹐其實一方面是自改教以來潛意識對天主教會的反動反應﹐另外一方面﹐通過了廉價的「寬恕」﹐基督教可以繼續保持他們教友數目來維護他們自己的生存。
而基督教的寬恕﹐不是通過個人悔改﹐而是通過要另外一個人(基督)受苦達成﹐這樣是有違人文精神的﹕人文精神反對把自己的快樂﹑幸福建立在另外一人的痛苦之上的。基督教這種寬恕論在這個角度看是大有問題的。說基督為罪人受無窮痛苦﹐固然令基督教變成一個好像變態的信仰﹐要是說基督根本只是受了30年痛苦回到天堂無限的榮華那痛苦微不足道﹐基督徒又一定感到不舒服﹐這種矛頭基督徒也回答不了。
寬恕要有意義﹐基本上需要﹕
(1)個人對自身錯誤的承認
(2)個人誠摯決心不再重犯
(3)盡可能為所犯的錯補過﹐例如傷害了人﹐需要對自己傷害的人達到和解
上面都是寬恕必要的﹐缺一不可。可是基督教卻容許了人通過殘缺的「偽寬恕」去逃避了個人的責任。
其中一個例子。某A君他殺死了B君的父親。A君給法庭判處了無期徒刑。B 君後來決定寬恕殺害自己父親的A君﹐去到監獄裡面﹐遇見了A君。怎料﹐A君在獄中信了耶穌﹐對B說﹕我已經被寬恕了。
上面例子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
(1) A 君根本沒有向B君承認他的過份﹐承認他傷害了B君﹐居然相信自己獲得寬恕
(2) A 君也沒有和B 君和解
這裡﹐B 君因為基督教的「偽寬恕」受到很不公平的對待﹐再一次被傷害了。
部份﹐但是極少的監獄基督教傳教者﹐是會要求獄中信耶穌的犯人去向受害者家人求寬恕的。而事實上﹐福音派﹐尤其我所見廉價福音的教派 (浸信派﹑播道會)﹐完全不提及這個需要﹐認為只需要承認基督耶穌(引用是羅馬書某節)﹐那人就得救 (得救包括寬恕)。
從邏輯﹑人文精神﹑受傷害者角度﹐這種理念﹑信仰實在荒謬絕倫。
更多有關閱讀﹕
http://www.daylightatheism.org/2008/06/forgiveness.html
Friday, July 0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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