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有人認為這次是Amina Mariam Bokhary替市民出了一口氣﹐ 我對這案件﹐ 感覺是複雜的。近年警方對示威的社運分子動輒控以「襲警」﹐最經典是保衛皇后碼頭的馮炳德﹐胸骨被警察踩斷﹐卻被指「襲警」而被判囚兩個月﹐又好似陶君行那樣去中聯辦情願﹐無情情被控告「襲警」﹐警方給我印象實在惡劣﹐ 初聽此判決﹐ 有種復仇的快意﹐ 不覺什麼。原來多數市民不知道﹐ 問題出自負責檢控的律政司。律政司選擇了用那條香港法律去控告人﹐ 法官量刑就跟那法例的條文做。
市民以為律政司是使用了他們一般理解的「襲警」罪﹐ 原來「襲警」有兩條可以用的。
對Amina Mariam Bokhary﹐ 律政司選擇了量刑可以更加輕的《警隊條例》 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最高罰款五千及監禁六個月,可判緩刑。法官沒有權決定用什麼條例檢控﹐ 權限只可以按照代表政府的律政司提出的條例去判﹐ 於是可以判她不用坐牢。
政府對付遊行示威人士﹐ 襲警用的是《侵害人身罪條例》 36( b):「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最高刑罰判監兩年,不設緩刑。保育人士馮炳德或其他示威者,就以此罪被判坐牢﹐ 法官要從輕發落﹐ 就要看舉證﹑司法過程有沒有問題﹐ 好似對待陶君行可以輕判﹐原因是控方沒有足夠證據。
但政府為何明知沒有足夠證據都要用嚴苛的《侵害人身罪條例》 36( b)﹖ 政府用更重的罪名檢控﹑甚至提出檢控﹐ 目的當然是要令沒有權勢﹑金錢的社運人士被司法程序折騰一番﹐ 而且要花費大量律師費﹐ 如果成功「搏懵」令法官判他們有罪﹐可以令他們馬上入獄﹐ 再花費金錢上訴﹐ 沒完沒了的司法程序就成為打擊市民人權的工具。
這是今天政府的心態﹕ 我就是用程序折磨不服政府的人﹐ 要你知道同我作對的下場。思維就活脫脫是中國人政治思維﹐ 法律是政府國家對付人民的統治工具﹐ 而不是政府和國家要服贗的。程序理性﹑法治精神其實在這種思維下是形同虛設的﹐ 因為我們沒有一個足夠政治力量的民意代表規範政府的行為﹐也沒有憲法上司法獨立保護我們。
所以要爭取﹐ 不獨是要從新考慮Amina Mariam Bokhary的檢控﹐ 而是要針對政府﹐ 特別是律政司那種看對象選擇輕重﹑嚴寬的檢控手段﹐ 我們應該要看到﹐ 沒有令政府一個對人民負責﹑對人民畏懼的政治制度﹐ 政府這種濫用司法程序去偏袒權貴﹑打擊反對者的行為會無日無之。
法律本應該對人的勢力﹑背景盲目﹐ 只看事實和證據﹐ 現在政府的做法﹐ 明顯就是因人而異﹐ 因為今天我們的政府做法就是要偏袒對他們有利的人。
當年香港舉辦 WTO 的會議﹐ 韓國農民示威﹐ 政府要警察胡亂抓些韓農去控告﹐ 目的其實就是用法律與司法程序報復韓農﹐ 此心態從此在警察和特區政府生根。今天我對Amina Mariam Bokhary案件最終輕判﹐ 感覺就是﹕ 這就是政府自己弄出來的惡果了。眾目睽睽下掌櫃警員沒有控「襲警」而且脫罪﹐ 但之前被控「襲警」的無一有充份證據 -- 所以那個被摑警員說政府官僚和法律制度「腐敗」是沒有錯的。
那些還對民主普選猶疑的﹑那些還怕明天實行普選的人﹐ 我想這次的案件是否會給你們多點反思﹖
延伸閱讀﹕
蘋果日報﹕ 問題不在法官而在檢控(吳志森)
Wednesday, August 0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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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
黃人蟲 ordered the less serious charge, as opposed to the more serious charge usually given to protesters, the judge can only make decisions based on this charge and gave her social service. 黃人蟲 then ordered judicial review to shift the blame to the judge, the whole thing is a farce played by 黃人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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