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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November 13, 2012

明光社請勿用謊言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2005年,香港就性傾向歧視立法諮詢,明光社、性文化學會、維護家庭聯盟等組織(「明光社陣營」)以大量所謂「逆向歧視」案例嚇唬市民,謂「假如立法,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營商自由等會被剝奪」云云。

「逆向歧視」原本指歷史上的弱勢群體的成員(如有色人種、婦女、少數族裔等)得到相對的優待或特權,導致強勢群體的成員(如白人、男子、主流族裔等)利益受損。美國的 Affirmative Action 政策,便是那些聲稱「逆向歧視」存在的人愛用的例子,例如美國在公共教育及政府職位上,少數民族有一定的配額,而不是完全按照能力錄取,令一些白種人能力優勝也未必能入學;好明顯,香港目前同性戀者爭取性傾向歧視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在就業、使用服務、教育、公共設施等有平等待遇,而非優待或特權,本質已經非「逆向歧視」。

細心再看,如果性傾向歧視立法會出現「逆向歧視」,何解獨獨是性傾向歧視立法才會導致「逆向歧視」出現?用相同邏輯,何以香港的種族歧視、性別歧視、殘疾歧視、家庭崗位歧視的條例,沒導致「逆向歧視」的出現?可見,「逆向歧視」是「明光社陣營」與他們背後的右派基督教發明的偽議題。

退一步說,就當「明光社陣營」說的「逆向歧視」存在(指「因歧視而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學術自由、營商自由等會被剝奪」),我們都要再看他們列出的案例是否成立。

討論這些案例之前,我要讀者注意「明光社陣營」描述案例的把戲列出:

一、「案例過戶」:將一些並非用性傾向歧視法例(或相關法例)的例子,都「過戶」到「性傾向歧視立法」,令讀者以為這些案例都是性傾向歧視法例引致的「逆向歧視」

二、「案例 spin doctoring」:用編輯把戲、巧妙的標題編寫針對「標題黨」(看標題不看內文的人)、把案情細節剪裁,讓讀者信以為真

以下是把戲的例子。

「案例過戶」例子(1)

有牧師因為在講道時根據聖經指同性戀是罪而被控告煽動仇恨,幾經辛苦才能上訴脫罪

這是最著名的就是瑞典牧師 Ake Green 被控告一案。這案例是「明光社陣營」的 lightning rod ,用來吸引教會支持他們,一起反對立法。「明光社陣營」說,如果性傾向歧視立法,以後教會不得講聖經理面反對同性戀的經文和基督教反對同性戀的立場,甚至將來聖經要刪除有關經文云云。

如何「過戶」?瑞典牧師 Ake Green 被控告非因他言論歧視同志,而是他言論在當地觸犯「仇恨言論法」(hate speech law), 在歐洲,「仇恨言論罪」針對那些挑撥人對一族群的仇視,例如有色人種、宗教社群、性小眾或者猶太人,而Ake Green不只是直接讀出聖經章節,他說同性戀是「社會上的癌病毒瘤」、「同性戀是強姦動物的」。當地同志團體以他發表「仇恨言論」而投訴,Ake Green被控散布「仇恨言論」,但最終瑞典研究認為按照歐盟保障宗教自由的條文,Ake Green可以免於起訴。

在香港,基本法保障宗教自由的,令 Ake Green 脫罪的保障宗教自由條文,在香港也有。

此外,用這案例引申說說「性傾向歧視立法」會損害宗教自由的論據有兩大漏洞:

一、如果立法影響宗教自由,理論上性別歧視條例也會有這效果,因為眾所周知,不少保守的宗教都有貶低女性的教義,比如基督教說女子不能講道、回教對女性的壓抑,香港性別歧視條例立法已久,從沒有人用法例挑戰個別教會?原因法律給宗教自由的保障:在宗教場所對信徒講的宗教性教導得到保障。

二、如瑞典牧師情況必然發生,針對性傾向歧視的法律在北美已立法多年,北美每周都有數以萬計教會宣講聖經理面反對同性戀的經文和基督教反對同性戀的教導,例如臭名遠播的 Westboro Baptist Church 更以他們罵同性戀言論惡毒「聞名海外」,卻從未被控告歧視同性戀。「明光社陣營」2005年用的是這例子,7年後仍然都是這例子,因為在北美,「性傾向歧視立法」已有憲法保護宗教自由,因此宗教團體的教牧和教導人員,在宗教場所宣講教義給信徒,是不會犯法的。

在明光社網頁,仍說Ake Green因為引用在聖經提及同性戀的地方,對他那些非聖經的煽動言論隻字不提,把「仇恨言論法」和「性傾向歧視法」混為一談。

請留意,例子的標題我用了明光社的標題,他們也運用了「案例 spin doctoring」的手法!

http://en.wikipedia.org/wiki/%C3%85ke_Green

「案例過戶」例子(2)

有教師因為撰文反對同性戀而被吊銷教師資格

這是加拿大教師Chris Kempling案。他並非被法院引用任何被類似「性傾向歧視條例」吊銷教師資格,更不是區區「撰文反對同性戀」。(這例子,明光社也運用了「案例 spin doctoring」這招數)。

如何「過戶」?將違反教師的專業操守講到好似違反「性傾向歧視條例」。

這個加拿大教師是被英屬哥倫比亞的教師會(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 BCCT)吊銷牌照,理由是Kempling違反了教師的專業操守。

按照教師會的專業守則所規定,教師在校內應為所有學生,包括不同性傾向的學生,提供包容的學習環境。

Kempling 在自己發表的文章說他用「老師」及「心理輔導員」的專業身份發表言論,當然要受教師專業公會操守規範。Kempling在他多篇文中用他「老師」及「心理輔導員」的專業身份引證他所歧視同性戀的言論,包括「很多心理健康專業人員,包括我在內,都認為同性戀是不正常的心理和社會影響的結果」、「同性戀是可以改變的」、將同性戀等同於「變態」、「濫交」、「不道德」,而並非所謂的單純「撰文反對同性戀」。

因此,英屬哥倫比亞的教師會介入,並吊銷他教師資格。

Kempling因不滿教師會的決定,而將事件上訴至當地的最高法院。

法院之所以認同教師會吊銷牌照的決定,重點在於同意Kempling此等言論,是將其教師及心理輔導員的專業判斷,與個人對同性戀的信念聯繫起來,質疑Kempling能否負擔其專業責任。

但在明光社的網頁仍然把Kempling說成是「在報章上以『公民身分』表達自己的意見」,睜大眼睛說謊。

http://en.wikipedia.org/wiki/Chris_Kempling

 

「案例過戶」例子(3)

有家長因為反對子女在學校接受美化同性戀的教育而被拘捕及趕離學校,其子女必須強逼接受有關洗腦教育

每個「案例過戶」例子都有某程度的「案例 spin doctoring」。這個案例是2005年美國麻省一位父親David Parker因為不滿其兒子就讀的在幼稚園教授的「多元家庭」課本中展示了有同志伴侶家長家庭的圖片,他向校方發電郵投訴。校長回覆表明學校課程沒任何同性戀的教育。後來校方和Parker夫婦在幼稚園開會,校方無法答應Parker夫婦要求准許他們兒子不去上「多元家庭」的課堂,校方認為孩子仍然們能在談論間知道「多元家庭」。校方又建議Parker夫婦向當地教育委員會投訴,Parker夫婦那時候決定不離開幼稚園,結果校方報警,當時 David Parker對警察說:「除非你拘捕我,否則我不離開。」警察才以擅闖校園而拘捕他。整個事件根本不涉及任何被類似「性傾向歧視條例」。

 

http://holybulliesandheadlessmonsters.blogspot.hk/2009/04/nom-lies-about-david-parker-controversy.html

之前三個明光社也運用了某程度的「案例 spin doctoring」手法,而以下這些是徹頭徹尾的「案例 spin doctoring」。

 

 

「案例 spin doctoring」例子(1)

有書店因拒絕擺放宣揚同性戀之單張而被同志團體滋擾

2005年我早指出,明光社用標題和剪裁,巧妙的誤導讀者。那是20054月發生的榆林書店事件。同志團體「香港彩虹」制作了小冊子《她們的女性印記》,希望把小冊子於榆林書店擺放,榆林書店方面收下同志團體送來的小冊子,但事後有人發現有關小冊子《她們的女性印記》,全部被丟棄於書店後的垃圾桶,因而引起有關組織之不滿。

 

 

(一)書店沒拒絕擺放宣揚同性戀之單張,而是收下同志團體送來的小冊子,然後私自丟棄

(二)書店自己也售賣同性戀題材書本,甚至提供代客訂購服務,在後來才改口說從不售賣同性戀題材書本

(三)按報章所述,只是成員表示要進行問卷調查,根本未開始問卷調查,何來混亂或者滋擾?

(四)根據報章報導,請願的同志團體將信件交予書店負責人後,和平離去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50411/4802374


「案例 spin doctoring」例子(2)

有印刷商因拒絕為同性戀團體印刷刊物而被控告及罰款

典型針對「標題黨」的 spin doctoring!標題就寫「拒絕為同性戀團體印刷刊物」,但去到他們網站內文就看到是拒絕為同性戀團體印刷信紙、信封、名片。

這是加拿大Scott Brockie案。1999Canadian Lesbian And Gay Archives要求印刷商Scott Brockie為團體印刷信封、信紙、名片。Canadian Lesbian And Gay ArchivesScott Brockie的公司是因為Scott Brockie過去也曾經接過同性戀者的生意。

案件上訴至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法院判決肯定了商人可以拒絕提供「違反其宗教信仰核心價值」的服務,但因為Canadian Lesbian And Gay Archives所要求印刷的非「鼓吹同性戀生活方式」的印刷品,單單因為這個組織是與同志有關而拒絕印這些「文具用品」,而印「文具用品」不屬於「違反其宗教信仰核心價值」的範疇,Scott Brockie的行為是單純的歧視,即單獨因為對方的同性戀團體而服務內容不涉及宣傳同性戀,拒絕提供服務。這類似從前南非或美國南部種族歧視的情況,某些餐廳是不會服務黑人的,即使黑人可以往其他餐廳,在現在的平等觀念下,這種仍然是的歧視的行為,不能一句營商自由而豁免。

  

「案例 spin doctoring」例子(3)

有宗教學校因為拒絕一名男同性戀學生帶同男伴參與畢業舞會,被法庭裁定性傾向歧視並罰款

這是2002年加拿大Marc Hall v. Durham Catholic School Board案例。

又是「標題黨」的 spin doctoring!標題就寫「被法庭裁定性傾向歧視並罰款」,實際案件沒裁定性傾向歧視,學校也沒有被罰款。

Durham Catholic School Board舉辦畢業舞會,要求學生提供陪同他們參加舞會舞伴的名字。Marc Hall 填寫他男友Jean-Paul Dumond的名字,被校方以同性戀不符合天主教教義被拒。Marc Hall在家人和同志組織支持下要求聆訊。20025月,法庭指學校是政府全資資助,要和公立學校一樣遵守相同的法律,這包括性傾向歧視法律,不能豁免。而法庭僅僅下令學校必須給Marc Hall和男友Jean-Paul Dumond參與畢業舞會,不得取消畢業舞會。法庭並沒有判學校有罪或罰款。

辯方律師更指出校方的虛偽。天主教教義也禁止婚前性行為和未婚懷孕,卻容許未婚懷孕的女生參加舞會。

http://en.wikipedia.org/wiki/Marc_Hall_v._Durham_Catholic_School_Board


「案例 spin doctoring」例子(3)

有僱員因為表達自已不贊成同性戀而被警告、減薪、甚至解僱

在有關網站,明光社的說法是:20041月,美國支持同運的惠普(HP)在工作間張貼宣揚多元海報。而員工Richard Peterson以在自己的工作枱上張貼《聖經》經文的方式,表達不認同同性戀生活的意見,最後遭到解僱。

Peterson以宗教歧視控告HP,最終敗訴。

但實情並非如此。多得同性戀團體的整理,我們才有完整的資料。

事件發生在2000年,當時惠普公司正舉行一推動多元和諧工作氣氛的活動,並印製了一系列的海報,海報中展示了多個惠普公司的僱員,並在不同的表明這些員工的身份,如『黑人』、『金髮』、『老人』、『西班牙人』、『同性戀者』…等,及寫上『多元是我們的長處』(diversity is our strength) 這句口號,以表示對不同員工的接納,及營造多元和諧的工作環境。

Richard Peterson並非在自己的工作枱上張貼《聖經》經文,而是在公司的宣揚多元海報上貼上了其中一段利未記的經文:『如果有人與男人同睡,像與女人同睡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必要把他們處死,他們必須承擔流血的罪責。』(利未記二十章12節)

Peterson塗污了公司宣傳品,而對非基督徒或不熟悉聖經的人而言,這樣貼上此句經文而不加上解釋亦會令人感到十分暴力。Peterson上級曾多次勸他除下貼在海報上的有關語句,但 Peterson不從。在多次勸籲無效的情況下,惠普公司決定解僱PetersonRichard Peterson將此事提上法庭要求法庭裁定惠普公司不合理解僱他。法庭在2004年宣判惠普公司勝訴,指Peterson並無證據表示惠普公司因宗教原因解僱他。


惠普公司解僱Peterson 並非因為張貼反對同性戀的聖經經文,而是他在不恰當的地方貼上經文。在公司的環境裡,並非任何地方亦能讓員工張貼信息。如Peterson在公司認可的地方張貼經文,如真的在自己的工作枱上張貼,惠普公司就不會因此解僱他。除了塗污公司宣傳品,經文在字面上看來血腥暴力,或會令人感到不安。惠普公司曾給予他多次機會,勸籲他停止,屢次勸籲無效下才解僱他。法官Reinhardt亦指出,Peterson要惠普公司遷就他的做法,是對惠普『不合理的刁難』(undue hardship)

 

資料來源:

http://www.forbes.com/business/newswire/2004/01/06/rtr1200398.html

http://www.freerepublic.com/focus/f-news/1052847/posts

http://www.cwfa.org/printerfriendly.asp?id=2754&department=cfi&categoryid=cfreport

http://www.sfgate.com/cgi-bin/article.cgi?file=/news/archive/2004/01/07/financial1451EST0157.DTL&type=prin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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