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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anuary 24, 2013

宗教在公共社會「實踐出信仰」的荒誕

德國發生一宗強姦案,然而令人髮指的不是施暴者的惡行,而是受害者在求助時候,有人在公共空間實踐他們的信仰那種荒繆。[1]

事發在去年十二月十五日,德國科隆市,一個二十五歲少女在周末和朋友玩後昏迷,醒來下體很痛,懷疑給人用迷姦藥強暴,便到一所緊急醫療中心求助。醫生Irmgard Maiworm檢查過少女後,相信少女是被強姦,而且可能因姦成孕。

Dr. Maiworm 為少女處方事後避孕丸,但需要在醫院的醫生作婦科檢查和正式確認,才能報警。

當時Dr. Maiworm 與少女,和少女的母親到最就近的醫院,一所天主教醫院 St Vincent's Hospital 求診。Dr. Maiworm 指,院方和醫院的道德委員會商討,道德委員會向樞機主教Cardinal Joachim Meisner 諮詢後,拒絕為少女作婦科檢查,因為怕少女要求醫院處方事後避孕或做終止懷孕手術。

他們再轉往另一家醫院,又碰上屬於同一教會團體的醫院 Holy Ghost Hospital,結果也得到同樣對待。最後受害少女要去第三家醫院才得到婦科檢查。

事件在當地報章報導,迅速引起社會多方猛烈批評,結果教區要馬上道歉。

我引用這例子,是基於天主教對墮胎立場是堅決反對的,這兩家醫院不過是「實踐出信仰」,醫院可以拒絕,按照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人邏輯中, 醫院一點也沒錯,相反公眾「公審」那兩所醫院是「逆向歧視」。

這例子凸顯出甚麼?信仰是個人的選擇,性傾向是私生活,但套用到公共社會,當人人有不同信仰,社會有不同性傾向的人,而大家都按照聯合國兩個國際公約,分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3]的權利(假設大家都在討論文明和尊重人權和平等的社會),有些所謂「實踐出信仰」的言行就必定以他人的基本人權為代價 ,而且根本就和「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相違背。
 
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一和第二條[4]開宗明義說:
  •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 兩個國際公約也保障,但這保障前提是不能以侵犯他人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否則宗教信徒就有比無信仰更多的特權,是與兩個國際公約的普世價值矛盾。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第十八條(3)寫得很清楚:
  • 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Freedom to manifest one's religion or beliefs may be subject only to such limitations as are prescribed by law and are necessary to protect public safety, order, health, or morals or the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thers. )。
  •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以上的例子並非極端,而是西方也發生的活生生例子,例如英國回教徒堅持實施回教律法,懲罰不順從的女子,凸顯出「宗教自由」不是絕對或者能無限在社會任何場合和場景,不限形式和對人的影響來「表達」或者「實踐」。
 
在法治社會,沒有一個人能用任何理由凌駕法律和享受侵犯他人受憲法保障權利的特權。
 
上述例子的醫院,就是信徒弄不清楚自己在公共社會的定位,用信仰凌駕他們作為醫療人員的專業,結果鬧出風波。
 
我刻意選擇「墮胎」這例子,不僅因為天主教反對墮胎,其實明光社陣營引入的逆向歧視和反同性戀的意識形態的「產地來源」美國,墮胎和同性戀也同樣是道德問題。前者比起同性戀更嚴重,在美國基督教看,那是「謀殺」。問題出現了。
 
歧視條例針對的不是個人,而是團體和公司。宗教自由是屬於個人,公司和團體不會「信神」,宗教自由不適用。
 
黃國棟先生在網上發表一篇短文[5],詳細解釋了幾個涉及公司或商業機構被人控告對同性戀者歧視,指出公司和商業機構在資本主義國家,享用社會為商業機構提供了很多優惠來有效營運,都不是以個人身分提供服務的「個體戶」或者「打工仔/女」能享用的,因此保護個人宗教自由的原則不能套用到公司之上。同樣地,教會享受很多宗教團體的優惠來給信徒體現他們的信仰,例如免稅,除非有關場所和服務是純粹的「宗教活動」,否則對宗教自由的保護也不能套用,我引用的例子,兩家天主教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並非宗教獨特的,也非純粹的「宗教活動」,因此不能以他們反對墮胎為由拒絕。
 
此外,雖然基督教認為同性戀是罪,天主教反對墮胎,回教認為婦女駕車和讀書是不道德(巴基斯坦的馬拉拉被槍擊,是回教徒「實踐出信仰」),都是宗教信仰的觀點,但那些規條也只能規範信徒,我們生活在很多人一起的世俗社會,世俗社會道德是按照社會發展和科學新知而發展,例如過去說精神病和殘疾是病者有罪,今天我們都知道那是錯的,今天精神科也缺定同性戀不是導致人心理異常的病,是自然的[6],不需要治療,並且療法是有害的[7]。
 
就算同樣是基督徒,對道德議題的看法也可完全不同,例如香港的基督教就不認為墮胎能和同性戀相提並論,將「性傾向」定性為道德議題,那也只是私德,而非危害公眾。對於個人私人道德的判斷和選擇,是該以個人來處理,不可在公共空間假借「宗教自由」之名行侵犯他人人權的行為。
  1. http://www.spiegel.de/international/germany/catholic-church-counters-claim-its-hospitals-turned-rape-victim-away-a-878215.html
  2. http://www.cmab.gov.hk/doc/tc/documents/policy_responsibilities/the_rights_of_the_individuals/iccpr_c.dochttp://www2.ohchr.org/english/law/ccpr.htm
  3. http://www.cmab.gov.hk/doc/tc/documents/policy_responsibilities/the_rights_of_the_individuals/icescr.dochttp://www2.ohchr.org/english/law/cescr.htm
  4. http://wildmic.npust.edu.tw/sasala/human%20rights.htm
  5.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gordon-wong/%E5%95%86%E6%A5%AD%E4%B8%8A%E7%9A%84%E9%80%86%E5%90%91%E6%AD%A7%E8%A6%96/10151272349998924
  6. http://www.apa.org/helpcenter/sexual-orientation.aspx
  7. 香港心理學會臨床心理學組,採取與各地的心理學心理學/精神科專業學會有一致的立場:http://www.dcp.hkps.org.hk/downloads/Position_paper/Position_Paper_on_LGB_201208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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