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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ugust 07, 2007

抗衡廉價救恩之一﹕何謂「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新教有哪些救贖論?

在不同基督教討論區或者新聞組裡面,無論是基基、非基、天基等,都經常聽到一個名詞:「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一個人只要曾經真心信過耶穌,就算只是信過一分鐘,他已經肯定得救,無論日後他怎麼樣,甚至犯罪,都可以上天堂。」
「救恩是上帝的禮物,上帝是慈愛的,所以祂給了禮物人,是不會收回的,就算那人犯罪都不會。」
「基督徒得救是上帝無窮恩典的結果,如果上帝要因為基督徒犯罪收回救恩,那麼就是說上帝的恩典是有限的……」
「如果得救是暫時的,是有可能失去的,那麼基督徒豈不是活在惶恐裡面?上帝是要給人平安,所以得救是肯定的……」
以上大概是部份基督徒對得救的觀感,但是卻絕對不是代表了基督教的得救觀。
討論這個問題,其實必須了解基督教的救贖論(Soteriology)。救贖論涉及範圍比「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更加廣闊。我只可以粗略說說。
基督教的救贖論包括:
(一)人的本質(Nature of man)
 A) 罪的本質(Nature of sin):包括罪的來源、結果、對人的影響,「原罪論」和「伯拉糾主義」 (Pelagianism)、「半伯拉糾主義」的爭論
 B) 人的意志是否自由:加爾文(John Calvin)、路德(Martin Luther)和伊拉斯姆(Erasmus) 的分別
(二)預定論(雙重預定論和單一預定論):Single predestination, double predestination
(三)救恩:十字架、基督救贖工作
(四)有限救恩還是普及救恩?(Limited atonement Vs Universal Atonement/limited effectiveness)
(五)馬丁路德說的「因信稱義、靠恩得救」(Salvation by Grace, Justification by Faith)
(六)救恩的保存:救恩是一次過完成的,還是一個過程?還是 already but not yet?信徒會失去救恩嗎?(加爾文和亞米念 Jacob Arminius 的爭論)
基本上,「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所涉及的只是整個救贖論一個部份,往往很多教會教導信徒,都過份強調(六)那一點,甚至產生了和其他幾點有矛盾的偏差。
背景
處理基督教救贖論,特別是回應非信徒有一個困難,他們被基督教各類信徒說法所混淆了。有些基督徒就算是說「一次得救永遠得救」,解釋也可以不同。
香港的情況是,所有人,未歸信基督教之前,都以為基督教是「一個宗教」,信之後,他返那間教會、那個宗派,他從那裡聽、那裡教導的就「等於是基督教唯一而所有的教義」,不會有太多信徒意識到基督教是有那麼多宗派的分別,所以有些信徒會以為否定「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就是「不正統」,而卻不知道正統宗派裡面,例如信義宗和循道衛理公會就是不接受「一次得救永遠得救」。
而浸信宗裡面也沒有一致意見。有些人先入為主,在自己教會聽了一套救贖觀,就以為這個代表所有基督教,而不知道有其他宗派的意見。近年更加盛行一種強調信徒只需要曾經信過,就永遠得救、肯定將來上天堂的觀點,這些信徒以這個觀點為正統外,部份更加攻擊傳統和他們救贖觀不同的人,對傳統觀點例如加爾文主義、路德宗、亞米念主義更加一無所知。這些信徒曾經在不同基督教討論區、新聞組出現,最初是滿口基督福音和愛心,但是越說越不對,當他和人爭執、被激怒時,就露出猙獰的面目,例子繼有:
自基版:理子/傲元帥侮辱非信徒,要非信徒和母親亂倫;
自基版 / 網基版:信徒威脅要斬死非信徒;
某討論區:信徒威脅要把非信徒做肉醬意粉;
自基版:一信徒聲稱憑聖靈禱告,詛咒某非基腸穿肚爛而死,又認為身為基督徒的版主不對付非基,詛咒該基督徒結婚後生的孩子早夭折;
i-Share:一信徒要把另外一個和他意見不合的信徒烹煮;
i-Share:信徒甲威脅把另外一個和他意見不合的信徒乙的父母殺害,並聲稱如果他真的殺害信徒乙的父母,信徒乙大可以報警。
關於「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一些文章
Dort 兄是長老宗信徒,曾經多次為文替加爾文主義辯護,其中一篇可以說是很好的說明:
對"聖徒恆忍"的錯誤看法:
我自己會比較喜歡用"聖徒恆忍"多於用"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雖然兩者在意義上相同。聖徒恆忍是指蒙神揀選的真信徒因神的應許及保守所以神在"真"信徒身上不斷的運行以至於信徒們雖然經歷苦難及試探但依然能堅忍到底。但是不是因為神的保守就代表信徒在信了之後就可什麼都不做等升天。答案當然不是。因為神對於一個真正得救的信徒有許多要求,例如神要求信徒要堅忍到底:[太10:22]並且你們要為我的名被眾人恨惡。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太24:13]惟有忍耐到底的,必然得救。神也要求信徒要遠離罪惡和行善(弗4:25-30,來12:14-17, 彼前2:1-12)。
但這些事並不是藉著自己的能力去完成,而是藉著神的保守,因此可以堅忍到底而不至墮落到救恩之外。在聖經中有著許多經文都證明神對聖徒們的應許,賜聖徒們能力使他們能通過一切苦難及試探。 "[林前10:13]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因此聖徒?忍給於信徒很大的安慰;因為信徒們並孤單,聖徒們不是一個人去面對試探而是神在背後以其大能保守著眾聖徒們。而神也預備了一些令聖徒得到恩助的謀介和工具這就是聖道,聖禮及祈禱。
但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則不能帶出這意義;因為今天許多人提及一次得救永遠得只注重"頭"(一次得救)"尾"(永遠得救)。所以今日的基督徒什至傳道人提及這個教義時只提到基督徒一信後就一定會上天堂。而當中有關神對聖徒的保守以至使聖徒能通過試練而不至失去恩典及聖徒在這教義中的責任卻少有論及;但這些才是這教義的精華部份。更不幸的是這教義漸被一些傳道人變為信主後去天堂的直通車什至有人會將Perseverance of Saints”變成一種非律主義(Antinomianism)──指人一旦信主,例如今天信,他就可以說,到他將來死的那日一定上堂不論他在信之後會犯些什麼事這與當日多特大會對這教義的定義和解釋己差十萬八千里遠。這一觀點可從下面的兩段引文看得出來。(這是我從一個反對加爾文派的網頁中看到一些認同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牧者的看法)
"1.Sam Morris, Baptist preacher in Stamford, TX wrote an article entitled, 'Do A Christian's sins damn his souls?" Here is a quote from the article : 'We take the position that a Christian's sins do not damn his soul. The way a Christian lives, what he says, his character, his conduct, or his attitude toward other people have nothing whatever to do with the salvation of his souls...And all the sins he may commit from murder to idolatry will not make his soul in any more danger."
"2.Bill Foster, Baptist preacher in Louisville KY made this comment: 'If I killed my wife and mother and debauched a thousand women I couldn't go to hell--in fact, I couldn't go to hell if I wanted to.'"
但他們對聖徒恆忍的看法是錯的。因為每一個真正重生的信徒必須有由神誡命而來的善行。因為凡是真正重生的聖徒必有聖靈的內住。聖徒們不但有聖靈所賜內在平安也有由聖靈引導而產生的善行,作為聖徒有聖靈內住的明證:
"[約 15:8]你們多結果子,我父就因此得榮耀,你們也就是我的門徒了。"
"[加 5:25]我們若是靠聖靈得生,就當靠聖靈行事。"
"[彼後1:10]所以弟兄們,應當更加殷勤,使你們所蒙的恩召和揀選堅定不移你們若行這幾樣,就永不失腳。"
在這方面韋斯敏斯德信條有很好的說明:
"二、這些因遵守神之誡命而有的善行,乃是真而活信心的果實與証據(1);信徒借以表示他們的感恩(2),堅固得救的確信(3),造就弟兄的德行(4),美飾所承認的福音(7),堵住敵人的口(5),而歸榮耀與神(6)。因為他們乃是神的工作,在基督耶穌里造成的(7);既結出成聖的果子,結局就得永生(8)。
三、信徒行善的能力絕不是出於自己,乃完全由於基督的靈(9)。信徒為要達到行善的地步,在已經領受的諸般恩典之外,還需要此同一聖靈的實際影響在他們里頭活動,叫他們立志行事,成就瓷的美意(10)。然而他們不可因此疏懈,以為除非受聖靈的特別感動,就無需盡任何本分;反倒應當殷勤,激發神在他們里面的恩典(11)。
(韋斯敏斯德信條16 : 2-3)"
1. 雅二18、22。
2. 詩一一六12-13;彼前二9。
3. 約壹二3、5;彼后一5-10。
4. 林后九2;太五16。
5. 多二5、9-12;提前六1。
6. 彼前二15。
7. 彼前二12;腓一11;約十五8。
8. 弗二10。
9. 羅六22。
10. 約十五4-6;結卅六26-27。
11. 腓二13,四13;林后三5。
上文反映一個現象:原來「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這個教義本身,按加爾文派的韋斯敏斯德信條已經和普遍香港基督教信徒說的有很大分別,甚至是混亂了加爾文派的原意。
上文引入一個名詞:非律主義(Antinomianism),整個可以說是近年很流行的一個曲解救贖論的方法。「非律主義」是「律法主義」(Legalism)的另外一個極端,有些近乎「二元論」,以為靈魂得救後,犯什麼罪也沒有問題。
我發現一個很好的網站把現今主流的八個救贖論,綜合介紹了。雖然我不同意該網站的立場,但是它仍然尊重其他救贖論,也同時指出部份論點的偏差和危機。
我們探討救贖論,需要看幾個問題:
(一)救恩前人是否有自由意志?Pre-Salvation free will,do people have a free will to respond to the Gospel (or reject it) ? Do people have a free will to seek God ?
(二)救恩後是否仍然有自由意志?Post-Salvation free will,do people have a free will the same before salvation so that he/she can give up the salvation ? Or to lead a sinful and non-repenting life ?
(三)永遠救恩(Eternal Security)?是否一次得救永遠得救?(Once Saved Always Saved)
(四)得救的確據(Assurance of salvation):如何可以知道得救?如何清楚得救?有什麼基礎?確據是否等如肯定?還是不過是得救的明證,幫助信徒推斷自己是屬於基督,準備隨時迎見神?
(五)聖徒恆忍(Perseverance of saints)
(六)聖徒的保守(Preservation of the saints)
(七)何謂之「信」(faith,不等如 trust,也不等如 believe,亦不等如 confident)?
(八)人是否有罪性?人是否有原罪?
以下是該網頁一些界定:
#號表示的是危險的偏差。
*表示我的保留
其他是傳統的得救觀
(一)加爾文主義,Calvinism,Lordship Salvation
(二)非律主義+加爾文主義,又名「白白恩典」,Antinomian Calvinist,Free Grace Theology(#)
(三)恆久救恩亞米念主義,Secure Arminian,Lordship Salvation(?)
(四)非律主義化亞米念主義類似「白白恩典」(*)
(五)亞米念主義
(六)律法主義化的亞米念主義(#)
(七)路德派
(八)非律化路德派(#)
(三)的觀點我不大同意,主要是他在人自由意志的解釋上面是前後不一致,而該版的版主也沒有說明這個觀點如何看原罪、人是否有罪性。
有#號者代表這些定義含有偏差,部份甚至有扭曲信仰的危機。
下面是一個簡單的表,把以上觀點作一個簡單表示:
表格 1.1.

得救前
意志自由
Pre-Salvation
free will
得救後
意志自由
Post-Salvation
free will
永恆救恩
Eternal
security
得救
確據 /
明證 Assurance(不是肯定,而是推斷、估計)
聖徒恆忍 Perseverance 聖徒的
保守 Preservance
原罪
加爾文主義
(基督作生命
主的救恩)
Calvinism:Lordship Salvation
善行是信徒
得救的明證,
是信心不可,
避免的結果。,
和善行相對,,
善行和信心相稱,不可以肯定是否蒙揀選
神的工作有,而且人,
各方面敗壞,,
受原罪污染。人沒有自由去,
尋求救恩,但是卻也沒有,
自由拒絕救恩
非律化
加爾文
主義(白白恩典
救恩)
Antinomian
Calvinism,
Free Grace Salvation
只需要信心,行為和信心沒有關係,不需要推斷,因為已經肯定神的工作有,而且人各方面敗壞,受原罪污染
完全得
救亞米
念主義(基督作生命
主的救恩)
Secure Arminianism:Lordship Salvation
否(?)和善行相對,善行和,
信心相稱
神的工作有些說有,但是不影響,
人選擇救恩的自由。部份認為人仍,
然有能力尋求神。
非律化亞米
念主義(白白
恩典救恩) Antinomian
Arminianism:
Free Grace Salvation
只需要信心,行為和信心沒有關係。完全肯定得救神的工作部份否定「原罪」,認為,
人只是承受了罪的結果
亞米念主義
Arminianism
和善行相對,不可以肯定。有可能失去救恩靠一個有果效的信心有,但是人仍然有自由,
意志去接受,
或者拒絕救恩
律法主義 +
亞米念主義
Legalistic Arminianism
和善行相對,不可以肯定。有可能失去救恩靠信心產生的善行有,但是人仍然有自由意志去接受或者拒絕救恩
馬丁路德,
主義
Lutheranism
不是完全沒有不是完全,
沒有,因為,
人的罪性,有可能放,
棄救恩
和善行相對
,善行從信心
愛心來,善行和信心相稱。有可能失去救恩
靠一個有果效的信心有,但是人仍然,
有自由意志
去接受或者
拒絕救恩
非律化路德
派(半白白恩典
救恩)
Antinomian
Lutheranism: Semi Free
Grace Salvation
沒有不是完全沒,
有,因為人的罪性,有可能放棄救恩
只需要信心,行為,
和信心沒有關係。完全,
肯定得救
靠信心,就算,
信心沒和得,
救恩典相配,
的善行也可以
有,但是人仍然有,
自由意志去,
接受或者拒絕救恩


原罪和罪性的問題
還有,我們需要討論是,人是否有「原罪」,英文叫 ORIGINAL SIN。
基督教神學討論上,有爭論人是否有「原罪」、而「原罪」如何影響了人。主流的基督教宗派,連天主教都接受「原罪」,而部份教會,例如東方教會(東正教)、「恢復派」(李常受、倪柝聲)、部份「靈恩派」、香港神的教會、平安堂都否定「原罪」,只接受人的死亡是因為承受了亞當的得的咒詛,人犯罪只是後天學壞,所以嬰兒如果早死是會得救的。而香港神的教會反對人有罪性。
否定「原罪論」和人「罪性」原因有很多,他們不接受神是把人造成有「罪性」而同時定人的罪是公平的。「原罪論」的遺傳性和罪的普及性,也是他們不接受的,他們多數主張人是要為自己的罪負責任,而「原罪論」和「罪性」在他們看是給人藉口犯罪。
然而他們的觀點的一個危機是:如果人沒有原罪,又沒有罪性,那麼理論上一個人是可以憑自己善行而得救,只要他從小離開人的社會,不接觸壞的事物,例如住在荒島上,到他死時候他沒有犯罪,就可以得救。只要有一個人可以做到,等於有十個例外、二十個例外做到,根本無需要有千千萬萬人做到,基督教的福音和救恩觀就要完全被推翻。他們的主張其實在教父時代已經由英國的僧侶伯拉糾提出,稱為伯拉糾主義,Pelagianism,當時和主張「原罪論」的奧古斯丁有很大爭論,而伯拉糾主義被判為異端。
相反,接受「原罪論」者認為全人類是從亞當遺傳了「罪性」(inherited sinfulness),把人敗壞,同時全人類也和亞當一樣有罪(imputed sin to all)。這些觀點,從人感情上是難以接受,但是卻接近聖經裡面和人經驗的實況。
最極端的「原罪觀」,是加爾文的「完全敗壞」(Total depravity),人是各方面都被罪污染,無法尋求善和尋求神。人沒有能力回應福音,也沒有能力或自主去選擇相信,人所謂信心,根本不是出自人的內心,而是聖靈所恩賜下的。
天主教比較溫和,認為人還有理性沒有完全敗壞。
路德的觀點和天主教接近,認為人也只是沒有能力尋求信仰、屬靈的事情。
在宗教改革時期,和路德同年代的伊拉斯姆 Erasmus,再次提出和伯拉糾主義相似的主張,出版了《意志自由論》,認為人是上帝的兒女,同時也是上帝的夥伴,被召作為上帝的同工。罪雖然是削弱了人的力量,但是沒有完全把上帝給人的恩賜完全摧毀破壞,例如人的良知、理性、知識,只要靠上帝恩典的幫助,人可以負責。人可貴處在他雖然軟弱,但是可以從他的自由去選擇棄惡擇善,去顯示他的善。伊拉斯姆基本上認為如果人沒有自由去選擇、決定,那麼人就談不上是善和惡。人如果完全沒有能力去選擇、決定,那麼人所的也根本不可以說是善或者惡,也不需要為自己行為負責。
反之,路德認為只要上帝才是完完全全自由的,而人在得救的時情上面是沒有選擇的,只可以信靠上帝,人不過是上帝的受造物,是不可以自己作主的。路德以《意志不自由論》回應,他認為人性有的是私心,而私心是妨害人真正的自由,人受私慾所捆綁。人的本質是只會自私、選擇背叛上帝,所以並非自由,人只可以選擇使用他的財物、能力。因為人本質是自私、用私義滿足自己慾望,會選擇背叛上帝,所以人會拒絕救恩。
路德主張是基於害怕人不尊重上帝,自以為自己真的可以自由,離開上帝,而伊拉斯姆害怕人會以為自己不自由而不再為自己行為負責,導致道德淪亡。其實,伊拉斯姆可以是伯拉糾主義的復辟,但是卻不是如伯拉糾主義那樣反對原罪或者罪性。
加爾文John Calvin 和亞米念 Jacob Arminius各自提出他們對「信徒是否可以永遠保存救恩」的看法,歷史上在 Synod of Dort,亞米念派被排斥。普通人以為兩者是完全對立,其實共通點卻是很重要的,就是兩者都主張信徒有生命的改變、經歷苦難及試探,但依然能堅忍到底,重生的信徒必須有由神誡命而來的善行。亞米念只是認為人可以拒絕救恩,他的觀點和路德論自由意志很相似。
以下*號代表傳統看法,#代表危險的偏差
加爾文主義Calvinism(*)
觀點注重「揀選」(election),而揀選是上帝祂奧秘的絕對的旨意,不是人選擇的。由於接受所謂「完全敗壞 total depravity」和「原罪 Original Sin」的觀點,所以沒有人可以自告奮勇去成為基督徒或者接受救恩。加爾文認為上帝一早決定誰可以得救,所以他所謂的「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正確說是「一旦被揀選就永遠得救」。Once elected, always elected (to be saved)。而那些被揀選而是從神生的,就必然是會有和得救相稱的善行作為得救的明證或者確據,而且他們必然最終得救。真正信徒雖然偶然犯罪,但是絕對不是習慣、慣性的過一個在罪裡面的生活。上帝會保守他們,帶他們悔改,令他們犯罪仍然會回轉。人不能保守自己不失腳、不犯罪,人無法靠自己不在臨死前不被撒但擄去,人得救的保證是在全知的神手裡面,是神不失誤的保守,令神祂所揀選並且預定得救的人必然獲得救恩。神的保守(preservance)是人得救的確據。但是人就其有限的智慧,以及人完全敗壞的本質,是不會知道自己是否在神所揀選的行列裡面,信主、返教會、受了洗禮、事奉多年的,也不是必然蒙神所揀選的。而唯一可以推斷(而非肯定)自己是否得救,就是有和得救相配合的善行。(Behaviour should correspond to faith)
非律化加爾文主義 Antinomian Calvinism(#)
和加爾文主義幾乎一樣,卻完全否定真正信徒需要必然有和得救相稱的善行。善行和信心、得救沒有任何關係。真正的得救的人可以活在罪中而仍然得救。( those who are saved can continue to live a lifestyle of sin or even fall into disbelief and yet retain their salvation status.)
完全得救亞米念主義(基督作生命主的救恩) Secure Arminian 亞米念+加爾文的混合(#)
得救前的狀況和亞米念主義主張一樣,但是得救後加爾文主義卻和加爾文主義一樣。得救前人是自由的,可以選擇接受或者拒絕救恩、拒絕聖靈的感動,但是卻認為一旦重生得救,人就「經歷徹底生命改變、再不會有意志或者意願去拒絕神的聲音」,人因為有改變,會以基督為生命的主,產生和得救相稱的善行。但是關於是否接受所謂「完全敗壞 total depravity」和「原罪 Original Sin」的觀點,很視乎個別教會。部份是反對「原罪」的。
亞米念主義 Armianism(*)
亞米念主義相信人無論信主前或者後,都有全權和自由作抉擇的,神基於對人的愛和尊重,視人為可以負責的人(fully accountable for oneself),是不會橫加干涉,主宰一切,人可以拒絕聖靈感動,也可以接受救恩,只是人沒有足夠能力去行善,亞米念主義和加爾文主義同樣接受所謂「完全敗壞 total depravity」和「原罪 Original Sin」的觀點。信主後,人的自由權仍然在,所以人可以用他的自由放棄。人得救或者滅亡是不自己的責任。亞米念主義並不關心最終得救,而是信徒憑聖靈內證、聖經教導、經驗、有沒有和得救相稱的善行去推斷。他們主張人要有一個「有效、生出善行的信」 faith that works。而基督徒將來有可能被絆倒、甚至失落救恩。多數人誤解他們主張一旦犯罪就失去救恩,悔過就得救,於是可以這一刻得救、那一刻失落。然而,亞米念主義原來並非如此主張,乃是律法化亞米念主義的主張(Legalistic Arminianism)。
非律化亞米念主義 Antinomian Arminianism(#)
得救前觀點和亞米念主義一樣,得救後採取非律化加爾文主義。換言之,基督徒生命有決志重生得救前和後兩個階段。決志重生得救前是有全權和自由作抉擇的,神不得或者不會橫加干涉,主宰一切﹔但是當人決志,就是做了一次抉擇,便是一個「一次過完成的」,神必須要負起餘下的全部責任,保守那人作的抉擇到底,而人不用再擔任何風險。而做基督徒的意思,就是運用他的自由意志作一次抉擇(而他只有那麼一次的自由)。

律法化的亞米念主義 Armianism(#)
和亞米念主義,主張一旦犯罪就失去救恩,悔過就得救,於是可以這一刻得救、那一刻失落。然而,亞米念主義原來並非如此主張,所以注重信徒自己行善去維持得救的狀態。往往依靠禮儀、善行。天主教這方面一度走向這個極端,但是近年已經慢慢調解回比較溫和的看法。

馬丁路德 Lutheranism(*)
馬丁路德認為人只有有限度的自由,就是在理性、學術、喜好上面,但是沒有足夠自由意志去選擇得救。人的本性是傾向滿足自己慾望,而非屬靈和上帝的旨意,故此人可以拒絕救恩或者選擇。所以救恩前,人並非完全不自由,也不是絕對自由。路德也接受原罪論的觀點,但是關於預定論和「完全敗壞」論,路德主義的觀點並非很肯定。但是他認為基督徒是選擇「留在救恩裡面」(remain in salvation by choice)。他接受神揀選的是永遠得救,但是也信神沒有揀選的是有可能得救。他也主張人要有一個「有效、生出善行的信」 faith that works。路德在信心和善行兩者關係的思索是有過他的困惑,所以他對提出「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雅各書有很大保留。路德派曾經產生一個旁支去反對善行,那個旁支主張「善行對救恩有害」。

非律化路德派 Antinomian Lutheranism Semi Free Grace salvation(#)
和路德派差不多,但是信心和善行是完全沒有關係,信徒無需要有「所蒙的恩相稱的行為」。
所有包括「非律化主義」的救恩觀,一個共同點就是一旦相信,必然百分之百是得救的。將一切聖經所謂確據稱為 assurance 的中文翻譯有誤導,令人以為是百分百保證,但其實那不過一個推斷、幫助信徒省察。非律主義把assurance等同是百分百保證得救,同時將信心和善行視作完全沒有關係,信徒無需要有「所蒙的恩相稱的行為」,甚至認為此主張等同是「靠行為得救、靠行為保存救恩」。他們部份解決「一個人信主後如果犯罪」有最少三種主張:
(一)基督完備救恩論:指約翰壹書一:9,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 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以及希伯來書十一章裡面說:耶穌的自我犧牲是一個一次過多祭,使信徒不但信之前的罪的赦免,連他現在認了的罪,和將來的罪(將來會犯,但是是否會認就不知道)也一次「赦免」。所以不存在基督徒犯罪的問題。
但是,約翰壹書一:9所謂「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和希伯來書十一章的說法,有沒有包括一個「時間的向度」(time dimension )?「一切」這個字是否可以解釋為「過去、現在、將來」?聖經唯一明確提及的,是常常提從前如何在過犯死去,今日得救,卻沒有說將來的罪也已經一併已經被赦免了。基督教裡很多所謂Bible Christian,有時說聖經沒有說的就是錯,這裡他們卻自打嘴巴。
(二)將「罪」(Sin)和「行為」(Behaviour)和「善行」(works)混淆:邏輯是如此的:人不能靠善行(弗 2:8-9翻譯成行為,其實所指乃善行)得救,而因為我們罪行也不能減少救恩,而人得救是「本乎恩、因著信、不是出於行為」(弗 2:8-9: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 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但是行為原本意思不是 behaviour,而是 works,即善行。因為人不可以用「罪行」自誇。罪行也不能減少救恩,其實是 our acts does not add to our salvation because we are saved by grace, nor does it subtract to our situation because we cannot be worse off :因為人本來就已經註定滅亡,善行不能使人得救,罪行多少人是也是死定的了。罪是隔絕人和神、使人滅亡的原因。
(三)認為信徒的罪不過使他受些虧損,但是他最終得救,他們用林前 3:12-15作為根據:「若有人用金、銀、寶石、草木、禾秸在這根基上建造,各人的工程必然顯露,因為那日子要將它表明出來,有火發現,這火要試驗各人的工程怎樣。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就要得賞賜;人的工程若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乃像從火裡經過的一樣。」
這段經文的理論其實和很多基要派宣稱是天主教的煉獄觀念非常相似,差別不過是在名目上面。李常受、倪柝聲的「恢復派」也提出這個說法。部份非律化的得救觀(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主張也如此說法。
(四)神恩慈永遠不會用盡:有些人說,神有無窮恩慈和愛,所以信徒縱然犯罪也沒有關係。
但是,這個主張卻把神屬性片面化了。基督成就救恩是把罪債一次還了,但是上帝公義和聖潔是沒有改變的,如果人的罪行是到一個地步干犯上帝,他的救恩是有問題的。況且,耶穌也指出有些罪是不可以赦免的。
大家會發現,救贖論有兩個極端:從極端的非律化的「白白恩典」到極端的「律法主義」。
「非律主義 / 白白恩典」------------「傳統得救觀」-----------------------「律法主義」
左右兩者都是危險的偏差。
基督主權的救恩觀Lordship Salvation(包括加爾文主義):如果信徒是真正重生得救,那麼他是得到神永恆保守。他是否真正得救的信徒,有他的「有行為的信心」作為明證。
亞米念主義:如果信徒保持繼續信靠神,他將來可以得救。他是否真正的信徒,有他的「有行為的信心」作為明證。
非律主義(Antinomianism):只要一個人在人生曾經「信」過(真心也罷、頭腦上面接受又好),縱然就算只是一分鐘,那人肯定永遠得救,完全不需要他「有善行的信心」作為明證,也不需要有與所蒙的恩相稱之善行。
律法主義(Legalism, Legalist):信徒要沒有犯罪才可以得救,一犯罪,他要靠善行從新再獲得救恩。
表格 1.2.
非律主義律法主義
關於永恆救恩(eternal security)和得救確據(assurance)有得救確據 = 永恆救恩。如上文說,assurance是給信徒一個推斷,而不是保證。
同時主張,只要「信過」,無論那人的信有沒有包括悔改、認罪、立志,那人肯定一次得救永遠得救。不可以質疑。
兩者是有區別的,assurance是一種明證和自我省察的方法,而永恆救恩的確定和assurance沒有必然關係。
這個是傳統看法。
關於持續信基督,以及持續有跟信心相配合的善行認為一個信徒不需要持續信基督信到底,例如不信而到死都不回頭,也可以得救。
甚至不需要持續有跟信心相配合的善行。
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靠的是「曾經信過」。
認為如果信徒不再信基督,到死不回轉就會失去救恩。
但是同時也主張,每一次犯罪也會失去救恩。善行除了是明證之外,也是「保持信徒在救恩必須的」。(傳統教導並非如此主張)

非律化的路德派:認為只有「信」faith才是關鍵,人可以因為失去「信」而失去救恩。但是,信心和善行是完全沒有關係的。
兩個極端唯一共同點:一個信徒是否持續到見主面那天都仍然全心、全意、盡力信靠不是得救的關鍵:「非律主義」否定信心是必須持續,而「律法主義」主張持續信靠外還要行為。
為什麼兩個極端都同樣危險?

「非律主義」/「白白恩典」的危險
(一)宣揚「廉價救恩」,對於「信」的內涵完全忽略。傳統主張真正的信必然有(inevitable,不可避免,好樹必定結好果子)和信心和所蒙的恩相稱的行為。
(二)連一些可能未重生得救的「掛名信徒」會被誤導以為自己「已經得救」,而鬆懈對信仰的追求。
(三)縱然並非直接鼓勵信徒過一個罪的生活,但是卻過份縱容信徒,容許他們輕視罪的危險和善行的重要
林前六:9,10
約壹三:7-10
林後十三:5
「律法主義」的危險
把主、客對調,原本「信心」(對神的信靠,包含認罪、悔改、回轉、愛神)被善行取代。原本應該是「信心」=> 得救,再生「善行」。現在變成「信心」+「善行」= 得救。「善行」的要求是幫助信徒省察,作為得救的明證,而非條件。
「非律主義白白恩典」 Free Grace Antinomianism
這個似乎是香港近年越來越盛行的觀點。這個觀點主張,一個人一旦決志、得救,只需有過一刻,無論多短,甚至只是一秒鐘,無論是否真心相信、有否悔改,人都可以在其行為失落(無論如何犯罪)、甚至信仰失落(fall away from faith,放棄不信主)之下,永遠保持他得救的狀態("saved" condition or status)不會動搖,連上帝也不可以改變──就算他將來犯上更大的罪。例如信徒就算自殺也可以上天堂,一個人只要信過一分鐘,他就永遠得救。
本文前半列舉的一些信徒在不同基督教討論區、新聞組的狂言蠻行之個案,就是「非律主義白白恩典」的影響。他們所謂的「得救的平安」,變成他們犯罪、放任的「免死金牌」。
「非律主義白白恩典」的偏差
這個主張的觀點是:因為救恩和稱義(罪得赦免)不是因為善行(正確),而是人憑信心白白得到(正確),所以一旦憑信心獲得救恩,那人的將來就已經完全決定、不可改變(destiny is sealed after believe)。因為這個是出於神對原本不配得救的人無比的恩慈而願意白白賜予。但是,「非律主義白白恩典」卻曲解了「使人得救的信心」,他們否定真正「使人得救的信心」和
「與所蒙的恩相稱的善行」的關係。
(一)「非律主義白白恩典」把不完整的福音宣揚。真正得救的,是向神認罪、悔改、回轉、立志行善、愛神、信靠他保守的。然而「非律主義白白恩典」容許人只是膚淺地、認知層面上接納一些信條,或者只需要同意一些觀點,無需要真正委身、實踐基督的教導,就可以得救。他們只須說「接受耶穌為個人救主」,其他什麼也不用說(不用認罪、悔改、回轉、立志行善、愛神、信靠)。
(二)「非律主義白白恩典」令一些行為放任犯罪的「掛名信徒」以為自己得救,十拿九穩。他們頭腦接受一些信條,但是生命的行為和信仰不協調。聖經教導,真正得救的信徒和「他行與所蒙的恩相稱的善行」兩者的關係是自然不過的事情。
約壹 3:6-10
「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 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凡從 神生的,就不犯罪,因 神的道(註:原文作“種”)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 神生的。從此就顯出誰是 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所謂「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並非指信徒因為神保守而不會犯罪,而是指一個得救信徒是不會過在罪中的生活。
(三)除了令一些行為放任犯罪的「掛名信徒」以為自己得救外,也鼓勵信徒過放任的生活。哥林多人不把娶了繼母的信徒趕走、不指責他的罪,就是一個例子。
林後 13:5說:你們總要自己省察有信心沒有,也要自己試驗。豈不知,你們若不是可棄絕的,就有耶穌基督在你們心裡嗎?

浸信宗的觀點
首先,浸信宗在歷史發展上面,並沒有就信徒會否失去救恩達成共識。當中對於預定論,或者所謂「特定救恩」(神揀選得救的人,基督只為被揀選的人死)和「普及救恩」(神沒有揀選,基督為所有人死,但是只有接受的得救)也沒有共識。歷史上分為「特定救恩派」浸信宗(Particular Baptists)和「普及救恩派」浸信宗(General Baptists)。香港主流浸信會是由美國的美南浸信會差會宣教士所建立的,他們傳統上是「特定救恩派」浸信宗,完全接受加爾文主義,其中代表性的佈道家就是司布真(Charles Spurgeon),被稱為佈道家王子Prince of Preachers,曾經著有"A Defense of Calvinism"。但是,時移世易,部份美南浸信會的領袖開始走向伊拉斯姆的觀點。所以浸信宗裡面,包含的救贖觀,從加爾文主義、亞米念主義,到完全得救亞米念主義都有。不過近年開始,多個別浸信會的會堂和牧者主張「非律化的加爾文主義」或者「非律主義白白恩典」,例如:Dort所引述的 Sam Morris, Bill Foster,還有 Charles Stanley, Zane Hodges, Charles Ryrie, Erwin Lutzer, Robert Thieme, Michael Cocoris, John Hart, Chuck Swindoll, Earl Radmacher,都主張極端的「非律主義白白恩典」,其中 Bill Foster, Sam Morris, Charles Stanley都自稱是浸信會的牧者,他們的主張正在腐蝕浸信會的傳統和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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